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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格式锦集

2022-08-31

安全管理制度格式锦集七篇

管理制度】导语,大家所欣赏的这篇有20904文字共七篇,由滕平伟矫正发布!人员,读作【rén yuán】,汉语词汇。通常指受雇的人的整体(如在一个工厂、办公室或组织机构内),或者担任某种工作或某种职务的人。安全管理制度格式锦集欢迎来收藏!

安全管理制度格式锦集 第一篇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2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3 第三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八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4月26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xxx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xxx规和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5.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 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 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 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 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 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 氟化工艺作业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 加氢工艺作业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 重氮化工艺作业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 氧化工艺作业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 磺化工艺作业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 聚合工艺作业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4月26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管理制度格式锦集 第二篇

安全生产是煤矿永恒的主题,是人命关天的头等大事,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等闲视之。各级领导在安全管理中要注重抓好“三个重要关键环节”,才能防患于未然,才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

一、以人为本,超前教育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地工作,并非领导在会上讲一讲,把措施往纸上订一订,将制度往墙上贴一贴就完事大吉了。而是要动员发动人人参与,预防为主、超前教育,真正把安全工作建立在最广泛的职工群众基础上,达到警钟常鸣,才能杜绝事故,堵塞漏洞实现安全生产之目的。

1.超前教育经常性。只有正确的安全理论,才能有规范的操作行为,否则,一个不懂安全知识,缺乏对安全重要性认识的人,让他实现安全那简直是不可能的事,因此必须采取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学习相结合,全面学习与重点学习相结合,献身讲解与典型事故剖析相结合等方法。例如,我矿为了让“三违”人员通过献身讲解,受到安全教育、组织“三违”人员到第一医院护理下肢瘫痪的重工伤,并让工伤本人畅谈自己违章操作导致终身残疾,给本人和家庭造成不幸的沉痛教训以及给企业造成的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通过献身教育使“三违”人员上了一次生动的安全教育课,进一步强化了职工安全意识和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各级党政组织要认真组织开展生动形象、育教于乐的教育活动,从而增强每个职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才能达到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全矿的安全生产目标。

2.思想疏导针对性。在搞好超前教育经常性的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所有“三违”者和“不放心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使其提高认识,同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使其接受教训,达到一次受痛永不在犯的效果。对于“三违”人员和安全不放心人进行思想疏导,不仅和主管副职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而且,班工长、党员、安全网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让反面典型转化,鞭策后进,有的放矢的开展好安全教育工作。

二、质量为本,规范操作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

“安全为天、质量为本”。质量是安全的基础和保证,只有正确引导职工搞好质量标准化,规范职工正规操作的程序,才能使职工人身安全得到保证。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组织干群走出去,到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取经探宝、认真学习、消化吸收”提高认识,认识到大搞质量标准化不是装门面,图好看,而是为了企业安全和职工人身不受到伤害。由于认识得升华,从而使我矿搞好质量标准化,有了牢固得群众基础。再加上在开展质量标准化大会战中,高标准、严要求、自加压力更增添了“团结奋战、争创一流”得决心和信心。最后以优异得成绩被局评为“精品工程”样板单位。质量标准化会战活动的开展夯实了安全工作基础,创造了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使我矿的事故率明显下降,呈现出安全市场无事故的稳定局面。

2.严格管理,巩固成果。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在动态中产生和形成得,所以,必须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动态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评比、奖罚,调动质检人员积极性,坚持跟踪检查,一丝不苟,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对不合格得坚决推倒重建,决不姑息迁就,不搞下不为例。从而使各单位经常性得认真开展内部质量标准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精品工程”不掉标,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三、改善装备、加大投入是实现安全的保证。

回顾建矿历史,剖析过去曾发生过的各种事故造成得沉痛教训,不难发现,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样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主观因素;另一方面是客观因素。人的主观原因,可以通过思想教育改变,而客观因素必须靠不断完善的技术装备加大科技投入,靠技术手段和科学治理,增强同自然抗衡的能力,为此我矿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舍得下代价,千方百计、多渠道筹集资金使用上“轻放”采煤新工艺,新科技,不仅大大减少了不安全系数,实现了安全生产,而且提高了煤炭质量,实现了我矿上缴利润逐年递增,为国家做出了贡献。

总之,只有抓好以上“三个重要关键环节”才能使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使全矿职工奔向美好得未来。

安全管理制度格式锦集 第三篇

1、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方针是。

A.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D.安全第一、重在预防

答案:B

2、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减少、控制危害和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A.管理的缺陷

B.违章

C.事故

D.危险

答案:C

3、事故隐患指现存系统中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A.存在

B.可导致事故发生

C.经过评估

D.不容忽视

答案:B

4、从现代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对策是安全管理工作者的首选。

A.安全技术

B.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

C.安全教育

D.安全管理

答案:A

5、下列不属于系统原理中的原则是。

A.整分合原则

B.报考相关性原则

C.本质安全化原则

D.封闭原则

答案:C

安全管理制度格式锦集 第四篇

1水利工程的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是根据工程建设方案、生产流程、设备布置、主要设备等,辨识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机制。

1.1工程选址和总体布置风险工程所在地点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工程特点、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以及枢纽规划等,对安全与作业环境都有直接影响。工程在选址时,需对区域水文气象、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地震等不利安全因素严格考察和论证。工程枢纽内建筑物间安全距离、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及进出交通道路等布置与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也密切相关,在总体布置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及消防水源等问题。

