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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制度二十篇

2022-04-27

物业管理制度二十篇

管理制度】导语,我们眼前所欣赏的此篇文章共有49639文字,由皮尤亚经心修改,上传于祈祷工作报告网!人员,读作【rén yuán】,汉语词汇。通常指受雇的人的整体(如在一个工厂、办公室或组织机构内),或者担任某种工作或某种职务的人。物业管理制度二十篇感谢大家一起阅览,希望能帮到你!

德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篇

德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收费行为,以及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位)的产权所有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综合管理服务;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以及维修、养护和维护等;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以及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等;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等保洁服务;

(五)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等绿化养护;

(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一笔计价收取。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负责全州物业服务收费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公布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第九条 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实行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物业使用人)承受能力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制定相应物业服务等级的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制定《德宏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划分和界定物业(住宅)类型,并向社会公布,以指导和规范全州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提供依据。

各县市制定、调整实行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转呈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依据《德宏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实行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最高上浮浮动幅度,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或调整。各县市执行的具体上浮幅度,由各县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状况、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超过州定最高上浮浮动幅度内核定。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督促、指导物业服务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房屋时,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在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应在房屋交付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收费地点及物业小区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之日起30日内,将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

(六)批准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

(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会议纪要;

(八)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须将合同样本、以及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确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提交物业所在地的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为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可在各等级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最高上浮20%。各物业服务小区具体执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业主大会,依据县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核定的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等级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德宏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评审考核办法确定。

物业服务等级的考核评定应以的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一个小区确定一个服务等级。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属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并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重新约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1)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协议,可以向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不高于20xx元的装修押金。装修押金只能在业主装修房屋时收取,不得提前收取。

(2)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检查验收,没有发生损坏房屋结构、外貌和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装修押金全额退还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

(3)装修造成房屋结构、外貌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物业使用人)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装修押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进行修复。房屋结构、外貌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押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修复后15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物业使用人);若押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修复后15日内补齐修复费用。

(4)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和价格清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5)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房屋装修企业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电梯增容费)或变相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修企业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者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清运成本、制作成本制定。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清运费。

第十九条 除按规定收取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者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配送、安装、维修、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重合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相分离,且双方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相分离,且双方没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

物业服务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或者因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区域,因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减免20%,差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购买物业或物业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8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依法提起诉讼。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委托单位应当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由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票据,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 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物业服务小区实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业,实施二次加压产生的运行费用,应按合理、公开的原则由受益人分摊,费用收支情况和分摊情况应单独列帐,定期公布。

物业服务小区未实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二次加压运行费。

电梯、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及一般维护(小修和养护)费用,应按合理、公开的原则由受益人分摊,费用收支情况和分摊情况应单独列帐,定期公布。

电梯、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及一般维护(小修和养护)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不得再另行收取该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购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服务收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自物业交付业主之日开始计收;按月计费,以一个季度或半年为一次交费时限。

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区域、同类别、同结构的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

(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 (车位)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以及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等经营活动。

经征得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得收益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自身购买所有的场地或者物业服务区域外的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业务经费。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研究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协商约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在保修期限内的,其维修养护费用由保修单位负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由所有受益的业主据实分摊。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实行出入证管理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车辆出入证和居住人员出入证(含IC卡等)。

车辆出入证应当根据业主实际拥有的车辆数核发,每户可免费核发两辆车辆的出入证(含IC卡等)。摩托车、电动车等不实行出入证管理。

居住人员出入证应当根据业主实际居住人员数核发,每户可免费核发三人的居住人员出入证(含IC卡等)。

出入证不得有出入的时间、次数、有效期等限制。业主申请多配置或者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以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在备案期间,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管理面积或者管理服务标准变化等情况,经双方协商需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对物业服务范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签收,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进行保险的,应当及时将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等有关单据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改善经营环境,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了业主委员会、自主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有权向当地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事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未实现社会化管理(即没有选聘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而是由本单位或者下属机构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等形式,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向职工进行说明,征得职工同意后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住宅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最低服务等级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一)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擅自制定属于指导价、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五)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的;

(六)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而实施收费的;

(八)不执行指导价、定价的其他价格行为,以及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月1日。

物业管理邀标书 第二篇

第二十一条 新建物业项目明显分割成多个区域,并且配套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各自配置的,可以确定为多个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以及用于销售的非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障制度,规范前期物业服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新建物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备案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经备案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具置和面积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并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前予以确定。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均为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最高不超过五百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

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有住宅和非住宅的,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新建住宅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非住宅物业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验,查验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 接手续;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20xx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重点:紧急事件处理 第四篇

紧急事件处理

一、紧急事件

(一)概念

物业管理紧急事件,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可能对服务对象,物业管理企业和公众产生危害,需要立即处理的事件。

(二)紧急事件的性质

(1)紧急事件能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以什么方式发生,发生的程度如何,均是难以预料的,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

(2)紧急事件的复杂性不仅表现在事件发生的原因相当复杂,还表现在事件发展变化也是相当复杂的。

(3)不论什么性质和规模的紧急事件,都会不同程度地给社区、企业和业主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伤害,危及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甚至威胁到人的生命和社会的和谐。

(4)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各种紧急事件的控制和利用能力也在不断提高。

(5)面对突如其来的、不可预见的紧急关头或困境,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以避免造成灾难和扩大损失。任何紧急事件都有潜伏、暴发、、缓解和消退的过程,抓住时机就可能有效地减少损失,面临紧急情况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响应、及时控制和及时处置。

物业管理企业在处理紧急事件的过程中,通过对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和处理策略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将更有助于有效地处理好紧急事件,降低物业管理风险。

二、处理紧急事件的要求

(1)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企业应尽可能努力控制事态的恶化和蔓延,把因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2)在发生紧急事件时,管理人员不能以消极、推脱甚至是回避的态度来对待,应主动出击,直面矛盾,及时处理。

(3)随着事件的不断发展、变化,对原订的预防措施或应对方案要能灵活运用,要能随各种环境与条件而有针对地提出有效的处理措施和方法。

(4)在紧急事件发生后应由一名管理人员做好统一的现场指挥,安排调度,以免出现“多头领导”,造成混乱。

(5)处理紧急事件应以不造成新的损失为前提,不能因急于处理,而不顾后果,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紧急事件的处理过程

