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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物业管理制度汇编

2022-08-10

2022年物业管理制度汇编九篇

管理制度】导语,大家眼前所阅读的本篇文章有36882文字共九篇,由魏伟笑经心改进发布!业主,汉语词汇,读音是yè zhǔ,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引申为产业的所有者。2022年物业管理制度汇编欢迎浏览,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2年物业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篇

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实现群众的愿望、满足群众的需要、维护群众的利益,是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为矿区居民提供服务的我们来说,更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站在重要思想的高度,大力加强社区建设,确保矿区的发展和稳定。

我们xxx单位服务区域xx平方公里,辖区内有xx个物业小区,共有xx万余户,xx万余人。服务区域广、小区多且分散,周边单位多,这给我们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然而社区作为矿区人们生活的共同体,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着力加强社区建设,确保矿区的稳定发展?工作方式和途径也许有很多,本文仅从物业管理企业文化和社区文化建设相结合的角度,谈一点学习认识。

社区是指一定地域内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物业管理是为居民提供与房地产有关的全方位服务的企业。对于社区建设,目前矿区采取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三结合共同管理的方式,其中物业在矿区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矿区与物业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社区文化建设更离不开物业的组织和参与,并越来越成为物业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美誉度的重要途径,探索物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与社区文化建设适度融合,不仅有利于树立物业的品牌和形象,还有利于加强社区居民思想建设,提高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一、企业文化是规范物业管理、推动物业市场发展的关键

1、企业文化是规范物业管理的重要工具。

企业文化是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的企业管理理论。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理论,它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创造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其意义在于通过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共同价值观来培育塑造认同企业价值观的企业人,制定有利于企业价值观形成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使企业的产品、服务、管理经营行为、物质环境、员工形象等都一致传达企业价值观,在社会上树立可供识别的企业品牌形象,实现企业的差别化市场发展战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就内部管理而言,企业文化通过塑造价值观推行价值观来实现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德治”。企业文化以其特有的管理功能,对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规范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行为作用巨大,物业管理人员可以因此提高管理服务的主动性,不断改进管理服务程序、流程、方法、技能,完善物业管理服务。

另外,就物业管理规范化的对象而言,物业xxx规不仅仅要规范物业的行为,还包括业主的行为。如果我们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制度的认知能力与认同程度十分有限,那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就会受到极大的制约。物业管理制度建设本身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这由物业根据国家的法规来自我建设、自我完善;业主对物业管理制度的认知能力与认同程度则需要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文化建设活动来培养提高,这也主要靠我们物业来做,其实质是物业企业文化在社区的宣化、延伸、渗透。换句话说,只有通过社区文化建设,宣传各项法规,弘扬社会公德,促进感情交流,提高居民素质,才能有效增进社区认同度,从而,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奠定良好的社会文化基础。

2、企业文化建设是物业市场竞争的需要。

当前,物业的市场竞争已经从人才、技术、管理水平、服务程序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全面铺开。从深层次,要全面提升物业的竞争力要靠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的服务经营理念、职工的综合素质来支撑并实现,因此,现代企业间的竞争是企业文化的竞争。物业品牌化是物业市场发展的需要。品牌是凝聚企业形象的重要载体,没有品牌支撑,企业的影响力就受到制约。物业要想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建设自己的知名品牌。

品牌竞争从根本上来说是文化的竞争。可以说,没有文化的环境不是文明,没有文化的商品不是精品,没有文化的服务不是享受,没有文化的竞争不能取胜。品牌所蕴涵的功能价值、品质含量、服务质量、企业伦理,归根到底是企业文化外化的结果。品牌的差异,说道底是文化的差异,是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的差异。差异识别度越高,品牌竞争力越强。树立品牌,我们要运用文化眼光对待物业管理,创造充满文化氛围的环境,形成独特的管理风格,使物业管理具有鲜明的生命力。

