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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研究十六篇

2022-05-13

试论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研究十六篇

管理制度】导语,我们眼前所阅读的这篇文章共有37664文字,由华南兴精心厘正后,发表到祈祷工作报告网!学籍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一般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处理,鉴定,考勤,纪律教育,奖励、处分。试论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研究倘若你对这文章感觉哪里不好,可以发表分享给大家!

试论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研究 第一篇

论文关键词:网络教育 学籍管理 管理质量

论文摘 要: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学生是否能如期毕业,其管理过程贯穿于学生入学、日常教学管理、毕业环节等,是学校最终“产品”的出口。旨在通过对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籍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对现阶段学籍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进而加强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化,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效率,以达到促成教学管理过程质量的提高。?

一、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籍管理现状

1.学籍管理制度现状

现行的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籍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共和国教育法》、《中华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条例对在校生入学注册、教学管理、毕业等过程进行学籍管理,其制度不太完善、力度略显不足,有很多规定针对普通高校学生,不适应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籍管理等诸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指导性较差。由于网络教育学籍管理日常工作流程的复杂程度导致制度执行不严、管理随意性较大等现象常有发生。

2.日常工作复杂性

任何一种教育形式,其管理均包括招生、计划、学籍这三大模块。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学籍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很多问题往往可以追溯到招生和计划环节,而这一系列的问题大多会集中在学生毕业环节才发现,因此常常给学籍管理造成被动局面。学籍管理工作本身还包括新生建籍和信息核对、学籍异动、在校生注册、毕业生图像采集、毕业审核、学位审核、各类统计数据等七大环节,每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可能牵扯之后的若干个环节。现阶段由于网络教育学生分布情况以及生源大部分为在职人员等特殊原因造成日常事务性工作较多,很多情况下无法按照原计划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3.学籍管理人员服务意识不够强

由于网络教育生源较分散,网络教育学籍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和难度较普通高校学籍管理人员要大很多,大部分学籍管理人员仍然按照以往的管理经验进行管理,虽然管理的方法途径越来越多,但是管理的效果却不是很理想,人浮于事的现象较多,造成个别学生信息错误未及时修改、转专业未按时上报数据等现象发生。由于上述情况的发生直接影响学生能否继续学习,更有甚者会影响学生能否按时办理毕业证。

4.学生对网络教育的学籍意识薄弱

学生对网络教育认识不足,大部分学生为上名校而选择名校的网络教育,很多学生不把学习当做要务,抱着混文凭的态度,认为只要交学费就等着拿证。还有些学生认为学籍只是管理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也从不主动去了解自己需要做些什么,对每学期的注册、选课以及毕业等诸多环节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一旦碰到相关学籍管理的问题就茫然了,直到出现问题,有时候甚至是无法弥补的问题,继而又将责任归咎到管理人员头上,造成矛盾不断,学生和学籍管理部门往往变成对立面。

5.领导重视程度差异

目前我国共有67所普通高校开办网络教育,随着生源竞争加大以及经济利益的驱使,大部分的学校只注重招生数量忽视学生质量,学生在学期间,学籍管理作为一个主要的管理部门,往往得不到领导的重视,现阶段很多高校普遍存在着行政部门“僧多粥少”的现象,然而学籍管理部门却是门庭冷落,在学校组织的竞聘过程中,无人愿意来学籍管理部门工作。随着招生人数的激增,学籍管理工作量不增加大,管理人员数量却始终保持不变,相应的配套设备不增加,系统未能及时完善和升级,造成了学生只能网络化学习,管理人员还是手工化工作,更谈不上管理工作信息化。

