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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十三篇
【合同大全】导语,大家眼前所阅读的本篇文章有63647文字共十三篇,由孔玲人用心改正之后上传。集体合同欢迎大家学习!
集体合同 第一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xxx}、{中华共和国工会法}、{集体xxx},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 企业实行集中管理,凡企业范围内的各------科室、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 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职工待遇。
第五条 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
企业及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企业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企业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之标准。
第七条 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政确处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应动员职工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教育职工与企业建成命运共同体。
第八条 企业应尊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时向工会拨缴经费,在研究,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措施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支持。
企业制定的措施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有权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招工工作坚持男女平等、双向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 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向企业提出书面答复,并委托工会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三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但事先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建议企业重新研究处理。
企业处理违纪职工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和文件,实行工会会签制度。
第四条 企业依照{中华共和国xxx}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条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解结果应出具书面结论。
第六条 在劳动合同期间,如发生企业被兼并、合并、破产、拍卖或职工离退体、退职、死亡,劳动关系自然解除。
第三章 劳 动 报 酬
第一条 企业坚持按劳分配,坚持个人收益向个人劳动成果及所在单位经济效益相结合,通过严格考核适当拉开收入挡次。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的多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三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合法规章制度扣罚金额时,以保障职工最低生活为前提。
违反前款规定,企业须退还扣滥罚部分,并按扣滥罚部分xx%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工资以------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授权的人代领,代领者必须在工资发放明细表签名栏签章方可领取。
第五条 工资必须按月支付,因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必须向工会说明情况。
第四章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一条 企业实行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企业根据{xxx}第一章、第四章在保障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基础上,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说明情况,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小时。
第三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体日工作不能间断的需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工作需要及用户急等交货赶制急件的,通过与同级工会和职工协调方可加班。
第四条 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五条 企业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体日;
元旦{一月一日}放假壹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二;三放假叁天;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放假壹天;节{十月一日;二日}放假贰天;以上7天法定节假日如蓬公休日,应予顺延。妇女节{限于妇女。三月八日}----;少数民族节假日根据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一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各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条 企业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主产。认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引进设备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防护及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四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按时发放劳保用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不安规定穿,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企业有权查处。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 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视工作需要招收部分女职工。
第二条 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育等为由辞退女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条 在普级、普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景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1
第七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育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工资加补贴执行。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1}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法律法律有冲突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1}合同期满;
{2}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生产,合同难以履行时
第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合同;
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抵、租、破、卖,原合同内容不适应时。
第四条 合同期满---月前,合同双方应协商拟订新的集体合同或协商集体合同的续订。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均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合同对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
第二条 企业要求全体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经营针、生产、效益目标。企业履行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款的义务。
第三条 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管理权利
第四条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劳动人事、劳动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全员劳动合同制方案及企业经营方针、奋斗目标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企业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努力实现。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的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六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展劳动竞,提高文化素质、职企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的职企业道德,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 工会应努力动员职工完成工厂制定的目标任务。
第八条 工会对企业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予制止的纠正。
第九条 工会对违章指挥,有损职工安全的行为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认真处理。
第十条 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企业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职工公布,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及上级工会认可后,产生法律效力,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备查。
第二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督检查由双方瓦派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促进合同的正式常履行。
第四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年。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12份,双方各持3份,分别---------劳动人事局-------总工会3份备案。
第六条 本合同经职工讨论能过,双方签字,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按昭法律、法规规定生效。
双 方 代 表