第三,物业的品牌形象的根基,最终落在物业基础管理的服务上,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只是体现在服务的技术水平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服务的态度与行为上。员工的服务态度与行为怎样,取决于员工对、对业主的认识,这正是价值观范畴,也就是企业文化所倾注的领域。企业文化对提高企业管理服务质量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二、社区文化建设是物业企业文化的旋转舞台

1、社区文化建设是物业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社区文化,从广义上看,它是社区居民在特定区域内长期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介于社会文化和家庭文化之间的一种文化。一方面,物业作为社区内的一个行为主体,也就是社区文化建设的一个自然主体。社区文化建设是社区内一切主体的社会责任,物业不能例外。因此,社区文化建设是物业管理的一项自然责任。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与业主签订契约,为业主提供优质专业的安全、维修、绿化、保洁,这是物业管理的物质层面,属于广义的社区文化建设范畴。因而,社区文化建设又是物业管理的契约责任。物业管理注重社区文化建设,既是物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社区文化建设又是物业的责任,对自身发展负责,同时,对社区发展负责,而且重在精神层次的文化发展。这也是我们物业必须主动将社区文化建设纳入企业文化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根本原因。

2、物业关注社区文化建设的根本原因是市场需求。

几年来,随着油田几个新区的建设,物业和物业管理开始贴近石油工人,走进油田职工的生活,环境的变化,生活的便利使居民对物业管理由不接受到认可,现在职工生活已经离不开物业。但随着社会发展,职工生活水平提高,业主住户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物业在社区服务中的角色和地位,让业主住户对物业在社区文化建设方面抱有极高的期望。致力于社区文化建设是物业应对市场需求、完善物业管理环节的必然选择。实践也已经证明,那些重视社区文化建设的物业,更能为市场所接受。

3、物业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是能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物业毕竟不是机构,而是一个有自身利益的经济实体。物业为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必须发挥企业文化建设的主观能动性,促使企业文化和社区文化互动,并起到示范和主导作用,在兼蓄个性化的家庭文化同时,积极弘扬社会主旋律,共建小区美好环境的主流文化,将物业企业文化在社区的伸张与社区文化的个性需求有机结合。从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来看,不着眼于满足社区文化的个性化需求的企业文化肯定是没有生命力的。根据这一规律所建立的企业文化,其在社区的延伸、扩张、渗透,与社区文化建设是相统一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由物业组织主导的社区文化建设,是物业企业文化在社区的延伸与外化,也就是说,这样的诱发性社区文化实质上是物业企业文化的载体与表现形式,是物业企业文化在社区交往行为上的表现。因此,诱发性社区文化建设,本质上是物业管理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物业管理企业文化与社区文化的适度融合

油田社区建设的特殊性,决定着物业要将社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纳入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油区的角度看,发展社区文化,是维护矿区稳定、增进理解和加强油区发展的重要举措,物业在社区文化和社区居民思想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物业管理企业文化与社区文化的适度融合指的是两者在内涵上的“适度融合”,使之互相影响、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物业在具体操作中,不必分别打出企业文化和社区文化建设的旗号,以避免重复操作和互相抵消力量。物业作为一个文化建设主体,与分散的家庭比,有着无可比拟的组织能力和协调优势,显然是一个十分重要文化建设主体。从物业自身的发展需求来看,物业应业主对社区文化的需要而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是对市场的积极主动反应;物业加强企业文化在社区中的渗透力、辐射力,提高品牌知名度,是的经营发展策略;如果我们将由物业组织主导的社区文化界定为诱发性社区文化,那么,这样的诱发性社区文化实质上是物业企业文化在社区的延伸与外化,是物业企业文化在社区交往行为上的表现,是物业企业文化的载体与表现形式。