二、学籍管理工作对策和建议

1.加强学籍管理制度化建设

加强制度化建设对学籍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学生情况、办学特点、管理要求等,建立适应网络教育的规章制度,使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使学籍管理部门摆脱日常的事务性工作,采取学分制和柔性管理相结合的学籍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学分制是学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的难点,需要有一个富有弹性的教学计划和一套灵活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才能使学习者变被动为主动学习,更好地培养出适应工作需要且综合素质较高的应用型人才。同时要对学籍管理的7个环节进行制度化建设,做到学生从入学开始就能按照各种学籍相关规定、条例有计划地进行学习。在新生入学时,应组织学生进行在学期间学籍知识讲座,结合网络教育特点当做学生一门课程进行系统学习,已达到学生基本了解在学期间的各种管理规定和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如学位申请条件、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的各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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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_条据书信 第二篇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应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和鉴定。审核和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重点为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在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并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等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以上者,视下列不同情形,予以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有一门(含)以上必修课程经两次重新学习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只能结业。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个别不合格课程或实践环节未重新学习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可在一年内以旁听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一年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部批准,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结业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换发证书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无正当事由逾期未申领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以旁听方式回校学习的结业生,应交纳相关费用, 食宿、交通等自理。

第三十一条 学满二年(含)以上,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必修总学分数70%以上,且取得总学分数达到70学分以上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批准,可按专科毕业离校,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年(含)以上,且取得学分数超过30学分的退学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由各院(系)对所属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重新学习的必修课累计达五门(含)以上,且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2.0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因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四)因伪造各类证书、成绩单等证件或证明文件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五)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对毕业后发现的在学期间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一经认定即追回证书,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含双学位证书)和结业证书等,每学年发放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予补发。因证书遗失和损坏,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办理费用自理。

中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篇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执行中必须保持它的严肃性。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适应高一级学校招生考试和高中毕业考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实现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文件精神,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籍的取得

初一和高一年级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缴费注册和办理其它手续,旧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或迟交或免书杂费,由班主任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

开学初班主任收齐学生交费凭证,制好表格交总务处在相应栏目内填上“已注册”字样,该学生才取得相应学号,并取得学籍。

二、学籍的管理

1、学生学籍设立专柜,信息化管理

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及时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且把有关内容输入电脑,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学生档案的填写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注册人数及时建立学籍,按市教育局的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盖全公章。旧生应根据注册等情况进行期审。学生档案中每学期末评语、成绩等有关内容由班主任如实填写,评语要工整,写好等级操行评语,且在规定的地方签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负责。

3、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办理

学生的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教导处发给休学证,即可休学。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因休学必须有家长的申请或有关证明。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核实同意后可以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年仍不能复学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的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不愿继续学习者,可以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导处、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即行退学。受饬令退学处分者,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离校。

学生的转学:学生因家长调动或其它正当的理由,可以转学,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了解情况并同意,校长审核加意见后办理离校手续,教导处发给转学证。

要求转入的学生,经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学校了解情况,校长审批同意,转出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入。

4、严格执行月报表制度

每月对学生人数和变动情况做好及时的统计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导处报表项目严肃认真填写后交档案室。

三、学籍的取消

1、自然取消

学生毕业后原取得的学籍自然取消。

2、非自然取消

旧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困难生除外),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学生因正当理由转出学校的或被饬令退学处分者也被取消学籍。

20xx年福建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新解读 第四篇

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职校学习。

中小学学生的转学,新《办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也就是说,二类校只能申请转入二类校,不能转入一类校。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也不得互转。同时,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可申请延长一年

今后,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休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退学:患严重疾病,应持相关证明申请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如果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此外,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五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共和国教育法》、《中华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xx﹞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成部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

第二章 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四条(学制)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

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

第五条(就学年龄)

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

第七条(班级学额)

本市小学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以内,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5人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级学额。

普通高中班级学额一般按当年度招生计划设定。

第八条(注册建籍)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凭入学通知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注册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学生在新学期开学1个月后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起始年级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已在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为学籍中断,普通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在开学后1个月内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建立工作。

第九条(学籍号管理)

本市学生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上海市学籍号。全国学籍号由国家相关门下发,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上海市学籍号编码规则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学校按编码规则为起始年级在籍学生以及转入本市取得学籍的学生编制本市学籍号。

第十条(信息采集)

