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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_司法制度论文十篇

2022-04-18

浅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_司法制度论文十篇

财务制度】导语,你所阅览的这篇文章共有65752文字,由许力方矫正后,发布于祈祷工作报告网!人员,读作【rén yuán】,汉语词汇。通常指受雇的人的整体(如在一个工厂、办公室或组织机构内),或者担任某种工作或某种职务的人。浅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_司法制度论文十篇感谢大家一起浏览,希望对你有帮助!

浅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_司法制度论文 篇一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补偿

论文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 法律 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以矫正破坏的正义,平复被害人失衡 心理 ,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使其恢复与其他 社会 成员平等的 经济 、社会地位,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恢复性的刑事保护,对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

河南农民艾绪强,为了报复社会,在繁华的王府井大街上,劫杀出租车司机,并驾驶抢来的出租车在人行道上横冲直撞,一手制造了“王府井连撞9人造成3死6伤”的刑事案件。20xx年5月30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 院判决艾绪强死刑,并赔偿7名受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艾绪强当庭表示:愿意赔,但没钱赔给受害人,希望国家能够出钱帮自己赔偿。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向大会递交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议案。使多年来倍受人们关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摆上了立法的重要议程。所谓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因一定犯罪而受损失之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和一定范围的近亲属,有权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上或非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

二、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要性

统计 数字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的刑事犯罪案件都在200万起以上,而破案率不到50%,即每年有100多万被害人因为案件未审理终结而得不到任何补偿。WWw.meiword.cOM有些已审结的刑事案件,虽判决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因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被害人也得不到赔偿。在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都难以兑现,其中一些受害人家庭因失去收入主要来源的支撑,生洗已到困苦不堪的境地,有的则不断申诉、无法回归生活常态。这种情况已严重伤害到了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国家的信任,对法律的意义也产生了怀疑,甚至一些受害人由此对社会产生了仇视,心里在冷漠中悄悄增长。在犯罪嫌疑益保障立法已经日趋完善的今天,受害益保护却停留在空白的状态,是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尴尬。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若不能获得公正的待遇,如未追究犯罪人的责任、被害人没有得到应得的经济补偿等,会产生对加害人的仇恨和对司法机关不满的怨恨心理,此种心理往往会推动被害人采取报复行为来实现自我与他人的再一次“平等”。因此,国家要避免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就必须强化社会控制,即通过法律和 道德 等对被害人失衡的心理进行调节,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一种重要的机制保障。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保护的最基本要求;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可以实际上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更重要的是因为它可以成为实现 xxx 现代化的突破口。

三、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汉穆拉比法典》,其中规定:如果未能捕获罪犯,地方应当赔偿抢劫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谋杀案件中,应从国库中付给被害人的继承人一定数额的银子。1963年,第一部刑事被害补偿法在新西兰诞生,同时建立了刑事损害补偿法庭。紧接着,英国(1964年)、加拿大(1968年)、法国(1971年)、奥地利(1972年)、德国(1976年)、美国大部分州、澳大利亚、瑞典、芬兰、丹麦、挪威、日本等国也陆续通过立法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1985年,通过了《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该原则明确规定了国家补偿制度的对象、方式,对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目前,中国的司法救助有诉前救助和诉讼中救助,现已有部分在探索建立诉讼终结后的司法救助。正在探索建立的诉后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等。前者,是罪犯确无赔偿能力,而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以国家的名义给受害人一定救济其救助对象是刑事受害人;后者,是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而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的 申请 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救助对象不仅限于刑事受害人,还包括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等。青岛市中级在20xx年就设计出了可以稳定救助被害人的补偿制度,迄今全国已经有10个高级开展了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工作,20xx年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民放救助金字塔780、24万元。

四、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构想

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问题一直未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刑事被害人最关心的物质补偿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会导致诸多消极影响.为此,笔者建议在借鉴外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具备先进理论框架支撑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随着我国 市场 经济的逐步发展,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1、补偿的原则。只有当被害人不能通过诉讼途径或其他途径获得完全赔偿时,国家才承担给予补偿的责任,补偿应遵循公平正义的根本法理要求,应确立损害和补偿均衡、赔偿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一个是代位补偿;一个是适度原则,在穷尽其他途径的情况下,才予以补偿,也即兜底原则;第三个是有限原则,需要在数额、对象等方面控制在一定限额之内。

2、补偿的对象和条件。补偿对象应当限于自然人由于严重犯罪和其他一些特殊的情况引起的生命、健康侵害,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的侵害。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和在我国境内受到犯罪侵害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借鉴《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和相关国家的有益经验基础上,可确定补偿对象包括四类:一是因犯罪行为造成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这一类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受到的精神损害和收入损失最大;二是精神病人造成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三是见义勇为或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公务而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不论伤害程度轻重,都应当给予补偿。对这类人补偿,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四是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造成伤亡的。补偿条件一般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无法从罪犯或其他途径得到充分补偿;第二,必须是 严重犯罪被害人受到的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第三,被害人对自己被害不承担责任或承担很少责任。但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人、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源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而不应考虑其责任大小。

3、补偿方式和数额。在补偿方式上应采取一次性金钱补偿,被害人要求分期给付的应当允许;对于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坚持补偿的原则,即补偿赔偿差额部分(判决金额中除去已经得到赔偿的部分)。还应当借鉴美国一些州的做法,在被害人提出的国家补偿要求获得解决之前,先向被害人提供一部分应急贷款。

4、先行支付。补偿 申请 除设置基本前提,即诉讼判决犯罪人有罪并承担赔偿责任外,应确定先行支付规则。考虑到有些案件无法确知犯罪人或在判决前被害人急需紧急医疗或其他费用,确定被害人或其受养人符合一定条件可申请先行支付,以避免被害人遭受更大的不幸。

5、补偿程序。我国可参照外国经验和已有的 国家赔偿 制度、部分地区的补偿尝试经验,在中级以上人 民法 院设立专门的国家补偿委员会,由3到7名法官组成。具体程序可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补偿委员会审查、裁定。申请人如不服裁定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的补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的裁定为终审裁定。补偿金裁定可实行以下程序:(1)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及其生前抚养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 检察 机关或提出申请。(2)合议庭对下列情况进行审查。(3)合议庭作出裁定。裁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补偿。(4)二审裁定。二审合议庭经审查。

五、结语

稳定和谐的 社会 秩序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期盼,也是现代国家每一个负责任的所致力实现的目标。如何使刑事司法不仅追究犯罪,与此同时尽可能地使因犯罪导致的破损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得到恢复或补偿,使被害人不被遗忘,这是需要社会认真思考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 经济 的不断发展,我国将来必定要建立刑事受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这是不容置疑的,但中国的情况和外国的情况不一样,一旦制定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很多人会产生一旦被犯罪侵害后,首先就是找国家赔钱的误解。实际上,国家并没有代替加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这种赔偿义务首先应该由加害人承担。国家只是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进行补偿,起到让被害人在经济上能够得到自立,在精神上能够得到安慰,平息被害人复仇 心理 的作用。

令人振奋的是,最高1月7日在部署20xx年工作时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而“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这让我们看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力量所在,看到了人文关怀的制度力量所在。我们应当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构建一种既符合我们本土特点又具备先进理论框架支撑的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范式。

参考文献:

[法]马克·安赛尔著,卢建平译:《新 xxx 理论》,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年版。

[2]樊凤林、刘东根:“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与我国xxx立法的完善”,载《公安研究》,20xx年第10期(总第144期)。

[3]郭建安:“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载《河南省政法 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20xx年第1期(总第100期)。

[4]康树华主编:《 犯罪学 通论》,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李松东:“试论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报》20xx年第3期。

[6]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黄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另一种解决机制》,《司法》20xx年第4期

[7]饶爱民、徐晓波:《论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宿州 教育 学院学报20xx年第7卷第1期。

[8]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公安大学出版

[9]麻国安著:《被害人援助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xx年12月版,第1页。

浅析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破解“执行难”的出口_司法制度论文 篇二

关键词: 执行难/财产申报/听证/诚信

内容提要: 尽管我国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了诸多尝试,但这一问题仍未得到充分解决。本文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这一角度出发,通过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目前在我国的现状及原因,逐步探索一些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方法和建议,从而找寻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出口。

“执行难”是困惑我国民事----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重大问题,在20xx年底修改并于20xx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共和国民事----法》(以下简称《民事----法》)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法律制定者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所付出的努力。不可否认,这些努力有效地弥补了《民事----法(试行)》的诸多漏洞,使解决“执行难”问题有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诸如本文将要论述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问题,便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例。构建并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出口。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根据最新修改的《民事----法》第217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的财产情况,否则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等处罚的一种制度。Www.meiword.cOm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1.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适用的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时间范畴是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范围应当是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状况,包括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同时本文认为还应当包括静态的财产状况和动态的财产状况:静态的财产状况是指被执行人在某一时点的财产余额、财务报表及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情况;动态的财产状况是指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内的财产增减变动情况。4.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将导致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强制执行的关键,同时也是执行的难点之一。近几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执行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主要途径有三个:调查、申请人举报和被执行人主动申报。没有任何人会比被执行人自己更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因此如果被执行人能够主动申报其财产状况的话,将是执行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最为有效的途径。因此,本文认为建立并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在于:

1.对而言,降低司法成本,减少因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而浪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可以提高执行效率,符合执行经济的要求;同时,通过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且明确不履行此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无形中会给被执行人施加心理压力,使被执行人无法置若罔闻,客观上维护了的权威。

2.对被执行人而言,财产申报制度并不完全是扣在脑袋上的“紧箍咒”,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这一制度:一方面来说,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这是不利的一面;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被执行人有实际困难客观上确实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申报财产状况则是其无法履行义务的证据,可能导致《民事----法》第232条或第233条的适用,中止或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原因

“我国的‘执行难’问题主要是因为无法收集到债务人的财务信息造成的。[1]在《民事----法》修改以前,各地高院都曾制定一些准则来确立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2]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都规定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义务,[3]这次《民事----法》的修改正是借鉴了世界各国的先进做法并对各地高院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做法的一种正式肯定。

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施行以后并没有很好地达到预期的效果,正如江苏省扬州市中级副院长黄成刚在其《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一文中所说,“笔者在基层分管执行工作,从上述规定颁布以来本院通过被执行人自己申报财产(特别是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执结案件的情况几乎不存在”[4]。近几年,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以及无法掌握其财产状况从而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执行难”问题愈发突出,媒体的关注客观上使这一问题放大并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老百姓对的信任度,有损的权威。