基于以上认识,物业是社区文化的能动建设者;企业文化是社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业品牌的深厚底蕴;社区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诱发性社区文化是企业文化的特殊表现形式。这样,我们物业准确把握自己的定位,就可以较好地处理好企业文化建设与社区文化建设的关系,更好地贯彻落实重要思想。企业文化建设也好,社区文化建设也好,它们的适度融合都是提高企业社区职工和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形成新型的社区人际关系和有利于油区发展的稳定社区环境。

2022年物业管理制度汇编 第二篇

安徽省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xxx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xxx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同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且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使用的,可以划定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以及监事的选举规则、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报送下列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代表担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

(七)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八)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九)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推选、权限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物业使用人可以列席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并对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组织业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备案,并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代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予以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督促其移交。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本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督促其移交。

移交过程中出现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二)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的;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缴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以及违法出租房屋的;

(四)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三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四条 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基本情况;

(二)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

(六)物业的使用、维护、装饰装修管理;

(七)业主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八)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费用的分摊方式;

(十)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四)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次数;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推进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予以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

第四十一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向设区的市、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置、面积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

(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新建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用户配置的水、电计量装置;

(二)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按照规划要求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

(三)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和防空工程设施建设;

(五)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邮政、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小区道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

(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位的配置;

(八)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标志标识完整、清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在销售场所将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予以公示,并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约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由建设单位负责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

(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

(三)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相对集中,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和具有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提交登记证明。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第五十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第五十一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

第五十二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园林施工图纸及树种清单;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提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保证金期满后,建设单位申请返还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取的比例与管理使用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第五十五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最终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最终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专业经营单位要求改造后,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按照规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三)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四)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基本情况和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以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七)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三)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备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合同。

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移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发生治安事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业主委员会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进行应急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公布的内容进行监督核查,并将核查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规定比例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建账,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后,将剩余部分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一并移交。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热费用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六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电梯、二次供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的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但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七十条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制。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物业管理协会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第七十四条 县级城市管理、公安、价格、工商、环保、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调解组织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七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负责召集,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的巡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配合。

第七十八条 物业出租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及时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八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外置式晾衣架等设施的,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保持物业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八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城乡规划、消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施划的指导。

第八十四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

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收益财务账目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

第八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第八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第八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监督的原则。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十九条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的;

(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第九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十一条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九十二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级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确定。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主要由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

(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

(六)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由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在收到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后,未按规定时间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县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由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也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公布失实的,由县级价格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至十一项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拒绝出租车位、的,由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挪用、贪污、侵占、擅自处分业主共同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违法实施物业管理行政许可的;

(四)未履行综合查验职责的;

(五)未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住宅小区内相关公共设施权属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八)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二)“自用设备”是指一套房屋户门以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及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等设施;

(三)“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户门以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用的部分(包括一楼房屋业主自用的天井、庭院等);

(四)“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六)“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是指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供热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七)“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第一百零五条 业主依法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但电梯、消防等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基本原则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

(七)公平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则: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法律非常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2022年物业管理制度汇编 第三篇

(一)门岗保安员职责

1.着装整齐,按规定上岗交接班,忠于职守,在岗时不得与其他无关人员聊天。

2.负责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的检查,严格按规定登记。对不符合要求进入小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礼貌劝阻,对可疑情况提高警惕,及时报告,确保安全。

5.严禁收买、推销、小贩等闲杂人员进入小区内,不准装修队擅自进入小区自找“生意”。

6.禁止2.5吨以上货车进入小区,严禁危险品进入小区。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各责任岗保安员职责

1.负责各责任区内的楼宇,通道,停车场,绿化地,车辆及其它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管理。在当班时间内对本区域的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2.负责管好进入责任区的车辆,保持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检查停放的车辆是否已上防盗锁;注意司机和车辆在开车前有无异样,发现可疑立即查证,以确保安全。

3.负责责任区内的清洁、绿化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服务中心进行处理。

5.负责责任区内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装修材料不准随意堆放,在规定时限内不准施工,防止影响其他住户休息;余坭、装修垃圾要及时清走,不准放入垃圾桶内。

