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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2022-08-12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十六篇

管理制度】导语,我们眼前所欣赏的此篇文章有53153文字共十六篇,由水平兴厘正之后上传!垃圾是失去使用价值、 无法利用的废弃物品,是物质循环的重要环节。是不被需要或无用的固体、流体物质。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垃圾处理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常见的做法是收集后送往堆填区进行填埋处理,或是用焚化炉焚化。但两者均会制造环境保护的问题,而环境管理制度集合要是你对这类文章感觉哪里不好,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一篇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超出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运输散体、流体物质的货运车辆未密闭、包扎、覆盖的,每辆(次)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建设规划及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以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一至三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的;

(二)违反规定收费、处罚的;

(三)殴打、辱骂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共和国xxx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二篇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制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维护,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未建成替代设施的不得拆除。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鼓励、支持沿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昼夜开放,按时冲刷、清淘,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

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及其他低值废弃物的管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第三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及时对城市主次干道实施机械化清扫作业和洒水降尘,并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定时清扫,及时保洁。清扫作业应当避开上下班人流高峰时段。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定点收集、日产日清、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收集城市生活垃圾的容器、设施应当采用密闭方式。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应当全天开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禁止将建筑垃圾和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从事经营性建筑垃圾清运的企业及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

住房城乡门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文明措施费备案和建设工程结算价款竣工备案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财政、审计部门对类投资项目工程结(决)算审核、审计时,应当对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和费用进行审核、审计。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清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二)宠物携带者未及时清除犬类等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三)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

(四)乱倒污水、污油、粪便及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枝叶、垃圾。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三篇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本区域城市容貌标准。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风格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残破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应当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以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第十一条 封闭阳台、安装防盗门窗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屋顶、沿街立面敞开式走廊、未封闭阳台及窗外不得晾晒、吊挂和堆放物品。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出现损坏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应当标明产权单位。各种井盖、沟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及时予以更换、正位或者补缺。

道路两旁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器械、报刊栏、城市雕塑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三条 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以及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禁止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等构筑物。

禁止封闭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一楼敞开式走廊。禁止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电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摊点群、特色经营街区、早市、夜市以及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市、县批准。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适当区域设置应季瓜果销售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临时摊点。临时摊点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第十五条 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应当保持车内干净卫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按照标识停放。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室内或者院内作业,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 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绿化带损坏或者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剪绿地、绿化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展览、宣传、文化、体育、节庆及商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当日产生的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或者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乱拉线缆。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粘贴。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户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及宣传品。

第十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未经批准禁止在桥梁、广场、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树木上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悬挂宣传品、标语等。

第二十条 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规格、色彩应当与城市街景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亮化设施完好,科学控制光源亮度,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设置规划。

大型户外设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运输施工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散体、流体物质的货运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二十三条 设置夜景灯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

(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夜景灯饰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夜景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城市夜景灯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各类夜景灯饰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区水系应当体现北方水城风貌,实施生态用水补给工程,实现河湖沟渠贯通,改善城市生态。

城市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保持水域清洁;

(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头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协调,无违规悬挂物品,无存积污物、垃圾;

(三)各类船舶保持外观容貌整洁。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四篇

第八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是: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主体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接合部,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二)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及其家属区的周边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五)景区、公园、公共绿地、绿化带、广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摊点群、早市、夜市,由主办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已向建设单位交付建设用地的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向建设单位交付建设用地的待建工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区)负责;

(八)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

(九)积雪清理,由县(区)划片包干责任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确定;跨县(区)的,由市确定。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内容: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吊挂、违规架设管线、违法设置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无污水污迹、无抛撒渣土、无杂草、无蚊蝇孳生、无妨碍交通的积雪(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五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划定、公布。

第三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卫生计生、财政、审计、市场发展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保护历史文化的需要,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县(区)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六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一)制定国土整治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

(二)开发矿产资源;

(三)在城镇规划区、工矿区集中开采地热、地下水资源;

(四)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

(五)铁路、机场、公路、水库和干渠、发电站(场)等大型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

第九条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包括:

(一)对地质环境特征、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对居民生存影响的评价;

(二)对地质环境质量的评价和地质环境问题防治对策。

第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状况,设置和完善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及资料、保存和利用;对发现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及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地质环境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发布本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所需资金按照地质灾害等级和地质灾害隐患等级由县级以上分级承担。

地质灾害隐患等级划分以及防治专项资金分级承担的具体办法由省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或者治理,其治理费用,按照谁破坏、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三条开发矿产资源或者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不适于开发建设的,应当另行选址。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负责,并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程序进行。出现重大紧急地质灾害险情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应急治理工程施工,但在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地质灾害治理。

第十五条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但应急治理工程除外。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报同级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时,采矿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地质环境现状;

(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影响程度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使之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五)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六)采取措施解决因采矿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众饮水困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要求,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分阶段治理的,保证金可以分期交纳。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和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同级环保、林业等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应当及时退还采矿权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提取、使用的管理办法由省制定。

第二十条采矿权人应当如实对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定期记录,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二)开采方式;

(三)尾矿、固体废弃物、废水的年产出量和年排放量、年综合利用量、累计积存量;

(四)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及累计治理恢复土地面积;

(五)矿山地质灾害发生及治理情况;

(六)地下水水位情况。

第二十一条当地应当采取措施,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五章地质遗迹保护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保护的地质遗迹,是指古生物化石、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产地,典型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地质灾害遗迹、冰川遗迹、温泉、瀑布、丹霞以及岩溶洞穴、峡谷、峰林峰丛等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本条例所保护的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除外。

第二十三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建设、林业、环保、农业等部门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报省批准后实施。

具有科研、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组织申报,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后,报省批准。

确定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范围,应当兼顾所需保护地质遗迹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类型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由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接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内进行损害地质遗迹的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取水、爆破等活动。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护措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公安、工商、文化、环保、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

第二十九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因科研、教学和科普需要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采掘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后作出决定。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采掘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方案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应当包括采掘者的基本情况、采掘目的、时间、地点、范围、种类、数量、采掘方式、保存方式、环境恢复措施等。

采掘者必须按照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进行采掘。采掘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掘活动进行监督。

采掘者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完整档案,如实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确认属重要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交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保存。

第三十条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申请建立古生物化石博物馆。

古生物化石博物馆及其他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古生物化石档案及安全制度,并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下列重要古生物化石不得买卖:

(一)正式命名的古生物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演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古生物化石。

具体名录由省制定。

本条第一款(一)项所称模式标本是指用来定义生物一个属或种所依据的主要标本。

第三十二条古生物化石科研机构利用本省古生物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科研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研报告副本;与外国组织、个人合作,利用本省古生物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作研究中采集的古生物化石归中方依法保存。

第三十三条因科研、教学、科普、展览等需要将重要古生物化石运送出省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需运送出境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疑似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勘验,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属重要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将处理意见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应当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在结案后15日内无偿移交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收藏单位收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启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组织治理,可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件地质遗迹保护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地质遗迹损坏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进行采掘的,没收采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件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买卖重要古生物化石的,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的古生物化石,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提交科研副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制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其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制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制定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出具虚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或者评审的;

(二)侵占、挪用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或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三)不按规定公布地质环境状况公报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质环境同人类和其他生物的关系

主要表现在:

①地质环境是生物的栖息场所和活动空间,为生物提供水分、空气和营养元素。地质环境的区域差异,导致生物向不同方向进化。生物是地质环境的产物,但又改变地质环境,例如土壤是植物和地质环境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生命在长期演化中,同环境愈来愈适应,因此生物体的物质组成及其含量同地壳的元素丰度之间有明显的相关关系。英国地球化学家E.哈密尔顿等人通过对人体脏器样品的发现,除原生质中主要组分(碳、氢、氧、氮)和岩石中的主要组分(硅)外,人体组织(特别是血液)中的元素平均含量和地壳中这些元素的平均含量具有明显的相关性(见图)。这说明人体是地壳物质演化的产物。

②地质环境向人类提供矿产和能源。目前人类每年从地层中开采的矿石达4立方公里,从中提取金属和非金属物质。人类还从煤、石油、天然气、水力、风力、地热以及放射性物质中获得能源。矿产资源是经过漫长的地质时代形成的,属于不可更新资源,经人类开发利用后,很难恢复,因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节制地使用是非常重要的。

③人类对地质环境的影响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而愈来愈大,例如采掘矿产,修建水库,开凿运河都直接改变地质、地貌;大规模毁坏森林草原,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矿物燃料的大量燃烧,增加大气层二氧化碳含量,造成全球气候异常;人类向地质环境排放大量工业废弃物,造成对有机体有害的化学元素如汞、铅、镉等在地表的浓度增高。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七篇

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的环境

(一)外部环境

1.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方面的各种变化在宏观上改变着企业员工队伍的数量、质量和结构,它对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影响较大。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形势。当经济处于萧条期时,人力资源的获得成本和人工成本较低,但是企业受经济形势的影响,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减少;当经济处于繁荣期时,劳动力成本较高,但是企业处于扩张时期,对人力资源的需求量会增加。企业在进行人员规划时,必须考虑所处经济社会的宏观经济形势,在整体趋势上保证人员规划总体战略的正确性。

(2)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人才的供求关系对于企业获得各种人才的成本、难易程度都有较大的影响。