“谈到执行难原因时,人们往往很强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但实际上一些被执行人方面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的阻力和难度,从案件总体数目上看,可能远远大于上述的外部因素干扰”。[5]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其财产状况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对申报通知不予理睬,即使收到执行申报财产的通知也拒不说明财产状况。二是隐瞒申报,只申报财物价值较小或者是远远小于执行标的的财物情况又或者是难以实现的债权甚至包括一些债务,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不作申报。三是虚假申报,通过虚假陈述虚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信用建设严重滞后,不少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欠债后隐匿、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2.被执行人能够轻易逃避监管转移财产,企业法人财产状况不透明,做假账现象大量存在,财务数据严重失真。3.部分协助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6]4.在我国被执行人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的惩戒机制较弱,被执行人不履行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并不会招致不利的后果。基于我国的国情,在实践中大多数发出的财产申报令,没有得到申报,基于执行工作的实际考虑,很少因此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这就使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形同虚设。[7]5.执行机制的缺陷导致被执行人能从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中获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为了结案,时常对申请人做工作,建议其放弃部分权利主张,以保证被执行人能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这尽管是一个不上台面的方法,但的确是一个效果良好的执行方法。案件虽然就此结案,而且是作为和解方式结案的,然而,看似皆大欢喜的表象背后却传递了这样一个,即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由被告人转化成为被执行人,可以减少债务的给付义务。也就是说,主动履行义务的被告人,不但需要全额给付债务,而且没有任何好处;而赖债不还的被告人,一旦成了被执行人,不但没有什么损失,相反还能从这种赖债行为中获得收益。这样的结果,从另一个侧面来说是鼓励成百上千的被告人不履行债务,而等待着成为被执行人,等待着申请人放弃部分权益。[8]

三、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执行程序是实现债权利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为重要的程序之一。如果不能妥善、全面地执行兑现(如农民工工资、企业破产债权分配等纠纷),极有可能会激发社会矛盾。而如果不能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整个执行程序就会因为缺失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难以顺利进行,实现债权利的最后一道关口也从而被突破。因此,本文认为尽管20xx年修改的《民事----法》从法律意义上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但在此基础上完善该制度仍迫在眉睫。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快制定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的相关细则规定是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前提

立法的不完善是一个制度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的首要原因,只有从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才能要求人们更好地去遵循,也才能在较大程度上杜绝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第一,应当明确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具体内容。

本文认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应申报的内容有:家庭成员状况、婚姻状况及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工作单位、从事岗位、工资及实际收入、收入来源;房产状况及居住情况;存款情况及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名称(包括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对外债权债务情况;家庭财产(1000元以上)物品清单;外出打工、出国、旅游或其他性质的长时间外出情况。

被执行人为法人应申报的内容有:公司法人的实际投资者、注册资金是否实际到位;公司全部银行开户账号及账上余额;挂靠在公司名下的汽车数量及其现有状况;挂靠在公司名下不动产的名称、数量、位置、价值、照片;公司固定资产数量及变动情况;公司无形资产状况;公司长短期投资状况;公司即期及远期债权债务状况;公司上月、上季度、上半年、前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公司法人在申报以上材料时,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公司法人如果认为自己申报的材料属于商业秘密,也可书面申请为其保密。

第二,明确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期限。

依据20xx年修改的《民事----法》第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当前”是指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被执行人应当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的现有财产状况及之前一年的静态及动态财产状况。本文认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还应当随时申报在执行过程中的财产变动情况,以防被执行人在初次财产申报以后转移财产、隐瞒财产。被执行人在此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将成为追究被执行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强化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责任,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虚假申报、隐瞒申报财产状况,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现有法律对不申报者的处罚较小,以及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对拘留、罚款等处罚性措施运用得较少,故而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不大。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强化对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责任,拒不申报、虚假申报和隐瞒申报者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罚,严重者还可依据《民事----法》第102条、第104条追究刑事责任,要做到“查得出,罚得到,严肃执法”。

第四,制定统一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格式文本,在通知上明确不履行该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做好释明工作。

最高应当制定统一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通知书的格式文本,并且在通知书上应当明确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执行法官应当在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通知书,同时执行法官应当向被执行人做好释明工作。

(二)实行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对质是完善被执

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是最关心债权能否执行兑现的,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故申请人一定会想方设法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文认为,验证被执行人虚假申报、隐瞒申报财产状况除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查明外,另一个最为有效的方法是举行听证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对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执行法官应当首先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先做初步审查;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申报的某项财产状况表示质疑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执行法官应责令被执行人予以说明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执行人无法证明的,执行法官可将此作为被执行人虚假申报、隐瞒申报财产的证据,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

(三)构建社会诚信系统,努力促成诚信守法、有法必依的良好法治环境是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最终目的,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最终目的

诚信是中华民族所世代信奉的传统美德,它是立身处世的准则,是人格的体现,是衡量个人品行优劣的道德标准之一。然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老赖”逐年增多,并已形成“赖债怪圈”,严重影响了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打击“老赖”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

首先,通过媒体曝光使“老赖”无处遁形,媒体公开“老赖”名单,将此与银行信贷系统、出境检验等挂钩。诚信社会理应是一个公开的社会、透明的社会,应当让“老赖”在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下无处遁形,增加“老赖”赖账的社会成本,迫使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在媒体上公开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名誉造成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损贬,也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其次,强化相关组织和个人积极协助调查、执行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协助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因此,应当强化有关组织和个人协助执行的义务,对恶意串通被执行人并帮助其隐瞒、转移财产的协助执行人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释:

[1]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410页。

[2]如《云南省高级关于推广试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等四种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云高法发[1998]16号);《重庆市高级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试行)(1999年8月25日重庆市高级)。

[3]如德国民事----法规定了代宣誓保证制度,其基本的运作程序为:如果执行机关扣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执行提出代宣誓的保证,债务人本人有义务到执行作出代宣誓的保证。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规定债权人可以迫使债务人披露与强制执行有关的资料,债务人有义务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若作虚假宣誓将被按照藐视法庭处理。韩国设有债务人照会制度,依据该制度可以传唤债务人到庭询问其财产状况,也可以通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说明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债务人拒绝向提供其财产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其财产情况,属妨害执行行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拘留期限为20日。

[4]黄成刚:《论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载

土地征收之补偿制度研究_司法制度论文 篇三

本文阐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现状,当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完善的主要思路。

[关键词]土地征收 补偿制度 土地立法

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现状

根据xxx和土地xxx的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不降低生活水平为原则的补偿,从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任何标的物的流转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否则违背市场 经济 规律 。在美国,财产法将xxx规定的合理补偿规定为补偿所有者财产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对抗的一系列的干预,补偿可能是一个很有力的武器。”我国现行的土地补偿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补偿原则

各国的土地立法中都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我国也不例外,目前通常采用的补偿原则主要有三个;一是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地价;二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补偿;三是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补偿。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行,对征收补偿又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新的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2.补偿项目及支付对象

1998 年修改后的《土地xxx》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WWw.meiword.Com20xx年颁行的《物权法》增加了新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支付对象是向被征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劳动力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3.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6 至10 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 倍。至于青苗补助费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二、当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的 法律 界定

如同前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哈耶克指出,社会为之组织起来的“社会目标”或“共同目的”通常被含糊其辞的表达为“公共利益”“全体福利”或“全体利益”。实践中建设项目繁多,“公共利益”需要的尺度很难把握,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极易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将商业目的用地纳入土地征收的范围,从而损害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范围过窄

(1)土地补偿标准过低。低成本征地,极易导致有关国家机关征地行为的随意性、严重侵害相对益?补偿标准不够 科学 合理,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甚至使失地农民彻底失去生存的依靠,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很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更忽略了农民对土地所拥有的土地 发展 权。

(2)低价征收,高价出让,补偿费用难到农民手中。我国土地xxx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着不足。在实践中,有的县级和乡镇也参与到补偿收益的分配中,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得到的补偿减少。同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使用、管理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督,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的情况时有发生。

 3.征地程序欠缺,透明度不高,将农民置之度外

科学 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预先设定行政机关的权限,规定其决策的依据和步骤,避免行政机关专断和滥用职权,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但是在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容易带来行力的泛滥。且由于土地征收费用低,很多土地被征收后闲置,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使 农村 土地流失严重。被征收土地者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劣势地位,如补偿方案的确定是由核准并实施,征收程序的公正性难以保障。农民寻求救济往往采取集体甚至更为极端的解决方法,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完善的主要思路

1.的决策。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一定要通过“公共程序”去寻求。因此,必须明确以下两点:一是将商业性用地严格排除在外,当土地与商业性相联系时,就不能通过土地征收的手段来实现;二是应当严格控制土地征收的范围,尽可能减少征收集体土地,只有合理规划,严格审批,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过程中,注重被征收土地者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设置科学合理的救济措施,保证在发生争议时,被征收土地者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2.科学的立法。在立法方面要完善相关制度,包括有关土地征收的 法律 法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设定随着 经济 的 发展 不断提高,基本上保证农民不因土地征收降低生活水平? 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国外经验,适当扩大征收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范围,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借鉴国外立法条例,结合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以法律的形式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3.平衡型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中,在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间,谋求一种平衡——通过公众的参与,通过各利益主体的博弈,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动态平衡,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既防止公民权的滥用,同时也防止行的滥用。

参考 文献 :

[1]郭洁.土地征用补偿法律问题探析.当代法学,20xx.

[2][美]路易斯•亨金等著,郑戈等译.与权利.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96.157 .

[3]《中华共和国土地xxx》第47条.

[4]李燕燕.集体土地重用问题及对策研究.江西 金融 职工大学学报,20xx,19(3).