职工方 企业方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企业集体合同样本二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xxx》和《中华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五十一条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十三条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集体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2、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3、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
4、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样本三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xxx》、《中华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第四条 单位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障登记等手续。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 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______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______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年,单位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集体劳动合同 第八条 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人水平。
第十条 本单位于每月____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 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________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 条本单位对计时制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 ____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____。因生产需要对____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六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本单位对连续工作____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八条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四条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单位对____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____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____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条 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粉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三十二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八 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单位对违反国家xxx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四十一条 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记人本人档案。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二条 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____%。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会(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集体合同 第二篇
集体合同的签订如果所在地区基层劳动部门没有发过什么正式的文件的话是不强制签署的,职工和单位发生冲突了也不强制要签署集体合同,这之间没有什么联系;集体合同在目前我们国家就我个人观点也就是个劳动关系开放、和谐的标志而已,内容都是职员工的最低、基本保障和工会的一些权利的明确而已。
不知道你指的人数限制是什么意思,如果指的是企业规模的话,是没有限制的,多么小或者多么大的企业都可签订
如果要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工会都可以提出来签订合同,但是无论谁提出,合同的内容都要在工会上全体代表(包括没有出席的)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然后由工会主席和用人单位授权代表签订,还要附上工会同意签订合同的决议和通过合同内容的决议,当然决议上要有所有与会代表的签字。然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即可
集体合同一般有效期为三年,内容网上可寻
如果企业小没有工会可召开员工大会,程序是一样的。
集体合同 第三篇
甲 方: 乙 方:企业职工 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xxx》、《中华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企业根据经营特点,采用的基本工资制度为下列第__项:①岗位工资制;②岗位效益工资制;③岗位薪点工资制;④岗位等级工资制。
第四条 企业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企业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
第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工资形式结合职工工作岗位,实行下述第__项: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④计时工资加浮动工资;③营销收入提成。
第六条 企业在保证执行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确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为____元。
第七条 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为____元,上年企业工资总额____万元。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考虑到当地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经与职工方协商,对本协议期限内职工工资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采用方法为下述第__项:①企业经营利润每增长百分之一,职工工资按比例增长__%,企业经营利润下浮则按比例下降__%;②按照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__%;③绝对额年增加____元。
第八条 在职工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在每月__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或由银行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工资卡)。如企业故意拖欠工资,职工有权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xxx》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前12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如果受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应按实际工作时间的月平均收入计发工伤津贴。
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变更,但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一般为一年)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条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集体合同 第四篇
一、为了规范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行政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xxx》、《中华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三、平等协商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以及已订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
4、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6、职工管理;
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四、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七名。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同志和职工(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为总经理,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总经理直接指派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力。
五、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恢复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八、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与工会主席按有关规定程序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九、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天内由行政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说明报送省劳动行政部门。
十、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企业职工公布。
集体合同 第五篇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12
第七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育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工资加补贴执行。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1}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法律法律有冲突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1}合同期满;
{2}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生产,合同难以履行时
第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合同;
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抵、租、破、卖,原合同内容不适应时。