6.负责接受业主投诉,收集业主(住户)的意见,及时通知服务中心,主动热情为业主(住户)排扰解困。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监控中心保安员职责

1.监控室值班的保安员要全面熟悉监控室内的设备功能和使用程序与方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负责监控中心电视屏幕的监视工作,并密切监视消防控制屏和电脑显示系统。全面观察和掌握各个区域的治安动态,发现问题正确,果断决定,及时报告并与有关岗哨取得联系。

3.负责对重点部位和可疑情况的电视录象工作。

4.负责录象带的保管工作。

5.负责查出位置,及时调动保安员现场查看并处理。

负责接受白天和夜间业主的投诉,并及时通知有关专业组进行处理,积极主动为业主(住户)排扰解困,业主(住户)反映的有关问题要主动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争取尽早解决。

7.做好资料保管和保密工作,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监控室,不准向无关人员谈及监控室的运作情况和值班情况。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工作。

(四)巡逻岗保安员职责

1.负责按规定巡逻路线和规定时间巡查所辖物业,留意治安消防情况,并作好记录。

2.负责查询可疑人员,及时将推销及闲杂人员劝离辖区内。

3.监督检查业主(住户)装修现场的治安消防情况,及时处理违章装修。重大违章装修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4.负责巡查辖区内设备房、公共设备设施和清洁绿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服务中心。

5.负责顶替需要短时离开岗位的保安员。

6.负责巡查停车场治安、消防情况。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停车场保安员职责

1.维护停车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疏导车场的流量,保证交通畅顺,协调和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

2.提醒业主(住户)或客人离车前关好门窗,带走车上贵重物品,作好巡检工作,保证车辆安全。

3.严禁装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劝阻超高、超长车辆进入车场。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4.车场内出现治安纠纷或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疏导和处理。

5.认真按规定巡查车场车辆、消防设施及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一级汇报。

6.认真、如实作好值班记录表。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2022年物业管理制度汇编 第四篇

社区概述

现在我们所谓的社区,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中人群的生活共同体。具体而言,社区是在一定地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的社会实体。

社区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由以下一些基本要素构成:

(1)有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组织起来共同生活的人口;社区是一个社会整体中相对的区域性的生活共同体,也就是社会整体的一个局部。

(2)有人们赖以从事社会活动的、具有一定界限的地域条件;地域是人们活动的场所,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依托。

(3)有一整套相对完备的生活服务设施;社区生活服务设施是社区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4)有共同的社会生活;进行共同的社会活动即共同的社会生活是社区的本质特征。

(5)有自己特有的文化;社区文化是一个社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要素,是人们在社区这个特定区域性的生活共同体中长期从事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的结果。

(6)有较完整的社区管理体系:社区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社区管理所依据的习俗、道德、制度等行为规范、管理机构、管理手段和管理内容。

常见的社区分类方法:

第一种分类方法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把社区划分为四种类型:流动性社区、村舍式社区、农村社区、城市社区。

第二种分类方法是根据空间特征把社区划分成居住社区(又称生态社区)和精神社区。

第三种分类方法是根据社区的结构和特点把社区分为农村社区、城市社区和集镇社区。农村社区是以各种农业生产为基本特征,由同性质劳动人口组成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人口相对稀疏的地域社会。城市社区是指大多数居民从事工商业及其他非农业劳动的社区。集镇社区居于二者之一

2022年物业管理制度汇编 第五篇

社会群体研究的基本范畴

1.内群体和外群体

内、外群体是一个人是否参与社会群体中的互动所作的一种划分。内群体是指一个人经常参与的,或在其间生活,或在其间工作,或在其间进行其他活动的群体。内群体又称我们群体,简称我群。外群体是相对于内群体而言的,泛指内群体以外的所有群体。外群体又称他们群,简称他群。