论析我国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审查制度_司法制度论文 篇四

论文 关键词:反补贴;司法审查;wto;事实审; 法律 审

论文摘要:对反补贴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是wto反补贴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内容。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先后颁布的《中华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审查作了明确规定,初步构建了我国反补贴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司法审查是反补贴措施法治化的标志,我国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具有创新之处。

wto协定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司法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承诺,于20xx年11月26日颁布的《中华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为《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在20xx年3月被修订)第一次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20xx年12月最高颁布了《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初步构建了我国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行政程序的法治化进程。

一、司法审查是反补贴措施法治化的标志

1.反补贴是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措施

加入wto之后,反补贴措施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反映了我国对wto规则认识的深入和对外贸易管理政策的变化。在传统的国际 经济 交往中,各国主要运用关税等手段限制进口,以实现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产品冲击的目的。wto成立后,成员方的关税税率大幅度降低并且受到了很大的拘束,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从而使运用关税等手段达到限制进口的效果不断缩小。www.meiword.com相应地,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逐渐演变成国家为管理对外贸易秩序频繁使用的政策工具。有统计数据显示,从1948年关贸总协定成立到1994年年底,关贸总协定所受理的244个国际纠纷中,有46个与补贴或反补贴措施有关,占同期纠纷总数的18.85%。自1995年wto成立至2o01年3月23日,共提出反补贴案件38件,占同期纠纷总数的16.67%,是wto受理的纠纷中比例最高的类型。

二战以后,世界经济的迅猛 发展 使各主要贸易大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手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例如,美国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将进口补救作为外贸政策和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手段,以取代过去长期使用的关税和其他海关壁垒。例如,美国在从1979年到1995年期间共处理的反补贴案件多达440余件。j进口补救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实质上,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反倾销针对的是单个或几个 企业 的行为,具有比较强的灵活性;保障措施是非歧视地同时对所有出口成员实施;而反补贴则是直接涉及行为。事实上,补贴又经常是引起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容易导致受补贴的产品向国外倾销。所以,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补贴产品,西方国家曾频繁使用反倾销调查,而不是反补贴调查。但是,这不影响反补贴作为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的地位。我国1994年颁布的《中华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在20xx年4月被修订)第五章规定,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家措施有三类:保障措施(第29条),反倾销(第30条),反补贴(第31条)。

2.司法审查标志着反补贴措施的法治化

司法审查在 现代 法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基本原因就在于其抑制行政专断的功能。对反补贴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是维护反补贴措施遵守必要的行政程序和公正标准的不可缺少的法律机制。从补贴制度的演变来看,随着《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生效,其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规定开创了国际补贴和反补贴法的 历史 。[33《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了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将“反补贴税”界定为:为了抵销任何产品在生产、制造或出口时直接间接给予补助或补贴的目的,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税。在第10条“贸易规章的公布与执行”中,只是规定了对有关海关事项的管理行为,每个缔约方应保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所以说,它对反补贴的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不明确的。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反补贴守则》(正式名称叫《关于解释与适用gatt第6条、第16条、第23条的协议》)对司法审查也言之不详。1994年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3条对此第一次作出了规定,凡是规定反补贴措施的成员方立法都应当规定司法审查制度。这一新规定为各成员方使用反补贴措施提供了一个司法制约机制,有利于防止反补贴措施的滥用,为受到反补贴诉讼的利害关系人请求进口国提供司法救济确立了国际法上的依据。

我国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规定首先是1994年的《中华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7年根据该法制定了《中华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这是我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专门立法。但上述法律和xxx规都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对反补贴措施进行司法审查的是20xx年l1月颁布的《反补贴条例》。该条例第52条对司法审查的规定比较概括,只限于向提出诉讼的权利和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事项。在20xx年12月,最高颁布了《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它对反补贴案件司法审查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涉及受理范围、管辖、当事人、证据、审查内容、判决方式等问题,其中核心是对反补贴行政决定的审查范围和干预程度。应在何种程度上尊重行政机关的决定,特别对反映行政管理专业特长的事实认定上,是确立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的关键所在。对反补贴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是在成员方国(境)内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它的确立则是反补贴措施司法化的标志。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司法审查的具体规定和语义诠释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wto反补贴守则,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作为gatt1994的组成部分列入wto协定附件1a的。它结束了1979年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只约束其“签约方”的历史,对wto所有成员均有强制约束力。wto{反补贴协议》,广义上说,还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反补贴部分、第16条、第23条以及相关的协议、决议、宣言、声明等。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3条对“司法审查”作出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补贴措施规定的成员均应设有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其目的特别包括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有关。且属第21条范围内的对裁定的审查。此类法庭或程序应于负责所涉及裁定或审查的主管机关,且应向参与行政程序及直接和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了解审查情况的机会。”该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这些内容就构成了成员方通过国内立法、司法及行政措施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司法审查的主体

按照该条的规定,已经在国内法中包含了反补贴规定的每一成员方都应在其国(境)内针对反补贴措施的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这表明,还没有在国内法中规定反补贴措施内容的成员方不受该条款的拘束。该条规定的司法审查,在形式上包括由“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进行的审查,而不限于司法机关的审查。有人因此认为wto协定中的司法审查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既可以是司法审查,也可以是行政审查和仲裁。wto协定之所以这样规定,实际上是由于各国法治水平不一,不能一概采取审查相互妥协的结果。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如果最初的上诉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应当提供选择向司法机关继续上诉的机会”。所以,我国采取的是将审查作为终局的审查方式。

2.司法审查的范围

该条规定司法审查的范围特别包括两个方面,即对行政行为的最终裁定以及属于第21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最终裁定”是指行政机关对反补贴案件的最终裁定,而非初步裁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1条规定的裁定也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依据第21条,其审查范围包括:(1)反补贴税的时间和程度;(2)对反补贴税措施的复审;(3)对证据和程序规定的复审;(4)对承诺的规定。

3.司法审查的效率性

该条对司法审查的效率给予了重视,要求“迅速审查”,旨在防止有关当局或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对反补贴作出裁决的t]j,-i司,避免司法审查制度流于表面而无助于利害关系人。反补贴措施在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后即可实施,司法审查程序的启动不会阻止该项措施的执行,而这些反补贴措施又有可能给利害关系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带来巨大的影响。所以,司法审查程序一经提起就应该迅速地作出结论。一般认为,对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审查的时问不应超过成员方现有的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间。

4.司法审查的性

该条对反补贴案件司法审查的性也提出了要求,即此类法庭或程序应于负责所涉裁定或审查机关。司法审查的性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它所要求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该是实质上的。如果成员方设立的反补贴案件司法审查机构或程序不能真正于作出反补贴措施决定的主管机关,得出的结论则有可能不公正。

5.司法审查的可参与性

该条规定应该向所有参与行政程序及直接和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供参与机会,享有了解审查情况的知情权。这有利于确保司法审查的公正、公平及透明度。

三、我国反补贴司法审查的制度构建和创新

先后颁布的《反补贴条例》和《规定》,初步构建起了我国反补贴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并有所创新,推动了我国涉及wto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设,将对我国行政审判的性、公信力、司法观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反补贴司法审查的起诉资格

起诉资格的有无及其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司法救济的程度。一般来说,只有利害关系方才具有起诉资格。《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2条第9款规定,“利害关系方”应包括:1、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者或进口商,或大多数成员为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同业公会或商会;及2、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大多数成员在进口成员领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同业公会和商会。上述规定不妨碍成员允许国内或者国外其他各方被列为利害关系方。

我国的《反补贴条例》第52条未对享有诉权的人作出明确的界定,但第19条对利害关系方作了规定,即“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该规定是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2条第9款相对应的。所以,具有原告资格的人原则上就是这些利害关系方。《规定》第2条将利害关系人更准确地界定为“向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1:3经营者和进1:3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反补贴司法审查的范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3条将司法审查的范围规定为“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21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该条对司法审查范围的规定是对成员方在国内法中确定司法审查的最低限度的要求。该规定将反补贴司法审查的范围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最终裁决有关的行为。例如有关补贴和损害的最终裁决;一类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1条规定的复审行为,此类复审是在实施反补贴税之后一定时间内,主管机关主动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对是否有必要继续征税进行的再审查。对于经复审作出的继续征税或终止征税的决定,利害关系方可以请求司法审查。

按照我国《反补贴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下列决定可以提起司法审查:

(1)依照本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即有关补贴和损害的终裁决定。该条例第26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作出的终裁决定和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其性质均属于行政最终决定。

(2)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按该条例第四章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一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二是否追溯征收的决定。终裁决定确实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之前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反补贴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3)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这些复审决定包括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作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决定,或者由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的保留、修改或取消承诺的决定。《规定》第1条包括了上述三类决定,并在第四款作了开放式的规定,即还可对“依照 法律 、xxx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应该注意的是,例如临时反补贴税决定等临时措施、反补贴主管机关不发起反补贴的拒绝决定,以及终止反补贴调查决定目前尚不包括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

3.反补贴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的具体标准涉及到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包括对行政程序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的审查程度,甚至涉及是否对事实进行审查(是事实审,还是法律审)。审查的程度同时也是对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尊重程度或者干预程度。

反补贴的案件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并且直接与国家的外贸政策相关。反补贴司法审查是采取法律审还是事实和法律一并审理,wto各成员方当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我国在起草反补贴条例时,对是法律审还是事实与法律同时审进行过讨论。但是,在《反补贴条例》中未对审查标准作明文规定。因此反补贴案件司法审查标准只能依行政----法的一般标准。《中华共和国行政----法》第5条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结合该法第54条理解,可以发现我国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是一种广义的审查,即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是否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还需要审查事实,审查事实又是通过认定事实的是否充分和确凿进行的。《规定》第l0条对反补贴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明确规定包括五个方面: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xxx规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和是否滥用职权。

4.反补贴司法审查的裁判方式

我国《反补贴条例》未对反补贴司法审查的判决方式特别规定。《规定》第10条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反补贴司法审查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维持有关反补贴决定,即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xxx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2)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xxx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作出其他判决。例如,如果主管机关不发起反补贴程序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在认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成立时,可以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5.我国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的创新与突破

(1)划分了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

《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此之前,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并没有作如此明确的划分。其意义在于可以对行政行为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采取不同的立场、方式进行审查,在事实问题的认定上可以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尊重。同时还表明,对反补贴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全面审查,而不限于法律和程序上的审查。

(2)确立了案卷审查规则

案卷审查规则是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是指以被告的案卷记录作为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规定》第7条规定:“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它首次提出了“案卷记录”的概念。由于反补贴行政程序复杂,行政机关必须形成案卷,这样规定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完善案卷,认真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立场。

(3)肯定了最佳信息规则

最佳信息规则是指在调查中,如果利害关系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信息,调查机关就可以根据它所掌握的现有的事实作出认定。它是行政机关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中认定事实的一个证据规则。我国《反补贴条例》第2l条以及《规定》第9条肯定了这一规则。在利害关系人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情况下,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最佳信息作出裁决,而不要求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或者证据必须是确凿和完全的。

wto体制对付补贴的救济方法沿袭了可选择的两种制度:第一是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二是采用与wto协定相协调的国内反补贴制度。对反补贴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是保障国内反补贴制度发挥应有作用的有效机制。当然,我国反补贴司法审查制度也还存在着很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立法层次不高、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权限有限、被告资格的合理确定以及管辖如何设置等问题都是值得继续深入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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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 马洪玲

北安市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落实于行动,制定《重大、疑难案件事先向人大报告的规定》,深入推进“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和“廉政监督创新年”两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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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与人大联络工作力度,积极寻求人大对工作的理解支持,促进公正司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效果的有效统一,北安制定了《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事先向人大报告的规定》。《规定》明确:; i0 j- } ^! f( }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复杂、疑难案件、易发生矛盾激化、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有可能引起集体和越级的案件,要事先向人大报告。《规定》对社会高度关注、案件难度大、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要主动邀请人大参加案件旁听,使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和有效监督工作。《规定》确定研究室为人大联系部门,各庭对上述案件要及时与研究室联系,由研究室负责与人大联络。研究室每季定期到人大办、法制办等部门收集相关情况,对事先报告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事先未报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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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病毒疫情小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篇六