本市起始年级学生基础信息由义务教育招生部门和教育考试部门提供。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补充完善学生的信息,形成学生学籍信息,进入学生信息系统。

学生信息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正信息。原则上学校每学年需核对一次学生信息。

第十一条(考勤)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照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如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按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第十二条(家长责任)

符合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儿童、少年的家长应按《中华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送其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家长应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招生政策的规定按时为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入学后,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家长如未按相关规定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就读手续的,由家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三条(适用对象)

(一)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1.本市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移;

2.本市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市就读。

(二)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登记,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1.本市在籍学生居住地跨区变更;

2.符合本市当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条件的非本市学籍学生。

具体转学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三)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1.学生为本市户籍;

2.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3.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

4.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转学信息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等。

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原就读学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全国学籍号及学籍状态(无全国学籍号须写情况说明)、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申请转入普通高中的学生还需提供转出地中考成绩证明以及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申请时限)

转学手续在学期开学和结束前后办理,办理时间一般不晚于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具体时间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以及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入。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手续)

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家长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转出学校在学生信息系统中打印转学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持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到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地区统筹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申请转入本市的非本市学生,由其家长携带申请材料向转入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后统筹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学校应将转入学生编入原就读年级。从非本市学校转入本市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评估后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转学)

本市青少年文艺、体育专业学校招收的学生应办理相应转学手续。本市学生由文艺、体育专业学校退出的,原则转回原就读学校,因特殊情况原就读学校无法安排的,由原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原则予以统筹安排。

本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学生转学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转学程序和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责任)

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出,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或诱导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学校须按要求核对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其他学校学生就读。学校原则上不得超班额接收转入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接收学生。

转入学校应负责协调转入学生学籍在系统中的完成情况,并将办理完成情况主动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区责任)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内转学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内学校办理转学的情况,合理安排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就学。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学年对所辖学校在读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排查,指导学校做好“人籍一致”工作。

第四章 升级、跳级、重读与免修

第二十条(升级)

小学阶段学生完成当前年级学业即予以升级。小学学生修业期满,学生均可升入初中学段学习。

初中阶段学生完成当前年级学业,各科学年总评合格,予以升级。学生有学科学年总评不合格的,可由学校组织补考后随班升级。

普通高中学生完成当前年级学业,语文、数学科目总评合格(含经补考后),其他基础型科目总评不合格(含经补考后)的在2门(含2门)以下者,予以升级。思想、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6门科目当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考合格成绩可替代相应科目的补考成绩。

第二十一条(跳级)

学生在就读年级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习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公示无异议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跳一级就读。

跳级手续一般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毕业年级不办理跳级,不跨学段跳级。跳级学生须参加跳过年级相关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第二十二条(重读/留级)

(一)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实行留级,学生确因特殊原因在同一年级需要重读的,须由家长在学年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重读。义务教育阶段重读最多不超过2次。毕业年级不申请重读。

(二)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留级:

1.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不合格科目达5门(免修科目不计)及以上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学生基础型科目学年总评经补考后未达到升级标准者。

学校一般应在学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并办理手续。同一年级留级不超过2次。高中阶段留级累计不超过3次。高三年级不予留级。

第二十三条(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习能力,由学生和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单科免修。单科免修学生须参加该门学科的毕业考试和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因身体原因(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无法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的,由学生和其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可予以体育与健身学科免修。学生身体康复后(须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应当向学校申请恢复参加体育与健身学科学习。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毕业)

(一)小学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五年级学生准予小学毕业。

(二)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九年级学生准予初中毕业:

1.各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包括补考后合格,下同);

2.语文、数学、外语3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其他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或学年总评不合格在2门及以下。

(三)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业期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

2.基础型课程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所有科目成绩合格(含补考);

3.研究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修满规定课时,且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累计满6周。由学籍所在学校根据学生的“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的要求确认学生是否达标。其中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和农村社会实践须达标或合格,且至少须完成一个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如因身体等原因导致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和农村社会实践未能达标或合格,须经学生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普通高中在籍的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生运动员,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若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6门科目(须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加注“学生运动员”毕业证书(证书编号“GT”)。