紧急事件处理可以分为事先、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

(一)事先准备

1.成立紧急事件处理小组

紧急事件处理小组应由企业的高层决策者,公安部门、质量管理部门、技术部门领导及法律顾问等共同参加。

2.制订紧急事件备选方案

紧急事件处理工作小组必须细致地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订相应的行动计划,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小组就可按照应急计划立刻投入行动。对物业管理常见的紧急事件,不仅要准备预案,而且针对同一种类型的事件要制订两个以上预选方案。

3.制订紧急事件沟通计划

紧急事件控制的一个重要工作是沟通。沟通包括企业内部沟通和与外部沟通两个方面。

(二)事中控制

在发生紧急事件时,首先必须确认危机的类型和性质,立即启动相应行动计划;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协调指挥;应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化解事件可能造成的恶果;对涉及公众的紧急事件,应制订专人向外界发布信息,避免受到干扰,影响紧急事件的正常处理。

(三)事后处理

对于紧急事件的善后处理,一方面要考虑如何弥补损失和消除事件后遗症;另一方面,要总结紧急事件处理过程,评估应急方案的有效性,改进组织、制度和流程,提高企业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

四、典型紧急事件的处理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经常会面临的紧急事件有火警、气体燃料泄漏、电梯故障、噪声侵扰、电力故障、浸水漏水、高空坠物、交通意外、刑事案件和台风袭击等。

火警

(1)了解和确认起火位置、范围和程度;

(2)向公安消防机关;

(3)清理通道,准备迎接消防车入场;

(4)立即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抢救物质;

(5)组织义务消防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接近火场,用适当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

(6)及时封锁现场,直到有关方面到达为止。

典型试题: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 )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A、1

B、2

C、3

D、4

答案:a

解析: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我国地区级购物商场年营业额一般在()。

A.1—5亿元

B.5—10亿元

C.10—20亿元

D.30亿元以上

答案:A

20xx年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重点知识:社会群体及其特征 第五篇

社会群体及其特征

社会群体是社会赖以运行的基本结构要素,它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群体,泛指一切通过持续的社会互动或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并有着共同利益的人类集合体;狭义上的社会群体,是指由持续的、直接的交往联系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

社会群体的基本特征:社会群体是彼此能够产生相互联系的一群人,但并不是任何一群人都可以成为社会群体。这就是说,社会群体具有不同于一般人群的特征:

(1)群体成员具有经常性的社会互动。

(2)群体成员间具有直接、明确、持久的关系。

(3)群体成员具有共同的群体意识(即群体归属感)和规范。

(4)群体成员具有共同的行为期待与行动能力

物业保洁岗位职责 第六篇

物业保洁员岗位职责

一、保洁员要听从领导安排,服从工作安排,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及对工作认真负责。

二、上岗时着装整齐、统

一、规范,按标准完成各项任务。

三、对楼道保洁的具体要求:

1、楼道大理石地面每天用拖布擦一次,保持清洁。

2、楼道水泥台阶一周扫两次,擦一次;楼梯栏杆、扶手一周两次,一楼不锈钢扶手一天一

次;保持清洁干净。

3、电梯地面、四周壁、电梯门每天清擦一次,保持干净。

4、楼道玻璃窗一个月一次,各管道井门和对讲门半月一次。

5、楼道和单元门乱贴、乱画当日清理。

6、及时清理单元门外生活垃圾和散落垃圾。

7、楼道顶棚、墙壁一个月清扫一次。

8、楼顶一个季度清扫一次。

四、对庭院保洁的具体要求:

1、道路和硬铺地面每天清扫一次。

2、垃圾箱一天清理两次,不能让垃圾溢出来。

3、庭院卫生实行全天保洁,不断巡回保洁,始终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烟头,无果皮纸屑。

4、垃圾箱需要保持外表清洁、干净。

五、雨雪天及时对分管部位道路和硬铺地面积水、积雪进行清洁,小雪由庭院保洁员在雪后

两天内清理完毕,大雪组织集体清扫。

六、清洁工具个人保管,清洁工具不丢失、不送人、定时定量发放。

七、对公共设施跑、冒、滴、漏现象及楼梯间灯不亮,一经发现及时向接待中心报告。

八、为使以上各项条款得到充分落实,会有专门负责人对楼道和庭院卫生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并及时进行总结。

九、完成物业服务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保洁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保洁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保洁人员的服务质量,使小区整体卫生环境清新、整洁,特作以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工作守则及工作时间:

1、保洁人员需每日全面、细致的对卫生区域进行清扫、除尘。

2、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领导人员指挥、工服整洁、礼貌待人、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3、保洁员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

下午 (遇季节调整)

4、每月休息两天,轮留休息,一天只能一个人休息。

二、工作制度及标准细则:

1、保洁员上岗期间保持个人仪容仪表及个人卫生,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不大声喧哗,严禁与公司同事闲聊,工作期间不影响员工正常工作;穿工装上岗,保持工装整洁、干净。

2、按要求高质量完成自己的工作,所有共工作在安排后必须立即行动。

3、工作时间内保证按时上岗,不迟到,不早退。

4、按工作职责每日全面清扫。

5、每天要不定时的巡检,发现垃圾后马上收拾干净。

20xx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重点: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七篇

房地产抵押登记

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典型试题:

()是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前就参与物业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从物业管理服务的角度上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将来更好地满足业主使用的要求的行为。

A、前期物业管理

B、日常物业服务

C、物业管理要和开发同期介入

D、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

E.边际成本

答案:D

()是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前就参与物业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从物业管理服务的角度上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将来更好地满足业主使用的要求的行为。

A、前期物业管理

B、日常物业服务

C、物业管理要和开发同期介入

D、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

答案:d

20xx物业管理师《经营管理》知识 第八篇

20xx物业管理师《经营管理》知识

物业管理扭亏为盈秘诀

秘诀A:业主自治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共管式模式”

