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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_中国经济论文十篇

2022-04-17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_中国经济论文十篇

财务制度】导语,大家眼前所阅览的此篇共有55352文字,由皮国韵尽心修订,上传到祈祷工作报告网!街道,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相同,属乡级行政区,由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特区管辖或由地级市直接管辖。街道的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特区或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_中国经济论文十篇倘若你对这文章想说点什么,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与创新_中国经济论文 篇一

关键词:征地补偿;历史变迁;创新探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张,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必然趋势,因此土地征收是各个国家或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制度(张全景、王万茂,20xx)。在征地过程中如何给予失地农民合理的补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早已成为管理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回顾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历史变迁,指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进而阐述了始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征地补偿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暴露出的缺陷。最后研究了几个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创新探索成果,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若干改革构想。 

一、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历史变迁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历史变迁,三个阶段的主要政策及其核心内容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3年12月5日了新中国第一部较完整的征地制度法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wWW.meiword.COm规定首次提出了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概念,强调“评议商定”以及“公平合理”。1958年实施的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补偿标准的年限发生变化,补偿范围有所扩大,对补偿费的发放也做了详细规定,并且提出了安置失地农民的问题。这一阶段制度的特点是:补偿标准很低,灵活、不具有强制性,符合当时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随后的10年,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基本停滞。(柴涛修等,20xx) 

第二阶段: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并对各项费用的补偿标准和补偿主体做出明确规定。1986年6月25日获得通过的《土地xxx》中关于补偿的规定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相同。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xxx》则提高了补偿标准,同时还提出了“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补偿原则。在这一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号角的吹响,我国的市场经济开始蓬勃发展,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补偿制度在这种环境下引发了许多问题。 

第三阶段:1999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征地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新一轮征地制度改革拉开帷幕。20xx年、20xx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共确立19个城市(区)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xx年《土地xxx》再次修订实施,但未对补偿标准做改动。20xx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20xx年11月3日、20xx年7月23日又相继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对《决定》做了补充。20xx年9月《土地xxx》修订工作再次展开。在这一阶段,各界已充分认识到“补偿标准低、范围窄”等制度问题,并且积极探索着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方向。 

征地补偿制度从建立伊始至今,在补偿内容、标准上都有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首先, “产值倍数法”的弊端体现在多方面,比如作物年产值的不确定性;倍数法无法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以及“涨价归公”的补偿思想无法让农民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其次,补偿范围过窄且分配方式欠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所拥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却未纳入到征地补偿范围中。其他一些国家(地区)还对征地过程中产生的诸如邻接地损失、营业停止等内容进行了补偿。(林玉妹,20xx)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上,据有关专家调查,征地费的约60%为农村集体和农民所得,40%为地方所得。(陆红生、韩桐魁,20xx)这使得本身就偏低的补偿费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上时已经所剩无几;最后,原则的模糊性: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能够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这一原则出发点是好的,乍看也合乎情理,但在实践过程中会产生这样的问题:究竟怎样才算是生活水平不降低?用什么来衡量? 

二、征地补偿制度的创新探索 

经过几年的改革探索,国土资源部确立的试点地区不断完善着其当地的征地补偿机制。各地做法呈现出的普遍特点是:补偿标准有很大提高,更加注重失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一些地区开创了创新的补偿安置办法,如嘉兴的“土地换社保”、温州的“留地安置”以及南海、昆山的“第三种模式”。现选取三个地区介绍其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创新探索。  1、区片综合补偿及规定统一年产值——温州。20xx年浙江省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强调要提高年产值以及推行区片综合价。20xx年4月1日《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旧《办法》),规定了补偿的三项原则:(1)采取片区综合补偿标准,区别不同地段,给予不同补偿;(2)区别被征用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3)根据不同的地类依法合理确定年产值。20xx年新的《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获得通过,该办法在征地补偿方面有两方面的改革:第一,区片的划分由原来的三类改为以黄海标高为界划分为两类。实际上,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设施的改善,使得原来划分的三类地区之间差异逐渐减小,而补偿标准不一样的话显失公平。第二,开始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市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为每亩0.2万元。一类区片农用地和二类区片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采用法定最高标准,达到10倍和20倍,这样每亩土地补偿费达到2万元,安置补助费达到4万元。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温州市区经济发达程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土地区位等因素,且均达到法定最高限,提高了对农民的补偿。 

2、以综合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标准——佛山。广东省佛山市于20xx年6月23日发布的《佛山市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测算做出了创新的规定。新的测算方法采用综合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与各具体地块的年产值直接挂钩。通过前面的,我们已经知道产值倍数法的不合理性。最重要的是新的规定考虑了土地的区位、各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地价的因素,使得计算的补偿费更加接近公平的市场价格。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某些经济发达的区域按现行《土地xxx》实施高档次的补偿标准,尽可能地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

3、征地补偿费保障长远生活——南京。南京市2000年4月20日颁布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已废)规定:“土地补偿费用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0xx年4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改变了这种一次性的支付方式,建立起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土地补偿费中取出70%,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一部分;其余30%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同时,20xx年9月1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开始实施,其规定要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南京市征地补偿分配一改以往的一次性货币支付方式,充分考虑了农民的长远利益,还有效避免了各级层层截留补偿费问题的产生。农民能够分享到一定的土地增值收益,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极具创新性的举措。 

三、结论 

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土地征收是因此代表国家而实行的权利。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源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暴露出诸多缺陷,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因此遭受损失。新的《土地xxx》在即,征地补偿标准应逐渐向公平的市场价格转变,做到“同地同价”;同时,应扩大补偿范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补偿项目。完善的征地制度不仅能够实现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还可以保障大批失地农民的生活及其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国家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部分。 

主要参考文献: 

张全景,王万茂.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理论考察及改革思考[j].经济地理,20xx.23.6. 

[2]柴涛修,刘向南,范黎.新中国征地制度变迁评述与展望[j].中国土地科学,20xx.2.2. 

[3]林玉妹.土地征收范围和补偿机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福建省学院学报,20xx.54.1

信用制度化―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_经济学理论论文 篇二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信用是重要的社会资本。本文从法学视角对市场信用进行定义,探讨了市场信用机制,揭示了法律是现代社会市场信用保障的主要手段。这样的思路为经济法保障市场信用建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中国是有几千年文明史的礼仪之邦。历来推崇诚实守信、“一诺千金”,鄙视背信弃义、“食言而肥”。但是,当世界向更加文明的境界进发、中国及其企业信用日益增长之时,仍有不少人对信用文明有所轻视甚至忽视。在一些领域和一部分人心目中,诚实守信者竟成了傻瓜,“食言而肥”者却为一些人羡慕。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信用就成了市场经济的基石。尤其是在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之后,信用低下则必然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则必然成为市场的“癌种”,信用缺失则必然成为企业败死主因。 

[关键词 信用制度 市场经济 保障  

一、市场经济与信用的关系 

信用作为一种能利用的资源,可以进行、理财、配置资源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达,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即信用“使买和卖的行为可以互相分离较长的时间”[2](p492-494),它使得所期待的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使将来的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和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wWW.meiword.Com信用越高,风险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越大。为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安全,信用的这种价值特性使得它从一开始就成为商品社会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计划经济时代,信用制度并不特别重要,社会上所有信用都是国家给的,不存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个人和企业之间面临大量的经济交往,信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金融是发达的市场经济的核心,而金融正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的。它的初始是由日渐发达的市场关系派生出借贷关系,而借贷则以双方恪守信用为前提,失去信用,也就毁坏了金融的道义基础,从而也就葬送了它自身。基于上述,可以说市场经济必然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愈发达愈要强化信用伦理。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是从市场经济制度的角度上而言的,信用经济是从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上而言的。所谓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要一个人兑现他的承诺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但如果时时处处都靠法律,那这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就会高得无法承受。因此,恪守信用道德对维系市场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即“诚实信用属于市场活动的道德准则”。自从有商品以来,市场交易行为也就伴随而产生。无论市场交易行为有多么复杂的形式,共同一条就是必然也必须要遵守交易行为自身的要求:信用。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不立”之说。市场经济是法

制经济,它需要有序地发展,同时它又是一种平等、开放、统一的竞争经济,也是一种不断扩大的分工合作经济和一切合作主体、交易主体的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归宿只能是守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经济关系,诸如商品、货币、买卖、支付、借贷、合同、证券等无不体现信用关系,市无信则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维持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信用法则不受践踏。

