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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范本集锦

2022-05-21

资金管理制度范本集锦七篇

管理制度】导语,眼前欣赏的这篇有15492文字共七篇,由窦玲伟细心校正之后发表!资金是指经营工商业的本钱,同时也是指国家用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资或货币。资金是以货币表现,用来进行周转,满足创造社会物质财富需要的价值,它体现着以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资金是垫支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用于创造新价值,并增加社会剩余产品价值的媒介价值,也是指资金管理,意思是说在任何一次交易中,只使你的一小部分资金承担风险。资金管理制度范本集锦如若你对这类文章感觉哪里不好,可以发表分享给大家!

[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实现资金高效运作] 运作资金 第一篇

烟草行业的发展目标是把物资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全面整合,最终实现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系统集成,从而提升烟草行业的核心竞争力。鉴于此,建立以分公司集中经营为基础,以电子商务为平台,以高素质人才为支撑的资金管理中心,加强对行业的资金集中管理是顺应烟草行业发展的必然产物。<?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一、实现成功的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条件

1.领导的重视和全体员工的协作

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是一次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单靠某一个职能部门的努力是难以取得好成效的,这就需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省局(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要求财务部门充分论证、积极筹备并要科学运用。另外,管理的改革创新不仅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还会有一定的风险,没有一支爱岗敬业、责任心和事业心强、素质高的队伍是难以取得好的成果的。因此,全体员工的协作是搞好资金管理的保障。

2.制定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

应按照新的经营模式和财务管理模式的要求,结合资金预算管理,制定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并要完善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做好事前分析和事中控制。

3.积极控制风险,提高信用等级

由于资金管理中心不仅仅从事单一的资金结算业务,而且还要进行资金的预算管理、选择资金筹集方式、监管资金的运行情况。因此,为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省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管理:一是模拟银行运作方式为成员单位设定信用等级,对不同等级的单位给予不同的信用贷款综合授信额度,对信用等级低的单位,要求提供系统内的担保单位才予以发放内部借款,从而将贷款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二是要对现金预算的编制和资金的使用、管理、核算进行监督和控制;

三是要求成员单位的财务管理要严格,会计核算要规范。

4.互联网的普及和系统内现代信息网络的建设

互联网的普及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了各企业间传递信息的速度,使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能够通过网络及时了解各成员单位的财务状况,控制其现金流向。

二、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措施

1.实行资金预算管理,提高整体运营效果

资金管理职能要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和费用控制,结合费用目标对各单位的资金流向和费用支出进行严密的监控。通过预测分析,各内部结算单位编制经营性支出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和费用性预算,层层分解落实工作目标。经营性支出预算应根据当年的订货合同和销售计划编制;

资本性支出预算应根据当年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对外投资计划、基建立项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编制;

费用性支出预算应结合省局(公司)下达的费用目标和费用定额编制。各内部结算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年度经营性支出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和费用性预算,编制年度现金预算表,并按规定上报省公司。同时,在年度现金预算的基础上,编制按月分旬现金预算。另外,各单位应对重大现金支出编写情况说明,以规范企业的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资金结算管理

资金集中管理主要体现在资金的结算管理上。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与下属结算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把全省烟草行业的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之内,各成员单位的所有收入一律上存资金管理中心,所有支出资金统一由资金管理中心按照批准的现金预算下拨。为此,各成员单位需在银行开立两个账户:一个为收入专用户,用来反映各内部结算单位各项收支及上存资金管理中心的款项;

另一个为支出专用户,反映资金管理中心下拨的款项和本单位的各项支出。

3.筹管理

为实现资金的全面集中管理,全省的资金需求由资金管理中心在对全行业资金进行统筹分配的基础上,要对银行资金进行统借统还。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向金融机构借款,开具和接受商业汇票、信用证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成员单位内部存款不足可以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内部借款,内部存款充足时也可以申请还款。资金管理中心在拨付内部结算单位的预算资金和代理内部转账结算业务时,应将内部结算单位内部存款小于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自动增加该单位的内部借款。

另外,资金管理中心应用经济手段建立激励机制,对成员单位的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坚持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内部结算单位“内部存款”、“内部借款”累积余额计算应收、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这样,有利于实现资金资源在系统内的合理化配置,提高效率,兼顾公平,促进全行业效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通过烟草行业资金的集中管理,可以加强对烟草系统资金的宏观调控,提高资金的整体运作能力,夯实财务监控的力度,使资金管理服务于企业经营,为行业战略发展拓展新领域。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测算参考 第二篇