第四条 合同期满---月前,合同双方应协商拟订新的集体合同或协商集体合同的续订。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均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合同对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
第二条 企业要求全体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经营针、生产、效益目标。企业履行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款的义务。
第三条 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管理权利
第四条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劳动人事、劳动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全员劳动合同制方案及企业经营方针、奋斗目标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企业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努力实现。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的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六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展劳动竞,提高文化素质、职企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的职企业道德,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 工会应努力动员职工完成工厂制定的目标任务。
第八条 工会对企业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予制止的纠正。
第九条 工会对违章指挥,有损职工安全的行为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认真处理。
第十条 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企业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职工公布,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及上级工会认可后,产生法律效力,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备查。
第二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督检查由双方瓦派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促进合同的正式常履行。
第四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年。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12份,双方各持3份,分别---------劳动人事局-------总工会3份备案。
第六条 本合同经职工讨论能过,双方签字,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按昭法律、法规规定生效。
双 方 代 表
职工方 企业方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企业工会集体合同范本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xxx》、《中华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共和国劳动xxx》、《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 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xxx》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xxx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提出裁员方案;
(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并于培训前对职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职工协商签约。
第十九条 职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企业协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第二十六条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于每年初根据本企业上一年经济效益、同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召开会议,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企业年工资水平以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省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岗职工生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提交职工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职工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
(二)企业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
(三)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审议;
(四)调整工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一)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耐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5、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6、病假、事假、旷工的工资支付,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7、医疗期的工资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直系供养亲属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因工伤残的职工,按照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三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应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条 对女职工每两年 ( 或每一年 ) 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普查所需经费由行政方出资。
第四十条 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应发给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四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其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女职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由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二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女职工卫生用品,经费由行政方解决。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应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制定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通过。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好的职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定制度》执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30日,企业和工会协商签定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根据人数对等原则,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6月和12月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变更本合同的条件、理由和条件。
(二)双方在7日内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变更本合同有关问题形成书面协议。
(三)将书面协议提交职工审议。
(四)自审议通过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书面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备案。
(五)将经审查确认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在7日内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企业和工会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有关责任。
(一)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及其他有关责任。
(二)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三)对违约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五十五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章 本合同争议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因本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等问题发生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有关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十七条 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单个职工权益被侵犯的,工会可代表职工个人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五十九条 在解决本合同纠纷之协商、仲裁、诉讼期间,企业和工会双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罢工、停产、闭厂等过激行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未明文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由企业和工会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条件标准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协商一方或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由企业和工会负责解释。解释有歧义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审查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自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企业 (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工会集体合同范本三甲 方:乙 方:企业职工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xxx》、《中华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职工与企业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有责任不断改进生产管理,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 企业每月以货币形式发放月工资给职工本人,最低工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水平。