二、我国的市场信用现状 

市场经济必须是全社会都讲信用的,用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种信用关系的经济,必须是从到民间在一切管理、经营、交易等活动中都讲信用的经济。但事实上,我们迄今为止所建立的市场经济还远未达到以信用作基础的阶段,而信用观念弱化和信用体系残缺恰恰成了中国改革20多年以来一系列经济问题的重要根源。很多经济界人士对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三角债”问题至今得不到根除,甚至愈演愈烈的状况表示深深的担忧。盲目负债及负债后的逃债、废债行为,这种例子比比皆是,泛滥成灾。近年来更有不少经营管理差且债务多的企业把破产、兼并、债转股当做逃债废债的机会,道德风险增大,信用环境更加恶化。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现实社会中,市场交易行为的违法情况相当严重,其信用出现了严重危机。市场信用缺失严重困扰企业经营和金融市场秩序,成为目前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瓶颈”。

1.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在经营过程中不守信、不对外提供信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具体表现在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普遍存在账款拖欠现象,在市场活动过程中拒绝对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等。这说明我国的企业缺乏信用意识,没有意识到信用是市场竞争中的理性选择。

2.交易的规则遭到严重破坏。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的预期收益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时,经营者便会选择违约。而目前的状况是,守信者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失信者未受到严厉的制裁。如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已成为一个公开的“游戏规则”,但作假企业或中介机构受到惩处的仅是极少数,许多人和企业都从“失信”中捞到了好处,一些擅长做假账的人员还成了一些企业争相聘请的“人才”。在这样一个失信不受惩罚的环境下,“好人也会变坏”。要改变这一局面,一定要制定和推行使“失信成本”远高于“守信成本”的惩治制度,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不敢冒失信的风险。

3.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不正当竞争是指违犯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社会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比比皆是,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造成竞争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市场经济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 信用环境恶化已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诸多危害:(1 )信用恶化地区的企业和资本外逃,经济严重倒退,造成投资环境恶化,使投资者望而却步;(2)信用缺失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成为企业沉重的负担;(3)虚假的宣传、营销人员信口雌黄、 产品夸大事实的说明介绍、质量保证的承诺使人眼花缭乱,但却让人屡屡上当,严重地抑制了人们的消费欲望和消费需求,使消费受阻,经济增长失去消费拉动或消费支持,阻碍资金合理流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形成巨大的潜在金融风险;(4)造成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水平滑坡;(5)增加了教育成本,降低了效益,使交易者丧失了信心。 

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础,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它不仅是社会道德要求,同时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与应享有的权利。在一个社会中,不能真诚待人或被人真诚地对待,就会造成信任、信用、信誉的缺失,人与人的正常关系就会为猜疑、猜忌所代替,其交流、交往、交易就难以正常进行,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就会发生混乱。信用的链条一旦断裂,企业交易不规范、财务接待不对称,所有的交易就难以发生,消费、投资就会停止不前,最后受到伤害的是金融系统。在信用奇缺的情况下,加大财政政策力度,不仅收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使赤字“超载”,最后重返计划经济的老路。在信用不足的情况下,货币政策的作用减弱,银行所冒的风险就会加大。信用不足阻碍消费与投资,使国家财政和银行两个钱袋子缩水,推出的多项政策也会大打折扣。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而目前我国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却远远落后于这种要求,建立和健全国民经济的信用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强化市场主体重承诺、讲信誉、守信用的道德信用观念也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的需要。加入wto 将促进我国市场的全方位开放。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它要求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突破一切市场障碍,纳入全国乃至世界的大市场中。现代市场经济具有完备的市场体系,市场要向所有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开放,向国内外开放。市场交易和竞争要公平,对各类企业都应一视同仁。随着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之中,我国经济的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将进一步结合在一起。而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面对加入wto 的机遇与挑战,在以信用为准则的国际市场上,不遵守市场规则者,就一定会被罚出市场的轨道。 

三、创新信用制度和机制,重建市场信用体系 

信用体现了最根本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体现了整个社会交往的基础。加强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的各种经济行为,强化全社会重合同、守信用的商业道德,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扶正祛邪的良好社会风气,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迫切需要,是中国入世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不可缺少的手段。信用还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良好信誉是宝贵的无形财富,甚至比有形资产更为珍贵。建构信用体系既要靠道德约束,要建立强大的体系,同时又要靠法律约束,要建立严格的法规体系。 

1.要在全社会进行信用教育,树立全民信用意识。要使人们明白市场经济乃是信用经济,弄清信用伦理对完善市场经济的重大作用,懂得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的道理。要宣传普及信用、契约等市场经济观念。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维护社会信用的主体。要加快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真正把信誉当成企业的生命,合法经营,讲究信誉。加快企业制度的改革,建立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要通过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改革,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建立所有者对工商企业和银行运营的督导机制,防止银行和企业管理人员利用公司治理结构的漏洞,通过信用关系进行舞弊和诈骗活动。

2.加强维护信用制度的法治建设。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由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在市场经济的某些领域内还存在着“法律真空”现象,这就需要道德规范来调整,实现“德治”和“法治”的统一。“法治”和“德治”作为我国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人们行为方式的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道德在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改善人们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但当道德规范不足以约束人们的行为时,就需要适时地上升为法律,赋予其强制性。

3.强化信用管理。国内外成功的实践经验证明,信用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没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就没有竞争力。所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增强风险防御能力,是当前我国企业走出信用困境的根本出路。因此,在建立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的初始阶段,应该强调市场竞争机制,强调与国际行业标准接轨,以便能够为国际同行所接受,开展国际业务。

4.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的通行做法是,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中就能够给予优先安排,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价格;企业如果数次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我国还没有形成对守信用的企业给予必要的鼓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的制度和规则。有关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应当注意奖励守信行为,惩罚背信行为,鼓励企业和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

四、市场信用还要依靠司法强制力来约束

市场纪律可以约束大多数人,但是总会有少数人违反市场纪律,这时就要用司法纪律来约束。所以,司法强制力是维护信用的保障。

在金融市场上,对于少数不讲信用的人,信用记录对他们不起威慑作用,例如,某些不讲信用的客户违反银行借款协议,或违反合同的约定,贷款到期不还,或恶意。这时,就要诉诸于司法强制力,银行或公司就会派律师到对他们起诉。

在法庭上,这些案件没有复杂的证据证明过程,因为证据比较容易取得,也容易认证。所以,作出判决的时间是比较快的。如果有借款抵押或质押品的话,执行就更加容易。对于不自觉执行法律判决的个别人来说,的法警还可以采用强制手段来执行。 

我们最近从新闻中看到,美国总统因为个人生活中的一些小节问题,被检察官和大陪审团询问,还将询问的报告通过互联网络向全世界发布。这种作法实在令东方人吃惊。美国总统虽然有极大的特权,但是在法律上,却人人平等,他也不能豁免作证的义务。连总统尚且如此,更不要说普通老百姓。这就是法律的力量,这就是司法纪律的学习过程。

市场纪律与司法纪律是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的。如果没有市场纪律,人人都将变成“魔鬼”,法不责众,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发挥作用。如果没有司法纪律,就好象假定世界上人人都变成了“天使”。市场纪律对于少数不守法的人,永远也没有办法。依照“劣币驱除良币”的原理,原来守法的人,也会变得不守法了。司法纪律对少数不守法的人必须进行强制力的教育。

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纪律机制还没有启动,因为信用记录体系还没有建立。金融机构之间在业务上的竞争,没有信用记录的保护,没有同业的信用记录联手,也没有自律方面的一致。金融市场的这种恶性竞争,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相当大的危害,不安全的因素会象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为了避免金融危机,加强金融安全,我国目前的信用记录机制到了应该启动的时候了。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_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篇三

为了加强全镇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提升全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xxx》、《预算法》和上级关于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xxx》及国家财经法规的各项规定,搞好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控制预算定额。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协助领导管好财、用好财,为领导起到参谋助手作用。

2、认真审核报销或开支的各种原始票据是否符合规定,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总账、明细账,做到数字真实、凭证完整。按时、准确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做到帐表相符。每月25日,将财务报表和下月用款计划(及公用经费书面申请)上报镇财政办。

3、每年初,会计人员根据上年度决算报表和会计资料,做好旧账冲转,将各科目余额结转新年度账薄,并试算平衡。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并健全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便于核算。年终在镇财政办的指导下,做好年终决算及决算报表工作并撰写决算分析报告。

4、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工作、办理干部职工“五险一金”的调整和上缴手续、做好干部职工的药费报销工作。

5、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开支标准和范围,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

6、做好债权债务的催收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催收。按照领导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呆账、死账。

7、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固定资产至少盘点一次,会计人员要安排好时间,做好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8、严格按规定领用并保管好“统一收据”,做到填写清楚,数字、文字正确,齐全。

9、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满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二、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管理、支付、存取及有关的结算工作,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和挪用,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负责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支票的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3.负责日常的收付及报销工作,严格审核原始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开支有权拒绝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据,付款有凭据。