(五)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含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参加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历史、地理科目合格性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他科目由学校根据本校国际课程班的课程方案进行考核并达到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加注“国际课程班”,证书编号“GJ”)

(六)本条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由学籍所在学校根据学生学生修业期间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进行综合评价,如学生在校期间有犯罪记录的确认为不合格。

(七)本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和信息科技4门科目,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其学籍所在学校组织的毕业考补考并取得合格成绩(限1次,下同);思想、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6门科目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成绩不合格者,须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补考并取得合格成绩,成绩仍不合格者,可参加其学籍所在学校组织的毕业考补考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二十五条(结业)

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相应学段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肄业)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时间已满9年且已年满18周岁,不符合毕业、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时间已满9年但未满18周岁,不符合毕业、结业要求的学生,经学生及其家长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完高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后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业证明)

学生达不到毕业、结业、肄业要求由就读学校出具相应学段的学业证明。

学生在就读期间如需学业证明和成绩证明的,学校应出具相关证明(除市级统一组织的考试外)。

第二十八条(学习经历证明)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办,由就读学校出具相应学段的学习经历证明。

第二十九条(证书、证明式样)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业证明和学习经历证明规格式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中断、续接、退学与恢复

第三十条(休学对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一学期内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或已累计停课达3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

(二)学生出国出境(须提供境外签证证明);

(三)经学校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原因(毕业年级除外)。

第三十一条(休学申请)

因上述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予以休学,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期间的学生,其学籍自动保留在学校。

第三十二条(休学时间)

申请休学一般按学期申请。义务教育阶段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普通高中阶段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因伤病休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累计不超过5年,普通高中学生累计不超过3年。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回校就学的,最迟应在休学期满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其复学,督促无效的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三条(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因伤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无法到校参加集体教学活动(须提供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的,如要求复学者,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送教上门。

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进行评估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学籍中断)

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在本市的学籍状态视为中断:

(一)在籍学生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延期注册手续,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1个月后仍不注册并未到校上课的学生;

(二)学生一学期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的或累计停课达3个月的未办理休学手续的,经学校督促仍办不理休学手续且不到校上课的学生;

(三)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2个月,经学校督促仍不能到校就读的学生。

学校应在学生发生学籍中断情况前做好督促学生返校就读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在未做督促工作的情况下自行中断学生学籍,由此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籍续接)

未超过18周岁学籍中断的学生如需继续在本市就读的,需符合当年度本市入学和转学相关条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应学校并办理学籍续接手续。

学校可对学籍续接的学生进行学业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年级就读。

第三十六条(申请退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及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终止学生学籍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一)学生出国出境就读或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有效护照、签证以及境外学校录取通知等);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校就读时间已满9年,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到校学习(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

(三)普通高中学生因伤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到校学习(须提供3个月内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

(四)境外学生。

第三十七条(自动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终止学籍,学校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中断或休学期满等原因连续3年以上未在校就读且年龄已超过18周岁;

(二)普通高中学生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

(三)普通高中学生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2个月,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四)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或累计停课达3个月未办理休学手续的,经学校督促仍不办理休学手续且不到校上课的学生;

(五)普通高中学生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学生死亡。

第三十八条(学籍恢复)

已退学的未超过18周岁的学生,如需恢复学籍的由家长向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及相应年级就读,并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第七章 学生评价、奖惩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评价)

学生成长记录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为依据,综合素质评价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为依据。

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记录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并形成学生电子档案。

区和学校可根据本地区和本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情况记录学生成长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其他信息。

学校应从多方面综合评价学生,把结果评价和过程评价、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反映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

第四十条(奖励)

市、区、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凡授予各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队长”和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情况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处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普通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或受学校处分期间严重违纪且屡教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执行。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处分结论要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需在2个月内(不含寒暑假)给予答复。

第四十二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一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学校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与给予处分的权限一致。