1991年,该公司在惜鉴国外同行经验的基础上,率先在天景花园推行由业主参与小区物业管理,成立了国内首家业主社团法人组织一一“业主管理委员会”。

秘诀B:“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模式

1994年公司率先在荔景大厦推出“酒店式服务”,安全员身着迎宾服装,使出入大厦的业主(来宾)感受到一种和谐、温馨、亲善、愉悦的人文气氛。

秘诀C:“无人化管理”模式

公司率先在万科城市花园营理处推行“无人化管理”。“无人化管理”可以简单用一个公式概括为:“无人化管理”=“智能化”+专业化服务程序。“无人化管理”不仅可以节省人力成本开支,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许多由于人与人之间接触所导致的矛盾。

秘诀D:“个性化管理服务”模式

在刚刚接手管理的万科地产开发的楼高160多米,被公认为国内并达国际水准的深圳超高层豪华住宅一一“万科俊园”,首次推出“个性化管理服务”管理新模武。个性化管理服务是一种新型管理服务模式:是对原有模式的延伸。作为一种服务模式,其宗旨不仅在于针对业主的某些个性需求策划一些特别的服务,重要的是改变一种管理服务与策划的观念与方法,开拓一种新的管理模式而不单单是提供一些服务项目,模式的建构是要建立一种个性化服务项目能动式的孵化机制,建立信息(包括业主需求信息)输入或服务输出的动态循环系统。

秘诀E:人才理念和顾客理念一一“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包括两方面:对顾客,强调“尊重顾客,善待顾客,让顾客满竞容是朋友”的原则,并明确提出“我们的使命是持续超越我们的顾客不断增长的期望。”对员工,公司秉承万科集团的人才理念一“人才是万科的资本”,提倡“员工第一”、“先有微笑的员工,后有微笑的顾客”,“健康丰盛的人生”等等。

秘诀F:共管式(业主自治与专业化服务相结合)

和“中国海外”同样齐名的,是“中国海外”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中海物业管理公司。在“中海物业”有这样一个量化标准:凡是“中海物业”管理的小区,大厦标准层墙面瓷砖使用白色纸巾擦拭60厘米长后,纸巾无污染。了解多了发现,“中海物业”还有一堆的量化标准:小区内绿地草坪高度保持在4一8厘米;道口岗亭保安员对进出车辆换证时间不超过20秒钟;维修组24小时上班,按听电话不超过3声,并在25分钟之内赶到现场一一“中海物业”作为香港上市公司的下属物业管理公司,充分掌握了港式物业管理的特点,并且还吸收了物业管理设备上现代化高效率的特点、日本式物业管理理程序严谨一丝不苟的精神、新加坡“共管式”的物业管理模式,“中海物业”毕竟是中国人办的公司,所以也十分准确地掌握中国国内物业xxx规及运作程序,能够恰当地处理物业管理中的各种问题。

秘诀G:经营理念一一运用创造性思维

公司理念体系中明确提出“争足够的利润支持公司的成长,并且提供实现公司其他目标的资源;同时,作为公民,在我们有经营业务的任何地区,都要成为对当地经济有贡献的社会财富,以尽我们对社会的义务”这一发展目标。

秘诀H:管理理念一一规范化宫理

1996年,公司顺利通过1S09002国际质量认证,是公司实施规范化宫理迈出的关键的一步。1999年,公司又率先在物业管理行业中执行“季度管理报告制度”,按季度公开管理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及费用,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公布各小区的管理费标准,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的透明度。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 第九篇

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解决老人上、下楼难的问题,新条例规定住宅物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

具体来说,对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级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并将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老旧住宅小 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确定。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主 要由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下面是条例全文

20xx年聊城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十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项目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城区(含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物业项目中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客服中心、档案资料室、行政人员办公室等)、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含工具物料保管室、值班人员备勤室等)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第三条物业服务用房由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服务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用途。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以上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少于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配置。

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核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二)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小区中心位置或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必须具备通风、采光条件,且应具备给水、排水、供电(强电、弱电)、通讯、卫生等设施正常使用功能。

(四)物业服务用房一般应当集中安排一处,最多不得超过两处;

(五)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设置在没有安装电梯的楼宇时,其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六)下列用房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1、设施设备用房;

2、门卫、技术层、设备层、净空高度低于2.6米的架空层、夹层以及楼梯间、、公共卫生间等用房;

3、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房屋;

4、不具有产权登记最小单元属性的用房;

5、其他不适宜物业管理的用房。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住建委提供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置、面积的规划审批图纸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预测绘报告书,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备案手续。

第七条房屋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查验物业服务用房备案手续,将物业服务用房记载于登记薄,且在楼盘表中标记为不得销售。

第八条房产测绘机构在进行物业项目建筑面积预、实测绘时,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注明其位置(幢、单元、层次等)和面积。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计入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将物业服务用房在房屋登记薄中予以单独记载,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薄形成关联。物业服务用房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交接验收。建设单位首先与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交接验收:

(一)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对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物业服务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存在问题的,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二)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1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移交情况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持物业服务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告证明,到市住建委物业主管科室办理移交备案。

第十一条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移交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承接查验资料。

第十二条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临时物业服务用房。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迭的,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交接验收。原物业管理企业逾期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市住建委物业主管科室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服务用房移交手续后,不再承担其维修、管理费用,但属于保修期内的维修、管理费用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用房的维修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各县(市)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第十一篇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中华共和国物权法》(20xx年)

20xx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20xx年)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xx年1月22日经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xx年2月25日予发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20xx)

20xx年6月8日中华共和国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xx年8月26日《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xx年)

已于20xx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12日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万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提供;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50%。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并在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时予以公示。

设区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位置,业主有权查询。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xx.06)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常务委员会 20xx年4月30日

第十七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除按照30万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提供;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50%。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xx年)

【颁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大会

【颁布日期】20xx-07-30

第二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5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下列相关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

于1999年3月30日由西安市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9年6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实。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需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管理用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有偿使用,其收入和经营用房的收入用于居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其他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出售或者改作他用。

《最高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3月23日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7号

第三条 除法律、xxx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最高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xx]8号,20xx年4月20日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 第十二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 业主:已经与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 业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一幢楼或者多幢楼划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来确认。

4、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便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便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可以意思自治来决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 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每建筑平方米一个投票权(邹律师:建议还是每套一个投票),但是无论如何,一名自然人业主的投票权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10%;对于业主是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的,如果法人之间存有关联关系,则全部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业主与法人业主所具有的投票权之和不得超过15%。(胡律师:此事可以由业主大会来决定;邹律师:业主大会自身如何无法达成一致性意见怎么办?)