2.人口环境

人员规划的对象是人,因此,人口环境,尤其是企业所在地区的人口环境,对企业获取人力资源有着重要的影响。人口环境因素主要包括:社会或本地区的人口规模,劳动力队伍的数量、结构和质量等特征。

在制定人员规划时,还要考虑劳动力年龄因素对人员规划的影响。因为不同年龄段的员工在收入、生理需要、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社会活动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有着不同的追求。

3.科技环境

科学技术对企业人员规划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它使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要和供给处于结构性的变化状态(或处于动态的不平衡状态)。例如,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招聘等成为现实;新技术的引进与新机器设备的应用,使得企业对低技能员工的需求量减少,对高技能员工的需求量增加。

4.文化法律等社会因素

社会文化反映社会民众的基本信念、价值观,对人力资源管理有间接的影响。例如,不同的文化对待劳动关系的观点就有所不同: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较大,人们在选择工作、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时,可能很痛快地与企业签订契约关系;而我国西部广大地区,人们可能比较喜欢传统的较为稳定的终身雇用制度。因此企业在制定人员规划时,应慎重考虑社会文化环境因素,尤其是跨国,在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经营战略下,人员规划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各个国家和不同地区的社会文化的差异性。

影响人力资源活动的法律因素有:有关的劳动就业制度、工时制度、最低工资标准、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规定,以及户籍制度、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因为这些制度、政策、规定会影响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当然也会影响到企业的人员规划。

(二)内部环境

1.企业的行业特征

企业所处的行业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管理模式,也影响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企业的行业属性不同,企业的产品组合结构、生产的自动化程度、产品的销售方式等内容也不同,则企业对所需要的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也不同。比如,对于传统的生产性企业而言,生产技术和手段都比较规范和程序化,人员招聘来源大都以掌握熟练技术的工人为主;而对于现代的高科技企业来说,则需要技术创新型的技术开发人员。

2.企业的发展战略

企业在确定发展战略目标时,就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来保证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比如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产品结构的调整或升级、采用新生产工艺等,会造成企业人力资源结构的调整。因此,在制定企业人员规划时要着重考虑企业的发展战略,以保证企业人力资源符合企业战略目标的要求。

3.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好的、适合的企业文化,能加强企业的凝聚力,增强员工的进取精神,稳定企业的员工队伍,企业面临的人力资源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就会少一些,有利于人员规划的制定。

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既包括企业拥有的人力资源的数量、质量和结构等特征,也包括人力资源战略、培训制度、薪酬激励制度、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等功能模块,这些都对人员规划有着重要的影响。

制定企业人员规划的基本原则

在制定狭义的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即企业各类人员规划时,为了保证规划的正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人力资源需求的原则

人力资源的供给保障问题是人员规划中应解决的核心问题,因此,企业人员规划要通过一系列科学的预测和(包括对人员的流入、流出预测、人力资源供给状况、人员流动的损益等)确保企业对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的满足。只有满足了这一条件,企业才可以进行更深层次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二)与内外环境相适应的原则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总会受到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干扰(比如企业所处环境的不可预测的变化等),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风险。因此,企业必须要有前瞻性,要对可能出现的环境变化做出预测、,并有所准备。这也是对人员规划的基本要求之一。

(三)与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原则

在制定人员规划时,必须与企业战略目标相适应。因为人员规划是企业整个发展规划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首要前提就是服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目标与企业资源的协调发展。

(四)保持适度流动性的原则

员工队伍的合理流动对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有着不言而喻的作用。员工流动性过高或过低,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流动性过低,不利于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流动性过高,造成人力资本的损耗,使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保持适度的人员流动,可以使企业的人力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八篇

我学习成绩优良,学风端正,学习刻苦努力,奋发向上。在认真完成自身学业的基础上,积极参加选修课学习和各种课余活动,并取得优秀的成绩,通过了计算机三级,并获得奖学金。努力吸收各方面知识,增强自身的文化修养。

我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如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生态学和污染治理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科研机构、企事业及行政单位等部门从事科研、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等工作。熟悉化工产品常规化学、物理性质及含量方法及操作原理,熟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使用,熟悉采用流动注射化学发光测定物质的方法,熟悉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的使用,熟悉高效液相色谱仪、质谱仪等常规仪器操作。

我热爱环境保护行业,尽管目前环境科学专业的就业前景相对于其他专业来说,尚有落后。但我始终相信,环境保护工作是势在必行的一项任务,我有信心会在这行个业留下我的足迹。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九篇

1 引言

 

民营经济在我国的出现是改革开放后的新生事物。它是指是指除国有、国营或集体经济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其中,在所有制形式上,它包括国有和集体经济中的民营部分、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即除国有经济中的国营和集体经济以外所有的经济形式;在经营方式上,它包括除国营和集体企业部分以外所有的经营方式。

二十几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民营经济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得到了各级以及群众的认可。同时,有着“草根经济”之称的民营经济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许多地方的经济发展主体,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止到20xx年底,我国民营企业已超过300万家,遍布全国各省、市、区,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2300多万户,从业人员达4600多万人,民营经济创造的产值已经超过了整个国民经济的三分之一(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但其实质是百姓经济,涉及到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它对于解决就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维护区域稳定、增加地区财政收入、推进科技创新投入及其成果的转化、培养科技人才以及加强国际经贸往来等都有重要意义。但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的,都具有两面性。不可否认,民营企业创造了惊人的社会财富,但由于其分布过于分散,总体规模又不大,占用了大量的土地等战略资源,同时,盲目的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至上,而忽视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由此造成了资源和环境的极大浪费和破坏,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峻的现实威胁和压力。

2民营企业及其生态环境影响

 

2.1 路桥区经济概况――以民营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形式

路桥区的经济发展首先得益于商贸业的发展,曾有过“买全国、卖全国”的辉煌历史,近年来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加快,废旧金属的拆解业与汽车制造业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20xx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130.4亿元,同比增幅达15.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1419元,均位居浙江省前列。

在所有制方面,民营经济占主导地位(表2.1),而国有和集体经济比重很低。本区民营经济主要由商贸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等组成,其特点是“民资、民办、民享”。据统计,目前本区共有以中国日用品商城为龙头的各类市场76家,民营企业3.45万家,已经形成了一个以摩托车及其配件、模具及其塑料制品、空调器及制冷配件以及农业机械等四大主导产业的庞大民营经济系统,是台州市乃至浙东南重要的商贸中心。

表2.1 5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工业中各所有制经济的比例(%)

年份

总计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民营企业

外商及港澳

台投资企业

其它

20xx

100

4.2

77.4

15.8

3.6

20xx

100

4.1

75.4

16.7

3.8

20xx

100

3.9

74.6

16.1

5.4

然而,路桥民营企业经济规模又偏小(表2.2),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无论在全区规模企业工业产值还是在全区企业工业增加值中的比率都是明显偏低的,仅在1/5与1/4左右。另外,全区平均每平方千米约有民营企业117家(面积按照内陆274km2与浅海滩涂21.33 km2之和计算)。这些数据显示了本区民营经济的分布呈现出“量大、面广且规模小”的特点。

表 2.2近4年全区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企业产值

以及规模企业工业增加值(单位:亿元)

年份

规模企业工

业增加值

全区企业工

业增加值

所占比例

全区规模企

业工业产值

所占比例

2000

10.54

45.18

23.0

55.06

19.1

20xx

13.13

50.18

26.2

63.51

20.7

20xx

15.72

58.6

26.7

80.84

19.4

[注]规模企业是指年产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2 路桥区生态环境现状

目前,虽然路桥区加快“生态区”建设的步伐,加大了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力度和深度,但由于其原有生态基础条件不好,再加上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三废”污染物的累积放大作用,本区生态环境质量仍然不容乐观,尤其是农村环境污染十分严重。

其中,水体污染最为严重,20xx年全年排放工业废水317万吨。区内淡水水资源十分紧缺,水环境容量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工业污染和生活废弃物污染更加剧了这种紧张形势,全区所有河段甚至包括金清水厂和长浦水厂(地下水)等水质类别都在v类和劣v类之间,均不能满足一般水域功能要求,主要超标因子有溶解氧、氨氮以及石油类等,属于典型的有机污染。同时,海域的富营养化日益突出,赤潮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海洋水产业以及海岸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土壤环境功能显著下降,有机质含量低,cu、zn、pb、ni等重金属污染严重。全区20xx年仅拆解业的固废排放量就达到了40000吨,对土壤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从总体上看,路桥区大气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且有所好转,达到甚至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属清洁水平。但汽车尾气、废旧拆解、露天焚烧以及建筑工地等产生的尘类、co2、so2和no2等污染仍不容忽视,近年来酸雨问题较为突出。20xx年全区工业co2和工业烟尘排放量分别为574吨和194吨。

2.3 以拆解业为核心的区域产业结构

路桥区虽然重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只有2家造纸厂,3家印染厂,10余家电解厂,但遍布全区的“低、小、散”的民营企业的工业点源污染、商贸产业的中间物污染以及居民生活的面源垃圾污染等问题却非常严重,尤其是拆解业所造成的大气与固体废弃物污染及其水土污染已对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构成了严重威胁。

