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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5则十篇

2022-04-09

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5则十篇

规章制度】导语,您所阅读的这篇共有37700文字,由吴峰仁上传到祈祷工作报告网(qdbeian.com)!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5则十篇假如你对这篇文章有更多的感触,也可以上传分享给大家!

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5则 篇一

为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谈话对象

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谈,也可根据工作要求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谈;

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及联系支部中层干部谈;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与本部门、本支部党员干部谈。

二、谈话类型、方式及要求

(一)谈话类型

廉政谈话分为日常交心谈话、任职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四种类型。

(二)谈话方式

日常交心谈话、任职廉政教育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三)谈话要求

1.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2.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至少与谈话对象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并在关键节点及时进行谈话。

3.相关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如实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程记实表。

三、谈话的组织

谈话的相关工作分别由学院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负责。相关部门要向谈话领导提供被谈话人的有关情况,供进行廉政谈话时参考。

四、谈话内容

(一)日常交心谈话

领导干部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不定期与分管部门和联系支部负责人进行交心谈话,由办公室负责实施。主要内容为:

1.督促检查处室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纪律情况;

2.督促检查处室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3.督促检查处室系负责人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情况;

4.督促检查处室系执行党委决定,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领导干部提任或调任领导职务,应对其进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由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

1.提出严肃党的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要求;

2.提出遵守党纪国法,执行《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要求;

3.提出坚持集中制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4.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方面的要求;

5.听取被谈话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要廉政教育谈话的情况。

(三)提醒谈话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方面反映较多、师生反映强烈的;

(2)在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等工作中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4)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情况。

主要内容为:

(1)向被谈话人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反映的问题;

(2)听取被谈话人的说明;

(3)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和建议。

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应如实答复、主动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确实存在问题的,应限期整改,向学院党委提交整改报告。

(四)诫勉谈话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况。

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实施。主要内容为:

(1)向被谈话人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被谈话人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被谈话人对存在问题应向学院党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党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被谈话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五、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谈话制度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二)

根据关于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署,依据《中国党章程》和《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监管总局党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谈话提醒是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干部队伍监督管理,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有效手段。谈话提醒分谈心谈话、廉政谈话、组织约谈和诫勉谈话等形式,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针对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干部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要从关心干部的角度出发,达到改进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目的。谈话要有针对性,指出问题,分析原因,直指问题本质,提出具体要求;

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要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真诚沟通,讲求实效。

二、谈心谈话

谈心谈话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人或干部的分管领导进行。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学校领导与中层干部谈话,必要时可要求组织、纪检等部门派人参加。

党员干部出现以下情况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1.较长时间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培训访学、出国出境等离开学校前;

2.组织考核评比、评审立项、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组织发展、考试录取、基建修缮、招投标等工作时;

3.干部职务或岗位调整变化时;

4.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思想情绪波动较大时;

5.重大节日、假期或有婚丧喜庆事宜时;

6.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群众有议论、反映时;

7.酝酿涉及面较大的改革举措或规章制度,或组织执行涉及师生权益的改革措施时;

8.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

9.上级组织颁布禁令,或组织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时;

10.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廉政谈话

中层干部集体廉政谈话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必要时商请学校分管领导参加。

出现以下情况的,要安排廉政谈话:

1.干部职务调整或岗位变动的;

2.工作职责范围和分工出现较大变动的;

3.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未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

4.因各种原因需要干部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等情况的;

5.对干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廉政谈话。

四、组织约谈

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约谈有关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成员,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限期改正。被约谈的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要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报告整改结果。组织约谈时要有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1.单位部门出现案件的;

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出现阻挠、干扰调查或压制报复举报人等情况的;

3.虽未出现案件,但举报线索集中,反映问题较多的;

4.工作作风不实、监管不力、执纪不严,工作中出现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

5.工作落实不力,打不开工作局面,致使单位部门工作达不到学校要求的。

五、诫勉谈话

发现党员干部出现轻微违纪问题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党委或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六、组织实施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干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分析分管部门或本部门干部的履职、守纪、廉政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谈话计划,并加以落实。要增强工作的敏感性和主动性,主动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对干部监督负有责任的部门要恪尽职守,当发现干部出现上述应进行谈话提醒事项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将有关事项报告干部的分管领导,提请就特定问题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