6、 发起:30户业主联名可以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物业服务监督规则等文章以邮件的形式送至物业所有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发起人应当根据修改建议进行补充更正,但此等修改建议仅限一次。

7、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房屋共有的情形不限于夫妻,还包括与父母、子女和其他人共有的情形)如果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8、 银行开户: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当凭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9、 主体地位及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或仲裁,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无法承担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份额承担各自赔偿责任(但业主已经就某一事项明确与权利方约定了违约或赔偿责任的除外)。(陈律师:去门办理社团法人进行登记)(邹律师:不是法人)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0、 投票日:业主有权在投票日通过投票方式选择业委会成员;如果业主有约定的,投票日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以每年11月1日为投票日。(邹律师:选举日没有发票规定,应当规定业主大会在什么条件下怎么召开,非常不现实)

11、 选举公告: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合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十日张贴选举公告,选举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业主登记及资格、候选人登记及资格、投票日、投票地点。

12、 候选人介绍:各候选人可以向业主介绍自己的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当选后的工作目标与施实过程、无法完成目标时可以承担的责任,以使业主能够对候选人情况有所知情。

13、 行为责任:侵害业主对候选人知情权和对业委会成员选举权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处分,权利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到主张选举无效,并有权向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及负责主张民事赔偿,赔偿的标准以每个投票权5000元。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4、 定期业主大会: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由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合成立的临时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每年三月、六月、九月第三个周六九点为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

15、 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由20%或不少于三十名业主联名,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的费用由联名的业主承担,如果经过表决,可以全体业主分摊会议费用(列为业主委员会的支出项目)。

16、 临时业主大会的议题:社区内的突出性事件,针对业委会的某些工作或者决定提出质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能给业主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产生损害)。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17、 业委会备案: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收到的备案申请应当做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如果在发出邮件后三十天内没有收到不同意备案决定的,应当视为已经同意备案。

18、 法律责任:对于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说明;没有规定不同意备案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标准不低于业主购买贷款的利息(如规定,应明确计算办法)。(邹:主体资格的设立财产权、银行开户)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9、 业主公约: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要求,业主认为业主公约侵害自己利益的,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变更相关条款,业主委员会应当参与诉讼。(该条与业主应履行的义务矛盾,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 基本原则:建设单位不得选聘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所谓关联公司是指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可以由业主向提出确认之诉。建设单位选聘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业主可以提出撤销物业服务合同(该条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实际情况,建议删除)。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1、 临时公约:业主或者买受人对临时公约有不同建议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增加、修改、删除相应的条款,应当受理业主的请求(最后一句话删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22、 明示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没有明示业主临时公约,或者明示后未经业主同意又进行修改的,(其修改部分无效),并应当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最低赔偿金为每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1000元。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3、 民事责任:因为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协商承担,但是不得损害业主利益,损害业主利益的,每户业主的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24、 责任认定:建设单位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书面认可,即为擅自处分。

25、 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将其收益的两倍支付给业主作为赔偿金,每户业主的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26、 责任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没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记录的,视为可以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27、 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业主的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臵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28、 企业数量: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数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个综合性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聘请多个专业性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29、 合同内容: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说明的内容,应当按照有益于业主的原则,求予以确认。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 民事责任: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最低赔偿额为三千元;致人死亡的,最低赔偿金为十万元。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31、 交接程序: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直接与前一任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交接。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32、 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其因此所得收入的两倍,没有收入的或者收入难以计算的,则向每户业主支付赔偿金不少于一千元。(同时恢复原来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33、 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业主最低赔偿金不少于三千元。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4、 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颁布之前,或业主与物业公司均认为可以不采用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均认为可以不采用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可以自行确定服务价格。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5、 业主委员会可以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但应当放于业主委员会开设的银行帐号上,任何业主均有权查阅银行帐号的资金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36、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上公布,对于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应当在三天内予以书面回复;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37、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8、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接收委托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存放于业主委员会的帐户上,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转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39、 民事责任:(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前条规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最低赔偿金为二千元。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

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40、 民事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违反前条规定的, 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资料移交:应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而没有移交的,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改正,改正之前,应当每天向业主支付(合同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赔偿金。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42、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没收违法所得或获得的罚款的50%,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则由全体业主按比例分配;拒不没收或者处罚的,或者拒不移交的,业主或者业委会可以向提起诉讼请求。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罚款用于支持业主委员会工作,全部罚款应当专户保管帐务公开,任何人均可以进行查阅。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4、 维修资金: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属于侵占(犯)业主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均有权就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提起诉讼;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参与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在专项维修资金追回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堑付;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臵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起诉。

(五)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xxx处罚。

(六)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七)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客服个人工作岗位职责2022 第十三篇

1、监管、巡查所管辖区域内各项安全隐患,及时有效上报及跟进;

2、负责及跟进租户报修、投诉、回访;

3、物业费的收缴、催缴工作及来访人员管理;

4、负责租户资料收集及日常维护工作。

物业客服个人工作岗位职责2

1、负责管理责任区域清洁、绿化、治安、维修、接待、回访等项服务工作;

2、负责派发缴费通知单、物业服务费催缴,张贴各种通知、告示和宣传资料等;

3、负责接待及处理业主咨询、投诉工作,并定期进行回访;

4、负责为业主办理入主、装修手续;

5、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物业客服个人工作岗位职责3

1、 处理日常服务、管理事务、受理及跟进业户的重大投诉并对物业经理负责;

2、 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楼宇和公共场所及设施的巡查、整改跟进工作;

3、 指导下属办理小区业户的入伙、装修手续;