2.所属群体与参照群体

以个人是参与还是接受其规范而将群体划分为所属群体和参照群体。所属群体是个人参加其中并接受其规范的群体,也称首属群体或基本群体,它是一种小群体。所属群体的成员在社会地位和角色关系上是或多或少相互依赖的一组人,他们具有共同的价值规范及彼此协调一致的社会行为。由于规模小,所属群体更具有凝聚力。参照群体并非个人参加的群体,它是用作评估人物或事物标准的群体。

3.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

根据构成群体的原则和方式的不同而将群体分为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正式群体指有一定的规章制度,有既定的目标,有固定的编制和群体规范、成员占据特定的地位并扮演一定角色的群体。非正式群体是以个人好恶、兴趣等为基础自发形成,无固定目标,无成员间的地位和角色关系的群体。非正式群体也有一定相互关系的结构和规范,但是往往没有明文规定,群体成员中会自觉涌现出首领,群体成员的行为受群体中自然形成的规范所调节。

4.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

根据群体分子间关系的亲密程度不同,可将群体分为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美国社会学家库利最早研究了初级群体。库利所说的初级群体主要指家庭、邻里和儿童游戏群体。在现实社会中,血缘群体与地缘群体是初级群体的两种重要类型。血缘群体是因婚姻和血缘关系而结成的群体,地缘群体是因共居一个社区而形成的群体。

对于某些社会需求的满足只有通过社会组织来完成,这种社会组织就被称为次级群体。次级群体主要是指业缘群体。业缘群体是指因职业和工作联系而结成的群体。

2022年物业管理制度汇编 第六篇

社会群体及其特征

社会群体是社会赖以运行的基本结构要素,它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群体,泛指一切通过持续的社会互动或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并有着共同利益的人类集合体;狭义上的社会群体,是指由持续的、直接的交往联系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

社会群体的基本特征:社会群体是彼此能够产生相互联系的一群人,但并不是任何一群人都可以成为社会群体。这就是说,社会群体具有不同于一般人群的特征:

(1)群体成员具有经常性的社会互动。

(2)群体成员间具有直接、明确、持久的关系。

(3)群体成员具有共同的群体意识(即群体归属感)和规范。

(4)群体成员具有共同的行为期待与行动能力

2022年物业管理制度汇编 第七篇

物业副总经理岗位说明书

物业部经理

岗位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的经营管理方针、政策、指示、规定等,坚持“业主至上,服务第一,品牌升值”的经营宗旨,努力搞好具有特色的物业管理工作,为和社会做贡献;

2. 全面负责整个大楼的安全、消防、租赁、合同管理、招商、办公、行政等工作,认真完成交付的各项任务,实现各项目标;

4. 主持每月一次的物业管理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布置工作任务,解决实际问题,改进经营管理方法,促进工作发展;

5. 经常巡视管理区内外各场所及管辖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检查服务质量,及时发现问题,积极解决问题;

6. 以身作则,关心员工,奖罚分明,提高自身素质,最大限度地发挥和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使组织具有组织力和凝聚力,并督促属下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检查各项工作和落实完成情况,并正确评价、培训管理人员,做好人员的考核工作;

7. 与有物业所在区域的各级管理单位保持良好的公共关系,与管理区内各业主各单位保持友好的睦邻关系,树立良好形象,代表物业部门处理对外关系及接待来访业主、群众、团体、单位等;

8.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阅读和各类财务报表,组织审核各种款项收支交缴,做好财务核算和新年度财务预算新的收费方案;

9. 熟悉管辖区内各项情况,与业主及租户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处理业主及租户的诉求意见,并不定期组织业主及租户联谊,听取业主及租户意见或建议,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任职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房地产、物业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具有物业管理经理上岗证,持有市建委颁发的物业项目负责人证者优先考虑;

2.八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至少三年以上相同岗位管理经验,有甲级写字楼工作经验优先;