路桥区拆解业是建立在20多年的废旧物资市场的基础之上的,其本身已经形成富有自己特色的渠道和网络,具有从废弃物收购、拆解、销售、运输及其加工的完整产业链。拆解业及其衍生产品的区域内部服务功能比较突出,其产品直接或间接供应到区内及台州市的其他相关企业,有着台州“市场之源”的美誉。20xx年,从行业上看,废旧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对规模以上工业的贡献最大,分别达到了18.8%和16.2%。但另一方面,拆解业所造成的“三废”污染也是十分突出的。据统计,到20xx年,路桥区累计拆解的废旧物已经达到了620万吨,生约12.5万吨拆解垃圾,如此庞大的“垃圾”(主要是源自日美欧的“洋垃圾”)产生了大量的“三废”污染物,其污染物积累及其放大作用所产生的环境后效是很难评估的。

此外,区外污染物转移对本区的环境质量也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周边地区重化工工业污染更加剧了本区的大气污染,上游地区水污染加重了本区的水环境污染,海正药业等医药化工企业引起了沿海滩涂的污染。全区资源和环境的容量近乎达到了极值限度,已经到了不得不正视面对的地步了。

2.4 本研究的意义

路桥区20xx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3000美元,达31419元,而且发展势头仍然强劲(表2.3),年均增长都在12%以上,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工业化中期阶段,三次产业构成表现为“二三一”的型式,且第一产业呈萎缩的趋势,而二三产业则稳中有升(表2.4)。这一趋势对本区未来发展的自然生态基础又加大了一定的环境压力,迫切需要加强当前区域生产活动的环境效应研究。其次,区内企业“重经济、轻生态”的现象较为突出,具有世界其它地区经济发展轨迹的普遍规律。另外,通过上述可知,这些经济系统都是或多或少的围绕其富有特色的“拆解业”来展开的,其生态环境效应具有极强的地域特点。因此,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对路桥区民营经济环境行为及其管理的研究与既能就事论事,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又能为我国其它典型地区生态环境的建设与管理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表2.3 路桥区2000~20xx年经济发展状况

年份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比上一年增福(%)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元)

2000

87.53

12.2

21663

20xx

96.43

12.1

23650

20xx

111.2

14.8

27.39

20xx

130.4

15.1

31419

表2.4 路桥区2000~20xx年三次产业构成(%)

年份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2000

8.2

56.3

35.5

20xx

7.5

56.4

36.1

20xx

5.8

55.5

38.7

20xx

5.0

55.8

39.2

3 路桥区居民和民营企业的环境意识及其环境行为特点

环境意识是指行为主体对其自身或者其他主体行为活动的环境效应的认识与态度。而环

境行为是指人们或各种社会实体与团体为了达到为我所有的目的而对资源和环境所采取的行为。根据行为主体对环境伦理的认知程度和认识水平来分,一般可将环境行为分以下三种:一是不知法者,这是那些对自身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根本没有认识的一种无知的环境行为;第二种是“知其违法而为之”,这主要是为了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别人的极端自私的恶意环境行为;第三种就是介于前面两者之间,它是目前最为常见的一种环境行为。

据国家环保总局和1998年进行的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报告,在触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的抉择时,行为主体往往更倾向于选择后者,但对于别人的“恶劣”环境行为则是乐于横加评论的,具有典型的“严于律他、宽于律己”的特点。当然,路桥区也不例外。

综合而言,路桥区居民和民营经济的环境意识和行为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1、环保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环境认知不足。

许多工人(包括有的企业主)和民众直接生活在各种企业所产生的污染影响之下,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威胁,民众的环境利益和环境权受到了严重侵害。但他们环保意识不强,并没有认识到其危害所在,而缺乏环境法律法规知识,未能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另外,一些企业主及其员工因受到经济利益的迷惑与推崇,对环境危害的认识不够,或者知其危害而为之。

2、盲目乐观与“坚决取缔”两种看法并存。

一方面,企业主以及普通工人普遍持较为乐观的环保态度,认为与前几年相比本区环境质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原来的随处滥焚、乱烧等现象已大大减少,甚至难以遇见了。因此,他们对目前自己企业的环境行为和自身所处环境的变化表示极大的理解与认可。然而,通过我们所进行的实地访谈以及间接询问与了解却发现,各种废气、固体垃圾和废水等未经处理则直接排入周围的环境之中,对人们的人居环境条件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种盲目乐观的态度是值得我们值得认真思考的,它反映了环保教育的不足以及居民环保知识的欠缺。

另一方面,居民群众以及人大和政协官员等则持有不同的观点与看法,认为路桥已经具备了进行产业转移和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经济基础。因此,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本区的各类拆解业及其与之相关的各种小冶炼、小电镀等严重污染本区生态环境的企业的发展均应该得到限制甚至取消。这反映了普通民众和政协人大对民营经济环境行为的监督意识逐步提高,但同时,也显示了他们对区域产业结构和民营经济的环境行为的不满和无赖。

3、缺乏自律以及强有力的协调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首先,企业本身缺少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规范或行业协会的统一管理,各民营经济主体对环保认识与态度的不同很难在采取统一的行动方面达成一致。因此,在采取减排措施、加大环保的技术投入与资金投入等方面积极性不高,往往担心自己的个别投入会加大产品成本,进而降低其市场竞争力,因而铤而走险,选择成本较低的违法行为。相反,企业却对产品的“绿色壁垒”和“绿色消费”的前景熟视无睹,这显然是一种的短视的观点与做法,缺少长远的企业战略。究其原因,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规模较小,投入环保的资金和技术能力有限,同时其市场狭小,对产业长远战略缺乏考虑与重视的现实需求。

其次,许多企业缺乏自律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环境伦理低下,往往置环保法规与政策于不顾,顶风违纪案件时有发生,而且许多企业多次被区环保局行政处罚而成为了有名的“无赖企业”。比如,擅自搁置污水、污物等处理设施,擅自焚烧电缆或拆解旧电机等(见表3.1)。同时,企业有时刻意隐瞒或虚报其环境信息,拒绝完全公开他的产量、产值、人员及污染物排放数量,有时甚至通过某些宣传误导人们对这些环境危害程度的认识,企图骗过环保部门以及附近居民的盘问与调查。从表中我们不难看出,路桥区民营和私营企业缺乏环保自律的意识的现象较为严重,“非法”、“擅自”、“闲置”等字眼显示了本区某些企业对环保法令的无知或轻视。同时,表3.1也反映了区环保工作所取得积极效果,总体上来看,各种典型的污染现象都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表现为其违规比例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

表3.1:台州市环保局路桥分局行政处罚案件比率一览(1997-20xx年)(%)

年 份

非法电镀或小冶炼

非法焚烧

闲置三废处理设施

或三废直排

其 他

总计(件)

1997

48.9

31.9

4.3

14.9

47

1998

22.1

20.0

3.2

54.7

95

1999

22.6

39.6

9.4

28.4

53

2000

28.6

44.4

3.2

23.8

63

20xx

7.0

38.8

3.9

50.3

412

20xx

19.2

13.0

5.3

62.5

208

总之,居民以及企业的环境意识可以直接决定其环境行为。先进的环境意识能够促进人

们形成良好的环境行为,最终为恢复、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思想意识支撑;相反,落后的或者是错误的环境意识则会对环境的破坏起着放大作用。但我们还应看到,环境保护是以经济发展为条件和基础的,任何一味否定经济发展或一味赞成环境保护的极端行为都是不切实际的。对于路桥区而言,更是如此:我们既要认识到本区产业结构的特色,承认其环境污染,但是更应看到这种产业在本区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环境问题是在区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当然也得借助于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进行解决。这是研究本区生态环境问题所必须注意的一个方面。

4 路桥区民营企业环境管理特点及其政策

4.1 路桥区民营经济环境行为的管理特点

狭义的环境管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既要追求利润,又要关心和保护环境,

通过管理控制其对环境的影响,以实现企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它是管理学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企业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达到“双赢”的重要途径。而广义的环境管理则是指包括企业自身、部门、环保团体、普通民众等共同参与下的环境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本研究取其广义的理解。

纵观路桥区社会、经济和生态等方面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其社会、经济和生态等三

大效益之间呈现出重经济效益而轻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典型发展特点,最终使得区域在获得巨大的经济收入的同时,却为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综合服务功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昔日的碧水蓝天和蓊郁的森林绿地被“远看五彩斑烂,近看污秽不堪”的污水沟、焚烧点和垃圾场以及采石场所形成的各种“伤疤”等所代替,生态系统的整体服务功能及其环境容量急剧下降或丧失,有的甚至威胁到了区域内外居民的身心健康,人居环境质量呈现逐年下降的态势。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环境保护宣传力度的加大,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各级部门所采取的一系列环境管理措施与政策,本区生态环境恶化的态势已经基本上得到了遏制,正朝着有利于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方向发展。但总体上,其形势仍不容乐观。各种小冶炼、小电镀以及滥焚乱烧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较为严重的。这些都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展要求极为不相适应。

归纳起来,路桥区民营经济环境管理呈现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1、加大了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有效地遏制了环境持续恶化的基本态势。据统计,近3年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600多件,其中取缔30多家非法电镀点,搬迁和关停40余家污染企业,而在经环保审批的691项建设项目中,有60个影响环境的项目被否决。

在表3.1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每年的重点专项打击力度是不同的,非法电镀、非法焚烧等基本上是每年都是环境整治的重点对象,尤其是20xx年到20xx年处罚案件的数目有了明显增加。而图4.1显示出,20xx年与20xx年群众的举报的比例呈下降的趋势,相反,执法大队的执法巡检的比例却大幅度上升,反映出行政干预程度的提高。同时我们还发现,从20xx年起,涉案金额绝大部分在3,000元以上,最高达50,000元。经济处罚力度的加大对小规模私营经济的环保违法行为是极大的打击,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效果也十分突出。