4、 对二次进行装修初批及对业户装修进行监管,对违例装修进行制止、劝谕及督促业户整改;

5、 负责管辖范围内遗留工程问题的跟进工作,并定期将情况汇总、分析。

物业客服个人工作岗位职责4

1、熟悉物业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及其客户情况,物业结构;

2、负责办理业主的入住以及客户装修申办手续;

3、负责业主档案、装修档案、服务中心档案的管理;

4、负责物业的钥匙管理工作及空置房、公共场地等的监管;

5、按时组织开展向客户收取/催缴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工作;

6、负责客户投诉、跟进、记录及统计总结;

7、定期组织项目内的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工作,包括统计、汇总、整改和跟踪整个流程;

8、负责编制项目文化活动,节庆布置计划和组织实施;

9、负责本部门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物业客服个人工作岗位职责5

1、客户服务中心日常运作和管理,包括与业户的联络沟通及对内各部门协调工作;

2、熟悉小区交楼流程,建立完善的业户档案,保持与业户之间的沟通;

3、负责业户来电来访投诉等工作,了解交楼后售后维修的工作流程,并收集掌握所有记录,记录报修情况和服务质量,及时做好回访、跟踪、检查工作;

4、负责督促催缴业户物业管理费和做好收缴统计分析工作;

5、处理业户装修方案的审批工作及办理交楼手续、检查违章及违法装修;

6、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及运行质量的检查,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管理制度,督促业户遵照执行;

7、负责对公共区域的定期巡视,及时跟进处理相关问题;

物业客服个人工作岗位职责6

一、 负责客户进驻、装修手续的办理,客户商铺及设施、公共设施等工程维修接待、下单安排、跟踪和回访工作。

二、 负责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日常客户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三、根据计划财务部提供的相关数据公布收支情况,及时向客户通知收取及催缴相关物业租金及管理费用等。

四、 负责内部行政事务、文档的管理。

五、 在公司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各项有偿/无服务。

物业客服个人工作岗位职责7

1、 负责建立健全部门的相关制度及流程,对不适宜的流程、制度及时修订;

2、 负责组织、安排客服部的各项工作,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外包服务沟通会,提出问题及改进意见,并负责改进工作及落实;

3、 负责辖区物业的清洁、绿化、租摆等现场环境管理工作及外包服务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不合格情况进行评判,并跟进改进结果;

4、 负责客户投诉接待、受理、跟进处理、反馈、回访工作,对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利益的投诉须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5、 执行物业巡查,巡查范围包括物业设施运行、安保、清洁、租摆、绿化、电梯服务、员工仪表、纪律及工作表现等,并跟进整改;

6、 负责培训及提高部门人员文化素养、工作能力及业务技能;负责部门员工的考核及任免工作;负责园区所需物资的补充;

7、 合理控制部门费用成本;

8、 负责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物品需求计划等保证计划落实执行及成本的有效控制;

9、 负责编制项目半年度满意度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10、负责各租户费用的崔收工作;

11、负责部门资产管理及统计工作;

12、上级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务。

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篇

青发改价格[20xx]9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相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根据《中华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青海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或按照当地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对特定住宅小区内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住宅物业服务原则上实行星级物业服务(共5个等级)。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相对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实施所有5个级别星级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为暂定和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实施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服务。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以及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星级相对应,由市(州)或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物业服务发展水平、物业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相应服务等级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自行管理形式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管理服务方式和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予以约定。

第七条 实行指导价以外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和收费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成本等进行评定。

第八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建设单位应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星级,以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的服务星级、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与《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的内容

第十一条 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等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人员费用。包括管理和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二)共有部位和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费用,公共区域(含楼道)用水用电等。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维修费。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包括保持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垃圾处理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监控设备和器材装备费用。

(六)办公费用。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在物业服务项目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年限分摊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的普通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用为准。

(九)其它费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十)法定税费。

(十一)合理利润。

第十二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已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等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之外,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电梯运行费、卫生费、公共区域用水用电公摊、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相关费用未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共区域内因跑冒滴漏造成的水电差损由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可据实收取,但须向业主及时公布差损及分担情况。

第十五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空置房产,房屋装饰装修后,业主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入住使用,且水、电等计量度数未发生变化的;或者房屋未装饰装修,且水、电等计量度数未发生变化,同时未堆放物品的,当期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70%计收,但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减免物业费的书面申请,约定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针对业主提供的非强制性、个性化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主确定服务价格。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有偿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营所得收益为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四章 停车服务及收费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停车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阶段及停车场地类型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条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由市(州)或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停车物业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经同级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已出售、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专属停车位、,其业主应当缴纳停车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专有部分占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协商确定,也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并约定。专属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包括:、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照明、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未出售、车位的停车服务或承租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行指导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并约定,也可单独约定。

第二十二条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用于停车服务,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停车收费实行指导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停车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收取的停车服务费作为全体业主共有资产,收益分配和用途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停车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向业主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自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并应向有管辖权的价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该小区物业星级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停车物业服务费标准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向小区业主收取费用时,应当出具相应凭据;费用收取、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公示,合同未明确的,应当于每年2月前公布上一年度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同时具有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就物业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实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有关事项、定期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星级服务标准要求的,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双方共同认可,当年物业服务费可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本地区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评定服务质量及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本级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共商业区、写字楼、办公楼、宾馆饭店、工业厂房等物业服务可参照普通商品住宅物业实行星级物业服务制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四条 普通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协商,可继续执行原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计价格〔20xx〕102号)同时废止。

20xx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考点解析:第一章 第十五篇

第二节 弹性理论

在局部均衡价格理论中,我们讨论了价格与商品的需求量、商品的供给量之间的关系。我们知道,需求量与商品自身的价格反方向变化。对于一般商品而言,供给量与商品自身的价格同方向变化。从数学分析的角度来看,若令需求量函数D=f(P),供给函数S=g(p),则fˊ(p)<0,gˊ(p)>0。但是,仅仅了解fˊ(p)<0与gˊ(p)>0还不足以精确地分析价格与需求量、价格与供给量之间的关系。不同商品需求量或供给量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也不能用fˊ(p),或gˊ(p)进行比较,因为两种商品的量纲通常是不一样的,即使量纲相同,将函数的导数用于比较商品需求量或供给量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也是不妥的。