4.对物业管理中的安全、消防、租赁、合同管理、招商引资、办公室行政管理,客户服务管理等内容都有较深了解,能开展各个部门的管理工作;

篇二:物业部经理岗位职责

物业部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主持开展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2、负责落实本部门员工的岗位职责,并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绩效考核;

3、全面贯彻集团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店的防火、防盗、经营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本店消防、空调、配电等物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定期检修保养,保证本店水、电、气及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

5、负责本店保安、保洁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落实人员的岗位责任,确保本店经营场所内外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及场馆的卫生; 负责本店各设备图纸、文字资料及各种表格记录等档案的妥善保管

6、负责协调本店与物业单位及当地公安、交管、安检、城管、接到等部门的关系;

7、负责本店物业费用的收支预算,并严格执行;

1、负责制定本店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做好消防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内保员的岗位职责,并对内保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负责组织每天的消防巡查和清场工作,及时查处消防隐患;

4、负责组织对商户修方案的审查、施工现场的监督以及竣工后的验收;

5、负责对商户装修方案及资料、图纸的存档;

6、负责组织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

7、定期组织本店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8、定期对本店员工和商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或安全知识培训;

9、负责管理和训练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演练;

1、负责制定电工、空调工的工作计划,做好电工、空调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相关综合维修的工作计划,做好本店所有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3、落实电工、空调工的岗位职责,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负责本店总配电室、分配电室、空调机房的日常值班及运行维修;

5、负责每月配合办公室对部门采购物品进行统计管理工作;

6、负责本店电费、天然气费及相关维修费用的预算与核算;

7、负责定期组织对商户用电安全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8、负责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2、及时维护维修本店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的照明系统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3、负责及时申领电气维修维护所需要的物品;

4、负责定期对商户用电安全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5、负责审查商户装修电路图、系统图,并对商户电路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后验收;

6、负责商户装修用电管理;

7、做好日常维修记录和配电室运行维修记录;

9、负责夜间配合保安人员完成对各装修、加班商户的安全用电工作检查,对于不合理的用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用电;

1、负责本店的消防巡查和清场工作,及时查处消防隐患;

2、负责对商户装修方案的审查、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竣工后的验收;

3、负责本店和商户装修过程中的电气焊、油漆等危险作业的一对一监护,确保施工安全;

4、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

5、定期参加本店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6、定期参加本店的消防演练;

7、对本店员工和商户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或安全知识培训;

8、熟记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及时处置突发的火灾、、破坏等紧急事件

9、负责对建筑、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的监管及统计工作;

10、负责每日随时配合财务资金护送及收银台的安全工作;

1、负责本店中控室的监控工作,并做好各项记录;

2、负责本店消防自动灭火系统、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工作,确保有关设备的良好运行;

3、熟悉本店防火分区及设备使用,出现问题及时准确指明地点部位;

4、接到火警或故障时,及时通知内保员进行现场确认;

5、发现嫌疑事件或嫌疑人员及时通知保安人员进行监护;

6、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负责通知有关领导,并根据指令播放应急疏散广播,启动有关灭火、电源强切等消防设备;

物业部停车场保安岗位职责

1、维持进出车辆秩序,确保出、入口车道顺畅;

2、注意车内状况,决对不允许装载有易燃、易爆、易挥发物品的车辆进场;

3、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快步或小跑到车前,以手式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做到亲切随和而又不失原则;

4、如遇到任何突发事件,应以确保车道顺畅为前提,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灵活掌握处理方式,如不能解决可通知主管或经理到场处理;

5、在当值期间巡查停车场车辆情况,如发现有损伤的车辆要作出详细登记;

6、在巡查中注意车辆设施状况,确保车辆设施不被人为损坏及盗窃;

7、发现可疑人员在车场范围内逗留,应礼貌地予以盘查,如无特殊情况应请其离开;

8、如遇到停车司机在驾驶中撞毁或刮花车场设施及停放的车辆,应将司机留在现场处理,或通知主管到场处理;