4.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帐,已办理完的收、付款凭证按序、时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负责银行送款、结算及银行有关业务往来工作。月末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负责记账凭证的填制工作,要求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内容完整。

7、每月25日前编制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报告单,连同会计记账凭单交予会计人员。

8、负责药费、补贴等项的造册、发放工作。

三、内部牵制制度

1.岗位分离。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不得互兼,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2.账钱分离。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业务由出纳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票章分管。出纳人员掌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会计人员保管“统一收据”,发出时做好登记,以旧换新。

银行预留印鉴(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由出纳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签发支票双人盖章。

四、预算资金管理

1、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制度。单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根据部门年度发展计划,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镇财政审核一把镇长审批后,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并按单位用款计划进行拨款。

3、要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

4、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预算执行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预算外和专项资金管理

1、加强预算外收入管理,各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乱收费。

2、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均为国家财政性资金,按照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收取的支教费、出租收入、经营收入、业务收入、回扣款项、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缴存财政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直接坐支、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但预算外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3、专项资金管理。凡属工程、基建、 维修、拆迁、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各部门要向镇财政上报资金拨款报告,经一把镇长签字审批后拨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允许截留挪用。

六、支出票据的管理要求

1、公用经费支出必须凭正式发票报账。比如:购买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礼品及招待费、汽车修理费等支出,要求索取正式发票报账。

2、支出票据上的内容必须具备:单位的名称;开票的日期;出票方单位公章(要求:清楚);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支出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支出票据上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有错误,要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要加盖出具单位。

4 、对修车费、购买固定资产、购买药品等支出票据,票后必须附有出票单位盖章签字的明细表或验收证明。

5、加强票据规范管理,严禁白条入账。

6、各项支出票据,签字审批手续必须齐全。

七、支出票据审批手续

1、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由财务制表人签字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能发放(或送交财政局进入统发)。预算内资金工资项目的发放,严格按照区人事局的批复和镇财政的通知标准发放;预算外资金的支出,要按照镇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任何单位不准私自提高发放标准、扩大发放项目。

2、公用经费支出,不论预算内或预算外,凡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经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凡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财政审核并报分管镇长批准后,方能使用,同时由经手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

八、固定资产管理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各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真正做到账实相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手续必须齐全,并要及时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应该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审批、销账手续。

3、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先向镇财政办公室出具书面申请,经财政办核实同意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处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其变价收入作为预算外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九、其他规定

1、会计档案管理,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是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时间、移交和销毁,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各预算单位主要领导要重视和支持财务工作,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_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县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预算法》、《中华共和国xxx》、《中华共和国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惠东县县直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采购法》规定实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开标前泄露标底;

(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九)其他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二)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大宗印刷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采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在外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应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归还到出差人员的公务卡里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结算科目按县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等逃避监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领用存账、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要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三十一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三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预算法》、《xxx》、《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八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三)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四)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二)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三)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四)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一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二)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四)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五)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六)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一把手)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会计财务制度年演讲 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同志们:

大家好!

我是,在我行财务科从事会计报表编制工作。首先在此郑重的感谢总行开展“会计财务制度年”活动,给我们广大职员提供这样一个交流经验,总结工作,提高水平的机会和平台,非常荣幸我能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交流,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端态度、守制度、创高度》。

明代张居正有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守制度”三个字说起来容易,但是真正做起来却并不是那么容易。银行作为一个庞大的金库可以说诱惑特别多,近年来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导致集体经济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我不禁自问,我们学习制度,遵守制度的这种精神、这种理念体现在哪里呢?“守制度”体现在管理人员严谨的管理理念上;“守制度”体现在信贷人员每一笔贷款审批上;“守制度”体现在前台柜员每一笔业务操作上;“守制度”更体现在财务会计的每一次的统计、审核上!我们每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的每一个细节,执行操作的每一个行为都体现着“守制度”精神。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源于大意。只有坚守制度,才能避免错误的产生,才能维护客户的利益,才能促进自身的发展,才能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有助于银行业务更好的开展。守制度是一种氛围,需要每一名工作人员共同营造;守制度是一种立场,需要每一名工作人员去守护;守制度更是一种潮流,需要每一名工作人员随潮而动。入行工作已经两年多,从开始的懵懵懂懂到现在的逐渐成长,从起初的一知半解到如今的丰盛收获,无一不在提醒我作为会计人员的平凡与荣耀。纸上得来终觉浅,制度从不仅彰显于纸上,制度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以她平凡而威慑的约束力时刻警醒着我们。从凭证传递到要素审核,从岗位设置到强制休假、从资金拨付到账簿记载,点点滴滴贯穿于我们日常工作中的每处细节。

银行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防范风险,避免风险,坚守制度进行操作是一个永不落幕的主题。财务会计的工作虽然形式简单,操作也相对单调,但是内容繁杂,责任重大,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时刻把制度放到最高点。纵观历史,但凡一个王朝的繁荣发展,都有着健全完善的制度作为依附,对于银行业更是如此。回望过去,银行从业人员多起违规操作案件,不仅给银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给我们银行从业人员的脸上抹了黑,也让我们认识到学习制度,坚守制度的重要性。守制度是一个保护罩,守制度是一个安全带,它时刻守护着我们的心灵,有效的防止我们思想中邪念、杂念的产生,同时又抵挡着一些外来诱惑造成的伤害。

去年三月份上海市徐汇区邮政储蓄支行的一名外币会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4万美金,当他在接受法律的审判时,他的妻子还有两个月就要生产。他个人的违规操作不仅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给个人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不但要如数偿还挪用的巨款,还要饱受不能与亲人相见的牢狱之苦。这些惨痛的事实无时无刻不在鞭策着我们的成长,使我们清醒的认识到遵守制度的重要性。守制度已经与我们的思想融为一体,伴随着我们与银行的成长与发展。

操作流程一念间,遵守违规两重天。守制度是一种意识,更是一种责任。正所谓制度决定态度,态度遵守制度,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有效的避免错误的产生,才能在工作业绩上创造高度。

各位亲爱的同事,让我们一起端正态度!严守制度!争创工作业绩新的高度!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毕!

局财务管理制度 篇六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审计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二、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科学统筹本部门年度预算计划,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按规定编制。

三、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做好资产的购置、登记、保管及处置等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固定资产实行账卡管理,及时登记,定期盘存,做到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经费审批权限

(一)金额在500元以内的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支出事项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登记审批后按规定办理。

(二)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支出事项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登记审批后按规定办理。

(三)金额在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由局长审批,支出事项由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同意,登记审批后按规定办理。

(四)金额在元以上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按规定办理。

五、财务报销管理原则。日常办公用品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凡纳入采购目录的商品采购,由办公室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工作人员需购置办公物品和工具书籍等,应先申请后购置。出差人员应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标准按区财政规定执行。

六、财务报销手续。各类支出票据应符合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报销的原始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名,证明人签字后交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七、财务信息公开。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决算情况,按相关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斗审党字〔〕1号同时废止。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决算管理

(一)街道的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均应纳入街道办事处财政的预算、决算收支范围,具体的收支范围按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收入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性基金预算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

(二)预算编制原则:街道财政所有收支项目,都必须按“收入分来源、支出分用途”的方式编入财政综合预算。以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基础,充分考虑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编制的程序:编制预算实行街道领导、财政所、相关办公室相结合的方法。由职能部门根据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年初提出当年度预算建议,汇总后参考上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征求街道选民代表意见,并上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预算应当按预算支出1-3%比例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四)预算追加:个别项目超过预算计划,但又确需支付的款项,有关用款部门应事先有书面报告,报街道批准,财政所根据批准文件再行追加经费。

(五)街道人大工委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

(六)街道财政所是街道办事处预、决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级预算、决算,具体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街道办事处和区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收入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一切收入及对外往来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解街道财政专户。严禁隐瞒、挪用、截留收入,以收抵支,坐支现金,原则上当天收入当天解交,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行为。

(二)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各部门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严禁巧立名目,严禁擅自提高标准。统一使用财政、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

三、支出管理

(一)规范用款审批程序

1、正常性预算经费及上级财政部门拨入专款,财政所应根据预算计划按时拨给下属预算部门,由财政所按支出进度编制拨款单拨付。预算资金原则上不予调剂,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调剂或提前拨款的,根据资金情况报主任签发。

2、上级其他部门拨入专项资金已明确用款部门的,由用款部门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报街道主任签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二)严格执行街道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

1、每笔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其中经手人要写明开支事由,再经街道主任审批。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额非经常性支出必须由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备有会议纪录。

2、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已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的公积金、社保(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年金等)、水电费、银行手续费等财政所可直接列支,各项开支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经街道主任授权可由财政所所长审批。