不仅不同性质的商品其需求量对于价格变动的敏感程度不同,即使同一商品在不同的价格下需求量对于价格变动的敏感程度也不一样。不少商品在价格水平较高时,需求的价格弹性较高,而在价格水平乎较低时,需求的价格弹性则比较低。所以,我们要选择一种较好的方法比较需求量或供给量对于价格变动的反应敏感度。经济学中弹性的概念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本节将简要地阐述一下有关商品的需求弹性和商品的供给弹性等基本知识。

一、需求弹性

需求弹性是指由于影响需求的诸因素发生变化后,需求量做出反应的程度。从理论上分析,可以对影响需求的任何变量的弹性进行考察,但由于其中一些因素难以量化,因此通常考察的为需求的价格弹性、需求的交叉弹性和需求的收入弹性。而需求的价格弹性具有代表性,因此我们仅讨论需求的价格弹性,并按通常习惯称之为需求弹性。

各种商品的需求弹性是不同的,通常用需求弹性系数来表示需求弹性的大小。需求弹性系数是需求量变动率与价格变动率的比值。以Ed表示需求弹性系数,以△Q/Q表示需求量变动率。以△p/p表示价格变动率,则需求弹性系数的一般公式。

(一)理解需求弹性和需求弹性系数的要点

1.需求弹性是指价格变动所引起的需求量变动的程度,即需求量变动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价格是自变量,需求量是因变量。

2.需求弹性系数是指需求量变动率与价格变动率的比值,而不是需求量变动绝对量与价格变动绝对量的比值,这样可以排除计量单位的影响。

3.需求弹性系数的数值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这取决于有关两个变量的变动方向。若它们同方向变动,则Ed为正值;反之,Ed为负值。实际运用时,为方便起见一般都取其绝对值,Ed的绝对值表示变动程度的大小。

4.同一条需求曲线上不同点的需求弹性系数大小并不一定相同。

(二)需求弹性的分类范围

一般情况下,不同类商品的需求弹性也是不同的,为了揭示某种商品及其在某一价格的弹性高低,通常根据需求弹性系数大小进行分类:

1.|Ed|=0,表明无论价格如何变动,需求量都固定不变,始终有△Q=0,需求曲线是一条与横轴垂直的线,此时称需求完全无弹性,或称需求弹性为零。

2.|Ed|=∞,表明在价格既定的条件下,需求量是无限的,需求曲线为一条与横轴平行的直线。此时称需求有完全弹性。

3.|Ed|=1,表明价格每提高(或降低)一定比率,则需求量相应减少(或增加)相同的比率,需求曲线为一条正双曲线,此时称需求为单一弹性。

4.|Ed|>1,在表明价格每提高(或降低)一定比率,则需求量相应减少(或增加)更大的比率,需求曲线比较平坦,此时称需求富有弹性。

5.0<|Ed|<1,在表明需求量变动比率的绝对值小与价格变动比率的绝对值,需求曲线比较陡峭,此时称需求缺乏弹性。

(三)影响需求弹性的主要因素

1.商品的替代品数目和可替代程度

一般而言,如果某种商品的替代品数目很多,则该商品的需求很可能是富有弹性的。因为若该商品价格上涨(或下降),消费者就会减少(或增加)对该商品的购买量,而增加(或减少)对该商品替代品的购买量。因此,把一种商品的范围限定的越窄,它的替代品越多,需求弹性也越大。如某开发商新开发的多层砖混结构商品住宅,它的替代品则包括其他开发商新开发的各种各样的商品住宅(其他结构的多层、低层或高层商品住宅),以及市场上流通的各种商品住宅。但若所指的商品是开发商新开发的商品住宅,而其替代品为市场上流通的其他非新开发的商品住宅,所以前者的需求弹性大与后者。另一方面,如果某种商品有完全相近的替代品,则该商品的需求可能有完全弹性。如果开发商在某地段新开发的商品住宅,而其他多个开发商在该地段也有足够多的新开发出的类似商品住宅,则该开发商只能按既定价格卖出它所愿意出售的商品住宅,若他试图提高价格出售其商品住宅,则消费者会选择购买其他开发商新开发出的完全替代品。这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房地产估价中的替代原理。

2.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程度以及商品在消费者家庭预算中所占的比例

若商品是家庭生活的必需品,如柴、米、油、盐等,则它们的需求弹性通常很小,因为无论这些商品是否涨价,消费者都必须购买,而且它们在家庭开支中所占的比例也不大,因此它们价格的涨跌对每个家庭需求的影响都很小。同时,商品为奢侈品,则通常可有可无,因此需求弹性相对较大。同时,商品在消费者家庭预算支出中占的比例也影响到它们的需求弹性。对于那些占家庭支出比例较大的商品,如果它们的价格上涨,则对消费者的生活影响较大,因而需求量必然减少很多,所以它们的需求弹性也较大;反之则需求弹性相对较小。

3.商品本身用途的多用性

某种商品的用途越多,其需求弹性越大。因为用途越多的商品其价格发生变化时,会从多种途径影响到对他的需求。

4.商品的耐用程度

商品越是耐用,需求弹性越小。因为消费者一旦购买耐用品,即使它们的价格下降,消费者也不会在短期内重新购置。

5.时间的长短

需求弹性是时间的函数,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一般而言,时间越长,消费者和厂商越容易找到新的替代品,因而需求也越有弹性。

(四)需求的点弹性系数

前面定义的需求弹性系数是根据需求曲线上两个点所代表的价格及其相应需求量的变化计算得出的,它代表的是需求曲线上两个点之间的一段弧弹性。而需求的点弹性系数(用E表示)是指需求曲线上任一点的弹性系数,它可以根据弧弹性系数的方法再求极限。