2、与企业关联小或者是没有经济关系的普通群众的环保参与意识逐渐增强,群众举报、群众监督的职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挥(见图4.1),一个公众广泛参与的环境管理局面正在路桥区形成。区环保局执法大队还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热线,并成立了的接待办公室。这些都为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提供了必要基础。

3、惩罚与奖励措施并存,并逐渐向以奖励为主的阶段过渡。路桥区“十五”发展规划以及许多其它相关文件都将建设生态区、生态镇、生态村等先进性为列为奖励对象,且针对其条件不同都作出了相应的详细规定,反映了本区环境管理政策的重大转变,也符合企业切身利益。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对于激励公众监督环保工作,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成果,改善环境质量,锻炼环保队伍,完善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等多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图4.1:台州市路桥区环保分局2000年与20xx年行政处罚案件缘由比较

4、大中小企业一律平等。我们在翻阅路桥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卷宗时发现,不同规模等级的各类企业都根据其违法程度的不同给予了相应的惩罚规定。环境保护惠泽千家万户,全社会都要重视环境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也不能忽视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对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都必须一视同仁,要扶持、引导其遵纪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这种平等对待的观念,给区域企业实体在环境管理方面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为实现全区企业自觉遵守环保规定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和法律基础,有利于发挥环保的社会服务职能,促进个体、私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5、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加强。从图4.1中,我们可以看出,区环保局执法大队的主动性增强,执法巡检无论在其绝对数量上还是在其相对比例上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体现了积极担当环保责任、努力为社会服务的良好态势。

另外,为深化固体废弃物整治,路桥区还投资6.2亿元兴建了进口固废拆解园区,积极引导40多重点家企业进园拆解。同时,大力兴建金属再生园区和大特色园区,促进循环经济及其产业的发展,全面推行焚烧炉技术,还取消了村级临时拆解场,建立拆解垃圾专用填埋场,统一组织拆解垃圾清运,集中处理,并实行定量管理。区环保局、区城市规划局、农林局等部门还多次召开农村环境整治、居民小区以及水环境污染整治等会议,并形成了一系列符合本地要求的环保规定。

最后,主导的环境科技研发投入有了大幅度增加(表4.1),其中,财政投入科技经费20xx年比20xx年增加了582万元,增幅达57%,而科技三项费用也增长了近60%。

表 4.1 2000~20xx年财政收入以及财政科技投入

年份

财政总收入(亿元)

财政投入科技经费(万元)

科技三项费用(万元)

r & d支出

(万元)

科技人员(人)

2000

6.16

603

378

暂缺

暂缺

20xx

8.13

782

442

暂缺

暂缺

20xx

10.23

1021

520

1870

723

20xx

12.77

1603

830

3620

933

6、企业的环境自律行为有所加强。区内涌现出了一批诸如台州齐合天地金属有限

等既守法,又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主动的投入环保中的优秀企业。这对其他企业的带动作用和影响是极为明显的,其环境行为应该得到积极肯定并广泛推广。

 

4.2路桥区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路桥区之所以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之后仍然存在着数量众多的污染性小企业,是有其社会经济历史基础的。一是路桥的废旧物拆解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之后如燎原之火蓬勃发展,并逐渐成为了台州经济的“市场之源”。即使到了如今,众多诸如吉利汽车、钱江摩托等企业仍然离不开这些拆解业相关产业所提供的原材料。另一方面,许多企业主和工人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废旧物收集、拆解和销售的经验,而后者已经成为了他们日常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经济来源和就业机会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二是由于民间投资具有周期性强、波动性频繁的特点,所以民营经济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往往投资予一些投资小、见效快且技术性不强的一般竞争性企业,即那些劳动密集型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低水平重复投资和无序的恶性竞争,导致了严峻的生态环境外部不经济性。

4.2.1 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支持力度不够。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环境立法滞后且量刑偏轻,行政上存在政企不分,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弊端,再加上环境立法在立法体系中还属新领域,在立法体系上还存在许多空白,某些现行的法律并不适用,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执行,而且环境管理严重滞后于环境管理实践。

4.2.2 企业经营理念落后,缺乏环保意识,环保技术及资金投入都不够。同时,企业员工、消费者整体环境素质偏低(见表4.2和表4.3),环境保护缺乏强有力的社会基础。

长期以来,“资源无价”的经营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和经济增长对立起来,结果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难以得到保证,对路桥区的生态环境的整体功能造成了极大地损失。同时,本区许多企业的经营目标仍然停留在追求产品数量的增加而忽视产品质量和公共利益的粗放经营阶段。而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的规模较小,技术力量也较为薄弱,环保科技投入有限或者没有投入,这些都限制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顺利推行,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环境管理。

虽然路桥居民饱受了生态环境恶化的各种后果,而且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区域的经济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总体而言,整体素质偏低。从表4.2可以看出,初中及其以下的涉案人员占到了统计数据的90%以上,而表4.3则反映了本区在岗职工的文化素质状况,可以看出,也是以中专及其以下人群为主。

同时,消费者长期形成的“浑浊消费”意识还根深蒂固,绿色消费和环境保护意识仍十分薄弱,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不知道什么才是绿色产品、绿色消费。即使对绿色产品、绿色消费有所了解,因受制于较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收入水平,无力承担由于生产绿色产品而带来的绿色成本的上涨,因而大多数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需求成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空中楼阁”,从而决定了本区“绿色市场”规模狭小,难以对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表4.2 台州市环保局路桥分局2000年行政处罚涉案人员文化程度统计表

 

文化程度

人数

百分比(%)

文      盲

5

7.94

小      学

28

44.40

初      中

24

38.10

中专或高中

3

4.80

大专以上

3

4.80

总      计

63

100

表4.3 20xx~20xx年在岗职工素质统计表

年份

研究生

大学本科

大专

中专

中技及高中

初中以下

20xx

25

1546

3339

3164

3104

3597

20xx

30

1876

3951

3271

2850

3120

20xx

35

2610

4321

2948

3427

3077

[注]本数据是全区的在岗职工数据。

4.2.3 缺乏强有力的跨部门和跨区域的环境管理和咨询机构,环境管理制度滞后于环境管理实践。

环境问题通常会涉及到区工(商)业局、区工业经济局、区环保局、区农林局等诸多部门,部门之间在环境管理上存在许多着交叉与重复的地方。同时,彼此间交流也不够,缺乏提供环境管理信息服务的咨询机构和有效地协调机制,这更加导致了管理部门与企业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大了问题的处理难度。另外,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空间特性,往往不受行政辖区的限制。比如,路桥区水资源本身就十分紧缺,但是上游黄岩等地重污染企业又造成了区域水资源的进一步不足,并由此引发了土壤污染、食物安全等重大问题。这就迫切需要加强地区间的合作与交流。

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都是在实行末端控制、浓度控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与目前推行的清洁生产(即全过程污染控制)及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就明显不适应。另外,环境评价与“三同时”这两项制度,都着眼于分散治理,这与推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本身就存在一定矛盾。如何协调一致,就必须从制度本身上来解决。还有,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立足于超标收费,已明显不符合当前形势,排污收费应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超标那就是违法,理应受到重罚。对于以污染严重的拆解业为基础的路桥区而言,国家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更显得不入时。因此,路桥区在探索适合自身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时应大胆尝试,勇于创新,一定要拿出当初搞股份制经济时的“吃螃蟹”的精神,敢为天下先,为区域环境管理提出更适合实际操作的政策制度。

4.2.4 环境整治与管理的形象工程较为严重。

对于贪大、求洋的大型广场、主题公园以及厂区绿化工程等普遍存在着与当地景观极不协调的生态建设现象,多则几十万元一株的大树、古树以及各种从外地引进的物种既不符合当地自然条件,有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表明该地对生态建设的误解。另外,虽然路桥区在峰江、蓬街等地实施了企业的园区统一化管理,然而经调查发现,这样对于三废物的集中收集、统一处理以及环保部门的统一管理确实大有好处,但是由于企业数量庞大,布局过于分散,仍然有许多企业没有能够进入园区。因此,实际操作起来仍然有很大的困难,而污染排放也很难有较大程度的改观。

4.2.5 环保部门人员配备不足,执法权限有限,缺少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的职能机构。路桥区民营企业数量庞大,而且分布较为分散,属于遍地开花型的布局结构,而环保局

只有十几人的人员编制,相对于约3.5万余家企业而言的民营经济尤其显得无能为力。同时,执法大队的权限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所有这些都为民营经济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4.3 对策与建议

   

 4.3.1 遵循的原则

对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环境行为的管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诸如政策、法律法规、社会风俗、人们的文化水平及其(环境)道德修养等各个方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许多困难。比如,在环境治理和管理中,不仅会出现“失灵”,而且还会出现“市场失灵”,因此,需要不断进行管理制度的创新。这就要求路桥区环保主管部门加大力度保障其环境规划和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统一性和连续性,逐步建立一个动态的、有着完善体系的环境管理系统。但归根结底就是在进行生态环境建设时切勿一时冲动,或者急功近利,而应沿着生态规划既定的正确方向一直持续下去,给各行为主体一个充分思考与调整的时间,以保障环境管理与整治目标的顺利实现。