第六条 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就职业安全卫生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专项协议。职业安全卫生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企业应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专项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职工实行社会保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盖章)(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1、工资集体协议参考文本;
2、职业安全卫生协议参考文本;
3、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参考文本;
4、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说明
附件一:
工资集体协议
甲 方:乙 方:企业职工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xxx》、《中华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企业根据经营特点,采用的基本工资制度为下列第__项:①岗位工资制;②岗位效益工资制;③岗位薪点工资制;④岗位等级工资制。
第四条 企业在确定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企业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
第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工资形式结合职工工作岗位,实行下述第__项:①计时工资;②计件工资;④计时工资加浮动工资;③营销收入提成。
第六条 企业在保证执行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确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为____元。
第七条 企业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为____元,上年企业工资总额____万元。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考虑到当地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经与职工方协商,对本协议期限内职工工资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采用方法为下述第__项:①企业经营利润每增长百分之一,职工工资按比例增长__%,企业经营利润下浮则按比例下降__%;②按照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__%;③绝对额年增加____元。
第八条 在职工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在每月__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或由银行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工资卡)。如企业故意拖欠工资,职工有权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xxx》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前12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如果受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应按实际工作时间的月平均收入计发工伤津贴。
第十一条 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变更,但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一般为一年)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条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盖章)(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职业安全卫生协议
甲 方:乙 方:企业职工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xxx》、《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职工熟悉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安排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五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六条 企业要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保险费。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的待遇,按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应对职工特别是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职工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检举。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十二条 职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条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盖章)(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
甲 方:乙 方:企业职工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xxx》、《中华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条 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五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不随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应执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第八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九条 女职工分娩后,应保障其产假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一般不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安排夜班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妇科病检查治疗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应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管理。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盖章)(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第六篇
本合同由_有限(以下简称)与_有限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称简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执行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在制订本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决定。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合理安排使用。
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支付。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上海市集体合同范本(3篇)上海市集体合同范本(3篇)。
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
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劳动保护管理,配合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 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集体合同 第七篇
第五十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根据人数对等原则,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6月和12月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变更本合同的条件、理由和条件。
(二)双方在7日内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变更本合同有关问题形成书面协议。
(三)将书面协议提交职工审议。
(四)自审议通过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书面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备案。
(五)将经审查确认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在7日内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企业和工会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集体合同 第八篇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它是企业与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件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我国现阶段的集体合同多为企业劳动者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合同的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行政方面,另一方必须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行政方面,而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个人。(2)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明确的有关企业的整体性措施;劳动合同则仅限于规定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3)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的全体职工,即一份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的每一名职工;劳动合同则只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对企业其他劳动者没有约束力。(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