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次数

其中:营运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订单、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下面是办法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共和国银行业监督xxx》、《中华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共和国银行业监督xxx》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共和国银行业监督xxx》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篇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第四条 专项资金暂定三年,财政部会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财政部会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地方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目标任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企业(如涉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具体事宜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

第九条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

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主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并应当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其他事项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

第十条 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以下方式进行测算:

某地区分配数额=∑【某项任务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补助比例×(本年度该地区该项任务量/本年度相同补助比例地区该项任务总量)】

某项任务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基础、工作进展总体情况等提出建议,适时调整。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集中支持,加快收尾。

补助比例主要考虑区域和行业差异等因素,一般分为四档:第一档比例为10%-15%,第二档为15%-25%,第三档为25%-30%,第四档为30%-40%,四档比例之和为100%。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部门及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部门加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预算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费用报销审核流程】资金使用及费用审核报销规定 第四篇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20xx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是一篇好的范文,觉得有用就收藏了,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20xx年度提取和情况

20xx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报 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一、20xx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

公司20xx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约8000万元你,依据《办法》中“全年实际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部分按4﹪提取,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的规定,公司20xx年应提取安全生产费用200万元,实际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为200万元。

二、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10各方面: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2、购置、安装、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事故隐患评估、监控、整改支出。

5、安全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更新劳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 推

广应用支出。

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相关的支出。

这是篇好范文参考内容,讲的是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支出、使用、公司、设备、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_条据书信 第五篇

第十条 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省级自评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省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依据:

(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省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整体绩效评价和省级自评应当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绩效,从进一步提高绩效的角度查找并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附后)。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在全国财政和林业系统内进行通报。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分配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省级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和应用机制。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全文_条据书信 第六篇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期财务检查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半年报、年报情况,组织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的海洋能资金项目评估。对于评估中发现项目执行存在较大问题的,国家下达项目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制定整改方案,报国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国家将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等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国家审批。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报国家审批。海洋能资金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海洋能资金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需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国家主动提出项目终止书面申请。对于故意拖延不申请的,国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终止项目通知。国家组织审查后,根据审查意见批准项目终止,报财政部,并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返还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海洋能资金项目实行质量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保障措施,在项目实施中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使用的所有科学仪器设备应满足质量要求,经检定、验收、测试合格,实验室等工作环境和设施应满足质量、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顺利实施,夯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社会基础,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是市财政为加强科普事业宏观指导和建设,按照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

第三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费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围绕未成年人“学科学、爱科学”的各类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各类青少年科技场馆(室)建设引导、市级科技特色学校建设和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等。

(二)城镇劳动人口科普:主要指围绕街道、社区科普创建引导、科教进社区(军营、企业、工地)及其它大型城市科普活动;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技能培训、基层科协与市级学会干部及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动。

(三)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主要指围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着力提高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在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科技素质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农民科普:主要指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兴农富民,向广大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宣传科学思想,抵制封建迷信。引导和鼓励建立各类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一站一员一栏”等平台建设,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农业专家库的作用,开展各类“科技三下乡”活动。

(五)科技社团科普:主要指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开展的具有创新特点的各项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研讨、科普、科技推广等活动。

(六)重大科普宣传活动:主要指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每年由市及中国科协组织的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专项活动。

(七)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展板制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重点扶持资助原创性和选题优秀的科普作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开发。

(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小型科普场馆建设的引导资金投入;科普画廊和科普网站的建设,大型科普设施建设方案的调研活动;科普设施的维护管理。

(九)大众传媒的利用:主要指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开辟科普专栏和专版;租用户外大型电子屏幕进行科普宣传的项目。

(十)围绕全市科普工作目标,由各区承办的对全市产生直接影响和有示范作用的活动,以及由各区作为投资主体且具有典型推广意义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一)优秀活动项目的评比:鼓励各项科普活动在形式、内容、效果上不断创新,对在活动中积极创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表彰。

(十二)经市财政局、市科协批准的其它科普项目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定及预算审批

第四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由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普发展计划及省、市当年工作部署,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科普项目计划,纳入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市科协根据部门预算提出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级年度科普专项经费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额。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项目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科协将组织力量对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进行监督评估。年终市科协将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按绩效考核的要求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科普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项目计划的,由市科协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调整或变动。

第十一条市级科普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责任制度,预算确定的项目须签订《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后,按责任书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拨款。需要采购的要严格按照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违反责任书规定的行为,市财政局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可参照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好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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