鉴于路桥区自然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质量不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低下等实际,对于路桥区民营经济企业的环境影响的整治或规划工作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就要求在进行企业环境管理时对各种经济性质、不同规模等级的违法企业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对违法行为决不姑息。

2、保障民众的环境权的原则。民众的环境权包括知情权、索赔权、议事权和监督权,保障居民的这些权力可以对环境管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3、污染付费原则。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费用是污染企业必尽的义务与责任,但同时,对于那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则该停产的就停产或勒令其进行环保工艺改造,而不能仅仅给予罚款或收费。

4、企业参与环境管理的原则。企业既是、团体进行环境管理的对象之一,同时其本身又是环境管理的主要实施者,因此,需要加强企业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5、依靠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集约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水土等紧缺资源),走循环经济和生态经济的原则。继续加大产业园区和生态园区的建设力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方向,但这是以科技为支撑的。

 4.3.2 对策与建议

要解决路桥区民营经济在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依据上述原则,从宏观到微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推动企业的环境管理。基于前文的,目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4.3.2.1方面

作为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尽快摸清路桥区资源基础和环境容量的本底值。包括水环境容量、土壤环境容量、大气环境容量以及森林环境容量等,它是今后进行区域资源开发与规划的基础工作,也是环境规划和生态区建设的科学依据,而环境规划又是组织社会经济生产的指导思想。总之,今后全区的一切经济、社会和自然活动都必须以该区的资源基础和环境容量为根本。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经济干预力度,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条例以及路桥生态区建设要求,将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有机结合、共同运用于企业环境管理之中。正如前文所说,近年来经济处罚的程度有所提高,但经济手段并不是终极的,更不是唯一的,可以考虑对守法企业进行经济奖励和表彰。而对于违法企业,必要时行政和法律手段则更能起到震慑的目的。

3、加快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加大水泥场地、污水处理设施、焚烧炉、隔油池、垃圾填埋及其再利用等环保公益事业的兴建力度。根据生态区规划中的生态功能规划方案,合理布局产业,积极引导民营经济进行产业集聚,做到企业“有园可进、有园必进”,规范其环境行为。

4、增强的主导作用和协调作用。

如表4.1所示,2000到20xx年全区财政科技投入虽有大幅度增加,但其比例相对于其国内生产总值还是相当的小,其中20xx年财政投入科技经费和科技三项费用分别只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1.2%和不足0.6%。

区应该在公众环保知识和了绿色消费理念的宣传教育、民营企业环保科技投入、积极构建企业行会(协会)以及协调行会内部及其与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还应积极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推行先进环保技术以及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技术的提升。

  4.3.2.2 民营企业自身方面

    企业是环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同时又是环境管理方面最具有积极主动性的一方。结合路桥区民营经济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实施企业环境管理战略。

企业环境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并从许多方面改善自己的形象,使企业及其产品更

容易进入市场,更多地被消费者所接受。因此,必须把环保思想,诸如“无废无污”,“无不良成分及副作用”等贯穿于整个经营活动之中,促进企业、消费者、生态环境三者的协调发展。

环境管理包括五个原则(“5 r”原则),即:研究(research):把环保纳入企业的决策要素之中,重视研究本企业的环境对策;减消reduce):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或消除有害废弃物的排放;再开发(rediscover):变传统产品为绿色产品,积极采取“绿色标志”;循环(recycle):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循环利用;保护(reserve):积极参与社区的环境整洁活动,开展环保宣传,树立绿色企业形象。

总之,改善环境最好的方法是来源于企业内部的,而同时,环境的改善将切实提高企业的效率和获利水平,这才是一种真正的“双赢”。

2、认真落实贯彻环境标志认证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制度,它是企业自我环境行为的手段。它的建立可以推动企业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 有利于深化企业的环境管理,促进企业经营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同时,它可以引导消费者选购产品时参与环保活动,也可以使环境标志同价格、质量一样成为重要的市场竞争因素。因此,本区民营企业应该而且必须主动了解有关环境标志方面的信息,积极努力争取适合自己企业发展战略的环境标志。同时必须随时注意并持续追踪世界环境标志制度的发展变化,努力生产符合环境标志的拳头产品,为“路桥制造”立足中国、冲向世界奠定坚实的绿色基础。

3、重组企业区位布局,扩大企业规模。

小规模的企业是造成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难以实现的最大障碍。基于路桥区民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的实际,而本区股份合作制又较为发达优势,可以尝试将一系列类似的个体私营企业或规模较小股份企业进行更大规模的股份制重组,这样既提高了企业的整体竞争力,避免了同类无序的过度竞争,又有利于企业投资于清洁生产的技术研发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的投入。另外,可以尝试建立一系列地方性的民营经济商会或行会组织,依靠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提高企业自己对环保的自律性和他律性。对于待审批的企业,一定要以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理念予以严格要求。同时,提高其注册资金的门槛,提高企业应对环境壁垒的经济能力。

4、建立严格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制度及其与之相适应的环境监督机制。

积极引入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制度这种先进的环境管理制度,筹措建立企业环境行为数据库,尽快形成“一厂一档”制度。同时,还应通过建立各种形式的企业协会或行会,加强民营企业自身的环境行为自律和相互监督和制衡作用。

5、大力倡导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清洁生产能够从源头上杜绝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产生,这一理念与传统的“末端控制”有着本质的区别,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环境管理观,是环境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另外,循环经济理念可以起到减少污染与综合利用资源的双重作用。这是路桥的废旧物资拆解业及其产业链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当今的发展潮流。

6、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投入,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换代。

路桥区应该以兴建吉利汽车工业城等高新技术产业区为契机,尽快建立起以汽摩配件和塑料膜具及塑料制品等为主的完整的产业链,提升自身的科技含量,推进环境污染少、资源利用效率高的产业的发展,逐步改造传统的产业结构,最终构建一个集约型的新型路桥生态经济区。

针对民营经济是路桥区经济的主体,而民营企业的科技比较薄弱的特点,应该发挥各种积极因素,动员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开展创造地工作,把增强企业自主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具体而言,应尽快构建以资金为引导,企业自主投入为主体,金融投入为支撑的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为科技创新提供财力保障。

4.3.2.3 民众方面

普通民众是介于与民营经济之间而对环境信息最为敏感的一个方面。一方面,他们具有环境法规定的环境权益及其权力,必须得到法律保障,而不容侵犯;另一方面,其自身的环境认知程度和法律知晓水平又对其维护自身权益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为此,民众应该主动去了解环保知识与法律,同时,还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工作,通过环境违法举报热线、等手段与主管部门一道行使环境监督的职能。

上面按照行为主体简单的列举了一些今后路桥区加强民营经济环境管理的对策和建议,然而环境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系统管理工作,三者是紧密联系的,在实施过程中应该相互结合,综合作用,而并不能截然分开。比如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都需要部门在思想上、政策上和技术上进行积极引导与大力扶持以及企业本身的主动认可并付诸行动之中;而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标志认证制度则需要、企业以及民众的共同监督才能够得以顺利实现。

因此,应强调并扩大公众的参与性,倡导企业与公众采取环境保护的自觉行动,引导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建立伙伴关系,保障广大民众充分享有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索赔权以及议事权。通过机构改革,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由分级管理改革为统一的垂直管理,以保证环境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并通过成立各种企业行会加强民营企业的环境自律行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民众”等各方相互制衡的环境监督与管理机制。

5结语

从总体上看,在浙江建设“生态省”的背景下,路桥区似乎更加看到了自己前进的方向,而在大力推进本区生态环境建设的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各种环境管理政策时,也有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与法律保障。

据统计,20xx年,全区城市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2.83亿元,其中污染源治理投资总额为418万元,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为88%、74%和66%,同时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的产值也达到了1816万元,初步显示了环保产业的巨大“投入-产出”效益。

必须承认,路桥区的大多数民营经济并非不重视环境保护,他们也有着追求美好的生产

环境的愿望。然而受其规模小、分布广以及效益不高等限制,往往难以承担高额的环保成本投入。因此,在财政倾斜、科技政策、科学知识普及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和引导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总之,路桥区应该在打造“制造路桥”、“商贸路桥”、“开放路桥”、“人文路桥”、推进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同时,合理解决环境问题,积极营建“生态路桥”,通过民营企业的产业结构转型以及升级来缓解本区的环境压力,通过城市功能区划与优化以及产业集聚降低环境治理成本和减少污染排放成本,通过加强民众的环保教育和积极引导绿色消费构建民营企业的广阔市场空间。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通过环境外部不经济性的内化来减少企业对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破坏与污染。其中,加快摸清本区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其环境容量的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自然、生态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特点,强调民众的广泛参与则是现阶段必须开展的工作。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十篇

受区长的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了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有关事宜。现将会议决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依照《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城区主街主路两侧商业网点的审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审批商业网点时要事先与区规划分局和新城区建设管理局搞好沟通,符合城市规划后方可审批。

二、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由区工商、环保、公安、卫生和交通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执法组,近期对城区范围内商业网点无证经营、证照不齐全等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整顿。

三、区公安分局要加大对主街主路机动车乱停乱放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好主街主路两侧的车辆停放秩序。

四、国道拓宽改造(段)工程是今年市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该路段两侧立面恢复方案已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新城区建设管理局要按照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监督管理好道路两侧立面的恢复工作。区工商分局在该路段审批商业网点时,要事先与新城区建设管理局搞好沟通,符合城市规划后方可审批。