集体合同 第九篇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经济、充分合理利用土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 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使用权,所租赁土地四至为:
二、 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所租用之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为止;租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若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则损失可以剩余租期按每亩每年不低于 万元赔偿)并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 租用期间乙方仅向甲方付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要一切任何费,土地税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 所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时,所赔偿的土地费归甲方所有,地上建筑物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五、 乙方应当在每年的合同签订日起10天内向甲方交租金,甲方应保证和维护乙方使用该地。
六、 租金标准:每年每亩租金 元整;在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涨租,若甲方违反规定随意涨租,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则损失可以剩余租期按每亩每年不低于 万元赔偿,并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如没有如期向甲方交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对乙方负任何责任。
七、 若所租赁土地被国家征用,征用当年租期超过半年的,租金以1年计算,租期不足半年的,不算租金;若只是部分土地被征用的,租金按剩余土地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八、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以前合同自然终止。
九、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执行中如有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十、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国家经济xxx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既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附加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1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2 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______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3 对于乙方的______个加油站现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1.4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2条 租赁期限
2.1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算。
2.2 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3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后满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
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2.4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3条 租赁用途
3.1 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3.2 在符合3.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第4条 租赁土地交付使用
4.1 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4.2 乙方在甲方将该土地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土地授权经营书规定的土地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
第5条 租金及税费
5.1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向甲方每年支付总额为_______元币的租金(“租赁土地年租
金”)。对于本合同1.3条所述集体土地的租金,乙方每年应向甲方另行支付(但租金的计算和支付应以甲方按1.3条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之后),租金的计算方法为:集体土地年租金=租赁土地年租金(币元)/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面积(平方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_______年可以对前述租金协商调整。
5.2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使用的部分土地,乙方支付甲方的总租金数应依该土地所在的地域和用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做相应减少。
5.3 本合同所规定的租金,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每次支付的租金额应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_________分之一。每一笔租金应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月_______日、(前述每个日期均为“付款日”)之前交付甲方。无论前款规定如何,第一笔租金额应按下述计算方法计算并在本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支付给甲方:年租金/_______合同生效日至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付款日的实际天数。
5.4 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土地有关的土地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该等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日结算该等费用前一年度的增加部分。
第6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b)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c)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d)甲方需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e)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f)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g)对于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h)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i)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b)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合同支付租金。
(c)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d)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e)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
(f)乙方应保证管理、公安、消防、救助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进出该土地。
(g)乙方在土地租用期间应对承租土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7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7.1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
7.2 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
第8条 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9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9.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a)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甲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9.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a)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乙方有约束力的责任。
(d)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7.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1条 其他规定
1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1.2 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11.3 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1.4 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1.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6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2条 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______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3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共和国法律解释。
13.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4条 附则