谈话要列出谈话提纲,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次数和效果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考核的内容。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要定期对谈话提醒进行统计,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

(篇三)

为扎实推进我市直文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根据《中国党章程》、《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伟大旗帜,以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文化中心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我市文化工作繁荣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支撑,以创新载体为突破,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机制、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全系统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局党委和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权责对等、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斗争,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贯彻落实监督责任。

二、强化局党委主体责任

局党委是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负全面领导的主体责任。

(一)完善责任体系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学习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的部署要求,局党委每年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情况汇报不少于2次,经常分析文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就党风廉政建设和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安排作出决策、部署推进、督查落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心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

2.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和任务分工,完善责任体系,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深化宣传教育。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营造崇廉尚廉文化氛围。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坚决整治、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问题。

5.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明党的纪律和组织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深入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转变工作作风的各项实施意见,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6.支持查办案件。支持派驻纪检组织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高压态势。

7.推动源头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关于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8.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落实好责任追究。

(二)落实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局党委书记是市直文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严明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执行市委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积极推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斗争,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听取派驻局纪检组的意见建议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主持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主讲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

4.强化监督检查。带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约谈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或职工群众反映集中的单位负责人。

5.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通过廉政谈话、点评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直属单位负责人廉政勤政、落实“一岗双责”。

6.带头做好表率。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公开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三)明确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作责任

局党委其他领导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指导分管处室、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分管处室、单位党员干部教育,对分管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业、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落实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责任

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工作,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市纪委派驻市文广局的纪检组,对市直文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指导局机关纪委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

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系统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的建议;

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各项工作。

(二)维护党的纪律

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严肃查办案件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四)强化执纪监督

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加强对八项规定,省委、市委若干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

(五)深化教育预防

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六)严格追究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对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重点工作

(一)加强廉政教育

举办培训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理想信念、纪律、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成员每年要上一次廉政党课。以支部(党小组)为单位,经常性开展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大力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主题教育,强化“以案说纪、以案促廉”效果。

(二)从严管理干部

严格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全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干部动议、推荐提名、组织考察和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对于廉政和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不得列为提拔考察对象或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评议等制度。健全完善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问题。

(三)深化作风建设

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成果,坚持整治不放松,保持作风建设常态化。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不折不扣落实好和省委、市委相关要求。针对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重大考核评比、文艺评审和重大文化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

(四)推进管理

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促进决策科学化、化。坚持和完善职代会(职工大会)制度。凡涉及到单位发展的全局性事项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单位发展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收入分配方案、劳动用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保险福利、奖惩办法等都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严格依法行政

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职权法授、程序法定、行为法限、责任法究。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不断推进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逐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六)加强党内监督

落实好生活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要情况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健全完善“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服务)采购和审批(执法)事项等“直接分管”制度。

(七)加强审计监督

加强财务监督、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内部审计。单位重大业务支出财务人员要提前介入。加大财务审计力度,对直属单位开展一年一审的内部审计工作,坚决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设备采购、法人代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基建工程决算审计和有关专项财务审计等制度。加强对重大文化活动、重点剧目创作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评价、奖惩、任用、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八)严肃查办案件

认真办理群众举报,加大案件交办、督办力度,对实名举报要进行反馈和回复。对重要线索及时核查、及时上报。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失职渎职、腐化堕落案件,坚决惩治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行为。

(九)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充分发挥文化系统人才、资源、阵地等优势,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努力探索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创新,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着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构建反腐倡廉大格局。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履职报告制度

每年年初,局党委要对做好全年度党内廉政建设工作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工作作出部署。年底前,各单位党组织要按照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局党委递交履行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抄送市纪委第四纪检组。局党委按照要求分别向市委、市纪委递交履行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配强配齐纪检监察队伍