已解除的处分不封存在本校,不随学生档案移交高一级学校。普通高中修业期满但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发放结业证书。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家长应当互相配合对其加以教育;对管教无效的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安排进入专门学校就读。学生进入专门学校就读期间其学籍可保留在原校。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不良行为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四十三条(学生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生的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以及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材料等;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其他材料。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档案管理)

在籍学生档案由所在学校妥善保管,学生转学或在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生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学籍终止的学校应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移交。学生毕业后未有去向的学生纸制档案原则上保留在原校。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八章 管理职责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五条(职责分工)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相关政策、制度,指导、协调各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市级学生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负责与全国学生信息系统的系统对接。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本区所属中小学籍管理相关事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中小学生的信息采集、更新,负责区级学生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负责每学年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进行核对。

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市和区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安排本校学籍管理相关工作流程并做好向家长的公开和告知工作。学校要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更新和维护工作以及学籍建立、变动和注销等操作工作并在每学期对本校学生的学籍情况和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学生信息系统管理的技术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六条(电子学籍管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学校及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完成起始年级新生信息采集、核对工作,并为每一位完成注册学籍的学生建立电子学籍。

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学校及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各年级学籍变动操作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为每一位在籍学生发放电子学生证,电子学生证是学生学籍身份的辩识凭证。学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学生信息系统为学生出具学籍在籍证明。

本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生证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信息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完整保留学生的全部学籍信息,为学生的学习经历证明等提供依据,定期对学生信息进行安全备份。学校合并的,其相应的学生学籍信息应移交并入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相应的学生学籍信息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生信息安全使用的相关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学生信息安全。非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内地民族班学生)

在本市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按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境外学生)

在本市中小学就读外籍学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普通高中的外籍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发放毕业证书(证书注明国别,证书编号为“GI”)。

在本市就读的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十年。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第六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第六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

本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生。

各级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禁止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做好招收新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一)本省户籍且在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入学通知书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二)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口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领取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外国籍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有接收外国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收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

(四)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自愿选办学校入学就读。

(五)革命烈士、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他入学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云南省实施〈中华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含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络管理系统中为一年级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为七年级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教育档案和学籍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已经变更内容的户口册和其他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和办理变更手续。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直至小学或初中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校应当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三章 缓 学

第十五条 适龄儿童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乡镇批准。

因健康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必须附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缓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办理继续缓学的相关手续;能入学的,应当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章 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居住地迁移、进城就业务工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七篇

忠信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入学和建档:小学、初中、高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 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四条 新生建档。学校务必按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F. 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五条 贫困生的认定与取消,由学校管理员提出认定或取消申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六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七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学籍异动审批部门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八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由于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没有该学生的电子档案,只能按新生为其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第九条 由本市转至外省市,由于转入学校及班级在系统中不可见,只能按流失处理,选择流失原因为“转至市外”,并在备注栏目注明“转出至。。。。省或市”,上级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条 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第十二条 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落后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留、跳级的相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四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况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手续,由学校向休学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六条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第十七条 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学习期满,成绩符合毕业规定,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毕业申请,并填写正确的毕业证书编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八条 有电子学籍的小学生,升入初中学校后无需再为其重新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1.小学将已毕业的班级直接设置为已毕业状态即可。2.初中学校根据招生情况,新建需要的班级。3.初中学校按招生规定将属于在本校就读的学生选定,指定正确的班级后,学籍管理系统自动完成新生电子档案录入。4.初中升高中,由另外的中考考试与招生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必须及时在系统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照片的更新上传。照片与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够置换学生照片来更新,应先分别在系统里下载学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传覆盖,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对应。如果找不到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照片,要及时上报并补照后上传。

第二十二条 班级的毕业和解散。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学校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后,转入学校必须进行接收确认后,县区级管理员才对审批通过。学校管理员应及时查看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确认。