1.2枢纽建筑物风险枢纽建筑物的安全性,是水电站职工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前提条件,也影响着所在地周边环境及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溢流堰是重要的挡水建筑物,它拦蓄水流、抬高水位,宣泄多余水量,承受着巨大的水平推力和荷载,对地质环境条件、施工质量、运行管理有着很高的要求,溢流堰运行中,在监测、维护等方面未能按规范进行管理或管理中存在缺陷,将会造成溢流堰及其他水工建筑危害。

1.3生产设备风险厂房内主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是正常发电的关键,由于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自然因素等原因,机电设备可能发生设备故障,将会给机组运行和维护带来很多问题。特种设备在水利工程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若存在缺陷和人为违章操作将产生重大事故。

1.4生产过程风险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施工工序复杂,施工过程中如有施工质量不过关、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机械操作不当都可能引起堰体失事、、触电等危险。

1.5安全管理风险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易造成安全管理漏洞,无章可循,安全意识不足,人员操作设备失误,引发重大事故。

2应对策略

2.1总体布置工程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节能、施工、检修、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在工程总体布置设计方面,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洪水、雷电、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和周边情况,预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主要危险因素,并对各建筑物、交通道路、安全卫生设施、环境绿化等进行统一规划。

2.2自然灾害风险防范

2.2.1地震风险防范工程选址时选择区域构造稳定性较好地块,尽量避开区域性大活动断裂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确定工程抗震设计标准和地震作用计算方法,根据规范、相关研究成果及成功的工程经验合理确定工程各建筑物结构和基础处理措施,建立、健全地震监测及预警、预报系统,建立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建筑物进行定期的检修维护。

2.2.2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风险防范严格按照防洪标准要求设计,重点做好电站及其他建筑物的防洪、度汛措施,加强电站运行管理及水情测报,地面建筑物的设计充分考虑气象等不利因素,加强监控,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2.2.3低温及冻融、冻胀风险防范在混凝土施工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含有不同矿物质成分和不同性能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从材料方面确保混凝土的抗冻性能,严格混凝土制作配合比,根据结构类型和所处的环境条件,确定关键设计参数,掺入外加剂以增加混凝土密实度,提高抗冻性能,依据规范进行结构和基础防冻设计、施工,改善混凝土构件周围的环境条件,以减少或改善致使混凝土冻融受损的各种不利因素,严防渗漏,加强排水,对易受冻害的边坡采取喷护、排水等综合措施。

2.2.4生产设备风险防范严格设备选型,选择有资质厂家的合格设备,确保安装质量和安装精度,设备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并按相关规定对设备焊缝进行检查。严格运行管理,发现超标振动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停机检修,做好设备运行维护、试验和调试工作,按技术规范要求工况运行,加强对生产设备各部位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早处理。制定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及岗位培训,焊接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完善设备巡视与台账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3加强安全管理

2.3.1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监察机构,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2.3.2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培训工程项目应配有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选择理论和实践能力都较强、有充分应对危险能力的人员,对于新入厂的工人和调换工种的工人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除按一般性安全教育外,还要按照行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3.3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管理制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器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实施演练,建立事故分类和等级划分标准及调查、处理、报告、等级、制度和事故管理档案,做到“四不放过”,即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③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④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2.3.4水工建筑物安全建筑物抗震等级应满足结构抗震规范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工程等别、水工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标准,根据工程区建设条件合理确定水工建筑物形式、尺寸、抗震措施等,对建筑物选址、结构、基础处理、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等各环节严格控制,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做好水工建筑物防渗体施工、地基处理等,建立科学的洪涝与地震等时期的运行管理制度,提高应对不可预见危险的能力,定期进行水工建筑物监测、检查与维护。

3结语

水利工程项目实行风险管控的目的就是要以最经济、科学合理的方式消除项目施工中的风险所导致的各种灾害及事故后果。通过对施工过程中的危害进行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从而针对存在的风险作出客观科学的决策,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要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治久安,既需要每个施工企业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整体配合,也需要全体职工共同自觉的努力;既需要科学有效的控管手段,也需要每个人脚踏实地、艰苦细致的工作;既要严厉治安,又应充满爱心,要以人为本,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安全管理制度格式锦集 第五篇

消防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管理条例》。

二、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安全原则,配合领导落实院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三、熟悉院内各部门的位置以及消防重点部门的基本情况。

四、严格执法。加强防火安全巡查,发现隐患或违章,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五、定期对院内所配备的各类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统计、调整、更换,确保器材的性能良好。

六、认真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消防技能的培训、演练,提高全院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与防范能力。

七、加强对“医院消防员” 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培训指导。

八、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消防档案的整理汇编工作。

九、做好每年一次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和考评制度。

十、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在消防检查和执勤中,做到依法、文明、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1

安全管理制度格式锦集 第六篇

幼儿园副园长为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对本园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志愿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格式锦集 第七篇

员工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熟悉从事工作岗位上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坚守工作岗位,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

三、班前、班后认真检查岗位上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火灾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报告。

四、爱护、保养好岗位上的消防器材、设施。

五、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提高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六、熟悉酒店安全疏散通道和设施,发生火灾应组织引导在场宾客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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