逐步构建结构完整、责任明确、人员充实、监督有力的纪检监察组织队伍。各单位领导班子要指定一名成员分管纪检工作,单位党组织要落实纪检委员职责,加强对纪检监察的领导,配备一名从事具体工作的纪检员,每年年底向局机关纪委书面报告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同时抄送市纪委第四纪检组。

(三)开展廉政谈话

制定实施《绍兴市文广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定期开展廉政谈话。把廉政谈话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抓手,经常提醒督促,推动落实“两个责任”。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或个人,局党委、纪检组要及时约谈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导干部,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加强检查考核

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领导班子考核等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坚持每年开展重点检查,落实述职述廉评廉制度,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

(五)强化责任追究

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领域、单位出问题谁负责,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政主体责任、纪检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篇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加强市级机关党的建设,依据《中国党章程》《中国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委、市委关于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市级机关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谈心谈话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形式,是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始终以习中国特色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推动市级机关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重大责任,充分发挥思想工作优势。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加强沟通交流、党内关怀帮扶和心理疏导,增进团结和谐,激励干事热情,搭建组织和党员、干部沟通联系的桥梁。

二、组织方式

市委市级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机关基层党组织的谈心谈话,以集中座谈为主。基层党组织开展谈心谈话以个别谈为主,根据情况需要也可进行集中谈。

(一)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开展谈心谈话的主要方式

1.结合“清风行动”谈。结合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清风行动”专项督查,由机关工委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与被督查单位党员谈心谈话,听取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等意见和看法,并进行勤政廉政提醒。

2.与新任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谈。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任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集中谈心谈话,由市委市级机关工委书记或副书记主谈,组织处召集,相关处室参加。

3.与新发展党员谈。对直属机关党总支、党支部的发展对象,在审批预备党员前,由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工委委员或组织处负责人进行谈话。

4.对被巡视巡察单位存在机关党建共性问题的,市委市级机关工委主动加强与巡察机构的联系对接,及时约谈其党组织和机关党委负责人。

5.与案发单位党组织谈。在结案后适当时机,由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分管领导带队,有关处室参加,对案发单位基层党组织进行专题谈心谈话。

(二)各机关党组织开展谈心谈话的主要方式

1.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谈,每年不少于一次。

2.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谈。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带头,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做到每年和所属党员谈心谈话全覆盖。

3.支部书记和委员谈,支委按照分工和党员谈,每年不少于两次。原则上支部书记要与每一位党员谈心谈话。

4.党员之间相互谈。积极组织党员之间相互开展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促进工作,最大限度扩大谈话范围,形成互谈交心的浓厚氛围。普通党员也可主动找党员领导干部谈。

5.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和下级党组织负责人谈。逐个进行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

6.与新发展党员谈。在审批预备党员前,机关党委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心谈话。

7.对外出流动党员定期谈。对外出执行工作学习任务的流动党员,各党组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谈心谈话,可采取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途径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也可定期写出书面思想汇报。

8.对生病住院、行动不便的党员上门谈,主动关怀,及时进行看望慰问,定期上门了解情况,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把谈心谈话制度落实到病房和床前。

9.对离(退)休党员,各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过组织生活、走访慰问等,开展关爱谈心谈话。

三、主要内容

针对不同对象,谈心谈话内容应各有侧重,主要围绕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促进交流。

(一)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开展谈心谈话,重点是征求对党组织自身建设、党员领导干部和本单位整体建设的意见,听取党员、群众反映情况;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加强团结、提高工作效率、需要沟通解决的问题。

(二)对新任职党组织负责人,重点围绕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中国特色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建设总要求、旗帜鲜明讲、严格落实党组织生活、建设坚强战斗堡垒、发扬党内监督、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等方面开展谈心谈话,使党组织负责人切实扛起主责、抓好主业、当好主角,推动党建责任层层落实落地。

(三)对新发展党员,重点是作进一步考察,帮助其进一步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引导其牢记初心使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树好党员形象。

(四)对巡视巡察中发现存在党建共性问题的,重点帮助梳理问题,分析原因教训,协调制定巡视巡察整改举措,明确要求并督促指导落实整改。

(五)对案发单位党组织,重点围绕党员思想观念、行为方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案发单位剖析原因教训,举一反三,研究对策措施,避免违规违纪问题再次发生。