3、街道总工会、机关工会实行核算,按上级工会规定,街道总工会财务可由街道总工会主席审批,街道机关工会财务经街道主任授权可由分管副书记审批。

(三)实行街道集中核算制度,新设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在街道现有的财政集中核算专户下设子账户,用于资金收付及财务核算。

(四)经费支出管理

1、按规定发放工资,规范代扣代缴手续。各部门工资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社保、公积金自负部分和个人所得税必须每月在工资清单中进行代扣。

2、办公用品统一由党政办负责采购,工作人员需要时到党政办领用,并办理领用签名手续;

大件办公设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3、公务接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和审批制度。接待标准严格按区规定执行。接待工作统一由党政办负责安排,确需接待的,必须填制公务接待审批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接待后凭审批单、就餐发票、派出单位公函一起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实行一餐一结算,并在一个月内完成报销。

4、会议费支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各项费用8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照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伙食费的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得安排在区外召开。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5、车辆费用:燃料费统一由党政办向加油站采购,驾驶员凭油卡加油;

车辆保险费到采购定点的保险公司投保;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维修企业必须是区确定的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车辆需要维修时,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报分管党政办领导批准,实行一车一次一结的办法,维修费用统一由财政所根据发票和明细报销单转账付款。

6、差旅费支出:严格按照区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机关干部出差前应填制出差审批单,由所在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审批。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公务卡小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通知。财政所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因差旅活动产生的住宿、餐饮支出原则上均应以公务卡结算,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的,报销时应说明原因。

7、公务交通费:公务交通费指单位公务交通补贴和单位公务出行经费。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是用于行政编制人员补贴区域内公务出行交通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街道事业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海门、白云、葭沚三个街道辖区内执行公务的,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票按实报销;

街道事业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城区三个街道以外、台州三区内执行公务的,实行短途交通费包干,按每人每次25元限额包干;

单次出行跨两个区的按每人每次35元限额包干,一往一返计一次。单位公务出行经费是指开展重要公务、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以及补贴区域外赴公共交通不便地区公务出行、调研、专项检查、执法执勤、特种用车等所需的租车、出车费用。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需要租车的,应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原则上应在经采购确定的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和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择优选择。工作人员到交通补贴区域外出差的,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凭票报销。工作人员区域内无特殊情况租车出行的,相关费用一律由个人自负。

8、专项资金支出:做到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对补贴类和项目类资金必须严格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相关科室要做好台帐的登记以及各类文件、资料及档案的归籍,及时将各类专项资金发放明细通过街道公共财政服务平台提交财政所,财政所及时发放到补贴对象的银行卡中。

四、工程建设管理

(一)工程招投标管理

严格执行区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所有工程项目原则上统一实行对外招投标制度。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和2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采购项目由街道自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必须在上级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不得任意将应属一个整体项目肢解成几个子项目规避招标。工程总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应成立工程管理小组,工程管理小组不少于3人。

(二)工程变更管理

由街道财政直接投资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工程管理小组讨论,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事项。对于区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资金管理

严格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工程款支付的方式付款。接受工程支出的票据必须是正式的税务发票,由经办人、分管领导或工程管理小组签署意见,报街道主任审批。若发现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严格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

(四)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规范项目档案的管理,工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前期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招投标资料、预结算审价资料及合同等,按照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的情况及时收集、分类整理,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报党政办备案。

五、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属于固定资产),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的物质资料。街道所有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和财政所统一管理,党政办管物,财政所管账。现有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均应登记造册,新增资产及时入账,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系统软件的录入工作,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由党政办牵头会同纪工委、财政所及使用单位等人员核价申报审批,并报区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所凭此办理财务核销。公有财产只能在办公室和公务活动中使用,遇工作调动或工作岗位变动时,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六、货币资金管理

银行存款管理: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工作,确保一月一对,日清月结,做到账账相符。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银行核准制度。街道财政所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现金管理:出纳应严格按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现金收付,除发给个人的慰问金、支付劳务报酬、预借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现行规定的结算起点为元)可用现金支付外,其他原则上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支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财政所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出纳的现金进行盘点和检查。

各会计核算单位的出纳必须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并逐笔记录现金收支活动,并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出纳报告单。

七、公务卡管理

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均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消费,同时取得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持卡人应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持凭证和发票按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且手续齐全的支出,财务人员通过网银转账至公务卡中,完成报销程序。确因工作需要,或因手续不全、票据不合法,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先行垫支还款,待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八、票据管理

财政所设置票据管理员岗位,负责日常的票据管理,设立票据领用台帐。街道辖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区等使用的各种票据由财政所票据管理员负责领发、核销,并对各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用单位的票据由单位会计向财政所票据管理员领取,并负责保管。票据使用人员向单位会计领用。票据各种章加盖齐全,票据不准相互借用,票据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防止丢失和损坏。

九、往来款管理

不得将应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列作暂存款,将应列报支出的款项列入暂付款。及时清理并严格控制往来款规模。往来款应及时清理,除上下级往来结算款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在年终全部结清。确实无法兑付或追缴的往来款,由财政所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转作收入或核销,不得长期挂账。

十、会计印鉴管理

(一)印鉴章设置:本街道财政资金在银行开户,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印鉴,印鉴主要由三类印鉴章构成。一是单位财务专用章,二是单位负责人个人印鉴章,三是经办人员的印鉴章。

(二)印鉴章保管:财务印鉴章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财务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鉴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鉴章。会计出纳必须分别管理印鉴章。印鉴保管人对涉及财务经费支出的相关有效票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本人加盖印鉴章。印鉴章不得离开保管人员视线,并不得擅自转于他人代理,应妥善保管。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设定防盗安全装置档案室并指定专人保管。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l、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账等。

3、财务报表:包括《会计制度》规定的月、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报告等。

(三)会计档案的立卷和保管

l、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政所保管一年,以备随时查阅,满一年后,移入档案室由党政办文书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登记工作。

3、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四)会计档案的调、借阅使用

l、档案室保管人员应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借阅登记清册、销毁清册。

2、借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或街道主任批准。借阅会计档案人员须填写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需要复印的要经本街道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查阅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调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勾、划、涂、抹,不得抄录与调阅无关的内容,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管15年。

2、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发票、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

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会计移交清册保管15年。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l、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党政办会计档案保管人员提出销毁清单,同财政所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销毁清册,报街道领导及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确无保存价值时再进行销毁。

2、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党政办、财政所、区财政局及区档案局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之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党政办、财政所、上级主管单位保留,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会计人员回避和ab角替岗

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即父母、子女等)、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以及近姻亲即岳父母等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出纳。与总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实行总会计、行事会计之间,行政出纳和事业出纳之间的AB角替岗,做好临时交接程序,保证财务岗位不出现空缺。

十三、其他事项

(一)街道财政一律不准对企业、单位、个人借款作担保。

(二)各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杜绝多头开户和单位存款用存折。

(三)街道所属各单位(包括社区、指挥部等)核算的,都必须按月向财政所报送会计报表,及时反映资金收支情况。

(四)强化内审与监督,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街道纪工委、财政所应设内审专门岗位,对机关内部及所属各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同时接受区财政、区审计、街道人大工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四、本制度由街道财政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四)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财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共和国xxx》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领导人职责:

1、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xxx》,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2、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各项内部会计制度进行监督、实施、落实。

二、会计主管职责: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财务制度,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

2、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3、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对单位的财务收支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准确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做好领导参谋,做好对银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4、组织好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我局设立财务室(隶属办公室),根据我局实行集中记账的具体情况,设置以下会计岗位:会计主管一名,出纳会计一名。

(一)会计主管的岗位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xxx》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收支项目和收支标准,加强会计监督、领导财会人员同一切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2、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参与单位各项消耗定额的制定或修订,为规范和加强财务工作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3、坚持按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贯彻率达百分之百。

4、根据各项经济业务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编制凭证和记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按期上报。

5、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处理,确保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发生溢缺,及时处理,保证单位财产账、账实相符。

6、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对领取的各种票据,要定期与财政进行核对,对领用部门要定期核对和抽查,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7、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学习财会理论知识和新的xxx规、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8、对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财会部门报告。

9、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按会计档案制度要求存档。

(二)出纳会计岗位责任制:

1、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付。

2、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白条及不合格凭证入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3、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准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暂借现金由领导审批,坚持报销凭证“一支笔”审批制度。

4、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办理银行业务收支、款项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5、加强支票管理,领取支票碰到疑难时,须报领导批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书转让。

6、对现金、支票、汇票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安全有效,保险箱和钥匙,不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轻易交给他人。

7、负责发票、收据的保管,要专设登记簿进行明细登记,做好购入、领用、收缴等情况的记录,并定期对领用部门核对和抽查。

8、做好每月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现金发放工作,经常定期轧账,发现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