防控病毒疫情小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为保证我校校容校貌整洁,给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教师办公室卫生标准

1、及时处理办公室内杂物,无用的要及时清除,必须用品摆放有序。

2、办公室地面整洁。

3、办公室桌面物品摆放有规则,不凌乱。

4、在无人时办公椅要放入办公桌桌面下。

5、不在办公室墙上乱张贴。

6、电脑、电话机、热水瓶等要妥善并保持清洁。

7、洗水池保持清洁,无水垢。

8、办公室门窗无灰尘,卫生洁具摆放整齐,废纸篓保持基本清洁。

二、教室卫生标准

1、教室地面要保持清洁,做到没污迹、没垃圾。

2、玻璃窗明亮,门窗、黑板干净。

3、天花板及墙角没有蛛丝。

4、墙壁要保持洁白,不随便涂写。

5、桌凳要按学校要求整齐。

6、窗帘要按学校要求捆绑。

7、课室门前要三包。

三、厕所卫生标准

1、厕所地面要保持清洁,墙面无破损。

2、厕所通气照明好,有水冲式,有洗手盆池。

3、专人清洗污垢,定期消毒杀虫。

4、天花板及墙角没有蜘丝。

食堂、专用实验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指定专人负责开窗通风工作,并做好记录。学校每天对各班教室、各专用教室等学生学习、生活场所开窗通风换气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纳入对年级、班级评比的内容。防控病毒疫情小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为加强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环境卫生检查工作,提高防病防疫意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疫情在校园内爆发,特制定学校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学校环境卫生检查小组,制定卫生检查标准,指定负责人,组织人员每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各卫生区域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整改。组

长:xxx副组长:xxx成

员:xxx所有值班人员、班主任、校医

二、具体分工1.由总务后勤人员(xxxx)负责每天检查学校公共区域(厕所、楼道、走廊、饮水间、垃圾站等)的卫生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卫生不达标等情况直接反馈给保洁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对经常性不达标等严重情况反馈给总务主任,由总务处负责对保洁人员提出要求并进行整改。2.由装备室主任负责安排人员检查实验室、专用教室、图书馆、体育馆和计算机房的消杀清洁工作并做好记录,对工作不达标的情况即刻提出建议并由场室负责人进行整改。3.由总务处主任负责安排人员检查食堂的卫生消毒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卫生不达标等情况直接向食堂瞿文彪同志提出建议,并由瞿文彪同志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整改。4.每日值班人员负责检查班级的清场和班级卫生情况,有问题及时向行政值班人员反馈。5.行政值班人员每日8:30前完成汇总工作,对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及时作出通报。

三、规范保洁卫生操作

所有后勤保洁工作人员由校医负责每日工作进行体温检测(低于37.30c方可开始工作),工作时须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远离师生,工作结束后洗手消毒,并按要求对场所等消毒工作做好记录。

四、规范垃圾处理操作

隔离室和各班级口罩垃圾袋将被严密包装,并及时清理到学校指定垃圾桶内,由市环卫所统一处理。由保洁人员每天多次对垃圾桶内外表面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1000mg/l)进行喷洒消毒。

五、规范消毒剂配备比例

校医每日配好有效氯含1000mg/l(用于地面和垃圾桶的消毒)和500mg/l(用于其他物体表面的消毒)的消毒剂。防控病毒疫情小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控制工作,使全校师生有一个整洁舒适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师生身体健康,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减少污染源。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校内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一、检查范围

1.室内:教学楼各教室、各二级院、实验楼、行政楼、图书馆、学生宿舍区、教工宿舍区、食堂等室内厕所、楼梯扶手、走廊、垃圾点、门把手、水龙头等公共接触区域。

2.室外:建筑物的周边排水沟、道路、停车场、下水口、垃圾堆放点等公共区域。

二、检查内容

1.室内:各教室课桌椅、各幢楼走廊、卫生间楼梯等公共区域卫生打扫、垃圾清理情况及消毒情况;各楼梯扶手、卫生间水龙头、门把等公共接触物品的清洗消毒情况。检查各台账、记录及现场卫生情况。

2.室外:卫生打扫情况、垃圾清理情况、环境消毒情况。

三、检查时间

1.室内:每周一、三、五日下午15:30-17:00进行全面检查,每周二、四、六日下午16:00-17:00进行部份抽查。

2.食堂于每天上午10:00及下午16:00进行两次检查。

3.室外:每天下午16:30进行卫生检查。

4.每周组织一次各区负责人组成检查小组,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

四、各区域的检查监督负责人

各区域检查人安排如下:林玉惠副主任负责教学区、行政办公区的室内卫生、消毒工作监督、检查;陈小宾主任负责生活区及食堂、各创业店等的室内卫生、消毒工作监督、检查。王来金主任负责教学区、行政办公区、对外交流区的室外卫生、消毒工作监督、检查;邱志荣负责生活区的室外卫生、消毒工作监督、检查。以上各区域的负责人要做到责任到位。

五、检查情况通报

每次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并上报校级疫情防控小组备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部门主管,限时做好整改。

论商业信用与商业信用制度之构建_商x文 篇七

商业信用,是基于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商业信用有其自身的特征和价值。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制约,商业信用缺失在我国已经成为一大公害,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要从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强化法律对商业信用的保障、加大失信者的成本、公开商业信用信息和完善监督、加强主体的内部自律等方面来构建和完善商业信用制度。只有建立起健全的商业信用制度,才能使社会经济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我国也正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与国际潮流之中。目前我国的商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商业信用的缺失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在世界经济的竞技场中,我国如想争得一席之地,不仅要大力发展高科技,而且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商业信用制度。

一、商业信用的特征及价值

(一)商业信用的特征

对于信用,可以从多个角度和层面进行。我国学者从法律上对信用进行了并有不同的看法:(1)信用是在社会上对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经济评价;(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9页。)(2)信用应指一般人对于当事人自我经济评价的信赖性,亦称信誉;(注: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页。)(3)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注: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58页。)(4)信用是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种合理期待或信赖关系。WWw.meiword.cOM(注:参见周汉华:《信用与法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xx年第3期。)上述观点从法律的角度对信用做了诠释。而商业信用,是基于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概括起来,商业信用有以下几个特征:(1)信用的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单位。由于商业信用主体在享有信用权的同时要承担因失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应作为商业信用的主体看待。(2)商业信用的取得依赖于主体是否按期履行义务以及兑现承诺的能力反映。商业信用不是自然产生的,它必须通过长期的积极作为来体现。(3)商业活动主体因获得商业信用而取得相应的资信利益。

信用权源于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利。(注:参见吴汉东:《论信用权》,《法学》20xx年第1期。)究其性质,信用权应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这是因为信用权的客体是因信用主体获得肯定性的评价而获得的利益,它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而仅以客观物质为载体。它是与著作权、商标权一样的无形财产权,但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1)具有不可随意转让性。商业信用权是一种专有权利,它依赖于行为主体的按期兑现承诺所产生的一种资信能力,与特定的民事主体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商业信用权不可脱离主体而转让。由于不同民事主体的偿债能力的大小不同,因此,商业信用权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所专有,而不能随意地转让。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与著作权、商标权有差异。但对企业法人来说,如果企业发生变更,则其商业信用权将连同企业的变化而转移至新的主体。(2)具有不稳定性。商业信用权不像著作权一经产生便被确定下来。由于商业信用权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前提,而义务的兑现能力又随民事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经济实力的变化而改变,因此,商业信用权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当民事主体经济状况良好,则其商业信用也较好;一旦经济状况恶化,不能如期履行债务,则其商业信用将降低,甚至丧失商业信用权。(3)具有相应的排他效力。商业信用权虽然没有明确地受到法律上的地域限制,但商业信用权涉及民事主体资信利益的保护,故商业信用权在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受到保护。

(二)商业信用的价值

商业信用的价值,在于因商业信用而产生的商业信用权。民事主体如果拥有商业信用,即拥有了商业信用权。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规范化,商业信用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商业信用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商业信用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权利人可依商业信用权的排他效力对抗其他民事主体的侵害而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人均不得恶意损害民事主体的商业信用权;商业信用权人的利益如果受到侵害,可以向司法或行政机关申请救济。

2.商业信用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资信利益。商业信用是社会对特定主体的肯定评价,它对树立民事主体尤其是企业法人的良好形象,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具有重要的意义。民事主体可以利用商业信用获得诸如投资、贷款、赊购等方面的便捷条件,从而获得由此带来的资信利益。

3.商业信用保障了交易安全,提高了交易效率。交易的发生多是一种双务合同,如果一方没有商业信用,即一方不能履行相应的债务,则交易无常进行。因此,只有在商业信用存在的前提下,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由于商业信用代表一种信赖,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彼此的信任,易于达成协议与谅解,这对于促使交易达成,提高交易效率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我国商业信用缺失之

(一)商业信用缺失的现状

由于社会普遍缺少信用,为了呼唤信用的回归,我国将20xx年称为“诚信年”。龙永图在我国加入wto记者招待会上对记者说:“中国现在最缺的就是诚信”,也说明了商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当前我国在商业信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经济活动主体相互拖欠。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贷款方拖欠银行的贷款,经济活动主体偷、逃、骗税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据统计,1989年底全国企业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总额约1240亿元,1991年增加到2000亿元,1994年增加到7000亿元。从全国各地受理的企业间相互拖欠的经济纠纷案件上升的现状来,目前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尚未清偿的债务有增加的趋势。(注:参见万学忠:《为信用制度立法》,《法制日报》20xx年3月9日,第2版。)

2.随意违约,不兑现承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不侵害他益的前提下,合同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自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效的合同就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所设立的“法律”,当事人应当遵守。但在现实社会生活当中,随意不履行合同而导致的违约时有发生。

3.假冒伪劣产品众多。不法厂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欺诈、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的范围已渗透到了生产、销售、、借贷、竞争等各个方面。此外,经济纠纷以及涉及金融等各种诈骗案件大幅度上升。无论是新的产品,还是名牌产品,几乎都有假冒。造假似乎无处不在,甚至连币都存在着假冒的情况,人们难以对其他东西放心。因此,经过整治,社会上不断出现所谓的“放心肉”、“放心米”、“放心油”、“放心盐”等别名,但“放心一族”的增多并非意味着假冒伪劣产品的减少,恰恰说明社会上每一位消费者都在“不放心”的状态下生活着。

4.信用及法律威严受到考验。是一个社会公共事务的主要管理机关,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