(六)基层党组织要坚持落实“十个必谈”:

1.入党前后必谈。入党前后,支部书记或委员谈,重点讲清党的光辉历史、党的初心使命、入党的目的和意义,使之明白党员身份不仅仅是荣誉,更多的是责任;

讲清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的纪律规定、合格党员标准等,使之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严格自我约束,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2.新进党员必谈。对调入(借调)的新进党员,所在支委和直接领导分别谈,了解党员基本情况和个人想法,介绍单位情况,并明确工作纪律、要求等。

3.岗位调整必谈。岗前调整时,支委和直接(分管)领导分别谈,帮助其总结在过去岗位上的工作表现、成绩,调整新岗位的原因。重点谈新岗位的特点、性质以及工作要求,从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

4.成绩突出必谈。及时肯定表扬并提出希望,使之保持清醒头脑,发扬成绩、再接再厉。

5.遇困受挫必谈。对工作遇到突出困难、出现明显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等党员干部,要与之谈怎样面对挫折、看待得失,如何保持良好心态。重点在于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检查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使其感受到党组织大家庭的温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6.发生矛盾必谈。工作中产生矛盾磨擦或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时,要分别与之谈心,倾听各方意见和想法,全面掌握情况,分析各方的对与错、得与失。重点是组织双方谈心交心,沟通思想,消除成见,增进团结,帮助建立良好的工作、同事和社会关系。

7.发现问题必谈。群众有反映或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指出问题症结,进行教育引导,防止问题扩大化。

8.重要节点必谈。围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重大任务做好思想工作,及时为党员干部解疑释惑、加油鼓劲,解开思想疙瘩,理顺思想情绪。遇有急难险重任务、外出工作学习、受到领导批评和组织处理、评议党员满意度低、思想负担过重等节点,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谈话。

9.重要家事必谈。党员干部遇有婚丧喜庆事宜以及其它重要家庭事件,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表达关心慰问,明确相关纪律规定,勤拉袖子多提醒。

10.离岗退休必谈。对退休党员干部,一起与之回顾一路走过的道路、人生经历、工作成绩、所做贡献,了解个人想法、问题困难和退休后的生活打算,重点引导其牢记党员身份,退休不“褪色”,始终严格约束自己,发挥好余热。

(七)谈心谈话应努力做到“十个清楚”:

1.党员基本情况清楚。出生(入党)年月、工作时间、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以及个人主要成长经历等情况。

2.思想情况清楚。“四个意识”、、党性修养、思想品德等情况。

3.习性特点情况清楚。生活习性、脾气秉性、兴趣爱好和为人处事特点等情况。

4.现实表现情况清楚。工作能力和表现,与领导同事相处情况,个人愿望、思想变化等情况。

5.个人困难情况清楚。个人在工作、生活上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困难情况。

6.家庭综合情况清楚。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家族病史、重大疾病、婚丧喜庆、经济负担等重要情况,亲属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7.社会交往情况清楚。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社会圈、生活圈、朋友圈交往情况。

8.经济消费情况清楚。有无超经济能力消费情况,有无不正当经济往来,有无参与经商(微商)、赌博、传销、等问题。

9.在外党员情况清楚。在外执行任务、学习、借调、援建、疗养、住院以及探亲休假等人员的思想变化和现实表现情况。

10.重点人员情况清楚。法纪观念淡薄、作风纪律散漫、自控能力薄弱、患有重大疾病、婚恋受挫、与他人关系紧张、社会交往和消费开支不正常、有严重心理问题等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

四、基本原则

(一)相互平等原则。谈心谈话是思想交流的过程,要创造良好的谈话气氛,打消彼此间的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心扉,推心置腹,坦诚相见,增进了解,共同提高。

(二)实事求是原则。有什么问题就提什么问题,是什么问题就摆什么问题。要把握好“六个区别”对待,即:把思想认识和立场区别开来,把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区别开来,把不严格要求与违纪违法区别开来,把一时性失误与一贯性错误区别开来,把正当利益诉求与极端个人主义区别开来,把组织责任与个人责任区别开来。对群众有反映、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和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在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苏州市委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办法(试行)》执行。