五、遵照“谁收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要切实管理好便民市场,尤其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出市、散市时间,加强对早市、夜市的管理。今后,若便民市场管理再出现不到位问题,区里将考虑另行选定新的管理单位。

六、区规划分局要尽快拿出城区主街主路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意见,提请区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十一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精神和区域实际,现就我区市容和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一流园区的要求,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为目标,创新管理体制,完善 6、店面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十二篇

一、校园环境办理办法

为维护绿化成果,更好的美化校园,为师生提供杰出的学习、工作和糊口环境,特拟定校园办理制度:

(一)办理机构

1、建立学校环境教育带领机构,负责校园绿化规则的拟定、执行,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的处理。

2、负责绿化工作的宣传,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和责任区的维护。

3、为了使学生养成爱劳动和自发爱护校园绿化的杰出习惯,学校划分肯定是的绿化责任区,由各中队、各年级学生进行简单劳动,绿化专业人员负责技术引导。

(二)维护校园绿化的若干规定

1、不准轻率砍伐、挖掘、搬移树木。

2、不准在树上钉钉子、拉铅丝、拉绳或者直接在树上晒衣服。不准将脚踏车等物依靠在树身上。

3、不准在绿地上堆放物品、停放脚踏车和进行体育活动,更不准践踏草坪。

4、不准采撷花朵、果实、剪折枝叶。

5、不准向草坪、花坛和水池等绿化场地抛扔果皮、纸屑、吐痰、泼倒污水。

6、不准在草坪上、廊亭内、园林桌凳上吃饭、饮酒。

7、不准进入花坛及养护期间的封闭绿地。

8、不准污损园中绿化小品及建筑举措措施。

(三)损坏校园绿化的惩罚办法

1、损坏树木、花草以市价3~5倍罚款。

2、采折花朵,每枝以3角~3元不等罚款。

3、损坏草皮按每平方米五元罚款。

4、在绿地、草坪进行踢球等体育活动,每1个罚款x x元。

5、采撷花果,以每枝2元罚款。

6、损坏园林小品举措措施者,按修理价两倍赔款。

7、不准将学校花卉、盆景、树木幼株带着出门,门卫有权扣押,并处以市价5~10倍罚款,由校派出所协助执行。

8、偷捕水池观赏鱼,按每尾1元罚款。

9、凡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者,或者已经造成损坏、损失而又不接管惩罚者,情节严重的除执行惩罚外还要提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四)爱护绿化人人有责

望全校师生员工自发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向一切损坏绿化的行为作斗争。对积极维护本办法,保护绿化有功者,将给予肯定是的奖励。本办法由总务处监督执行,保卫部门共同实施。

2、绿化养护办理标准

1、成活:新种树木特别管护,及时浇水、修剪、培土、扶正、绑桩、治虫等,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常年树木成活率达到98%。

2、植物保护状态。防治病虫害,大面积防治每年不少于4次。无病害率达到85%,无虫害串达到90%以上。

3、草木花卉种植。常年定型花坛,指令性草花种植区,全年更新两次。身苗由苗圃供给,种植后要及时管养,要求长势杰出。

4、树木修剪。常年按季节进行修剪,全年不少于3次(6月下旬,9月下旬,12月下旬);易疯长树木应不定期修剪。要求无枯枝、死树、陡长枝。

5、除草。杂草高度不超过10厘米,按1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不超过10株,草势旺盛期应适当增加除草回数。

6、浇水施肥。按树木长势进行不定期抗旱浇水或者排涝,全年冬春施肥不少于两次。

7、清理。绿化地区范围土地平整,无杂物,无枯枝烂叶,砖石不超过3立方厘米,除下的杂草,修剪的废枝应及时清理措置。

8、种植及临时劳动。及时完成当年树木种植,搬迁任务,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校庆、节日、会议会场的绿化。

9、查抄评比。根据每1个所承担的绿化种植、养护责任,每月查抄评比一次。

3、苗圃办理制度

1、苗圃是校园培植树木幼株、花卉、制作盆景的绿化基地,贯彻以绿养绿目标,逐步减少学校投资。

2、苗圃必需为美化校园服务,同时也要为社会绿化活动服务。

3、苗圃应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开展新品种生殖,每年自行嫁接套接,培育及补进新品种各2~3个。

4、苗圃的所有名贵花木必需建立账册,详细记明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出入苗圃时间、去的方向等情况。

5、苗圃不准存放私人花卉。

6、苗圃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将各类花卉、盆景带出苗圃,违者处以原价五至十倍罚款。

7、苗圃负责校园公共场合、校长室、书记室、会议室的花卉布置、更换和养护。

8、负责学校大型会议会场用花和节日校园单项性美化布置,可交来适当费用。

9、苗圃努力为教职工服务,积极种植各种时令草花、树木幼株制作盆景发售,对花卉爱好者进行管养技术引导。

四、校园环境卫生工作办理办法

(一)环境彻底扫除

1、工作量:每1个环卫彻底扫除人员承包的责任片块,包括路边绿化地及此中小径。

2、彻底扫除时间:每天至少彻底扫除两遍,并不受天气限制保洁。

3、环卫彻底扫除人员还负责房屋下明沟的彻底扫除、冲洗,并要拾清绿化地上的果皮、纸屑等垃圾,并负责清倒路边废物箱垃圾。

4、严格控制蚊蝇孳生地,做到责任片无蚊蝇孳生地。

5、责任片内发明乱倒的垃圾,要及时处理,遇到难题即报上级办理部门由校爱卫会出头签字处理。

(二)日常办理规定

1、克制随地吐痰。违者批评教育,就地清除;不接管批评教育者,给以登记过时。

2、克制在食堂、教师、走廊、窗外、道路、绿化和操场等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饭菜等。

3、克制向校园河内投掷石头、丢弃废物、排放污水,克制在室内外乱倒污水、乱扔各种垃圾。违者批评教育,就地清除、捞出。

4、克制在各种建筑物、举措措施、树木上招贴大小字报和乱刻画,各部门的通知、海报、、启示等必需在指定的栏内招贴。违者批评教育,就地擦洗干净。

5、克制在办公楼、走廊、盥洗室及厕所内用火处理废纸、杂物,严禁将火种倒人垃圾箱内。

6、克制在室内、走廊、门厅和绿化地带、建筑物周围以及道路地区打球、踢球。违者没收其体育用品,造成门窗损坏的,按原价两倍赔偿。

7、不准在教学楼、办公楼、走廊、盥洗室、教室、办公室等非指定地点停放脚踏车;校内不准乱停放各种车辆。违者批评教育。

8、不准在校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准在树杈枝、树身上挂晒衣被等物。

9、不准粉碎校园内的花草树木和公共举措措施。对任意堆物堵塞交通、未经允许自行搭建、影响观瞻或者损坏花木和公共举措措施者,除责令其立即清除外,如有损坏,按原价5~10倍罚款。

10、各部门应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在责任区范围内连结人行道、墙脚清洁,地面无痰,无粪便污水,无瓜皮果壳纸屑,无砂石等。室内由各部门承包卫生。

11、不准在绿化地带或者空场上随意大小便、乱倒污水、粪便、垃圾等,违者批评教育,就地清除。

12、不准在校内外、门口等地任意设摊。如经本能机能部门同意临时设摊,摊主应连结摊位周围场地的环境整洁卫生。违者就地清理。

13、垃圾分类倒放,垃圾箱内只准全部倒出不可回收垃圾,并连结垃圾箱周围的清洁,垃圾不准倒出垃圾箱外,建筑垃圾不准倒人糊口垃圾箱内,违者除责令其立即清除外,

14、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场地围栏整齐,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临时工棚和堆物不得有碍环境卫生和阻塞人、车进出的通道,违者就地清理。

15、施工现场要有指定的质料和垃圾堆放点,不准乱堆乱放。施工结束后在两周内要清理好质料和垃圾。

此条例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和小我私家,希望师生员工自发遵守。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二)

一、办公室及办公区域内的所有环保设施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二、办公室配置垃圾桶3个,设置可回收、不可回收及污染物标识,对办公垃圾分类进行处理。

三、办公大楼每层配置消防栓4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个,灭火器材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办公室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的消防知识。

四、对办公大楼每层卫生间内配置的节能水龙头和冲便器,办公室负责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和出现故障及时向后勤人员汇报进行维护检修。

五、办公楼大院内的绿化喷灌设备由专人根据季节和实际情况定期开放,并进行维护。全体工作人员遵照有关规定爱惜维护设施。

六、办公大院内的垃圾箱均按照可回收、不可回收及污染物标准设置,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回收清理。

七、办公用品、用具的更换由专人负责认定,尽可能提高使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三)

为了加强学校环境治理工作,促进校容校貌建设,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结合学校实际规定如下:

一、保护树木花草及园林设施

1、严禁在校园及这些设施上涂抹乱画。

2、爱护花草树木、严禁践踏草坪、折枝摘果,教学楼区域内不许打排球、篮球、不许踢足球。

3、不得在教学区内追逐打闹和进行可能损害橱窗、树木等设施的各种活动。

4、保持校园清洁,不随意乱扔纸张及各种废弃物,随地吐痰,负责卫生的各班要按时清扫。

5、凡有破坏学校花草树木及教学设施的,除进行赔偿外,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二、维护教室内秩序