支持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当社会成员之间因不讲信用而受到损害的时候,往往需要借助的力量乃至法律的途径来寻求保护。在转变职能和深化行政改革的过程中,制度的转接加上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使得不少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本应给不讲道德者施以法律制裁,最后却因“执行难”而让不法者逍遥法外。于是,社会对的信用和法律的尊严产生了怀疑。可以说,不讲信用已经形成一股“黑流”,有泛滥的趋势,严重影响到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信用缺失的原因

当今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已将商业信用作为社会最重要与最基本的行为标准。在商业活动中,商业信誉和诚实被认为是最基本的品质,人人必须诚实不欺地在市场经济的整体运作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为什么经济发达国家讲求商业信用已成为一个普遍的习惯,而在我们这样一个道德传承几千年的国家却有那么多人不讲商业信用?概括而言,我国产生商业信用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有效的法律惩治制度。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商业信用通过承诺的方式加以验证,人们相互交往中的失信行为实质上是不诚实和不兑现承诺。不守诚信而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是对国家法律规范的背离。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普遍的缺少诚信,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遵守。(注:参见陈洪隽:《我国失信损失占gdp比重高达10%-20%》,《经济参考报》20xx年4月10日,第5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不断增多,在一些法律中已经有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例如《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中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7条又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华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够的。由于对不讲诚信的具体行为没有明确的惩罚性规定,很多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裁,即使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没有惩罚或惩处的力度相当小,根本不足以起到对行为主体的警戒作用。当受到处罚的成本远远小于因失信而获得的效益时,市场主体便会很自然地选择逃避法律选择失信。即使他们多次受到处罚,也会因利益的驱使而继续从事违法的交易活动,失信的行为也就很难杜绝了。

2.“泛法律主义”错误思潮的影响。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必须,但“法制建设需要良知保障”。(注:傅剑锋:《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卓泽渊:法制建设需要良知保障》,《南方都市报》20xx年11月29日,第a04版。)特别是在提倡“依法治国”的时候,如果忽视道德应有的作用,甚至产生“泛法律主义”的思潮,(注:参见李正华:《“泛法律主义”思潮中的道德失缺》,《当代法学》20xx年第4期。)就容易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凡事均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和评判,凡事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凡事必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和实施。而另一个错误还在于对法律的片面理解,认为“法乃刑”,只要不触犯刑律就不是违法。因此,对于某些人来说欠债不还、开具空头支票等违法行为不是违法,只是一般的德行问题。

3.经济活动主体片面追求利润。经济活动讲求投入和产出,追求利润。在制度的设计上,如果没有考虑到利益关系,没有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没有考虑到行为主体的心理因素的时候,就容易出现“不讲信用-秩序混乱-不讲信用”的恶性循环后果。计划经济中的“大锅饭”使人们仅注重社会效益而忽视经济效益,市场经济的竞争和主体的性迫使经济活动主体注重经济效益。为了金钱,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而把信用、诚实全都抛在了脑后。事实上,改革开放的初期,一些没有多少文化、不讲道德的人赚了大钱,而循规蹈矩的人反倒步入困境甚至面临倒闭。

4.商业信用信息得不到充分公开。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否健康、迅速地发展,与有关的商业资信是否公开及公开的程度有相当大的关系。在一国范围内,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有关商业资信资料,有助于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和做出正确的判断。在现行的商业信息管理体制下,目前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相关企业商业信用数据的:一是通过新闻媒介等公开渠道获得;二是通过自己调查或者委托调查获得;三是通过部门和有关机构获得。总体上说,我国企业商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这使商业资信判断时搜集数据成本过高。因此,造成了很多企业因不能获得对方的商业资信资料而盲目行动导致受损,而有些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商业资信公开不充分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

(三)商业信用缺失的危害

1.商业信用缺失使经济秩序混乱。在某些人不讲商业信用的情况下,遵守规则和讲商业信用可能会受到损失,而不讲商业信用者反而会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现象一旦成为一种风气,则会导致企业的恶性竞争,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从而将会导致社会信用整体水平的下降,造成一种很难治愈的社会创伤。如果一个企业或社会普遍缺乏道德感和人文关怀意识,普遍缺乏对规律和秩序的尊重,普遍缺乏系统的敬业精神,那么机体本身就存在着失败的基因,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市场经济秩序失范。当不讲商业信用的主体能够获得利益,而讲商业信用的主体却受到损失的时候,讲信用的主体也就会背离信用,这也就是“二律背反”的现象。这种现象不断循环,那么社会的经济秩序必然会陷入混乱之中,经济活动主体也就无疑要步入畸形发展的轨道。

2.商业信用缺失使企业形象受损。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必须是建立在以信用为基础的相互信任之上。由于整体的商业信用缺失,使得社会中形成了“无商不奸”的错误认识,人人都以戒备的心态来对待别人,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信任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多得之奢侈品。然而,不讲商业信用只会骗得了一时,而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却是日后所难以弥补的。我国出口到的羽绒大衣开始在当地有很好的销路,但是由于一些不讲道德的生产厂家以废次的填充物充当羽绒,尽管一时得逞,但却是以人不信任中国货的结果收场,严重影响了其他讲信用的企业的出口销售。南京“冠生园”食品厂以过期月饼馅料充当新鲜馅料坑骗顾客的做法被曝光后,其信任度一落千丈并导致最终破产。

3.商业信用缺失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我国在纷繁杂乱的国际关系中,能够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处理各种关系,树立起了良好的形象。我国掷地有声的语句和以后的兑现,证实了“中国人讲话是算数的”。但是,由于一些商家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违反了诚信的基本准则,使得一些外商在与国内经济活动主体开展业务的时候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地方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处置不当,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影响。这些都对国家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20xx年,我国gdp中大概有将近10%到20%为信用的损失成本。(注:参见傅刚:《低信誉让企业吃了大亏》,《经济日报》20xx年4月16日,第2版。)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清泰曾经指出,我国一些企业因为信用不高乃至失信,导致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约6000亿元币。(注:参见周汉华:《信用与法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xx年第3期。)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就曾经有20份左右的提案是

关于“企业信用”问题的。

4.商业信用缺失导致社会相应制度的扭曲。商业信用缺失往往影响到整个社会相关制度的正常运作。银行的借贷制度、商业的交往习惯、法律制度的构建、行政管理的运作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会受到影响。整个社会制度是基于信用所构建的,一旦信用被打破,则原有的平衡必然陷入混乱,相应的制度就会出现扭曲。我们反思今天的制度构建,往往最后会追根溯源至诚信这一最基本的话题。

三、信用制度的构建

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不会天然地讲信用。人是理性的,总是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寻求最佳方案和行动,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遵守信用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就选择遵守信用;反之,他们自然会选择背信弃义。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来鼓励诚信、惩戒失信者,使“老实人”得到好处,讲信用才可能成为社会必然的现象。

(一)加强道德教育制度建设

道德有普适性和职业性之分。我国从小学就开始进行了道德教育,但是从社会的现实方面却收效不大,这与我们的道德教育重点及方法有关。过去我们片面地强调甚至以爱党、爱国的教育取代了最基本的公民道德教育,无形中忽视了对作为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教育。20xx年10月25日,公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首次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个字。“明礼诚信”是紧接着“爱国守法”之后的第二个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其实,失信已经不仅仅是限于商业领域了。朱róng@①基总理在20xx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用较长的篇幅强调了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性。信用教育实质上可以从道德教育着手,从儿童的言行教育开始,延续到成人的公民教育,再到职业道德教育,应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日常的继续培训和考核工作之中。从为人之本方面,孔子早就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注:《论语·为政》)王安石也说“人无信不立”。(注:《辞同修起居注状·第四状》)事实说明:人无诚信不立、家无诚信不旺、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开展有关诚信的全民教育,树立起全民、全社会讲诚信的良好风气,对于防止信用缺失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社会整体对于法律的认识仍有待提高。在这一过程中,教育、宣传部门应扮演积极的角色,要让市场主体认识到商业信用、信用权的重要作用。同时,对于企业、的失信行为也要予以披露曝光,让全社会都意识到缺乏信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与法律意识,市场主体更多地知法守法,商业信用制度才能更好地建立起来。

(二)强化法律制度对信用的保障作用

法律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规则与保障,与道德规范相比,法律属于一个低层次的要求也是最底线的要求。对于信用的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严重违反道德不讲商业信用的行为,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惩戒。《中华共和国xxx》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42条规定对不讲信用的“缔约过失”应追究法律责任;另外,还有对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合同履行后有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等失信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然而,仅有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性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信用保障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监督的层面,商业信用的遵守才能得到真正的认可与保护。一些国家已将商业信用权明确规定于法律之中。《德国民法典》第824条规定:“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其他不利益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这一条款已经将信用权作为一项的权利加以确认和保护。目前我国已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及《专利法》,这些无形财产权均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为对抗侵权行为寻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相比之下,我国有关商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人们往往将商业信用建立在道德和良心之上,仅借助于的力量来保障,以“君子协定”代替制度规则。因此,应将信用权的确认、保护,侵犯商业信用权的惩处等一系列的问题法律化、明确化。这对于将商业信用制度化、法律化,对于保护信用主体,防止商业信用缺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而且也符合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增强执法力度,加大因失信而带来的成本

由于法律对不讲诚信的行为惩罚过轻,在利益比较之下会间接地起到鼓励人们扔掉诚信的作用,客观上助长了不讲诚信的社会风气之蔓延。在发达国家,民事主体因失信造成侵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当重。我国应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执法力度,明确其赔偿责任甚至实施惩罚性赔偿,增加失信成本,要让违法的失信者“得不偿失”。同时,要适当调整诉讼和仲裁程序,以便于及时制裁违法的失信行为。

(四)建立商业信用公开和商业信用监督制度

我们已经建立了公民身分证管理制度和单位(法人)代码管理制度,可以在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民社会代码和单位代码管理制度,将商业信用的有关信息纳入其中,并由专门的机关统一管理。这样就可以将有关缺乏商业信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息通过相应的途径备案乃至公布于众,让其无所遁形。商业信用公开对于商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现在我国的企业资信大多还处于封锁状态,个人资信更难以查实。有关工商管理、质检、劳动、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等部门应联机形成一个检索平台,向社会开放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资信信息,以便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竞争秩序创造公平的条件。上海已经建立了“诚信档案”制度,各商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都留有案底,有关部门随时抽查并依据一定的标准给其打分,一旦发现有诚信缺失现象,商家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这种“诚信档案”制度已经起到一定的效果,今后应逐步推行。(注:参见万学忠:《为信用制度立法》,《法制日报》20xx年3月9日,第2版。)

作为商业机构运营的信用中介公司是信用社会不可或缺的环节,中介公司为咨询者开出商业信用报告后,有责任保证其准确性。如果因报告内容虚假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则要赔偿,这就给信息的真实性带来了一套制约机制。此外,民间的商会、协会等也要承担起自己在商业信用监督方面的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个人和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内涵和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在规范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商业信用好的企业胜出,商业信用差的企业退出,是自由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必然结果。