9、如发现有人盗窃或破坏车辆及附属物品,应马上知会其他同事支援并履行自己的职责;

10、如有司机醉酒驾车入场,要特别留意其动向,防止其损坏其它车辆或车场物品; 物业部货梯岗位职责

为了便于货梯管理,提高使用率,减少货梯损坏次数,减少内部物品流失,更好的

为前勤服务,现物业管理部规定:

5、货梯工要严格遵守《货梯工作息时间》严禁私自外出、擅离职守,严禁空岗、漏岗。

9、货梯工在岗期间,因货梯工自身原因或不在岗位时造成的货梯损坏,要承担责任 篇三:物业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物业总经理的岗位职责

总经理职责

十、时刻关注的各项重要指标。

篇四:物业经理岗位职责(最新版)

物业经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的经营管理方针、政策、指示、规定等,坚持业主

至上,服务第一,品牌升值的经营宗旨,努力搞好具有特色的物业管理工作,为公

二、定期向总汇告情况,提交有关小区综合开发物业管理的计划建

议。

三、 制定物业管理方面的管理目标和经营方向,包括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四、 主持每月一次的物业管理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布置工作任务,解决实际

五、 经常巡视管理区内外各场所及所辖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检查服务质量,

六、 以身作则,关心员工,奖罚分明,提高自身素质,最大限度地发挥和调动

员的日常工作,检查各项工作和落实完成情况,并正确评价、培训管理人员,做好

七、 与社会各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公共关系,与管理区内各业主各单位保持

友好的睦邻关系,树立良好形象,代表物业部门处理对外关系及接待来访业主、群

八、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阅读和各类财务报表,组织审核各种款项 收支交缴,做好财务核算和新年度财务预算新的收费方案,准备递交总领导

九、 熟悉小区情况,与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处理业主的诉求意见,并不定

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0、根据国家、市及的决定,制定并批准本项目的管理运作制度,计划周密

篇五:物业经理岗位职责(最新版)

物业经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的经营管理方针、政策、指示、规定等,坚持业主

至上,服务第一,品牌升值的经营宗旨,努力搞好具有特色的物业管理工作,为公

二、定期向总汇告情况,提交有关小区综合开发物业管理的计划建 议。

三、 制定物业管理方面的管理目标和经营方向,包括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四、 主持每月一次的物业管理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布置工作任务,解决实际

五、 经常巡视管理区内外各场所及所辖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检查服务质量,

六、 以身作则,关心员工,奖罚分明,提高自身素质,最大限度地发挥和调动

员的日常工作,检查各项工作和落实完成情况,并正确评价、培训管理人员,做好

2022年物业管理制度汇编 第八篇

控制

控制是依据预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管理活动进行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衡量绩效,若发生偏差,就要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使整个活动按既定的计划和标准进行。因此,控制首先要有一个控制的依据或标准,这往往是计划中所规定的;其次,要运用各种监测手段对进行中的活动进行观察、测度和衡量;第三,对观测到的、测度到的情况和数据要与计划规定的标准进行比较,发现是否存在差异;第四,如活动与标准存在差异,就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去纠正偏差,使整个活动按计划进行。

对不同的控制对象应选用不同的控制方式和手段。在企业的整个活动过程中,对各个环节、各项活动都应加强控制,以保证计划和组织目标的实现。

2022年物业管理制度汇编 第九篇

物业副总经理岗位职责及任职要求

1.主持分全面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按时足额地完成总经理下达的利润额,营业额等各项经营指标。

2.实行经总经理批准的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及薪酬制度

3.传达并对员工培训满足业主和住户及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4.确保分内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5.积极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上岗条件]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上无不良表现,有5年以上相关物业管理经验;

●具备适应本岗位的语言文字表达、组织协调和工作能力;●能应用计算机办公软件;

●较强领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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