14.1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14.2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其效力追溯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计算,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附加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共和国xxx》、《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xxx》、《中华共和国土地xxx》、《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租赁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地号为 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字第租赁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经土地价格评估,甲方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元/平方米,评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租赁,评估使用年期
甲方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字第 号,为 结构,经评估房屋价格为 元。
甲方土地位臵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二条:甲方愿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乙方,用于 ,乙方付币合计 元/年(月)、租赁期年,从月日至年止。
第三条:甲方预付合同定金在年交纳,甲方将上述房产及土地交接给乙方时,支付土地租金 元,每年(月)月日前交纳租金。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中止合同,乙方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如甲方中止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第五条:本合同经鉴证后,作为附件,报市批准变更土地登记,市认为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由甲方交纳,并由甲方与大丰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乙方必须及时返还土地,乙方若需继续租用,可以申请续期,但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并重新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进行必要维护,甲方保证土地方便使用,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凡违反租赁合同规定而改变土地用途或用承租土地使用权进行非法经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甲方在租赁期限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事先通知乙 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所辖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大丰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留档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于月日在中华共和国江苏省大丰市签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 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鉴证单位:大丰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
年月日
集体合同 第十篇
甲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企业工会)名称: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
一、总则
1、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甲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xxx》,《中华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共和国劳动xxx》,《______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甲方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4、甲方尊重并支持乙方依法开展工作,听取乙方对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及建议,与乙方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5、乙方尊重并支持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圆满完成甲方各项工作任务。
二、劳动合同
1、甲方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甲方与职工订立,解除,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乙方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甲方新招用职工,其试用期限应执行《中华共和国劳动xxx》的相关规定。
三、劳动报酬
1、甲方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
2、甲方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职工工资。
4、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5、甲方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保证职工收入的相应增长。
四、休息休假
1、甲方依法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安全卫生
1、甲方严格执行国家,______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2、甲方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应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4、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5、职工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方按照国家和______省有关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甲方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3、甲方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福利费,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当年福利费使用情况。
4、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七、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规章制度,规范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
九、裁员
1、甲方出现《劳动xxx》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乙方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乙方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甲方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十、奖惩
1、甲方按照国家,______省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职工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2、甲方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事先征求乙方意见,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 第十一篇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位于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村民所有的,位于土地租赁给乙方作为
二、。经甲乙双方测量,乙方租赁的土地共计
三、租期为年 月日止;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四、租金计算办法:每亩每年200元,大写贰佰元整(币)。
五、付款方式:每两年付一次,作为土地租赁费;先付款后使用土地。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土地,甲方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以上批准。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土地租赁合同十、乙方租赁使用过程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因经营需要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如在租赁期内,遇有对该土地征收、征用行为时,土地附作物赔偿费由乙所有,土地赔偿由甲方享有。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应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或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而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
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十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报宝庆乡、保和村两委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附:1、平面图一份; 2、村(组)民自愿租赁承诺书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土地集体租赁合同范本二
甲方:xxxxx村民委员会
乙方:xxx
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
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该村第三村民组所有的,位于xxxxx的荒山租赁给乙方作为建砖用地。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至河沟西侧的山道;南至防风林带;西至由东侧边界向西300米一线处;北至由南侧边界向北300米一线处。经甲乙双方实地测量,乙方租赁的山坡地
及荒山共计100亩。
三、租期为 年,自200 年月日始至200 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该厂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年。
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 元,共计币 元。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后乙方先预付甲方两年租金计 元作为履约定金,此款先用来分年冲抵签约后前两年的租金,从第三年起租金于每年的 月 日付清。乙方所交租金即
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所生产的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抵顶,适用何种方式支付由甲方选择。
六、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分配和使用,如因分配或使用不当而引起甲方与第三村民组及村民的矛盾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租地建厂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租赁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八、租赁期限内甲方必须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