(五)企业应加强内部的自律建设

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秩序不完善,企业无论是在设立的形式上还是在实质运作方面仍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我国现有的企业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资”企业等多种企业形式。不同形式的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没有相应的规范而出现违法操作。因此,除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公司法外,还要使我们的企业形式更加规范化、操作更加合理化,从而减少违法失信的可能性。

在企业内部,应当建立企业商业信用管理系统和企业商业信用评价系统。从“

5c”即企业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环境(condition)这些信用要素来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实施“5c”管理制度。在“5c”中,企业品格是最核心的要素,它是指企业和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企业伦理、企业品德、企业行为和企业作风,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信用的好坏。(注:参见胡志英:《道德秩序与经济秩序》,《经济日报》20xx年4月7日,第4版。)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制度来维护,也需要经济伦理来支持。仅仅依靠其中之一都是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秩序的。法律是履行契约的权力支柱,伦理是履行契约的精神支柱。如果市场经济缺乏信誉机制,其交易成本大到足以使交易双方望而却步,就会使契约难以履行。因此,企业最终的竞争力取决于他在一系列价值中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共有价值——诚信的理念,才是企业竞争的动力源泉。

与此同时,还要树立正确的企业理念与文化,狠抓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并强化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经理人的商誉意识;注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每个企业应从自身做起,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商业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所普遍关注的焦点,缺乏商业信用对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影响和冲击是十分广泛和严重的。我国必须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信用制度,将商业信用法律化、制度化。只有在商业信用制度的保障下,我国才能在世界经济的角逐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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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字左钅右容

我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考_行政x文 篇八

摘要:被喻为“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极有价值的重要反腐手段。本文了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与依据,审视与检讨中国现行公职人员收入申报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 财产申报制度 公职人员 重构 

自20xx年起,中国的走上了一条制度反腐、标本兼治的道路。当已经成为制度的顽疾,从制度本身出手是中国反腐的必由之路,作为“终端治腐”重要措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已被纳入了重要日程。

一、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依据

是的天敌,透明是的克星,而被喻为“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便是极有价值的重要反腐手段。该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1978年美国通过《行为道德法》是当前最完备的财产申报立法。“财产申报制度一般是以立法方式设定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产申报制度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借鉴、完善和实施,已经成熟,堪称肃贪治腐的利器。中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以下充分的理由与依据。

(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符合现代法治原则要求。公职人员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职权、履行国家公务,同时兼具公务身份与公民身份双重特征。wWw.meiword.cOM所有公职人员的一切行为,包括某些个人行为都应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做公职人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公职人员的特定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应当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财产申报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财产,是针对其作为公职人员这一根本法律身份做出的。权利义务平衡原则也要求公职人员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还有,国家公共利益、国家权力的性质及其廉洁性的要求也决定了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财产是其应尽的义务。个人的隐私应受法律保护,收入和财产公开,无疑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但各国最后都采取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当社会公众对官员的个人情况主张知情和要求予以了解时,后者不能以个人隐私权相对抗。恩格斯曾指出:“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当然,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财产,限制了公职人员的财产隐私权,应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使公职人员的合法财产得到保护。“我们应借鉴国外的有关财产申报书的公开性、获得和使用财产申报书的程序方式以及违法使用申报书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在建立中国财产申报制度时做出明确、可行的规定,使公职人员的合法财产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严惩、反腐保廉和减少国家财产蒙受损失的需要。在我们传统观念中,家庭财产是秘而不宣的,这无疑为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伞。有的工作人员随着职位的升迁、权力的增大,经不住钱财的诱惑,置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于不顾,大肆聚财敛财,并提前设计好财产的各种来路,如来源于配偶、子女或亲友等等,一旦东窗事发,便把财产化整为零,以减轻罪责,甚至可以免于惩罚,这就给斗争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和障碍。近年来,全国所查处的领导干部大要案中,相当部分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有的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甚至大大高于已查明的违法违纪金额,但按xxx标准量刑最高刑期只是五年。正是因为我们没有完善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国家工作人员平时的家庭财产状况不明,他们一旦,“财产来源不明”就成了逃避严惩的强有力的保护伞。明知是贪污受贿,但无法取证,无奈之极。如果实行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巨额财产在申报中没有反映,又无法说明的,一律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那么,搞的人就不得不严肃考虑的成本问题了。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生活消费明显超出其家庭财产的实际状况,监督机构就可以依照财产申报法进行调查,这样,就能破除家庭财产秘而不宣这一盲区,使监督机制深入到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家庭生活,及时从领导干部的个人生活消费中察觉其的初芽,早打招呼,及时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家庭财产实行监督,有助于抑制领导干部的非法收入,有助于促使领导干部本人在金钱、财物的诱惑面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提醒自己和家人勿触高压线。同时

,制订《财产申报法》,将监督关口前移,一旦发现工作人员的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实际报告的部分,即可及时介入调查,将被违规或非法占有的国家财产及时依法收回,及时挽回国家的损失。

(三)现代发展为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良好社会条件。中国现代的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参与生活的合法途径,也使现代社会生活的透明度越来越高。“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仅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对现代体制提出了相同的要求,财产申报制度便是系统内部自我调整的必然产物。信用机制为基础的监督体系、执行体系和法律体系的相互作用反映出现代发展的基本特征,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缺一不可的三大支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教育与文化水平的大大提高,中国公民的参与意识也稳步增强。面对公职人员问题的大量滋生蔓延和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强烈要求对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全面监督,以有效消除现象。广大群众参与斗争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力量,公民有序参与意识的普遍增强成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形成的文化原因和社会条件。

(四)信息化建设为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科学技术支撑。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多部门相互协调作用的过程,对于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比较高,那种传统的表格文字之类的方法已越来越难以适应行政现代化的要求。从冷战结束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信息化成为整个国家信息化体系建设的关键,中国加快信息化的步伐,推动信息化,推动行政管理模式向化、公众化的方向发展,信息化建设的成就斐然。信息化大大提升管理的公开性与有效性。中国网络经济和技术的发展速度很快,网络的覆盖率较高,已经初步形成全面的网络化和规模效益,宽带和接人技术的先进加快了银行、税务、工商等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给中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电子化奠定了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

1995年颁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成为我国建国以后第一个具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某些特征的规范性文件,为财产申报法的制订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然而,数年的实践表明,收入申报规定还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申报主体不完整、申报范围过于狭窄、申报类型单一、受理机构缺乏监管权威、执行机制不健全、违反申报的罚责过轻等方面。鉴于收入申报规定所存在的诸多缺陷,纪委、组织部于20xx年6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在这部规定中,对家庭财产申报的主体和范围作了延伸,将原先的申报主体由个人扩大为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将申报个人收入改为报告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100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贵重物品等主要家庭财产。这体现了与时俱进和讲求实际效用的精神,比收入申报制度明显进了一步,也逐渐向发达国家财产申报法所规定的内容靠近。但从执行情况看,效果也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财产报告规定仍然没有成为一项规范的国家法律制度,约束乏力。二是对财产报告规定的规范不全面、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三是财产报告对象范围过窄,只限于在现职省部级领导干部中试行,由于直接涉及高级领导干部的利益问题,易产生抵触心理,难以有效贯彻执行。四是对报告的情况没有严格的核实。没有在条款中严格规定必须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只是提到“纪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报告,可以核查”,这就显得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不严格核实,报告就缺乏严肃性,难免有间接鼓励、纵容虚报之嫌,同时,使对虚报者实施处分的规定也难以落实。财产报告情况核实不到位,使那些经济上有问题的人在申报中得以蒙混过关,起不到功效。五是只有报告规定,而没有公布报告情况的规定,社会公众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三、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

(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

1.我国的财产申报的主体应扩大到科级正职(包括科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所有国有企业的负责人。

笔者认为,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初衷是打击分子,在确定财产申报的主体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确定财产申报的主体必须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2)我国的财产申报法必须与我国的其它法律法规相协调,特别是与xxx相协

调;(3)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到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4)借鉴外国有关经验。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财产申报的主要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即我国xxx第93条规定的:(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第(3)项根据第九届全国常务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中华共和国xxx》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把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扩充到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但是如果财产申报的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完全重合,财产申报的人员牵涉面太广,反而不利于国家有关机关集中力量抓好廉政建设。实际上,能够运用权力“中饱私囊”的只是那些握有一定权力的人。但如果按现行《规定》确定的申报主体,显然又不利于发现和惩罚分子,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位不高权也重”的官员,把这些人员管好对于斗争特别重要。这些人员包括3类:(1)县级以下的各乡(镇)党委书记、各乡(镇)长;(2)县级以上的下属机构——如工商、税务、物价、金融、公安、铁路、民航、交通、农业、经贸管理、外汇管理、城建、土地管理、房产管理、技术监督、医疗卫生、烟草专管、劳动安全、商标、专利、人事、教育、文化新闻、广电、统计等等的全部公务员;(3)小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有些企业不大,但其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却不少,有必要把这些人纳入到财产申报的人员范围中去。综合来看,把我国财产申报的主体扩大到科级正职以上(包括科级)比较合理。这一方面避免了财产申报人员过多,保证了效率,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地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管,兼顾了公平,可以说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为更加严密周详,还应将下列人员纳入申报主体范围:“(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者负责人离休、退休后5年内的;(2)各级检察院、从事检察、审判工作的检察官、法官离休、退休后5年内的;(3)各级公安、财政、工商、税务、海关等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公职人员离休、退休后5年内的。”

2.财产申报的主体还包括上述人员的配偶和子女。这样可以预防有些分子转移财产,还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官员的廉政程度。在外国,把有关人员的家属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已有立法先例。如巴基斯坦和美国都有此相关法律规定。

(二)财产申报的范围

确定财产申报范围应坚持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能够较为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在我国新的财产申报法的时候应考虑把财产申报的范围作适当扩大,至少应包含以下方面:(1)收入。具体包括《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收入以外,还应包括受馈赠、继承、和其他的收入。(2)动产。包括银行存款、积蓄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电器设备、股票、证券。(3)不动产。包括房屋及其他的固定设施。(4)债务。包括5000元以上的私人债务和银行债务。把债务列入申报范围,一方面是因为在有些地方的官员拖欠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不还;另一方面债务的变动可以直接反映申报人的财产变动的情况。(5)5000元以上的支出。包括旅行或其他消费。

(三)财产申报的时限和申报的种类

为全面规范和监督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规定初任申报、在职申报、离职申报和离职后申报都是必要的,这也是各立法例的通例。具体规定如下:

1.初任申报: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应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必须在其任职后60天内按规定进行财产申报。