9、配合会计主管做好账务工作,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处处为方便职工着想,服务工作。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本单位财务收支必须坚持经办人签字,有关人员验收或证明,领导或有关人员审批制度。

(二)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由主管领导审核,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审核后方可报销(经人事局、老干部局批准、定期发放的工资、奖金及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电话费除外)。

(三)预算内、外经费支出数额较大的,须经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一)“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二)我局实行“三公”经费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签字核销制度。财务部门负责“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

强化内部财务管理,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

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时,统计汇总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

1、机关财务由局财务股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值班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2、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除工资、医保、公积金一次性审批外,其他所有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经值班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支。

4、资金审批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有关单据,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值班负责人直接审批,支出超过1000元(含)报局长同意,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局党委研究决定。

5、凡规定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公务消费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用现金支付的费用财务股有权拒绝报帐。

二、接待管理

1、来客接待统一由值班负责人管理。接待对象、标准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来客接待不允许进大型宾馆酒店,不安排香烟和水果。

3、所有来客接待必须先申报、后接待,否则不予开支。

三、出差管理

1、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县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出差须有文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会。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餐饮、住宿和娱乐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3、出差须事先定好工作任务、地点、人数和路线。省、市内出差,一般工作人员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报值班负责人备案;

局级负责人出差由局长审批。出省出差一律报局长审批。

4、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报局长批准。

5、预借差旅费须经值班负责人和局长批准,出差回机关一个星期内报账结清。

四、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交通运输设备、音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音响、电视机)、电子电器设备(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价值比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固定资产由会计分别建台帐,局财务股管理。

2、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饮水机、电话机、计算器等单价较低,使用时间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计入成本,分别建帐备查,其实物由局财务股管理。

3、办公文具。办公文具是指用于办公的纸张、笔墨、文件夹、笔记本、订书机、胶水等价值较小的办公用品。各股室办公文具按需领取。各股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由财务股汇总报值班负责人或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或财务股统一采购,凭发票报账。金额达到采购标准的实行采购。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不予报销。

4、物品领用、使用与维护。物品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实行以旧换新,领用时应核准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使用物品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5、物品移交与归还。人员调动时应将本人使用物品履行交接手续,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6、物品处置。物品的转让、报废由物品使用人申报,经值班负责人审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须报局长批准。

五、租车管理

1、确因工作需要须租车的,先由局长审批,再由办公室出具租车通知单并安排车辆。

2、租车费结算由租车人凭租车通知单和正规发票到财务股报账。

3、根据需要,可租用机关干部私家车,参照县委根据路程远近划分的三大类乡镇下乡补助标准,每天支付100元、150元和200元油费。

六、文印管理

1、机关文印统一规口办公室管理。凡需要打印和复印的文件资料,须先向办公室申报,再进打印室。

2、文印费须一周一审核、一月一结账,结账明细须先经局长审核签字,再由值班负责人审批报账。

(篇六)

一、严格财务审批制度,经财务会审小组会审后,每笔开支在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元(含元)以上的(除工资、津贴补贴外),由局长审批,单笔开支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须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经局长审批后方可列支。

二、各项业务接待、由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办公室具体安排接待事项,所有接待原则上由办公室和财务股签单结算,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酒店或娱乐场所签单。

三、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差旅费等开支严格按绥政办发6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统一采购和发放到人,因工作需要购买饮用水、办公用品等物,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登记,其他人不得在外签单。

五、干部职工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先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并书写借据,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借款金额在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元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出差回单位后应在七天内结算清楚。

六、干部职工出差和下乡,一般不得在外开餐。

七、行业管理收费票据由财务股统一到财政领取,行管工作所得收入必须交局财务室(规定每个月交存一次),一律不得坐支。

八、干部出差下乡,原则上按规定安排公车,如需要租车的,须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填写租车单,一般乡镇(长铺镇除外)租车费每天300元(含油料费),金屋塘镇和原联民乡每天400元,县外租车(市内)每趟700元,省内市外每趟1200元(含油费)。

九、所有开支发票要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开支用途,经会审和审批后方可报销。

十、坚持财务会审制度。规定每月6日前所有干部将本人经手发票交到财务室,每月8日(节假日顺延)定为财务会审日。会审人员:

关于推行党委中心组学习“旁听、督导、通报、检查”四项制度的通知 篇七

处属各党支部:为进一步改进学风,不断提升全处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委领导干部的思想素质,提高处党委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特推行党委中心组学习“旁听制、督导制、通报制、检查制”四项制度。一、主要内容

旁听制。中心组学习时邀请基层党员代表旁听,每年不少于4次。旁听人员通过学习、观摩、交流等参与学习全过程。处党委充分保障旁听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听取建设性意见并加以改进。

督导制。党委班子成员通过参加学习、听取汇报、点评指导等形式,督导联系场站所党支部抓好党员学习。场站所党支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应提前一周将学习安排送处党务办。

通报制。处党委将每半年公开党委学习情况,各场站所党支部学习情况统一报送处党务办,由处党务办上梳理汇总一并通报。

检查制。处党务办会同纪检办对各场站所党支部开展党员集中学习情况进行督察指导,重点查看学习记录、学习考勤、学习计划、学习资料、党员干部自主学习情况。处党委学习情况及机关党员干部学习情况由处纪委牵头督促检查。其检查结果与年度考核和干部职工个人绩效考核挂钩。

二、标准规范(一)学习形式。综合运用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实地调研、专题考察等形式,加强党委中心组和各支部党员集中理论学习。把集体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天。处党委领导干部要加强个人自学,认真学习指定书目、做好学习笔记、提交学习体会。(二)学习方法。处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至少给联系场站所的党员干部做1次专题学习辅导或上1次党课。每年调研不少于30天,每季度撰写调研笔记不少于1篇,每年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三)学习载体。综合利用报刊、学习强国等载体,不断扩展学习阵地,扩宽学习领域,丰富学习内容,增强学习实效。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党支部要建立党员集中学习制度,制定细化方案,层层落实、整体推进。处党委建立党委书记“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抓好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落实。(二)强化督促检查。处党委牵头组织对党支部的党员集中学习进行督察,处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由处纪委牵头督促。对支部集中学习不重视、学习不扎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党支部书记。(三)注重统筹推进。坚持统筹兼顾,把落实处党委中心组四项制度与贯彻、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及开展单位业务工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有机集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推动实践。

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财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办事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事处实际,特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制度适用于办事处机关单位、处直各站所。

第三条办事处财政所统一核算本处机关单位和各站所的经济业务。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办事处的各项收入一律纳入财政统一核算,做到一个漏斗向下,一个银行开户,一个账户管理。需要开据发票的,由财政部门开具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往来结算收据”或“非税收入收据”,总会计建立专用的票据领用、结报手册,在使用票据时,必须加盖办事处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处值各部门收取的各类款项(包括上级各部门拨款、专项活动补助款等,发给个人的奖金除外)应及时解缴银行对应帐户,不得截留,不得坐支,不得以报销条据充抵现金,严格实行收支二条线。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六条根据省、市、区纪委《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办事处各项支出按照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批,书记审定的办法执行。单次支出不超过(含)元的,由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批后支出;

单次支出金额超过元不超过0(含0)元的,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讨论同意后,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批,书记审定后支出;

单次支出金额超过0元不超过50000(含50000)元的,由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按上述流程签批支出;

单次支出金额超过50000元的,由党工委扩大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七条办事处日常性办公用品,由办事处采购办公室在每季度初根据预算数量一次性购买,购买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安排专人保管,严格发放管理(具体领取办法由办公室另行制定)。办公室每月底公布一次办公用品的领用情况,并报领导存阅。

第八条临时性采购一律实行“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写明品牌、型号、数量等,经书记或主任批准,由采购办公室统一办理采购。报账时由办公室凭发票和“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统一签批。除办公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挂账购买物品。所有发票报销经手人应在票据上说明资金用途,经财会人员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出纳报销。对手续不齐,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和单据,出纳会计不得报销。

第九条宣传品、条幅及牌匾制作。宣传品、条幅及牌匾制作由各分管领导提出需求,并报经办事处主要领导同意后填写“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由采购办按主要领导批准数额、标准制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安排制作。

第十条计生办需购买的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领导同意并填报“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后,由计生办会同采购办负责采购,采购的物品由计生办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购买的物品属于采购的,一律由区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出纳会计要严格审查支出票据,票据内容要真实有效,不得涂改、伪造、换开发票,出具的发票不得笼统开为“办公用品”,如购买品种多,可另附加盖销货单位公章的销货明细单,同时由办公室对购买的物品进行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没有主要领导同意和无“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的支出,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就餐前须通知办公室就餐人员和就餐人数等,由办公室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就餐。除办公室安排就餐外,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公务接待,不得假公济私,否则,一律自付。