(三)有的放矢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特点和情况,采取家常式、自叙式、表扬式、迂回式、调和式、讨论式、征求意见式等方式,发动党员干部骨干运用“两三分钟聊聊天、两三个人明明理、两三句话宽宽心、两三百米散散步”的“四个两”方法,广泛开展互帮互学互教活动,坚持问题大家摆、是非大家辩、道理大家讲、答案大家找,使思想教育和谈心谈话工作“挂上档”“结成网”,形成人人做工作、人人受教育的的局面。

(四)教育疏导原则。要善于启发被谈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党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对犯错误的党员同志,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帮助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五)经常及时原则。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与经常性定期谈结合起来,重点把握法定节假日、“七一”、表彰奖励和干部调整前后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好党员统一活动日、评议党员和半年、年终总结等时机。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委市级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机关党组织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的督导和检查。机关党组织要本着从党员干部的成长进步出发,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实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也可分工负责抓落实,把谈心谈话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努力做到哪里出现问题、哪里就有人去解决,什么时候有问题、什么时候就有人靠上去做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好谈心谈话活动计划,健全完善台帐,视情做好记录,党员个人的谈心谈话情况记录在《党员手册》的“其他情况记录”中。谈心谈话对象无故拒绝、推托,不接受谈心谈话的,上级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

(二)营造良好氛围。领导干部应带头示范,认真落实好《准则》提出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谈”的要求,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真心诚意接谈,满腔热忱沟通,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以各种理由推托。党员干部之间应在保证良好的工作氛围、平等协作的工作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好谈心谈话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增强党员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

(三)确保取得实效。谈心谈话要以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提醒帮助、激励关怀为重点,以发现解决问题为导向,真正达到统一思想、加深了解、增进团结、推动工作的目的。谈心谈话人在谈话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明确谈话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谈话效果。对于党员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属谈话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解决;

属职责范围之外的,应向有关方面反映,协调解决。要结合谈心谈话情况,及时分析党员思想状况,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每年底结合工作总结要专门汇报谈心谈话落实情况。

(篇五)

为贯彻落实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转发省党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转发<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局开展谈话提醒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委关于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神,对照《廉洁自律准则》的高线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底线,提醒我局党员干部带头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谈话提醒,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通过谈话,对统计系统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同志成长负责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待每位党员干部,既充分肯定工作成绩,又明确指出存在问题。

(二)坚持以人为本、以诚相待的原则。尊重和关心同志,开诚布公、坦诚交流。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对同志出现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防微杜渐,最终达到增进了解,关心爱护的目的。

(三)坚持突出重点、抓早抓小的原则。谈话提醒要突出重点对象。对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要重点安排谈话提醒;

突出重点问题,围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针对性的指导对照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三、谈话提醒的主体和对象

谈话提醒的主体为局班子成员。

谈话提醒的对象为全体党员干部。

四、谈话提醒的方式

谈话提醒可采取会议集中谈、定时定点约谈、一对一面谈等方式进行。

(一)局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谈话提醒;

(二)局班子成员之间谈话提醒;

(三)局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

(四)局班子成员与分管党员干部谈话提醒。

五、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

谈话提醒的内容主要是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针对党员干部在执行“六项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针对性开展谈话提醒,引导党员干部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纪律规矩,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谈话提醒工作取得实效。

六、相关要求

(一)端正谈话态度。谈话提醒要讲究方式、注重效果,开展面对面的谈话,平等进行交流沟通。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同志负责的态度。讲真话、实事求是,道实情、不搞背后议论,做到解剖自己不怕严,批评别人要客观,接受批评要虚心,使谈话提醒真正入脑入心。

(二)做好谈话准备。每次谈话提醒前,由谈话人提前将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告知谈对象。谈话人要在谈话提醒前做好准备,详细了解被谈对象的情况,拟定谈话提纲,紧扣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提醒。