第二十四条 小学高年级整班转学。因教学的调整,乡镇内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升级就读高年级时,需整体转入某个中心小学,乡镇学籍管理员须正确的进行整班转学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管理员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识,禁止泄露自己的(或口令)给他人,并杜绝共用同一账号的情况(可据需要在系统中新建用户)。所有用户在系统中的任何录入和修改更新,系统将自动记录用户名和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授权用户,不得在系统中任意篡改数据,严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七条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录入、修改、审核相关数据。

第二十八条以上各条解释权为忠信小学校行政.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八篇

红色边疆农场学校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共和国教育法》、《中华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编班

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编班。

(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场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户口本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

(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2、新生入学后,教导处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学号”,并编制花名册,报送教育局,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

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非本场来我校就读,经教导处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并办理外地借读手续。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后将学生“学籍卡片”学号到教育局消除。

4、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四、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包括的内容

1、学生花名册;

2、体检表;

3、体育达标成绩;

4、学生成绩册;

5、毕业生登记册;

6、转学登记册;

7、优秀学生证明材料;

8、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

9、适龄学生花名册;

10、学龄前儿童花名册;

11、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

(二)、档案管理的规定

1、除健康卡由校医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导处管理。

2、档案管理是一项性很强的工作,应严肃对待,不得草率马虎,凡有关学生档案登记的各种表格一律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到整齐准确,统一规范。

3、凡转入学生必须向学校索取转学证;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证,并分别登记归档。

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_条据书信 第九篇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为起始。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第一年内,学生患病所需医疗费按大学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解放军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为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在校学习满二年的本科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学籍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教务部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恢复学籍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进入考试周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五)毕业班学生春季学期第11周开始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x_条据书信 第十篇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如果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此外,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x_条据书信 第十一篇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职校学习。

中小学学生的转学,新《办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也就是说,二类校只能申请转入二类校,不能转入一类校。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也不得互转。同时,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_条据书信 第十二篇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纳学宿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经批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在专业学制基础上可延长两年,但学年限不能少于三年且不得超过六年。

(一) 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的前一年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部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毕业审查结论结业或肄业离校。

(二)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计划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与学习计划,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四)转系、转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进入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并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北京中小学将施行新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三篇

今年秋季新学期,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将实现全国联网。记者从北京市教委获悉,北京市6月10日起将施行新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体质健康情况等都将写入学籍档案。据有关负责人称,学生网上信息采集系统将向学前阶段拓展。

学籍

每人一号全国

今年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避免“一人多籍”、“人籍分离”“有人无籍”等问题。今后每个学生都将获得一个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都将具有性,也就是“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学籍号将把学生不同教育阶段的学习经历和学籍档案关联起来。

编码

三种号码都是19位

北京市新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生成学籍号。

全国正式学籍号的编码规则是:G+身份证号(有身份证号的学生)、J+按身份证号编码规则生成的数字(6位学校所在地区划码+8位出生日期+3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没有身份证号的学生);全国临时学籍号的编码规则是:L+按身份证号编码规则生成的数字(6位学校所在地区划码+8位出生日期+4位随机码),都是19位。已为进入系统的学生配发了正式学籍号或临时学籍号。

 规范

四种情况不能转学

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规范,将使学生的流动轨迹清晰明了。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对各种转学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学生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其中,三种情况可以申请市内转学:一是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二是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三是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有四类情况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包括: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许强迫学生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其他无正当理由的。此外,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

据悉,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没有改变现有中小学管理权限,是否符合转学条件、是否可以转接学籍档案、转学后年级和班级分配等均由学生接收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但原则是不能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问题。

提醒广大中小学生家长,学生学籍全国统一、终身、籍随人走,无论公办还是民办,不漏一校一生。学籍制度严肃,学籍管理严格,不允许重复建籍,不允许学校接收无学籍和不转学籍的学生。学生跨省转学时,家长须向转入学校提供姓名、身份证号、全国正式学籍号或临时学籍号等信息,以便转入学校发起网上转学。其中,全国学籍号应请转出学校查询提供。

 档案

综合素质也要记录

北京市的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将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

信息

学籍信息学前采集

有关负责人近日在参加北京市网络教育会议时表示,今后,学生网上信息采集系统将向学前阶段拓展。这意味着“幼升小”时,学生的学籍信息就会进入系统,学生的流动轨迹将一览无余。

据了解,本市部分区县此前已经开始尝试在幼儿园阶段对孩子进行网上信息采集。今年一些适龄入学儿童的信息采集,就是直接从幼儿园信息采集系统导入的。

20xx年湖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答疑 第十四篇

一、《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学生入学注册,每学期都要进行吗?