第十四条按照区财政局《关于公务接待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就餐开支标准每人不超过90元,陪同人数不得超过来宾人数,原则上不得饮酒,禁止就餐时用公款购烟。

第十五条招待费每季度结报一次,由办公室负责办理结报手续,经领导签批后由财政转账支付,菜单无经办人签字的,办公室不予结报。在外接待的也可随时结报,凭陪同人员的签单(菜单)、发票和“公务接待呈批单”报销。

第十六条办事处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确需到定点外维修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车辆维修前须向主要领导说明车辆损坏原因和损坏程度和维修金额,并填报“车辆维修申报单”,由主要领导签字后交办事处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在确定维修金额后通知驾驶员凭“车辆维修申报单”到定点单位维修。办事处凭“维修申报单”和维修记录每季度与维修单位结算一次,维修资金一律通过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办事处所有车辆加油一律定点加油,每车一卡,对号加油,从年10月1日起,除特殊情况外,燃油支出不得再出现加油票据。

办公室每月至少查验一次加油记录和行驶里程,做好台账,并将每次查验结果交由主要领导审阅。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租用社会车辆,办事处及各部门原则上不租用社会车辆,如遇特殊情况急需租用,要事先向主要领导汇报行驶里程和租用金额,并经领导同意。实行谁租用谁报账,不允许车主直接报账,经办人需在票据上签字并说明租车用途后一周内签报。

第十九条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在区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生活费补助标准为省外及合肥市每人每天50元;

省内其他地区每人每天30元。如差旅费中含有餐费,或统一安排食宿的,则不予报销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因公外出学习、考察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文件并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结束后凭有效票据和文件报销。

对个人的学历教育、职称评定、考试考级等费用一律自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个人补助支出,以下情形可以发放个人补助:

(一)上级部门安排的重大专项工作并有专项经费的;

(二)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并经领导同意的;

(三)办事处集体研究认为需要发放补助的。

对正常工作日期间属于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发放补助。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现金由出纳一人收支结报,建立现金日记帐,并每月登记现金收付的发生额,出纳要自觉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移用挪用,不准多头管理现金。

第二十三条办事处出纳的库存现金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除经审批开设的帐户外,严禁私设小金库,各帐户必须是对公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因公支出原则上自己先行垫付,如确需借款的,经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后可预支,预支款必须在事情办结后10日内结清。

第二十六条除发放给个人的工资、补助、奖金等需现金发放外,其他支出单个项目总金额超过元的,一律转账支付。

第五章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办事处及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办事处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区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实行招投标,定标后由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将招标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办事处备案;

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的单位将经过审计的工程决算表,由经办人、工程负责人、分管项目领导履行签字手续后,由办事处按照审批程序签报。

第二十八条零星小型维修等支出不需要招标的,可采取议标的形式,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党工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民政、救灾、扶贫、农发基金等)必须专款专用,并纳入办事处财政统一管理,专门核算,资金使用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后按办事处审批程序签批。

第三十条拨付村级组织的办公费和专项经费,由财政所转入三资管理中心使用,各村(社区)在使用经费时到三资管理中心报账支出,做到票据合规,手续齐全,三资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查支出票据,不得白条列支。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办公室配备的办公用品,由办公穿到统一登记造册,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任何人都有爱护公物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办公室财产供家庭个人使用,办公用品损坏的由党政办负责修理,确需添置的经领导同意后由采购办采购。

第三十二条集体财产严禁随意调换、随意改变用途、改变造型、改变结构,凡出现前述情况的收回其财产的使用权,或收取相当金额的资金用以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每年初由党政办负责对公有财产进行清查,对报损的财产在台账中按步骤进行核销。并做好当年购置预算。

第三十四条低值易耗的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党政办公室提出方案,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车辆等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出售、转让),报区财政局审批,出售、转让的车辆经区财政局审批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所有的资产处置收入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一缴入国库。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二oxx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办公室和财政所负责解释。

(篇二)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社区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社区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社区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社区干部因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社区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社区干部补贴按照社区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7、市、区、街道拨给社区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社区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社区居委会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社区民应由社区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社区民。

8、凡是上级拨给社区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9、不得用集体公款发红包、赠送重金礼品,干部下社区督查工作时,一律按统一标准进行工作餐补贴,一律不得报烟酒和进餐厅茶楼高消费。

10、社区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社区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社区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审批制度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社区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社区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1)500元内(含500元)由社区主任审批;

(2)5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由社区主任、书记会签;

(3)10000元以上由社区主任、书记、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审批;

(4)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重大开支应由社区居民或理财小组讨论同意,由社区两委申报,蹲点领导审核,递交乡党委、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3、对社区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社区主任应拒绝审批报销。

三、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社区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但有的社区报账员和出纳进行分设,支部书记和社区主任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共和国xxx》及《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2、社区级报账员负责社区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社区内现金日记账,将社区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3、社区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4、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5、社区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6、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现金管理制度

1、社区报账员(出纳)管理社区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2、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更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超过规定库存限额1000元。

3、不准将社区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社区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并与主管部门记账服务中心核对账款余额,双方签字。

5、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开支不合理的,要坚持原则,出纳有权拒付。

五、理财制度

1、理财小组应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社区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2、社区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理财的原则,理财小组有权监督社区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3、理财小组成员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社区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群众公布。

4、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反社区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财务公开制度

1、社区级财务公开由街道社区组集体财务会计集中代理核算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按月或不定期进行财务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2、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3、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和纠正。

七、财务收支预算制度

1、社区级财务收支预算应严格做到先算后用,以收定支,合理使用现金,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社区内资金正常运转。

2、编制收支预算计划,经社区两委研究决定,通过社区居民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3、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量财而出,合理使用资金,做到增收节支,不得超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增加社区内债负

4、对其他往来应收款预算收回计划不能列入收益分配,只能预算偿还债务。社区干部工资及补助按照本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进行预算。

6、社区内预算争取资金的应酬费不得超过争取资金总额的30%,会议费开支预算不得超过社区内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总合的25%,应逐年压缩非生产性开支,讲究经济实效。

八、财务审计制度

1、对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有关部门和乡镇企业单位都必须接受乡经营管理站财务监督管理,并按审计有关程序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拒绝。

2、在审计过程中,被审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如有隐瞒,除处以罚款外,并追究责任。

3、经营管理站审计事务所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单位审计后,审计事务所负责作出审计结论,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结论后,如有异议,在15天内向主审单位提出复议。否则,按审计结论执行。

4、在审计当中发现有关经济问题要及时处理整改,对较重的经济问题要移交街道党委、及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篇三)

为了加强社区财务管理,强化会计核算监督,合理分配使用社区各项资金,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街道所属的各个社区。

二、社区财务管理实行“社财街管、两级审核”管理模式。

1、社区财务专用章实行街道社区办统一管理制度。

2、社区财务由街道统一管理,社区只设出纳(报账员),每月一次上报街道代理会计,由街道代理会计统一做账。开支审批、审核由街道、社区分级负责。

三、社区财务开支流程

(一)各项支出申请程序

社区财务管理由社区主任负责,要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本着“量入为出”原则少花钱多办事。

1、社区应在年度预算内安排各项基本支出,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支出,如因特殊原因确须超预算支出的,须向街道书面申请,经分管线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列支。

2、社区举办各类活动等项目支出,事先要做好初步预算,预算经费超过500元的,须向街道书面申请,经分管线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

3、社区支出党建经费,应向街道组织办书面申请,经街道组织委员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分管党群副书记审批,财政所根据社区财力及全年支出规模情况核拨,各社区在年末终了须将全年党建经费支出情况报街道组织办结算备案。

(二)各项支出凭证要求

1、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用途,证明人及验收人签字,并附其他证明经济业务事项的相关凭证(会议纪要、报告批复、合同、中标书、审计报告、验收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再按审批权限交由相关审批人审批。

2、社区所有支出票据均需街道财政所审核并加盖票据审核章后,再交由审批人审批。

3、审批人签字后,社区出纳带上发票、开具银行付款凭证(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等)到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办)盖章后支付。

(三)各项支出审批权限

社区各项开支应严格执行审批权限,遵守审批制度。

1、单项开支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由社区主任审批。

2、500元以上,元(含元)以下的支出,须经街道社区办审核,街道分管社区副主任审批。

3、元以上的支出,须经街道社区办和分管副主任审核,街道主任审批。

四、资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

1、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现金库存原则上不得超过元限额,由社区出纳统一保管。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报销社区零星办公经费及临时性的必要开支,结算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要采用银行结算方式支付。

2、现金库存严禁白条抵库,因公或特殊原因需借支现金的,须在借款单上注明用途和借款人,并按照支出审批权限由相应权限审批人审批签字后方能借出。

3、社区应指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现金,核对现金余额,防止现金余额丢失和挪用现金现象。