1、在校内行走要靠右侧,不得多人并排行走或勾肩搭背,不准追逐奔跑。

2、在校内须保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

3、不准乱扔废弃物和随地吐痰,废弃物要投入垃圾箱。

4、做完间操或全校大会结束后,各班须按秩序进入教室,不得拥挤,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5、爱护室内设施,不准坐、踩管道,不准破坏桌椅。放学后,值日生要及时关闭门窗和关灯。如因门窗未关,玻璃损坏,按规定赔偿。

6、要注意保护校内标语牌。不得在墙壁上乱写乱画,更不准破坏。

7、不准在校内玩任何球类或从事其它体育活动。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十三篇

摘要:随着农业的快速发展,农业面源污染的问题越来越显著,特别是废旧地膜的污染比较突出。而且地膜覆盖面积逐年擴大,导致了土壤污染、作物不同程度减产。尽管近年来各级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还没有彻底根除。加强废旧地膜回收管理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就地膜回收的重要性、存在问题及相应解决对策进行阐述。

关键词:废旧地膜回收;重要性;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1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的重要性

废旧地膜回收就是将已使用过的地膜从田间清理回收,采取人工和机械回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地膜是由高分子聚乙烯化合物及其树脂制成的,具有不易腐烂难分解的特点,这种性能特点,对农业生产及环境都有较大的副作用,不但影响到土壤特性,降低土壤肥力,严重的还会造成土壤中水分、养分运移不畅,在局部地区引起次生盐碱化,同时对农作物生长也有危害性,使农作物根系受阻,降低农作物获得水分养分的能力,导致产量降低,有的残膜堵塞沟渠,影响农田排水,一些残膜混入秸秆和牧草里,会使牲畜误食致死。

2废旧地膜常见的回收方式

2.1耕地前地膜回收

目前应用最多的是耕地前地膜回收,该方法有秋后耕地前和春季耕种前废旧地膜回收两个阶段,它利于抑制杂草生长和作物生长后期的保墒作用,但由于地膜存留的时间长,受作物管理过程中人工、机械作业的影响,地膜已经破损,抗拉强度下降,使机械回收残留地膜难度大,同时还有大量的作物枝叶、茎秆和根茬等杂质与残膜混合在一起,成为机械回收残留地膜的难点。

2.2苗期地膜回收

苗期地膜回收目前主要应用在水稻苗棚和双层膜覆盖中,在水稻插秧期间,由人工回收旧膜;在甜瓜生产中,进入6月份气温回升后,采用人工回收旧膜,这种回收方式回收率能达到98%以上。

2.3耕作层地膜回收

耕作层地膜回收,要求在表土作业或土壤耕作翻转过程中,将混杂在土壤中的废旧地膜分离出来,目前以表土作业时捡拾地表层旧地膜为主,混杂在土壤耕作层中地膜还没有有效的清理方法,只能残留在土壤中。

3存在的问题

一是废旧地膜数量逐年增加,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示范地膜覆盖栽培技术,开始是瓜和蔬类,后来发展到水稻、花生、黏玉米等,地膜覆盖面积扩大,地膜使用量增加,这样导致土壤污染严重,造成作物不同程度减产;二是各级领导及大部分农民对废旧地膜这种白色污染司空见惯,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三是废旧地膜回收处于自由化状态,回收机制也不健全。

4解决对策

4.1领导重视

各级主要领导必须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牢记书记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做好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4.2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鉴于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一方面通过立法明文规定企业、个人的行为;另一方面则通过社会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保和回收利用的意识,促使地膜经销者积极引进推广可降解和无污染的地膜新产品,引导农民科学用膜。

4.3严格执法监管

环保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局、供销联社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膜使用的监管,保证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目标任务有效落实,环保局要切实做好监督职责,加强对乱弃地膜污染环境的监管,供销联社、农业农村局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对市场流通领域的地膜产品监管,严格地膜市场准入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推广销售标准地膜,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对地膜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执法力度,对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回收地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其及时改正。

4.4完善工作机制

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地膜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膜回收利用工作与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培育组建工作队伍,通过引导,政策扶持和市场化运作,形成县镇村上下联动,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

4.5推进回收专业化

建立健全县级废旧地膜回收处置运作体系、乡镇回收站、村(基地)回收网点的三级回收,利用网络实现废旧地膜的有效回收利用,扶持从事地膜回收加工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完善回收利用体系,强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积极引导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采取机械化回收作业的方式推进地膜捡拾回收。

4.6积极争取政策扶持

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涉农资金支持,保证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工作需要,并因地制宜探索建立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对废旧地膜回收网点、回收站、回收加工企业,在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和回收加工机具购置等方面,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落实好国家已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支持力度。

5结语

废旧地膜回收工作是践行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举措,所以,各级领导及农民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人人参与,以创造出一个高品质、高质量的生态环境。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十四篇

各位领导你们好:

对各位的来访,我们表示热烈欢迎。现将我县环境卫生、城管管理情况向各位汇报如下:

平罗县环境卫生,城管管理分别由县公共事业局、城关镇居委会清扫队、各物业管理、单位直管小区直管及城市监察队负责。

一、平罗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平罗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县城道路、广场、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扫、保洁、县城生活垃圾清运、下水管道清淤,县城规划区绿地、园林管护由县城市公共事业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共事业管理局于20xx年4月由原公用事业管理站和城镇绿化队和并重组而成,为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平罗县建设局, 下设 “二队二室一站”,即环境卫生管理队、城市绿化管理队、电排站、办公室、财务室。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主要由环境卫生管理队承担,全队共有职工136人,其中临时工121名。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全额拨款。全年收取行政事业单位卫生费4万元,缴财政后全部返还。

第二、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由各居委会直属的卫生清扫队负责管理。县城现有居委会直属的卫生清扫队8个,清扫队员41人。清扫队的清扫经费是居委会向各小区居民收取的每年36元的卫生费(每户每月3元)。

第三、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由各物业管理负责,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现有3个物业管理小区,清扫费用由物业管理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支取。

第四、单位直管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各直管小区各相应单位负责,清扫费用由各小区的直管单位从单位经费中支付。

(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做法。

借鉴外地先进的卫生管理经验,深化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改革工作,对县城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照“人、财、物分管,责、权、利挂钩”的原则,对县城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权进行拍卖,运行2年来,成效显著。

二、平罗县城管管理

平罗县城管管理由平罗县城市管理监察队负责。平罗县城市管理监察队成立于1989年,共有职工27人,隶属于平罗县建设局管理,主要负责平罗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和园林绿化五个方面的监察工作。

(一)城管管理的主要做法

1、实行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城管队员的积极性。

城市管理工作流动性比较大,城管队员主要在街道上从事管理,对队员的管理难道比较大,个别队员有擅自离岗、脱岗现象,或者在岗不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其他队员的积极性,存在着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不利局面。为了改变这种局面,20xx年实行了内部改革,将原来的两个市容管理中队合并为一个中队,新成立规划监察中队和督察组,实行定人、定地段,定目标管理、定奖罚、定考核标准的责任制,实行竟聘上岗,自由组合,制定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进行督察考核,将管理标准和考核内容设定为分值,直接与每个队员的工资挂钩,对没人要的和考核差的队员实行待岗处理,打破了过去的管理体制,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使各项管理工作有了明显改观。今年又结合街道管理过程中星期六、星期天及下班时间流动摊点多的实际,实行3人为一组,轮流上班倒休的形式,即保证了职工法定休息日的正常休息,又解决了人员紧缺的难题。

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了职责,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制定了工作制度、廉正建设制度、学习制度、考勤制度、扣押物品管理制度,将每个职工的职责进行明确,对违反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按制度办事,从队容、队纪、队风入手很抓制度建设,使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3、加强职工思想和业务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平罗县城管队27名职工中,原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四人,其他均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且年龄结构不合理,50%以上人员年龄超过40岁,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队员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不能够了解和掌握,不能吃透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向被管理者讲清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执法过程中与被管理者发生冲突时有发生。20xx年,结合行风整改,制定了培训和学习计划,对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强制学习,并鼓励职工进行函授学习,使职工的文化素质、专业素质、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明显提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能够依法办事,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4、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力度。

平罗县城是一个农业县城,加之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外地来平做生意的流动人员教多,各种经营性的流动摊点比较多,沿街商业门店较多,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此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制定了摊点规划方案,在一些偏僻的街道安排了一部分固定摊位,要求业主自带垃圾容器,集中收集垃圾,对流动摊点坚决予以取缔,规范业主经营行为;二是加强经营门店的管理,杜绝店外经营;三是与沿街各单位、商业网点、门店签定“门前四包责任书”,并进行监督落实;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设立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五是加大基础设施管理力度,对损坏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行为严肃查处;六是加强建筑工地的管理,与施工单位签定责任书,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各种材料整齐堆放在施工场地内,沿街设立遮护挡墙,并进行美化,街道上不得堆放任何建筑材料。七是加大捣窗设门的管理力度,杜绝擅自捣窗设门行为发生,同时鼓励沿街单位及商业门店对沿街立面进行装饰装修,以美化环境。八是对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出入口进行综合整治,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乱堆乱放物品,并对两侧进行硬化和美化。九是对步行街的清扫保洁管护权进行公开拍卖,并进行监督考核,即节约了资金,又提高了管理质量。