答:学生每学期开学都要在学校注册表登录姓名,进行注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管理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非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及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通过管理系统核实学生学籍号,并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信息。

三、学生不能按时到学校进行注册怎么办?

答: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四、小孩9月9日年满6周岁,当年能入读小学一年级吗?

答:《办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学位情况适当延迟至当年12月31日前)儿童依法注册入学。年龄截止日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具体规定。

五、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在什么时间进行?

答:学校应分别在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七年级)、高中一年级入学时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基本信息表》并签字确认。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六、学生的学籍档案在哪里?

答: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由学生就读学校建立并实行“籍随人走”,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系统管理系统内,纸质档案在学生就读的学校。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学生,学籍档案在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学籍档案,一般在就读学校,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向就读学校咨询。

七、怎么查询学生全国统一的学籍号?

答:目前,需要查询学生全国统一的学籍号的可持相关证件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查询。以后将开通中小学生学籍号查询网站,开通后即可通过网络进行查询。

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怎么建立学籍?

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按照流入地学籍管理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流入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到所安排的学校就读,学校应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学籍。

九、学生学籍档案里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有错误,应该怎么处理?

答:如果需要修改学生学籍档案的基本信息,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持《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什么情况下学生可以转学?

答: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3.到工读学校就读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十一、学生转学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

答:1.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2.原则上在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3.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安排;

4.普通高中转学,省级示范性高中可以转省级示范性高中或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互转、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能转省级示范性高中;

5.普通高中与其它类型学校转学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进行。

十二、需要转学的学生,怎么办理转学手续?

答:需要转学的学生,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后面的流程由转入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即转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管理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所有转学流程均通过管理系统完成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学生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十三、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休学?

答: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事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应征入伍的。

十四、怎么办理休学手续?

答:需要办理休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应征入伍的凭县级武装部入伍通知书办理。

十五、学生休学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学生休学每次原则上应休满一学年,特殊情况需提前复学的,休学不得少于一个学期。

2.休学原则上每学段不超过两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增加休学次数,直至年满16周岁止(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除外)。应征入伍的休学年限以服役期为准。

3.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4.因病因事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需办理休学延期手续,办理程序与办理休学相同。

十六、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复学?

答: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复学:

1.因病休学病愈的;

2.因事休学期满的;

3.因服役休学期满的。

十七、怎么办理复学手续?

答: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因事休学申请复学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服役休学,期满后提供退伍证明,可在退伍后秋季或春季学期申请复学。

十八、学生复学后,可以跟以前的同学读同一年级吗?

答:《办法》规定,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学生,安排在本级或下一级就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

十九、小学、初中的学生可以退学吗?

答:《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

二十、普通高中的学生可以退学吗?

答: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学: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已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有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

3.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

二十一、普通高中学生怎么办理退学手续?

答:需要办理退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十二、小学、初中学生什么情况下算是辍学?辍学后还有学籍吗?

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已到法定入学年龄但未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

2.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又未复学的;

3.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旷课,或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连续一周以上未到校上课的。

小学、初中学生辍学后,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

二十三、普通高中学生什么情况下算是辍学?辍学后还保留学籍吗?

答: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连续150课时或累计200课时未到校上课的(课时量计算以课程计划为准);

(2)休学期满未重新办理休学手续,逾期1个月未到校上课的。

普通高中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登记辍学学生情况,核准后取消辍学学生学籍。

二十四、学生可以留级吗?