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涉及该地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建厂或生产经营中需经过甲方其它土地通行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无偿通行权,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有权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筑固定设施、利用土壤资源、植树造林、或其它综合开发利用等。乙方开发利用租赁土地除按本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
另行交纳费用。
十二、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需要或其他建设项目、矿业开发等情形需转租这块土地的,乙方有权自行转让,所有收益款项归乙方所有。
十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十四、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所交租金到期后超过一年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如当地或行政主管部门限制乙方从事粘土砖瓦生产的以及砖厂无法继续经营等其它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十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但乙方所种植的树木
所有权仍归乙方,如归甲方,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十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如此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七、因此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x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x处一份,xxx乡备案一份,自之日生效。
附:1、平面图一份;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土地集体租赁合同范本三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兹遵守:
一、甲方保证对出租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二、被租赁土地的四至为:东邻南邻西邻 ; 北 邻 。 乙方租赁的土地共计 亩。
三、 租 赁 期 限 为 自年月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乙方继续经营,应续延此合同,续延期限为 年。
四、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币 元,签订本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一年度的租金。
五、租赁期限内甲方保证无其他集体或个人对乙方所承租的土地提出任何异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不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如在租赁期内,遇有对该土地征收、征用行为时,涉及地上之物的赔偿费用由乙方享有。土地租赁合同八、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租赁,应交回租赁的土地,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果固定设施移交给甲方,双方应公平合理协商补偿事宜。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1的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约定义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如违约金不能弥补乙方的损失,需另行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乙方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诉讼解决。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集体合同 第十二篇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集体合同:
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_________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_________州的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 雇佣和试用期
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 短工
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不能违反雇员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时间,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业保险义务。
6.在配备非短工的岗位人员时,如不损害企业利益,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企业内愿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雇员。
第四条 临时工
1.临时工是指在雇佣时申明只是暂时性雇佣且其劳动关系最长3个月后应予以终止的雇员。如3个月后劳动关系仍未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在计算3个月的时间时,不考虑雇佣暂时中止的情况,但中止时间加起来总共不应超过1个月。
如在6个月之内雇佣临时工达4个月以上,则其劳动关系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2.在雇佣临时工的第一个月内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雇要求。
如雇佣临时工持续1个月,没有间断,且事先没有商定雇佣期限,则应在解除雇佣关系前一星期通知该临时工。
第五条 受培训人(学徒)
1.有关培训关系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条款。
2.支付培训津贴时应至少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数额为基础。
3.根据培训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及无资格参加考试者之申请,可以将培训关系延长至下一次复考,但最多延长1年。以上也同样适用于出于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徒。
第六条 职业学校时间
为履行法定的职业学校的教育义务,应保证受培训人上职业学校所必需的时间。职业学校听课时间应算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 劳动时间及休息
1.不包括休息时间的常规周工作时间为38.5小时,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为37.5小时。有关法律规定同样适用。
2.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企业协议,如企业无企业委员会,则通过劳动合同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规定:
a.已事先协商好连续休息时间制(如流动休息制度或固定周休息日)。这种情况下38.5小时周工作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后37.5小时周工作时间在一个日历年中应以平均数达到。
b.在采用不进行年工作时间调整的劳动时间制度的情况下,由于周工作时间降到38.5小时,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降到37.5小时后产生的休息时间已合并在一起,并以每6个星期或一个季度为间隔段事先予以调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劳动时间缩减到38.5小时,根据a和b所采取的调整须导致至少为1.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劳动时间缩减为37.5小时,调整措施须再次导致至少1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二次调整总共应导致不少于2.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3.工作时有一半以上时间是等待工作的雇员,如汽车司机、门卫、勤杂工,如本人没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长工作时间,则在企业委员会同意下,可将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到46小时,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5小时。
4.缩减周劳动时间时不得延长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时间。
5.法定节日视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时间。
6.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每天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5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7.收尾性操作、结帐及其它必要的结尾工作可以滞留必要的人员予以完成。这种情况下如延长劳动时间只在有特殊理由时才能被允许,并将之计入加班时间。
8.在基本《企业组织法》第87条所进行的协商范围内,应考虑晚上雇员工作产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难。如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企业内调解处作出决定。对于雇员提出不愿意从事18:30以后的工作理由,雇主及企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考虑。如雇员由于个人紧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后上班,则应予以准假。
9.雇员不能在连续两个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后的班。有适当理由时一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后的班。其中要扣除4个星期四。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雇员同意时可以在单个情况下作出偏离于第
1、2句的规定,并应通知企业委员会。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雇员,当日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个半小时,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业通常工作时间也同样超过8个半小时。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后仍然工作的雇员获55%的补贴。这种晚班开业补贴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时间补偿。根据可能和雇员的要求,结合企业惯常的休息时间制度应给予这种休息时间(参见2款)。这点上可以与确定的企业工作时间规定有所偏离。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另外一种补偿方式。
第八条 加班时间
1.加班时间是指第七条第