(三)做好谈话记录。谈话人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地点一般在谈话人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填写《谈话提醒情况记录表》(附件3),经谈话领导签名后,将《谈话提醒情况记录表》及时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汇总上报市纪委。

(四)严明工作纪律。谈话提醒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增强保密意识,凡涉及举报问题、干部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对失密、泄密以及搞打击报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谈话提醒工作情况统计表》

2、《谈话提醒表》

3、《谈话提醒情况记录表》

20xx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速记考点:制度实施办法 篇二

关于发布《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

【考点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币50万元;

(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币50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考点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币50万元。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投资者期货交易经历应当以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证明,且具有10笔以上(含)的成交记录。

【考点三】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15分、20分、50分、15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期货交易经历与金融现货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篇三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科学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和省市委有关要求,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全县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简称“三重一大”)纳入常委会议议事范围,要遵循常委会议议事规则,由县委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从我县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增强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四)坚持规范决策。县委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五)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党的建设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建设;

发展战略、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固定资产、资源的出租出售等)、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科级干部任免;

后备干部推荐及确定;

公开选拔、招考(聘)的工作人员。

(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担保项目;

采购大宗物资、设备;

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

重大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八)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20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国有资产的出租、处置收入资金;

2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三、决策的基本程序

(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常委会议集体决策前,分管领导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常委同志,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十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县委报告,县委按程序予以确认,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除此情况外,必须经县委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十二)常委会议与会人员要对决策事项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县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三)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县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决策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十五)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县委应当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要监督推动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有效落实。

(十七)纪委监委要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八)“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生活会、述职述廉时的重要内容。

(十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十)决策违规或失误;

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问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一)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委负责解释。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篇四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编号: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本人申请将原老保险关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你处,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就近向其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的,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申请人”字样左侧盖章。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篇五

龙源期刊网 .cn

关于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几点建议 作者:赵立群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xx年第06期

摘要:针对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象,文章对如何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纳;有效衔接

当前我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部分组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来,由于缴费标准低、缴费档次多且有补贴,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深受广大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员、无业人员喜爱。以山东省莱州市为例,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缴费档次设为1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一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并且对参保人给予每年30元的补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以山东省莱州市为例:莱州市全市人口85.8万人,现存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制度,分别由莱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和莱州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管理,虽然这两个机构都直属于莱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但这两个机构都有各自的信息系统体系,信息不共享,致使出现重复参保的现象。截止20xx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97885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13813 人,因重复参保已办理退保、终保手续的就已经达到10114人,如何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摆在我们面前。

一、现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部分人员缴纳的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管理。同时,国发〔20xx〕32号决定,从20xx年起试点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国于20xx年正式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发[20xx]18号文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0xx年2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成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山东省莱州市为例,莱州市自1992年开始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于20xx年4月开始实行城乡居民社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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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篇六

20xx年7月1日起新规: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换

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新规将在城乡养老

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让参保人能够便捷流动。为使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和《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今后,参保人在不同养老制度间如何转移衔接?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负责人。

缴费年限满15年,居保转职保

《暂行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所以此次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接要大很多。

社保中心负责人表示,对有转接需求的参保人来说,最重要是了解衔接时点、衔接条件和权益计算的原则。

衔接时点是什么?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

衔接条件有哪些?《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权益累计怎么算?依据《暂行办法》,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都将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金额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致,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权益。

据了解,到去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社保中心负责人推算,假定办理制度衔接人数占当年办理退休人数的5%,则涉及到转移接续的参保人每年至少34.7万人。

“三个15天”防止推诿拖沓

当参保者需要在不同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提交申请之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参保人员提供受理申请、发送联系函、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资金划转等服务。

《经办规程》规定了“三个15天”的办理时限,以避免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推诿拖沓。一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二是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有关信息的核对,并办结包括信息、基金等相关转出手续。三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传来的信息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包括信息核对、清退重复缴费、合并记录个人账户等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重复缴费要清退,重复领取待遇要归还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

《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重复缴费怎么清退?据解释,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因为重复缴费信息只有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才能发现,所以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重复领取待遇怎样追回?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再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补贴)退还本人。