(二)财务收支管理

1、社区所有收入都须及时缴入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账户,由街道统一管理,不得坐支现金。

2、对支出应严格查验报销单据和实物,各项开支都要取得原始票据,原则上应是税务正式发票,严格杜绝白条列支,其中差旅费、办公费、工程项目等支出必须凭税务发票才能报账,并统一使用规范的领款凭证、粘贴单和差旅费报销单,所开票据要列出明细。日常开支做到日清月结,对于特殊情况的项目建设资金可根据项目进度进行结算付款。

(三)专项资金管理

1、对于街道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街道、社区在各项社会服务事业、社区网格化管理和重点工程等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2、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核,支出必须做到凭证完整、手续齐全。街道按照规定拨付给社区专项经费,街道社区办同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社区保证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工作的开展。

(四)项目资金的管理

1、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严禁先施工后补办手续。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由社区班子会议商议,并报街道社区办及相关分管领导审批,社区可自行选定施工单位把好预算编制,签订合同进行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由街道社区办、相关科室及社区共同组织实施,工程款的拨付由施工方填写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拨付进度、款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由社区班子会议商议,街道社区办及分管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审批,财政资金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由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对外公开招标,并下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工程实施,工程变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张贴变更公示表。竣工验收由街道社区办、驻社区干部、分管领导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

涉及上级部门竣工验收的,由分管业务线进行上报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由区财政审价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并按最终审价结果支付工程款。

(五)固定资产管理

各社区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帐,配备专人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如要购置固定资产需填报物资服务采购申报表报街道党政办并经分管领导审批,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不允许以任何名目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奖金、过节费及其他物品。

六、各社区要及时清理银行账户及存放的资金,加强财务管理,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账内,不准出现账外账或小金库。

七、各社区订立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须上报街道分管领导,经街道研究决定后方可正式签订。

八、街道办事处将结合年度考核对各社区进行财务抽审。社区主任(书记)调动或离任,必须坚持“先审计,后调动”的原则,加强离任审计工作。

九、各社区要从遵守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社区主任(书记)要确实负起责任,强化纪律观念,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规定的社区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本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度 篇九

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1.以虚假身份从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

2.应取得未取得营业执照,开设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

3.组织、策划、参与传销或介绍、透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4.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xxx律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5.销售工商行政xxx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从事工商行政xxx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12个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6.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或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7.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8.制作、发布的网络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诫或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9.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有不真实的利已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10.通过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经营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等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上的;

11.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抔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12.具有上述第4项至第11项中多项行为,12个月以内合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二、电子商务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一)拒不执行负责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在立案查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谎报瞒报、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等违反法定配合调查义务、妨碍负责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的。

(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3年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2次或2次以上的。

(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无照无证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商品、服务,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拒不履行产品“三包”责任,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行为,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

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施垄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直销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或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组织策划传销的;

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的。

(十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强制交易等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歇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被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0天内无法联系到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五)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布虚假,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六)电子商务食品经营经营主体1年内3次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xxx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市场监督xxx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三、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查制度

(一)抽样

第一条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抽查计划,制定电商抽查方案,将电商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电商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方式;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抽查覆盖的电商平台企业名单或范围。

第二条【样品购买】电商抽查应组织专门的抽样单位或抽样人员,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买样费用及其使用方式需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三条【神秘买样】抽样单位应确保购买样品所需的电商平台帐号、与卖方的沟通记录、地址等信息不会体现监督抽查工作性质。

第四条【样品查验】收到样品后,需拆包查验样品是否符合抽查方案的要求。

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重新封存,寄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相关信息、网络交易过程、拆包查验、封样等过程信息采取电子手段进行取证并留存,取证后的电子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抽查检验结果确认及后处理的依据。

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视情況采取退货、拍卖、捐赠、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建立样品处置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其中如发现厂名厂址等主要生产信息缺失的样品,不得退货、拍卖或捐赠,需将相关情况移送工商部门处理,样品可视情况移送或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条【抽样文书】针对有效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条【样品确认】抽样单位应将填写好的抽样文书、监督抽查通知书、买样情况等信息书面寄送至相应电商平台,委托电商平台协助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在抽样文书上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二)检验

第八条【样品核查】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九条【样品保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十条【检验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十一条【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十二条【报告寄送】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況报送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样品处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抽样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抽样单位,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決。

(三)附则

第十四条【样品无法确认】电商抽查中,如无法联系被抽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和检验结果确认,在公布电商抽查结果时,应公布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xx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结果处理

(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具有以上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

违法失信黑名单由具有管辖权的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批准后认定。

(三)被批准认定的网络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网络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四)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利用网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在惩戒期限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2.利用电子商务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过网终方式向社会公众在线消费警示,向网站各案地通信管理部门通报该网站违法失信行为事实和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况,提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联合惩戒协议等,及时采取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必要措施。

其网络接入服务商为国(境)外经营者的,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技术制约。

3.能够确认经营者真实身份的,在惩戒期限內,止其法定代表人(所有者)在国(境)内从网络经营活动,在国内新办、变更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并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有者)的企业及关联企业进行重点监督;

4.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5.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我国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探析_教育理论论文 篇十

:我国拥有草原60亿亩,占国土面积的1/5。据统计,目前我国90%以上的草原都处于不同程度的退化中,草场退化面积达20亿亩。草原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离不开生态补偿机制,本文阐述了我国建立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草原生态补偿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五点建议,希望能对草原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有所帮助。

关键词:草原;生态补偿;草原生态补偿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xx)02-0060-05

一、为什么要建立草原生态补偿制度

我国有60亿亩草原,约占世界草原面积的1/10左右,居世界第二位,是国土面积的1/5,是我国耕地面积的3.2倍、森林面积的2.5倍。由于我国牧区属于典型的干旱、半干旱气候,草原生态系统极为脆弱。据统计,目前我国90%以上的草原都处于不同程度的退化中,草场退化面积达20亿亩,占荒漠化地区草场面积的59.6%,致使养羊的数量每年减少5000多万只。草原地区的生态系统退化的主要原因就是草原承载力超支,这一观点主要源于美国的草原学家克莱门兹(clements 1916)的植物演替模型理论。自1950年以来,我国草原人口增加了1倍多,草地牲畜增加了3倍多,草地面积却不断减少,20世纪90年代,每头草地牲畜占有的草地面积比20世纪50年代减少了60%~70%。而现在,全国草地平均超载量约40%,部分地区超载量大于100%。过度追求经济效益使得草原不堪重负,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都急剧恶化。wwW.meiword.com相反,新中国成立后38年间支援牧业的总资金为87.4亿元,占牧业产值的1.6%,产出与投入之差十分巨大。因此,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是确保草原生态系统功能恢复的必要保证。

生态补偿制度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我国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90年代前期,生态补偿的方式是由环境的破坏者进行赔偿。到了90年代后期,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才逐渐转向了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我国最早的生态补偿政策应从天然林保护工程时算起,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生态补偿政策得以逐步规范。

生态补偿概念原属于生态学范畴,它侧重于生态系统自我功能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初期,生态补偿的概念引入经济领域,其含义也发生了变化,生态补偿就是利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生态环境。landell·mills指出,生态利益补偿可以理解为任何有助于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效率的经济机制。我国学者毛显强从经济学角度将生态补偿定义为:“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在法学领域中,虽然至今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统一定义,但是近些年来学者们都在试图从法律视角对生态补偿进行定义。李爱年教授对生态补偿的定义是:为了恢复、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国家对导致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开发或利用者收费(税)以及国家或生态受益者对以改善、维持或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为目的而作出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补偿。这一定义提到了生态补偿的目的、主体、对象、补偿的依据及补偿的方式,包含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但是侧重于国家主导下的xxx律行为,忽视了生态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法律行为。尽管生态补偿的法律概念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但是生态补偿的法理基础还是比较坚实的。

(一)草原各类主体的利益协调要求对草原进行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机制实质上就是对不同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和利益冲突进行动态协调的利益协调机制。网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就是为了协调牧民在使用草原中的利益,在合理利用草原资源范围内保障其生存权和发展权。但是,如果只强调牧民的生存与发展权却无视草原资源的稀缺性和功能的有限性,势必会造成草原生态价值与其经济价值的冲突,因此,协调牧民利益和保持草原生态的关系,协调牧民与社会其他受益于草原资源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环境权理论要求对草原进行生态补偿

环境权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是一项新的法律权利,是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表面看来,环境权体现着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环境权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环境权理论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在良 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到保护。尽管环境权的内涵在理论界还没有公认的界定标准,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应然”状态,但是其存在价值是不容否认的。为了能够让人类在一个健康、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在法律上明确环境权的地位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国内外有学者已将环境权视为的一项内容,可见其地位的提升不容忽视。生态补偿制度肯定了环境权的地位,是环境权实现的途径,符合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顺应了国际社会发展的潮流。