5、严格道路挖掘审批管理。

由于供水、供热、供电、广播电视以及通讯项目的建设,铺设管网挖掘城市道路情况较多,且由于项目的争取时间不一,出现重复挖掘的现象,群众意见很大,且修复质量无法保证,为此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将县城路面划分为三个等级,挖掘面积小及次要街道、人行道由城管队审批;一般道路及慢行道先由城管队提出审批意见后报建设局审批;主要街道由城管队及建设局提出审批意见后报主管县长审批,并规定挖掘和修复时间,收取押金,由城管队负责监督落实。二是积极和上述部门联系,争取同时开工建设,采取一次性铺设,避免重复挖掘道路;三是在道路建设和改造前,通知需要铺设地下管网的相关单位尽早进行铺设,新修或改造的道路5年内不得进行挖掘。

6、加大违法建筑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随着县城改造和西区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县城规划区内的部分城镇居民及农民受利益的驱使,突击建房,以便在县城改造和建设时获取拆迁补偿,且势头凶猛,建房者不顾城管执法人员的劝阻,强行建房,有的甚至殴打城管执法人员。20xx年8至9月份共突击建房119户,面积大8500余平方米,且有相当一部分准备建房。为了有效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20xx年“十一”期间,由建设局牵头,公检法配合,对违法建房依法进行了,使违法建房势头得到了控制。

(二)经费来源及收费项目

经费由县财政拨付,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县财政,每年定收费任务。收费项目是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及标准,主要有:占道费、卫生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建筑工地卫生费。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十五篇

1范围s0100

本标准规定了xx企业(以下简称企业)hse管理规范和编制企业hse管理体系实施程序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企业hse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10827—8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l40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sy5087—93含硫油气田安全钻井法

sy5131—87放射性测井安全防护

sy5225—1994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sy5436—1998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规定

sy5445—1999石油机械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sy5720—1995司钻安全技术考核规则

sy5726—1995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sy5727—1995井下作业井场用电安全要求

sy5728—1995滩海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5737—1995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

sy5747—1995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sy5845—93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sy5856—93油气田带电作业安全规程

sy5857—93地震勘探物品安全管理

sy5868—93陆上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5876—93石油钻井队安全检查规定

sy5920—94原油库运行管理规范

sy5974—94钻井作业安全规程

sy6023—94石油井下作业队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sy6037—1997浅海钻井安全规程

sy6043—94钻井设备拆装安全规定

sy6047—94沙漠地震队野外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6048—94电法队野外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6186—1996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sy6203—1996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作法

sy6204—1996滩海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sy/t6228—1996油气井及修井作业职业安全推荐做法

sy6278—1997天然气净化厂安全规范

sy6309—1997钻井井场照明、设备颜色、联络安全规范

sy6320—1997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程

sy6321—1997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

sy6348—1998地质录井作业安全规程

sy6349—1998地震勘探钻机作业安全规程

sy6350—1998油气田射孔用多级自控安全起爆器安全技术规程

sy6353—1998油气田变电所安全管理规程

sy6355—1998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

sy6433—1999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

sy6442—xx石油钻井井架分级评定规范

sy6444—xx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

sy6456—xx含硫天然气集气站安全生产规定

sy6457—xx含硫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sh3024—9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3024—9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hgj21—89化工企业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程

q/shs0001.1—xx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

q/shs0001.10—xx管理职能部门hse实施计划编制指南

《关于转发<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的通知》中国石化[1999]油技字16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检查重点和安全检查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中国石化[1999]安监字18号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中国石化[1999]安字467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环境保护工作条例》中国石化[1999]安字756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环境监测工作条例》中国石化[xx]安环字8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石化[1999]安字758号

《关于印发<安全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国石化[xx]安监字6号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要素

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中的关键因素。

3.2事故

造成死亡、职业并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件。

3.3危害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并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险

发生特定危害的可能性或发生事件结果的严重性

3.5风险评价

依照现有的专业经验、评价标准和准则,对危害结果做出判断的过程。

3.6审核

判别管理活动和有关过程是否符合计划安排,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系统地验证企业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方针目标的过程。

3.7评审

高层管理者对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正式评审。评审包括有关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方针、法规以及因外部条件改变而提出的新目标。

3.8资源

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设备、技术等。

3.9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

指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而构成的整体。

3.10不符合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伤亡、职业并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件;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的行为;与管理体系要求产生的偏差。

3.11管理者代表

由最高领导者任命,在企业内代表最高领导者履行hse管理职能的人员。

3.12业主

合同情况下的接受方,即在一定的区域内签订租约,并按租约要求付款的个人、伙伴、或团体

3.12承包商

合同情况下的供方,即由业主或操作者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人、部门或合作者。

3.13供应商

合同情况下的供方,即为业主或操作者提供原料、材料、设施、设备等供应的个人、部门或合作者。

4hse管理体系要素

hse管理体系由十项要素构成(见图1)。

图1不断改进的hse管理体系

这十项要素之间紧密相关,相互渗透,以确保体系的系统性、统一性和规范性。

企业应建立并遵守国家有关hse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程序。

企业是hse管理体系实施的主体,企业及二级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本标准的要求,明确hse管理者代表和hse管理体系组织机构;组建hse管理委员会和hse管理部门;明确和落实各级组织和人员的hse职责。在开展hse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出简明、适用的《企业hse管理体系实施程序》。当体系标准和hse规范没有相关规定时,可选用企业内部合适的企业标准或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各级组织和人员的hse目标、hse表现、hse职责、hse业绩的考核奖惩制度。

企业应通过开展各种形式和层次的hse培训,将《企业hse管理体系实施程序》的具体要求传达给全体员工和相关方,企业员工和相关方应贯彻执行。

《企业hse管理体系实施程序》经企业最高管理者批准发布并投入运行。企业应通过审核、评审,实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hse管理水平。

4.1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责任

4.1.1总则

在hse管理上应有明确的承诺和形成文件的方针目标,高层管理者通过提供资源,通过考核和审核,不断改善的hse业绩。

4.1.2领导承诺

4.1.2.1承诺的原则

a)企业及二级单位的最高管理者是hse的第一责任人,对hse应有形成文件的承诺,确保承诺转变为人、财、物的支持,并向员工和社会保证,本单位建立的hse管理程序行之有效。

b)各级管理者通过岗位的hse表率,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不断强化和奖励正确的hse行为。

c)各级管理者应确保全体员工、承包商和其他有关人员做到信息反馈及时,积极参与到hse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4.1.2.2承诺要求

a)企业分为五个管理层次提供hse承诺。依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资源条件,按照合法、可行的原则,向社会和员工提供公开、明确的承诺。

b)企业可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总体承诺原则向社会和员工提供承诺。各二级单位、三级单位、项目经理部和施工作业队原则上对内提出承诺,当其对外组织项目时,经授权可向外提出承诺。

4.1.2.3承诺的内容

a)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在所有的业务领域对hse的态度始终如一;

b)企业的各级管理者、每位员工对企业的hse事务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hse表现是企业奖励和聘用员工和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c)hse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员工健康、不破坏环境;

d)保护生态环境,建设清洁生产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e)向社会公开我们的hse表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不断提高企业的hse管理水平;

f)为保证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支持。

4.1.2.4承诺的形式

a)企业、二级单位的承诺应在各自的hse管理文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

b)三级单位、项目部和施工作业队对外提供承诺时,其承诺应在hse管理实施计划书或实施程序中以书面形式提出;

c)各级承诺应由相应的最高管理者签字,报上级hse管理部门备案。

4.1.3方针目标

4.1.3.1制定hse方针目标的要求

a)hse方针目标由企业最高管理者发布;

b)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应满足hse管理的各项要求;

c)与企业其它方针保持一致,并具有同等重要性;

d)能够得到各级组织的贯彻和实施;

e)公众易于获得;

f)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g)尽可能有效地减少企业的业务活动对hse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h)方针目标发布后,由hse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分解成具体指标,各职能部门应将方针目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定期审核和评审。

4.1.3.2企业hse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全员动手,综合治理;

改善环境,保护健康;

科学管理,持续发展。

4.1.3.3hse目标

a)通过对员工进行hse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促进员工的hse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专业技能;

b)最大限度地查出隐患,使事故发生率逐年降低;杜绝重大、特大事故;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c)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将环境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杜绝重大、特大污染事故;

d)通过hse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努力实现或实现无事故、无污染、无人身伤害,在hse管理上成为国际一流的企业。

4.1.3.4企业hse管理原则

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

4.1.4责任

a)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作为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一体化管理;

b)企业的各级管理者应通过岗位的hse表率,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不断强化和奖励正确的hse行为;

c)企业的各级职能部门应为hse的管理活动的提供具体的行动支持,并定期对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不断完善管理体系。

d)企业的各级职能部门应定期编制年度hse管理报告,总结取得的进展并规划将采取的措施;

e)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要建立明确的hse目标、职责和hse业绩考核办法,并配置相应的资源。

f)企业的hse管理工作应从设计抓起,最高管理者应组织制定设计部门高层管理者和专业设计人员的hse职责,并建立设计审查保障体系。

g)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重视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工作,保证资金技术投入。

h)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致力于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组织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清洁产品,保护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

4.2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

4.2.1总则

a)企业应建立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合理配置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

b)企业应制定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意识和技能;

c)企业应有效地控制hse管理文件,为实施hse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4.2.2组织机构

4.2.2.1机构设置

企业应设立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委员会(简称hse管理委员会),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hse管理部门,负责企业hse管理的日常工作。企业hse组织机构见图1。

环境管理制度集合 第十六篇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 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 每年根据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 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 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 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 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 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 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第十五条 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第六章 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 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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