部门规章制度 机关一抓双挂制度实施办法 篇七

自治区法治建设“一抓双挂”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一抓是抓正反典型;

双挂是与单位考核及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挂钩;

与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挂钩,建立配套、易行的评估激励机制。为了进一步加大“法治六进”工作力度,规范法治行为,增强法治建设效果,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以下落实“一抓双挂”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抓基层、打基础”和求真务实的思想,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办实事”的原则,深入基层检查、督促、指导“法治六进”工作,努力提高“法治六进”工作的时效性和实效性。通过实行“法治六进”工作检查督导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推广“法治六进”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导向和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法治六进”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实施办法

1、成立督导组。由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普法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组成工作督导组。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配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基层单位开展的普法工作情况检查,督促其贯彻落实“一抓双挂”工作部署,指出各基层单位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导组成员有权对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批发工作部署、不及时执行整改意见的基层单位提出批评,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提出处理有关责任人的意见和建议。 

2、实行责任考核。各基层单位贯彻落实“一抓双挂”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检查“一抓双挂”是否落实到位。 

三、具体安排和要求

1、“一抓双挂”工作检查分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由地区局业务工作检查或者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时一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每年工作考核检查进行。

2、每次检查时,检查组要认真对照“五五普法”工作目标和任务,客观真实地评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3、受检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单位领导要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抓好整改意见的落实,并将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汇报 

制定方案,落实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制进单位"创建活动,制定“法治进单位”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积极组织学习及各项法治实践活动,确保干部职工广泛参与,使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分工明确,签订目标责任书。领导重视,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要把“一抓双挂”制度列入到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经费保障,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6、健全制度,严把考核。落实"一抓双挂"制度,建立完善 “法治进单位”考核激励监督机制,把法治单位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单位内部当年考评定等、干部任用等挂钩。 

7、注重实效,整体推进。法治进单位的创建工作,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与公民道德建设、与精神文明创建相结合,与“一抓双挂”制度落实为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形式,总结经验,培育典型,整体推进。 

通过对建立和落实普法依法治理“一抓双挂”制度的考核实施办法,并得到有效落实,最终要解决好单位内部在管理、、决策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不按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事的现象。解决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存在的办事拖沓、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弊端,促进单位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改变干部职工法律素质不高、服务意识淡薄、不按制度办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工作效率。 

员工手册修改办法 篇八

第一条本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信誉,不作任何有损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第四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本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14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壹拾陆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关于城乡人口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篇九

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各经济板块,有关单位:

为推动南岸区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xx〕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是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结合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城区内聚集,实现区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我区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17.47万人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12.69万名符合准入条件的农民工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由我区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由原户籍所在地处理好其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4.4万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区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0.01万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按市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0.01万名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0.31万名城中村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予以安置补偿。

0.05万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

五、科学设置户籍准入和转出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户籍准入条件

1.就近就地原则准入本区籍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就近就地原则,转为城镇居民。

2.跨区域准入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务工经商 5 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3 年累计纳税 10 万元或1 年纳税 5 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3.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居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我区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二)户籍转出条件

我区籍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其他区县城镇居民,按照市级和转入区县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 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我区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我区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我区城镇规划区域内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我区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加大我区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本市籍农村居民整户转为我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 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本市籍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落户我区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我区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我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镇敬老院和社会福利中心全覆盖;加强城镇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区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落户我区的转户居民纳入本区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本市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建立完善培训机制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升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 16—30 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推行弹性学制,帮助转户居民开展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分阶段、分时段以“累计学分”的形式完成学业。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镇街、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4.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新建一批农民工培训基地。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打造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推行“特岗、特聘和特邀”计划,建设一支适应转户居民教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八)建立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

1.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接受农民工转户的区域,准确把握各街镇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要留足教育用地,按照我区城乡规划,加快新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3.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标到校”的原则,解决转户居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九)建立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我区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区级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区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1.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 5 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区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区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区区长刘宝亚任组长,区副区长姚昌序、李瑞雪,区办主任涂山全任副组长,区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人武部、区、区公安分局、区教委、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城乡建委(区移民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房管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商委、区卫生局、区计生委、区、区档案局、区金融办、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办主任涂山全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主任徐宏、区办副主任赵剑敏、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永兼任。办公室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调查研究