2.在职申报:又称日常申报。财产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每年向有关机关进行财产申报;具体日期可在每年的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财产,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实际上每个申报人员每年必须申报两次。

3.离职申报:财产申报主体在离职前30天内必须向有关机关进行财产申报。

4.离职后申报:申报主体必须在离职后5年内向有关机关进行财产申报: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事后受贿,以有效地打击分子。

(四)财产申报受理的登记机构

在我国,根据现行《规定》的规定,受理财产申报的机构

为各人事机关。笔者认为,财产申报的本质是通过使财产透明化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而这已经超出了人事部门的职能。因此,接受财产申报的机关应该具有以下特点:1.能有效地打击分子;2.具有法律监督的法定权力;3.能有效避免内部监督的弊端。根据这一设想,笔者认为,在全国及地方各级设立一个廉政机构来接受有关人员的财产申报是比较合理的,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人大能更好的行使法律监督权,另一方面可以把干部的任免、处分与财产申报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达到财产申报的目的。

(五)财产申报的原则

我国现行《规定》未规定财产申报的原则。在国外,有些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体现申报原则。笔者认为,财产申报原则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原则:

1.强制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时期内作好财产申报。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和拒绝申报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2.如实申报原则。有关申报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报个人财产,不隐瞒、不谎报、不假报。

3.公开原则。受理申报的机关必须及时地把申报者的财产数额以一定形式公开,接受的监督。

(六)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要求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有关人员负行政责任是完全必要的,但只有行政责任却是远远不够的。过于“宽松”的责任很容易使申报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分子,而我国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者却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人员可设定以下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的,应当责令其申报,如能如实申报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刑事责任。对于拒不进行财产申报的人员以及申报不实且财产差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以公职人员拒不申报财产罪和公职人员不如实申报财产罪定罪处罚。

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孤立的,它必须与xxx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协调。对按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申报,经审查其财产或支出符合xxx第395条之规定的,完全可按xxx第395条处理。但395条的法定刑过低(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定罪的数额较高(10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打击犯罪分子的功能。因此,有必要修改xxx第395条,使罪刑相适应,适当提高该条刑律的法定刑和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对于申报不实或拒不进行财产申报的,差额在1万元以上的,我们可以设立财产申报不实罪和拒不进行财产申报罪来追究申报人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的设置可与贪污罪相当。20xx年7月23日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未涉及财产申报。笔者认为,在新的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后,该条例也要作必要的修改,把财产申报与干部的提拔任用结合起来,以使法律体系相协调。有关人员财产申报的记录,应是组织人事部门任用、提拔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有不良财产申报记录的,一律不能提拔;人事部门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应当审查其财产申报记录。同时审查机关应特别做好阶段性的审查工作,严防“39岁现象”和“59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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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篇九

一、总则

1、依据《中华共和国xxx》、《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2、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财务管理细则

一、总原则

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严格执行《xxx》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 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 ,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五、印鉴的保管

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

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

1、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

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

支出审批制度

一、目的

1、为简化支出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2、防止因私占用公司财产。

二、适用原则

(一)使用商业单位制,经营计划和财政预算内,授权行使终审权。(经理/部门负责人对该单位之营业指标负全责)。

(二)部门经理可适当的将其权限或部份权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权给其副经理或部门主管等。

(三)授权方式可分为两类:

三、审批程序

1、计划内报销:

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 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

2、超计划报销:

经手人、证明人(持原始凭证和超支报告)、分管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

四、计划审批内容

1、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计划,由运营中心收齐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原则上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并库存,各部门登记领用,并进入各部门的费用。每月底由运营管理中心向财务部提供有关方面的明细表(经各部门签字确认)。

2、固定资产与办公家具(包括机房与OA设备):其购买由各部门报申请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技术部、运营管理中心统一协调核准后,对协调或购买情况写出需求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统一购买,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入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3、参展/会费:由经办人随借款单附上邀请函与盖章完全的参展申请表复印件,由部门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核付款。本地展会原则上不得支付会务费;外地展会如在参展费中包含会务费用的,必须注明人数与明细并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凡批准住会,予以报销往返车票与会务费;不住会的,报销车票与差旅补助。

3、凡是参加境外展览会,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总经理提交专项申请报告,注明参展必要性、参展人数、费用预算等。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4、差旅费: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差计划,应注明出差地点、事由、时间、人数、由部门经理审核出差的必要性和借款的合理性、经理签字后交财务付款。各部门经理凭出差报告先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所有境外出差必须提前书面请示总经理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5、工资、奖金的支出:由公司人事部核准每月考勤,财务部编制发放表,经理签字确认,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财务发放。

6、业务费用:业务费用包括业务交通费(含油费、保养费、过路费、搬运费)、快递费、礼品费及业务招待费。经总经理批准的计划内业务费用由部门经理审批;计划外业务费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报销审核制度

一、原则

1、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公司发生的各项开支都必须由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项目、发票张数、报销金额、和经办人签名、部门经理签字、财务经理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分计划内和计划外相关程序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2、加强报销管理,当月帐,当月了,25日以后帐最迟不得超过下月3 日。

3、为了分清责任,进行部门核算,不同人员支出的业务费用不得混淆在一张报销单上。

二、支出相关部门审核

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部门经理必须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对所有报销票据,依据相关财经法规及内部财务制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权限

同审批权限。

五、费用报销及借款时间一览

六、报销手续

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款项支出时填写支出凭单并将发票(所有票据须开明细发票,经手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交给财务。由客户或分公司报销的要向财务注明并留复印件,原件给客户。计划内报销必须提供的原始凭证:

1、版面费、代理费:由部门凭发票填写费用(成本)报销单,财务部对票具进行核实(附上媒体刊登的详细清单),核对无误后付款。

2、印刷费(出片费):部门凭发票,附印刷品结算单,进行核实无误后,填写费用(成本)报销单,财务审核无误后付款。

3、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的,运营管理中心保管人员根据发票同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后(低值易耗品还需有出库单),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及分摊明细)填写费用报销单。各单位自行购买的凭发票填写费用报销单经相应级别的领导审批后报销。

4、机房与OA设备:技术部保管人员根据发票同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和出库单。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

5、资料费:各单位购书及其它资料,首先将书、资料和发票拿到资料管理部门(运营管理中心)进行登记验收,并在书、资料上盖章、编号。经手人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

6、差旅费:于返回3天内必须报销,由部门经理审核票据的合理性并在报销单上随同差旅者签字认证,后至财务核销借款。各单位经理报差旅费凭报销单经大区总裁审批后到财务核销借款。对3天内无故不及时报销的,财务部应催办一次,仍不办理者,财务部有责任从其当月工资和奖金中扣除。试用人员出差借款须由经理担保,视同经理借款。

7、业务费用:所有业务费用票据须开明细发票,经手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业务费用,任何人不得用于除业务需要以外的个人消费。业务招待费须有两人以上签字并注明时间及招待客户名称;加班用餐费须有全体用餐人签字;交通费须注明起始、地点及原因;礼品费须注明所送人名及礼品名称、数量;快递费单据上请注明客户名称。所有费用均计入部门成本。未按规定填写说明或签字的,财务人员应将报销凭证退回并说明原因。

8、 超计划报销手续必须有审批报告,其它同计划内报销手续一样。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保证公司差旅费的合理使用,规范差旅费的开支标准,特制定此规定,具体如下:

1、出差人员是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离开本市一天以上进行各项公务活动的员工。

2、出差人员出差需持有经部门经理、运营中心、公司总经理签字的《出差申请表》。申请表中需注明部门名称、出差人姓名、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出差来回乘坐交通工具、预计差旅费金额,报总经理审批,凭申请单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后将申请单交运营管理中心存档。

3) 报批手续:

一般人员出差,在特殊情况下需乘飞机,必须有总经理审批同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1、工出差到外地,可预借一定金额的差旅费。出差回来后凭单据在三日内报销,逾期不报销者,将从工资中扣除所借款项。

2、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详见后附差旅费报销标准),由出差人员调剂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3、 出差乘坐火车,一般以硬卧为标准,如买不到硬卧票,按硬座票价的60% 予以补助。

6、 出差期间的交际应酬费,须事先请示总经理特批。

7、往返机场、车站的市内交通费准予单独凭车票报销(不含出租车费用)。

8、出差参加展示会的运杂费、门票等准予单独凭票报销;对于到外地参加会议、展览、及其他活动的人员食宿及其他费用由对方负担的,不得在公司报销路费并领取补助.

10、 出差或外出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由集体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其统一标准报销,不享受任何补助。

11、 出差补助天数的计算方法:

1)出发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出发的可享受全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日不能到达目的地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天到达目的地的并住宿,可享受全天补助;

2)到达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返回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返回的可享受全天补助。

12、 出差天数的计算方法:按照实有天数计算。

13、 费用核算:公司所有人员出差费用均计入各部门成本。

14、 其它

1)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出差期间相应票据(如住宿费、市内交通费、餐费等),以便财务部进行帐目财务处理。如无法提供相应票据,日补助超过30元以上的部分将由财务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凡购买打折机票的(票面有不得签转更改字样的),在报销时必须按打折后的实际价格填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后将加倍扣还。

附加篇 小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共和国xxx》,《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共和国xxx》,《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

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

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

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

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

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施过程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理。

五、负责集团授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实施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七、根据集团经营战略,协调各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分配和资金调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策划集团方案并实施。

八、了解各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向集团提出建议。

九、制定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制订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的结算价格,调解因价格而引起的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

十、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所属企业财务机构职责

第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集团

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企业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考核体系。

二、集团所属各企业实行预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据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向集团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草案。

(2)2月中旬上报正式预算案。

(3)各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指标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4)上报集团的预算案应由企业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所属企业应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本公司的经济活动

和财务状况,准确核算本公司经营成果,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月(季)度、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根据集团要求聘请具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

四、对外的长期投资项目,资产转让、兼并、破产、拍

卖,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处置。

五、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权益的所属企业,对其

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出或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

批准。

七、坏帐损失单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

准,企业不得随意核销。各企业坏帐准备金可选择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和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比例统一按0.5%计提。应收帐款的考核办法按照集团颁布的《关于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办理。

八、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盘点,对各项资产的盘盈盘

亏,必须查明原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入帐。

九、各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统一按照税

后利润总额的15%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企业,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可以不再计提。

十、各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颁布的财务指令、通知等文

件,对文件精神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5天内向集团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意见,集团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共和国xxx》,《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

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

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

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

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

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施过程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理。

五、负责集团授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实施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七、根据集团经营战略,协调各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分配和资金调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策划集团方案并实施。

八、了解各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向集团提出建议。

九、制定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制订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的结算价格,调解因价格而引起的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

十、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所属企业财务机构职责

第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集团

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企业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考核体系。

二、集团所属各企业实行预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据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向集团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草案。