(三)环境安全与正义要求对草原进行生态补偿

环境安全又称生态安全,它体现着生态环境和之间的关系。生态安全是在生态环境恶化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新近提出的一种安全理念,其用意在于揭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不仅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更是一个和平与安全问题。1977年美国的环境专家莱斯特·布朗在《重新定义》的报告中最早将环境问题纳入范畴,认为的关键是可持续发展性。我国也在2000年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首次提出了“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目标。我国当前的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基本上是停留在西方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国家环境安全意义上,即只局限于经济意义和国内环境保护意义。然而,国外的或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对我国的国家环境安全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且有加剧趋势。环境正义是法的正义价值与社会公平理念在环境法领域中的集中体现。在整个生态环境体系中,有受害者也有受益者。而对于处于自然环境弱势的国家、地区和群体来说,生存和生活是第一位的。只有以合理性、合法性为基础,在客观的自然生态规律的指导之下,公平地分配社会主体的环境权利和义务,才能实现环境正义。草原生态系统的退化一方面将导致牧民生活的贫困,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另一方面,在牧区中不同经济主体的矛盾(工业利益主体与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土著牧民的矛盾)达到尖锐化时更会影响。因此,建立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确保草原生态安全和实现草原正义的最有效的途径。

二、我国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是国家为了草原生态安全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投入机制,遵循“谁使 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划分事权,高效率地配置人、财、物等要素的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对草原生态环境本身进行补偿。(2)通过收取草原生态补偿费的办法,使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成本内在化,调节有关经济主体的行为。(31对个人或区域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或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要给予补偿。(4)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草原地区进行保护性投入。在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我国正式提出草原生态补偿的计划。为合理保护草原资源,促进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农业部制定了未来草原可持续发展战略。未来我国草原保护建设将以生态优先,并推进草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草原可持续发展能力,最终实现遏制草原退化、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优化草原地区经济结构的目标。20xx-20xx年,累计安排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资金135.7亿元,约占同期国家草原保护建设总投入的75%,平均每年的投入是4.24元/公顷草原(0.28元/亩)。项目补助包含饲料粮补助和草原围栏补助两部分。

虽然我国对于草原资源生态补偿的力度在逐年加大,但是,草原生态环境“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现状仍未得到根本的扭转。究其原因就是缺乏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草原生态补偿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草原生态补偿立法不足,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了《草原法》、《环境保》、《水土保持法》等与草原生态保护有关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都没有制定规范的生态补偿制度,草原生态补偿还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另外,对利益主体也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由于立法滞后,致使对草原的利用和开发缺乏补偿依据;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不能及时供给;由于政出多门,在草原管理上,没有一部权威、公正的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环境管理的混乱和困难。

(二)草原生态补偿方式过于单一 致使补偿资金匮乏

生态补偿方式是生态补偿制度的中心环节,体现着补偿者与被补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生态补偿由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两种方式构成。直接补偿是指生态利益享受者基于协议等直接对经济利益或其他权益受限者进行补偿,主要是以金钱给付的方式进行;间接补偿是指补偿者对被补偿者的补偿是通过各级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补偿者的补偿资金通过一定途径流入到各级财政,而各级再通过一定途径将此部分补偿转移给被补偿者。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是间接补偿。例如:20xx年10月,决定从20xx年起到20xx年,在内蒙古、xxxx等8个主要草原畜牧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财政每年拿出130多亿元进行草原生态补偿。但是,在此之前,国家对草原的投入远远不足,按照内蒙古全区草原生态建设的实际需求,每年至少需要50亿元右。但实际上每年投入的总额只有7亿~8亿元,缺口之大是显而易见的。而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则多采用直接和间接的补偿方式,如美国的补偿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承担大部分的资金投入;二是由生态受益区的和居民向做出环境贡献的地区的居民进行货币补偿。德国生态补偿的资金支出主要是横向转移支付,即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进行转移支付,以改变地区间利益格局,实现地区间的均衡。生态补偿方式过于单一既不利于补偿资金高效及时到位,同时也大大加重了国家的负担。

(三)草原产权不明晰,影响了草原生态的建设和补偿措施的落实

从古至今,我国的草原都未曾建立过明确、有效的产权制度,也从未对人类的经济行为有过有效的约束。人们在草原放牧、垦荒毋需付费,从草原中得到收益归属个人,而给草原造成损失则由全社会共担。在这样的体制下,草原生态功能退化就在所难免了。191由于草原产权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且和地方各级资源管理部门对草原的管理分割交叉,致使经常出现国家对草原的所有权空置,集体对草原的处分权虚置,牧民对草原的使用权更是时常被剥夺。比如,20世纪90年代,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的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旗的大面积草原被开垦,就与当地牧民的草原使用权“虚置”有关。再比如,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在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清理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使用权流转的意见》的过程中,困难重重,截止到20xx年底,全盟仍有832处牧场被非牧民所占用,面积达52.2万平方公里,饲养牲畜756万羊单位。这些事例的出现,究其原因,就是牧场的产权关系不明晰。如果草原产权明晰,让牧民成为草原的真正权利主体,他们就会自觉地参与草原生态建设。反之,一切靠管理草原,通过诸如立法、立规和设置禁牧区、轮牧区等方式对草原进行生态补偿,就会与牧民利益产生冲突,加之与牧民的信息不对称,监督牧民的成本就会很高,草原生态补偿就不能落到实处,草原生态建设更是步履维艰。

(四)草原生态补偿标准低,且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目前,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最大难点就是草原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我国草原生态服务的受益范围和受益人群,既带有地方性,也带有全国性,而受益地区和受益人群并未为此支付费用,使得“谁使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不能得到真正落实,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不足,补偿标准低,生态补偿停留在“输血”状态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三、完善我国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几点构想

(一)加强草原生态补偿理论研究,完善草原生态补偿立法

生态补偿涉及的领域众多,且纷繁复杂。20xx年,我国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将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四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的试点工作,这四个方面也是目前国内学者研究的重点领域。毛显强从税费角度认为,应从生态补偿保证金、生态补偿费与生态补偿税、财政补贴、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等六个方面进行生态补偿;支玲从行政级别角度认为,生态补偿应由国家补偿、地区补偿、部门补偿、产业补偿等四个部分构成;万军从生态补偿行为主体出发,将补偿分为和市场两大类;中国环境和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从宏观角度将生态补偿分为国际范围的生态补偿和国内生态补偿。相关理论基础的研究,有助于促进生态补偿立法和完善。因此,立法者应与学者积极沟通,通过相关科研 立项促进生态补偿立法。首先,国家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加快制定《生态补偿条例》,然后在此基础上,一部专门的《生态补偿法》。随之,就是修改《草原法》等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关的法律。其次,各省区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快地方区域的草原生态补偿立法步伐,为国家立法做好铺垫,打好基础。

(二)明晰草原产权,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

草原资源的所有者是国家,但受益人是社会公众。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理论,生态受益人为草原生态补偿付费买单也是理所应当的。明晰草原产权,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将草原使用权具体分配到牧民手中,确定责任主体,明确界定草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在草原使用权期限问题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确定一个较长的期限,激发牧民参与草原管理、保护和补偿的积极性。

(三)发挥和地方双重财政补偿功能。拓展草原生态补偿资金的财政渠道

首先,应将全国草原都纳入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范围之中,加大财政补偿资金的额度。对中西部生态脆弱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要建立草原生态建设重点地区,完善草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确保农牧民生活水平得以提高,确保区域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其次,地方应对本辖区内的草原给予生态补偿的支持,应在财政投资规划方面与进行合作,因为地方是该草原生态系统的直接受益者。最后,要积极探索并建立多渠道的机制、完善的财政补偿体系,促进补偿主体多元化。一要拉动人们对生态服务的需求,由公众支付一部分生态补偿资金;二要建立基金,寻求国外非组织的捐赠支持等。

(四)完善草原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

完善的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是生态补偿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和指导跨部门、跨地区的生态补偿工作的实施。在国家层面上,应设立生态补偿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各项生态补偿(包括草原生态补偿)的协调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建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的解释工作。各省区也应设置与生态补偿领导小组相对应的机构,负责生态补偿工作中的信息沟通,而且这种生态补偿管理小组要层层下设,直到苏木嘎查(村)一级。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利益相关者对生态补偿的认知与参与

生态补偿是一种全新的“文明”、“公平”的理念,应得到全社会的认知和支持,特别是应得到广大少数民族农牧民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应加强生态补偿的科普教育,增强民众的生态补偿意识,了解生态补偿的政策,让公众主动参与生态补偿工作,以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顺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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