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市、区相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学懂学透政策,明确关键节点;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各项基数,掌握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路、措施、步骤,制作宣传资料,制定工作流程,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并加强沟通衔接,跟踪工作进程,把握工作动态,及时掌握和解决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

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区委、区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后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四)加强督查考核,严明工作纪律

一是区户改办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全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动态。二是区委区督查室制定督查计划,加强督查,及时跟踪工作进度,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目标顺利完成。三是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四是严明工作纪律,有关单位要严格做到“执行政策标准统

一、推进步调统

一、对外宣传口径统一” 三个统一,同时结合本单位职责和任务全程跟踪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问题和建议。

关于城乡人口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各经济板块,有关单位: 为推动南岸区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科技局自主创新应对金融危机工作措施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争取50项以上国、省科技计划项目 准确把握国家扩大内需的历史……

文教局领导先进性最新整顿措施

在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通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找出了文教局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起来有十五条共六个方面,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了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一、存 在 的 突 出 问……

县委干部作风建设整顿措施

按照县委、县关于干部作风整顿活动的布署,通过认真学习县委、县《关于》和深刻领会x在干部作风整顿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检查,我对个人进行了认真剖析,深刻感受到自身在学习、工作、……

教职工考勤制度及计分办法 篇十

为了加强教工管理,规范请假审批程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公平,公正评价教工出勤,科学真实计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及办法:

一、      考勤制度

本制度未涉及的均按国家和省市上级文件办理。

㈠    请假类别和期限

1、      病假:教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需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一周以下病假,须出相关证明,否则作为事假。

2、      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实有急事应先提出请事假。

3、      公假:教职工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或本学校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等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      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如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者,婚假为15天(含法定的节假日)。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5、      产假:正常分娩者,产假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和推后。

6、      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安排。若非寒暑假探亲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7、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校长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要路程者,可根据路程之远近,另给路程假。

㈡    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原则上必须本人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假单位销假。

2、教职工请公事假两周内或病假两个月以内,其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学校自行做出规定。请公事假两周以上或病假两个月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字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申请及有关证明)到教育局人事股审批。

3、中小学校长事假1天以上或病假1天以上,由教育主要领导审批。

4、中小学副校长请公事假7天以内或病假15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请公事假超过7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需经教育局人事股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5、教职工请产假、婚假、丧假由学校校长审批。

6、请假一天以内,可向分管考勤领导报批。一天以上须向校长报批,严禁事后补假。

7、在没请假情况下,既无坐班又未签名的视为旷工。

㈢    考勤具体要求

1、教工坚持考勤纪律,每天实行签到两次。上午下第一节课后20分钟内签到,下午下第二节课后签到。

2、全学期请事假5天,病假10天以内不扣分,但课程自己安排。符合上级规定重病或其他突发事故,由学校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结论。以上不扣款和分值。

3、实行坐班点到制,上午二、三节课,下午一、二节课为坐班办公时间。点到时无人且事先未作说明的,视为未坐班

4、冒签、代签者扣除当事人双方相应分值。

二、      考勤计分办法

1、国家和上级有规定的假不扣除本人考勤分,符合学校规定的假,也不扣个人考勤分。

2、一学期每个教工考勤满分为10分。

3、每缺签到一次扣0.2分,每缺一节课坐班扣0.1分;

4、超出规定事病假,请事假一天扣0.5分,病假一天0.2分;

5、旷工一天扣2分,旷课一节扣1分;

6、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内扣0.1分,10分钟内扣0.3分,20分钟内扣0.5分,20分钟以上扣0.8分,整节课未到扣1分。

7、考勤情况一月公布一次。

附则:当个人考勤分值出现负值时,则从教师基本工资中扣除相应款,此款纳入考勤总金额。

另外:每学期学校奖励出勤优异前10名,分别奖200元、180元、160元……以20元为差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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