(五)需求弹性与消费者支出(或销售者收入)之间的关系

若某种商品的需求富有弹性,则价格与消费者支出呈反方向变动。当价格上升时,消费者支出减少(或销售者收入减少);当价格下降时,消费者支出增加(或销售者收入增加)。

若某种商品的需求为单一弹性,即价格升(降)的百分率与需求减(增)的百分率相等,此时价格P与需求量Q的乘积为定值,因此价格变化与消费者支出(或销售者收入)无关。

若某种商品的需求缺乏弹性,则价格与消费者支出呈同方向变动。当价格上升时,消费者支出增加(或销售者收入增加);当价格下降时,消费者支出减少(或销售者收入减少)。

二、供给弹性

供给弹性是指由于影响供给的因素发生变化后,供给量做出反应的程度。一般考察的是供给的价格弹性,通常用供给价格弹性系数来表示价格变动引起供给量变动的程度。供给价格弹性系数是供给量变动率与价格变动率的比值,以Es表示。以△Q/Q表示供给量变动率。以△p/p表示价格变动率。

(一)理解供给价格弹性和供给价格弹性系数的要点

(1)供给价格弹性是指价格变动所引起的供给量变动的程度,即供给量变动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价格是自变量,供给量是因变量。

(2)供给价格弹性系数是供给量变动率与价格变动率的比值,而不是供给量变动绝对量与价格变动绝对量的比值。

(3)供给价格弹性系数的数值一般都为正值,反映了供给量与价格同方向变动的供给规律,E的值表示变动程度的大小。

(4)一条供给曲线上不同点的供给价格弹性系数大小并不一定相同。

(二)供给价格弹性的分类

一般情况下,不同的商品其供给价格弹性也是不同的,为了揭示某种商品及其在某一价格的弹性高低,通常根据供给价格弹性系数的大小进行分类:

(1)Es=0,这表明无论价格如何变动,供给量都固定变动,始终有△Q=0如以价格为纵坐标,供给量为横坐标(以下同),则供给曲线是一条与横轴垂直的线。此时称供给完全无弹性,或称供给价格弹性为零。

(2)Es=∞表明在价格既定的条件下,供给量是无限的,供给曲线为一条与横轴平行的直线。此时称供给价格弹性无穷大,或称供给有完全弹性。

(3)Es=1,表明价格每提高(或降低)一定比率,则供给量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同比率,此时称供给为单一弹性。对于点弹性而言,则表明过该点作供给曲线的切线必通过坐标原点。若供给曲线是以坐标原点为起点的一条直线,则该供给曲线上任一点的价格弹性系数都是1。

(4)Es>1,这表明价格每提高(或降低)一定比率,则供给量相应增加(或减少)更大的比率,供给曲线比较平坦,此时称供给富有弹性。

(5)0

(三)影响供给价格弹性的主要因素

与需求弹性有所不同,影响供给价格弹性大小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厂商供应能力和产品生产周期方面考虑,时期长短是决定供给价格弹性大小的主要因素;二是从厂商生产产品的成本方面考虑,由于厂商供给一定量产品所要求的售价取决于产品的成本,所以产品的成本状况决定供给价格弹性的大小。

在很短的时间内,厂商能够提供给市场的产品量,仅限于已生产的产品存量,供给量无法随价格变动而变动,因此供给价格弹性为零。同样,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产品,即使价格上涨,在极短时期内也无法形成现实供给,因而影响供给价格弹性。如房地产建设周期一般较长,所以通常采用预售的办法形成现实供给,从而增加供给价格弹性。在短期内,厂商可通过利用现有固定资产而增加可变生产要素来扩大产量。在长期,各厂商则通过调整生产能力来扩大生规模,同时,价格引导资源流向的作用,加工及价格弹性增加,从而形成极短时期、短期、以及长期三种不同的供给曲线。

物业质检员岗位职责 第十六篇

1、物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维护,各物业服务品质监督;

2、客户满意度评价及监督,管理评审,协助物业建立及其管理体系;

3、负责监检各部门日常工作,符合质量标准;

4、负责落实本项目各项创优达标工作,协助经理实施;

5、协助物业总经理开展客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6、负责小区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理要求的现象,及时纠正。

物业前台接待岗位职责 第十七篇

1.接待顾客咨询和投诉,接听顾客的咨询和投诉电话,解答顾客的咨询和投诉,并做好记录,及时将需处理的问题知会相关人员,跟踪处理结果。

2.按照体系文件要求,为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指导住户规范填写入住资料,定期将资料整理、核对、登记后交资料室存档。

3.负责办理住户装修手续,按规定收集相关资料,严格审核装修施工队的资格和装修工人的有效证件,办理《装修许可证》和《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并作好记录。

4.负责邮件、文件收发登记。

5.每月向部门主管汇报当月工作情况,定时与同事进行业务交流。

6.负责管理处维修及服务回访,及时将回访情况详细记录。

7.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简单物业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第十八篇

1、在公司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服务管理中心内部管理、业户服务、房屋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保养、保安服务、保洁服务、应急处理及特约服务等工作。

2、组织拟制、审核和贯彻小区管理服务的工作计划和作业文件。

3、负责小区管理服务的质量控制和费用控制。

4、负责协调与业委会、供应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及有关专业公司之间的关系。

5、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房屋接管验收和交付流程、设施设备管理及服务知识;

6、物业费收缴任务分解及执行工作。

物业公司管理主管个人职责 第十九篇

1.负责协助运营项目和新交付项的日物业管理,组织制定工作计划;

2.负责对新项目物业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及时发现管理上的不足,进行调整;

3.供应商管理现场进行服务意识和行为模式的培训,提升团队专业化程度;

4.负责落实项目物业内部管理、公寓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保养、秩序维护服务、环境保洁服务、应急处置等工作;

5.熟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并能予以妥善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十篇

创新物业管理  构建和谐家园 

xx物业公司创建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 

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xx公司成立于x年x月,隶属于xx公司,是xx的国营企业,具有x级物业管理资质、集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绿化美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企业。xx公司为打造服务品牌,树立“高标准、严要求、创精品、赢信誉”的企业理念,努力争创“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 