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高中非毕业年级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学习困难要求留级的,在学年结束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申请留级。留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原则上学生只能留级一次。

二十五、学生可以跳级吗?

答: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经学校测试具备超前学习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学生,可申请跳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

二十六、学生怎么办理留级、跳级手续?

答:需要留级、跳级的学生,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学校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十七、被判刑的学生,其学籍怎么处理?

答:在校学生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判决生效后取消其学籍。

二十八、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想继续接受教育怎么办?

答:服刑期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学校,恢复其学籍,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未完成高中教育需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二十九、对学生的奖励有哪些类型?

答:对学生表彰奖励的类型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学生的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情况将记入学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十、对学生的处分有哪些类型?分别在什么情形下适用?

答:处分的类型及适用情形:

1.口头批评。适用于偶尔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2.警告。适用于多次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3.严重警告。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4.记过。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并在全校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5.留校察看。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较大伤害,或者屡教不改,严重干扰了他人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6.开除学籍。适用于触犯了法律,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严重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不宜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学生。

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置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只适用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三十一、对小学、初中学生,能够开除其学籍吗?

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开除其学籍。

三十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对学生的处分?怎么办理?

答: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一学期后,如学生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情形得到改正,学校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程序与给予处分的程序一致。

处分撤销后,应将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并从管理系统中删除学生处分记录;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决定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三十三、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正式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学校作出的答复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0日内向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十四、退学、辍学、被开除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想继续就读高中,可以吗?

答:《办法》规定,退学、辍学、被开除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需要再就读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三十五、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达到什么条件可以毕业?

答:(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具体科目、标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下同),准予毕业。

(三)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3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含省级统考科目、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含补考)。

三十六、在特殊教育学校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的学生可以拿普通学校毕业证书吗?

答:《办法》规定,“三类”残疾(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在以下两种毕业考试方式中选择一种:

1.参加初中或普通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考试(考查)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普通初、高中毕业证书,考试(考查)时,学生可根据残疾类型申请免试相关科目;

2.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考查),其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特殊教育初、高中毕业证书。

三十七、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怎么办?

答:初中、高中在校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三十八、结业证书要怎样才能换为毕业证书?

答:1.持初中结业证书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凡因学业考试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学生3年内参加由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2)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现就读的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2.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学生3年内参加全省统一的学业水平相应科目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2)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新的就读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3)凡因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可由学生补修学校提供学分证明,达到规定学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十九、什么情况下给学生发放肄业证书?

答: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未修满规定年限,本人申请,经批准同意退学的学生,准予肄业,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四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了怎么办?

答: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经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验印机关验印(钢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开具一次。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x_条据书信 第十五篇

《办法》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

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20xx江苏徐州市中小学学籍号管理常见问题及答疑 第十六篇

1、学生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休学?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

2、办理休学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历;就医过程性资料;学生或家长的书面申请

(2)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3)学生因违法犯罪经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3、办理休学流程是怎样的?

学生家长或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批→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核批

二、转学:

1、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转学?

(1)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2)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3)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2、转学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1)转学审批表

(2)符合转学条件第一种情况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房产证明;符合转学条件第二种情况的需提供家长工作证明及现居住地证明;符合转学条件第三种情况的需提供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工作证明及亲属户籍证明,房产证明

(3)跨省转学的要提供全国统一的学籍卡(全国统一学籍号作为转入学校搜索学生必要条件)

3、转学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学校提出申请、核批→转入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核批→转出学校核批→转出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审批。

【学籍号编码规则】

对于有身份证号的学生:G+身份证号;

对于没有身份证号的学生:J+按身份证号编码规则生成的数字(6位学校所在地区划码+8位出生日期+3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全国临时学籍号的编码规则:L+按身份证号编码规则生成的数字(6位学校所在地区划码+8位出生日期+4位随机码)。

不管是哪种全国学籍号,全都是19位。

已为进入系统的所有学生配发了全国正式学籍号或临时学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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