(2)2月中旬上报正式预算案。

(3)各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指标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4)上报集团的预算案应由企业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所属企业应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本公司的经济活动

和财务状况,准确核算本公司经营成果,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月(季)度、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根据集团要求聘请具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

四、对外的长期投资项目,资产转让、兼并、破产、拍

卖,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处置。

五、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权益的所属企业,对其

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出或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

批准。

七、坏帐损失单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

准,企业不得随意核销。各企业坏帐准备金可选择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和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比例统一按0.5%计提。应收帐款的考核办法按照集团颁布的《关于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办理。

八、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盘点,对各项资产的盘盈盘

亏,必须查明原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入帐。

九、各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统一按照税

后利润总额的15%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企业,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可以不再计提。

十、各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颁布的财务指令、通知等文

件,对文件精神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5天内向集团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意见,集团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加篇 小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协会为非赢利性组织,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2、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3、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4、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5、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6、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七条 实行理财,财务公开,协会会长向办公会议和会员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协会收支情况。

第八条 协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协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帐和现金票据,坚决取消存折存款。

第十条 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协会会长)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应及时在会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协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加篇 小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一、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和收费标准,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从经费角度上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按期上报,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三)、按照勤俭建校,勤俭办事的原则,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经费使用效果,发现浪费现象,及时向领导提出改进措施。

(四)、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xxx》,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五)、按月做好经费分类帐,了解和掌握专项经费的情况。

二、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方针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执行单位预算计划。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教育事业计划的圆满完成。

(二)、遵守各项收入制度和收费标准,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以及财务工作规范办理各种收付款业务。

(三)、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投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单相符帐表相符。

(四)、根据核算中心的规定,及时正确交接原始凭证。

(五)、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xxx》,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财务管理制度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xxx规制度,会计、出纳必须持证上岗,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出纳都必须自觉执行《xxx》和各项财务规定。

二、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册、报表与财务档案资料,并及时立卷归档。

三、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仔细审核每张收据,力争每笔业务均符合财务收支标准。

四、支票及财务专用章由专人分别保管,即安全又牵制。

五、按规定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及预算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字有根据,报表及时准确,情况真实可靠。

六、参与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合理使用资金,节约使用资金,检查资金使用效果,检查报销票据是否符合财务要求。

七、对各项收入,及时定额入账,合理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分清资金渠道,费用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八、物品的采购须统一编制采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再行采购,财务会计对审批的采购计划和采购实物清单及购物发票进行审核。属于控购审批的物品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九、急用物品的采购须由使用人申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经批准购买的物品由总务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派人采购并予核定其价格。

十、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均由财务会计购买并保管。出纳存放未使用的转账支票不得超过五张,存放未使用的现金支票不得超过一张。财务会计负责随时检查支票使用情况。因公使用支票和现金凭用款申请单报经领导批准,方可在财务部门办理规定的借用支票和借款手续。个人一律不得借用公款。

十一、因公需借支的现金数额较大时,借款人应提前一天向财务部门打招呼,财务部门到银行支取现金须经财务主管签字批准。

十二、查阅、借阅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由查阅、借阅人写出查阅、借阅的理由和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帮助查阅,不得随意带出室外。

十三、上级财务检查调用会计档案,财务账目及相关资料须经财务主管批准,由财务人员经手办理,并做好登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财务资料。

十四、财务主管、财务会计和出纳应相互监督,共同把关,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规定。

十五、自觉接受和配合物价、审计、税收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报告财务工作情况。

附加篇 小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xxx》及国家财务管理有关法规,结合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工作要求

第二条 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抵制一切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确保各类资金不受损失。

(二)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全面、正确、及时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三)经常开展资金使用效果分析,全面、正确、及时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发现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财务计划的顺利执行。

(四)合理支配和使用资金,努力降低成本,促进单位在各环节厉行节约,减少损失浪费。

(五)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六)财会人员及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xxx》,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牢固树立廉洁自律的思想,努力发挥单位资金效益,为单位经济发展理好财、用好财。

第三条 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预算),并严格执行,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金。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三)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做好结算工作。

(四)按照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果,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严格遵守、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制止一切违规违纪行为。

(七)为了保障会计人员能够更好的履行其职责,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科室、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有权参与编制本单位计划、预算,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与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情况;有权要求有关科室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制度、计划和预算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规违纪的经济活动,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支持和配合会计人员的工作,确保会计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 会计核算的要求:

(一)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据取得可靠的凭据进行核算,形成符合标准的会计信息,体现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会计核算应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体现会计核算的合法性。

(三)会计对单位不同时期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在处理方法上保持一致,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和相互可比。

第五条 凭证管理的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此外,原始凭证一般还要载明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

(二)原始凭证填制要求: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顺序使用。原始凭证填制的附加要求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三)记账凭证必须具备的要素: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3.经济业务的

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及金额;

5.记账符号;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四)记账凭证填制要求:

审核无误,内容完整,分类正确,连续编号。记账凭证填制的具体要求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五)会计凭证的书写: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合。

(六)会计凭证的保管:

1.会计凭证的传递应以安全、及时、准确和完整为主要依据,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会计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字或盖章。

(七)记账凭证采用通用式记账凭证进行核算。

第六条 账簿管理的要求: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为依据,从单位的业务需要出发进行会计账簿设置。具体设置要求参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二)会计账簿登记应做到:准确完整,注明记账符号,书写留空,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特殊记账使用红墨水,顺序连续登记,结出余额,过次承前。

(三)总账登记可以直接根据各种记账凭证汇总表或科目汇总表进行登记。

(四)日记账的登记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随时按顺序逐笔登记,最少每天登记一次,并做到日清月结。

(五)填制会计凭证或登记账簿发生的错误,一经发现应立即更正。常用更正错误的主要方法有划线更和红字更两种。

(六)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七)结账就是在把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计算并记录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结账的程序及方法是: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期末余额。

3.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

第七条 其他:

(一)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会计核算以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根据单位性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会计科目。

(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五)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六)会计报表根据单位性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采用统一的报表格式。

第八条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爱岗敬业。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会计知识和业务技术。

(二)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依法把关守口,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三)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xxx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敢于抵制歪风邪气。

(四)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

(五)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业务管理情况,努力为单位生产和经营服好务。

(六)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会计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得信口吐露,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计划管理

(一)管理处各项财务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确保重点”的原则。年初根据上级安排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由计划财务科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处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二)各项费用支出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科室)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处审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经费包干计划,严禁超计划支出。

(三)各项业务支出计划由科室提出,经管理处处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各项支出坚持集体决策。计划财务科按支出计划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无计划、超计划及其他特殊开支须经处长审批。站(队、所)、公司开支经负责人审核后报账。

(五)基层单位应制定年度经费支出计划,经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计划财务科按各单位开支计划按月核拨经费,不得超支超报。

(六)各单位购买超过500元的设备及低值易耗品必须报送购置计划,经处务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现金管理

(一)各单位的现金收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二)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除保留银行核定的限额数外,收入全部存入银行,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不准坐支。现金支付,除了各类表彰奖励、现金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外,其他一切采购、劳务供应等不得直接用现金支付。

(三)出纳员收入现金,必须出具收款收据。支出现金,必须凭审核无误的合法原始单据;收付现金后,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并在当日入账,不准以借据抵现金不入账。

(四)各单位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五)收付现金的各种原始凭证,交会计人员整理,填制记账凭证。

(六)各单位库存现金如有长款或短款,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处理。

(七)各单位提取或交存大额现金时,需由两人以上陪同办理,必要时派专车接送,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

(八)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准将单位银行账户外借他人、外单位或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 往来款项管理

(一)往来账款的核算及管理: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二)往来账应以每一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到往来单位明确、记账清楚、余额准确、账表相符。

(三)建立往来款项责任制,实行催收制,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每月终了列出分户清单并进行核对,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及责任人催收或及时报账清算,防止产生坏账。

(四)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五)经批准后的坏账,计划财务科要建立备查登记簿,并以户设置档案,将经济合同或协议书、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文件、催款处理往来书信、发生业务的单据和会计结算凭据、往来明细账页复印件以及坏账申报批准书等各项资料归档保管。

(六)暂付款项须一事一付,一事一清,要按时清理结算,不能长期挂账。

(七)职工个人因公出差、购买办公用品或材料等进行公务活动时,不予借款,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任何人不准挪用和私自借用公款。

(八)往来款项年终前应清理完毕,编入本年决算;年终不能及时清理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并编制情况说明书。

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

(一)管理处票据包括:银行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水费发票、收据。

(二)票据使用范围

1.银行票据主要为支票和电汇凭证,主要用于银行结算资金。

2.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单位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

3.宁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用于向灌区用水户收取水费。

4.普通收款收据主要用于单位内部转账、非经营性收费使用。

5.从事经营活动收取款项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三)票据使用管理

1.计划财务科设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核发、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事项,设置专门的票据管理台账,按票据种类和使用单位如实记载领购、发出、使用、结存及核销等具体工作。

2.票据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票据,应加强保管,防止丢失。

3.各类票据在启用前仔细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或重号,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领购部门报告。在使用中如有填错的票据,必须全份完整保存备查。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备案。

4.必须按票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容和要求认真、仔细、完整填开票据。各类票据不得互相串用。票据填开人员与保管人员应分设。

5.各类票据必须按规定核销,如不按规定核销,由使用单位票据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6.对私自买卖、转让、转借、代开、偷盗、伪造、自行销毁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除给予处罚外,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7.使用后的票据存根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8.各类票据使用、销毁,都必须遵守银行、财政、税务部门颁布的票据管理办法和规定,接受银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9.银行票据管理应严格遵守银行关于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银行预留印鉴要分管;严禁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不准将支票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对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归档;稽核人员要定期检查支票购入使用及结存情况。

10.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严格遵守《宁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综)发〔20xx〕418号),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1.水费发票严格遵守《中华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开票收费时应加盖管理处发票专用章。

12.普通收款收据不得对外使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水费收缴管理

(一)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和水利厅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取水费必须坚持“收款开票、凭票供水”的原则,同时开具盖有管理处发票专用章的“宁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严禁未收款开票或收款后不开票的做法。水费发票只能用于收取水费,不得用于收取其他款项。

(三)管理处开设水费收缴集中账户,用水户缴纳水费须缴入水费集中户,单位不准以现金形式收取水费。

(四)用水户凭银行缴款凭据到供水单位开具供水发票。

(五)水费票据报账时须由主管业务负责人签字。

(六)用水户到泵站、渠道拉水或其他各类用途的供水,都要健全水费手续和管理制度,所收水费全部缴入水费集中户,严禁留作其他收入。

(七)收取的水费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不准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收取水费的单位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财务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红寺堡扬水管理处财务物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公司会计制度 篇十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xxx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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