一、情况介绍 

20xx年起,我们分三批开始进行xx小区一、二、三期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管理的类型有住宅楼、商服、,管理的建筑面积达xx万平方米,总户数为xx户,小区内各种配套设施齐全。 

xx物业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为主,以服务为本,推行人性化和亲情式服务,做到有需求就有服务,深化服务内涵。为了培育员工超前的从业意识与竞争意识,物业公司先后举办了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物业管理培训班,通过系统的讲解与培训,使广大员工都掌握了最先进的物业管理经验和管理理念。 

二、管理人员 

xx物业公司现有员工xx人,其中国企职工xx人,具有中级职称的xx人,初级职称的x人,大专以上学历的xx人,其他员工也是由专业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物业公司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严格有序,机关下设四个办,基层设有三个物业处、两个队、一个中心;

分别针对综合事务处理、服务质量管理,对外业务拓展、社区安全预防、社区房屋设备修缮等各种工作。 

(1)维修管理:主要负责业主的报修工作;

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养护,保证其正常运行,主要包括3个广场,29套健身器材、186盏主路灯、224盏庭院灯、21组一拖四座椅、206套垃圾箱、28个垃圾桶和15个玻璃钢苹果椅的巡修工作;

42座给水井、16座消防井、538座污排井、110座雨排井、196户商服公共部分及住宅楼公共部分的日常维修工作。 

在维修服务中,我们始终坚持在“快”字上下功夫,为此程宇物业公司确定了“四快一规范”的维修服务方法,即报修派工快,接报员在接到报修电话后5分钟内,发出派工单;

到达现场快,维修人员在10分钟内达到现场;

处理问题快,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高速度、高标准的完成维修任务;

回访用户快,当维修人员返回派工单时,报修员迅速回访,并将业主意见及时反馈。 

(2)安保管理:在小区的安全保卫上,我们以“严”为中心,从严格要求秩序维护员入手,严把门岗关,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认真检查;

严把巡逻关,秩序维护员实行全天候24小时巡逻;

严把检查关,定期拉网式检查,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 

小区的安防配套设施分为硬件和软件两大系统,其中硬件部分共有三种:背景音乐、可视对讲、全景监控;

软件部分为专业化的公共秩序维护员全天候执勤。小区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在各门口设有门岗,对来往车辆进行严格的排查。 

在小区的消防方面,我们不仅完善了消防管理体系,配备了足够的灭火器,还在大庆市消防大队的指导下,开展了主题为“社区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多次聘请消防大队的教员来小区做消防教育。 

(3)保洁服务管理:主要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主要包括29套健身器材的清洁,196户商服门前的保洁,57栋楼的楼前道路保洁,280个单元内的清洁,9座凉亭的保洁,206套垃圾箱的保洁,28个垃圾桶的保洁。 

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我们根据老楼区的特点,在保洁工作中,重点突出一个“净”字,即道路净,楼道净,草地、设施净;

为此我们制定了保洁工作标准,按规定对保洁员现场培训,通过实际操作与练习,使保洁员掌握了保洁最基本的常识及规范;

保洁班组之间互相监督,并设立了评比牌,每周评选出最佳班组。通过评比活动,极大增强了全员的物业管理意识,使小区道路、楼梯间、草坪和公共设施等达到了人过洁净的标准,整个小区面貌焕然一新。 

(4)客户服务管理:在客户服务上,我们以“细”为基础,制定了详细的行为规范,要求客户服务人员,报修内容询问“细”、维修项目记录“细”,并将报修内容及时记录到微机中,方便日后的查找;

同时,我们还从员工的着装整洁,标志的佩戴,仪态自然,规范用语等方面入手,极大的提高了客服人员的整体素质及形象。 

(5)用户回访管理:我们主要突出一个“实”字,在规范化承诺服务中,我们建立了用户回访制度,实心实意的对待每一件事情,实实在在的解决每一个问题,拉近用户和我们的距离,用户有不顺心的问题,我们认真去处理,达到排忧解难,通过回访,让大家认识到我们是用户的贴心人。 

、配套设施 

xx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配套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有幼儿园,地上和地下停车场,会馆内有健身房、台球室、棋牌室等娱乐场所;

整个小区内实施24小时安保监控,地上、地下监控系统,消防自动系统,每户均有可视对讲系统,为业主带来了安全保障。 

四、公用设施设备及房屋维修管理 

在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上,我们严格按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标准来管理指导作业,建立了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保养,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由于我们的小区是xx地产开发较早的小区,用百姓的话是老楼区,一些公共设施老化、损坏、缺少严重,我们每年都对易损的设施进行维护、更换,以适应于业主生活、活动的需要,特别是在争创“国家级示范小区”的活动中,我们筹措资金百万元,为小区修建了广场300平方米,新修道路1400平方米,增设了凉亭4个,粉刷楼道40多个,增设座椅30套,更换各种指示牌、标牌40多个,补栽花草800平方米,栽果树1000多棵,把小区打扮的美丽、温馨,我们按原则逐步完善广大业主的生活需求,逐年都有一个新的课题,还要保证少花钱多办事,让小区永远处于一个提升的状态。 

五、精神文明建设 

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是我们的一大特点,我们一直以“业主满意的微笑,就是我们最大的成功”作为我们xx物业公司的宗旨,“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永远是我们程宇物业追求的目标,在奔着这个目标前进的同时,我们先后和社区委员会联合组织开展了庆新年春节晚会、“三八节”主题社区活动、拔河比赛、广场露天电影周、摄影展、歌舞表演、广场文化节等多项活动,吸引了大量的业主,更使物业和业主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 

各位领导,以上是我们xx物业公司创建国家住宅小区的一些做法和措施,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各位专家、各位领导的要求还有些差距,我们一定要借这次检查的机会,继续完善,力争全面达到创建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的标准,为打造国家一流物业管理企业而不懈努力。 

我们深知物业管理是一项细致的服务性工作,服务无止境,业主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我们将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

以业主满意为目的;

用xx精神、xx精神抓建设、带队伍,不断凝聚团队的力量,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不断寻求更高的服务标准;

使我们服务的小区更加优雅、温馨、宁静、和谐。十分感谢诸位领导莅临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指导工作,恳请各位领导对xx物业公司存在的不足之处给予批评指导,以便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服务于业主、服务于社会、使我们的工作更上一层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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