1、2款规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劳动时间。
2.加班应尽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允许加班。如加班非个别特殊情况,则须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时应以月收入的1/167,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1/163,以及25%的补贴(这种补贴从当周工作时间的第41小时后才开始计算,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以后则为37.5小时)。也可以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进行补偿。
4.其工作时间依第七条第3款调整的雇员,在周工作时间的第47小时后方可领取加班补贴。
第九条 夜班、星期日及节日班
1.如企业经营活动需要,法律允许,可以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节日班。此类加班报酬每小时应为月报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后为月报酬的1/163以及有关补贴。也可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补偿。如对同一工作时间有多种补贴供选择,则应支付最高的一项补贴。
夜班自20点至6点 50%
星期日班自0点至24点 50%
节日班 自0点至24点 100%
如节日覆盖某一工作日,则另外支付其法定报酬。
2.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一般看守工作。
3.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4条,星期日开业工作的雇员除了领取第1款规定的报酬外,也应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7条第3款给予其休息时间。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偏离本条款规定。对于每一个这样的星期日,可给予雇员此星期日后下一个星期内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 工资级别、报酬计算、报酬支付
1.有关薪金、工资级别以及报酬数额由特别的集体合同予以规定。
2.根据雇员实际从事的工种将其列入相应工资级别。如一雇员长期同时从事多种工资级别不同的工种,则依据工作时间上居多的工种确定工资级别;如不能确定工作时间居多的工种,则将其工资列为较高的工资级别。
3.如某一雇员替代别人从事4个星期以上,且工资级别较高的工作,则应支付其替代期间的协调报酬,数额为两工资级别之差。
4.曾受过商业的或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培训的职员计算职业工龄时,不受其以前从事工种所在的经济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一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二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训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至结业考试通过期间支付薪金级别ⅰ或工资级别ⅱ的报酬。
6.没有通过职业培训结业考试的职员的薪金,依据有关薪金集体合同而定。
7.计算职业工龄时,劳动关系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不予以考虑。如能证明因转业培训而中断了工作,则这一期间也应计算在职业工龄之内。
8.职业培训结束后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时间也应计入职业工龄。如女职员因分娩中断其工作则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9.根据集体合同产生应予提高报酬的情况时,在产生该情况的当月第一日开始提高报酬。
10.雇员收入改变时,须交付雇员一份有关薪金或工资级别、收入构成及应扣除的各类款项的书面证明。
11.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时以月报酬的1/167,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以1/163为基础。
12.年满55周岁且在企业连续工龄为20年以上的雇员,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过更正性解雇(注:雇主与雇员约定先解除,然后以一待遇较差的前提重新雇佣)被列入集体合同规定的较低的工资级别时,可在24个月内领取相当于原来工种和现在工种的薪金或工资级别差的协调数额作为报酬保险金。
集体合同规定以外的补贴不属此协调报酬额。如雇员能申请法定养老保险规定的年老金或预支年老金,或因为丧失就业或职业能力可申请养老金,或能对造成损害(指就业或职业能力的丧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请、要求已被满足,上述规定则不适用。如雇员因为就业能力的降低从其它地方可以领取补偿,则他有义务向雇主报告这一补偿及其变动情况。这些补偿应计入协调报酬额之中,在此种情况下雇员应首先申请其他地方的补偿。
13.如雇员领取不同形式的报酬(固定工资、回扣、计件或类似奖金除外),则每月固定工资应至少与集体合同规定的月薪金或工资相适应。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资。其细则由企业协议,在无企业委员会的企业由单个劳动合同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工龄
1.所有在同一企业从事职业和工作的年份均计为企业工龄,但工作中断2年以前的就业时间不算在内。由于雇员的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不适用以上规定。
2.因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监禁、拘留而中断工作,则此期间也算为企业工龄。女雇员因分娩而须中断工作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为15个月。
第十二条 第二职业
雇员从事其他的持续性工作须征得雇主的同意,如从事这一第二职业不影响原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原雇主应予以同意。
第十三条 休假
1.休假在日历年中完成。
2.休假之目的在于维持和补充雇员的劳动力。休假期间雇员不得从事与休假目的相违背的工作,否则将失去休假的权利。如因劳动关系结束不再享有休息时间,则可以对休假进行补偿。
3.18周岁以下雇员休假期的长短依法律规定而定。
4.另外,休假天数如下:
年满18周岁者 30个工作日(有可能还是节假日)
年满22周岁者 32个工作日
年满26周岁者 34个工作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
1990年1月1日起:
年满18周岁者 31个工作日或26个劳动日
年满20周岁者 32个工作日或27个劳动日
年满25周岁者 34个工作日或29个劳动日
年满30周岁者 36个工作日或30个劳动日
临时工的休假依据法律规定而定。
5.决定休假长短的是日历年开始时雇员的年龄。
6.劳动关系开始或结束的享有休假的日历年中,每满一月工作时间,雇员享有其年休假天数1/12的休假。
如计算时休假天数不为整数,则分数部分算为一整天。
7.如在一日历年中雇员已享受另一雇主给予的休假,则新雇主当年没有给予该雇员休假的义务。
8.休假应尽量在4月1日至10月31日间以连续时间给出。
9.企业委员会参与制定休假计划。如不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则在时间确定上应尽量考虑雇员的要求。
10.由于企业或雇员个人特殊的原因不能享受当年休假,或根据第6款雇员所应享受的休假天数较少,应与下一年的休假一起享受,即可以将当年的休假天数转加到第二年的休假中去。
11.休假期间生病时,如能提供充分证明(如医生出具的病假单),则此是不算为休假时间。
12.如休假期间适逢发薪之日,则此报酬及有关报酬部分可根据雇员要求在休假前发放。
休假期间发放的应发票项视同雇员没有休假。如雇员的收入通常全部或部分由变动的奖金或回扣构成,则休假期间应发放休假前12个月内每月平均的奖金或回扣数额。
在享有休假的日历年开始前可通过企业协议,如没有企业委员会,通过单个劳动合同确定不超过3个月的较短的计量时间段。奖赏金、庆典金、年利润分红及其它特殊补助不算为劳动报酬。
13.如雇员自己出于重要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或违反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只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或部分年休假。
第十四条 父母假
雇员人数超过100名以上的企业,在法定子女教育假期之后,根据以下条款批准父母假:
1.子女出生之前在企业工龄已达4年的雇员,有权申请父母假。
2.教育假和父母假加起来最长不得超过4年。
3.申请父母假须在法定子女教育假结束之前3个月提出。申请中应说明父母假长短,并保证第8款的有关规定。
4.父母假期间劳动关系中止。这一期间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产生的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假期间计算职业工龄,但不能算为企业工龄。集体合同或企业的有关支付规定对享受父母假的雇员无效。
5.如父母双方均在同一企业工作,则只能有一方享受父母假。
6.父母假期间雇员不得在其它企业工作。但这一期间应优先考虑该雇员在本企业做临时工的可能性。
7.父母假期间雇员可以参加企业举办的进修、继续培训班。
8.雇员应在6个月的期限内,预先告知雇主在父母假结束后,是否重新恢复与之的劳动关系。如雇员欲提前结束其父母假,则适用以上同样的有关期限规定。
9.父母假结束以后,雇员应尽量申请企业内与休假前具有同等地位的工作。
10.如雇员违反第6款第1句,则雇主可不再履行其与雇员协议产生的义务。
第十五条 特殊事假
1.与如下情况有直接联系时,雇员可申请事假,此事假不计入年休假。
a.同居配偶死亡或自己结婚3个劳动日
b.妻子生产、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死亡 2个劳动日
c.自己庆祝银婚 1个劳动日
d.自己的子女受圣餐或坚信礼(新教) 1个劳动日
e.子女、兄弟、姐妹结婚或不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死亡1个劳动日
f.家居的搬迁2个劳动日
g.建立自己的家庭1个劳动日
2.如一个日历年中以上特殊事假加起来不超过6个劳动日,则第1款a到g项所列的事假期间报酬照付。超过6天以上的特殊事假可算入休假中。
3.在签订合同的工会的联邦、州、地区理事会或集体合同谈判委员会任职的雇员,应在工资照付的前提下,由雇主保证其参与会议的自由。
第十六条 其他事假
1.因生病或其他事情不能上班的雇员应立即通知雇主并说明理由。因生病不能上班者应在3日内予以证明;同时也须说明不能上班的预计时间。如雇员在这以后另外3天内仍未证明其未上班之原因,则此延误期限之举原则上可构成无解雇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理由。
雇主对其费用可以要求雇员出示官方医生证明。
2.无工作能力不能上班者照发6个星期的报酬,但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结束期限。如果一官方医生同意治疗,法定养老保险机构准许治疗,某一疾病保险机构或康复机构提供治疗,或由照顾局提供重残者的治疗时,同样适用第1句规定。
3.企业工龄满8年的雇员可以领取3个月的疾病金(指六周后疾病保险机构付给病人的代工资)与净工资的差额,满15年以上者可以领取6个月。
第十七条 死亡情况下的报酬支付
如雇员死亡留下需赡养的配偶或还有23岁以下未完成职业培训而仍需抚养的子女,则在死亡当月,且还根据非中断的企业工龄发放若干月的报酬。
连续企业工龄满1年 1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3年 2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5年 3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10年 4个月
连续企业工龄满20年 5个月
第十八条 失效条款
1.所有基本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要求最迟须在其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
本失效条款不适用于基本应受到惩罚或不允许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此类权利要求适用于有关法律规定。
2.上款所述6个月期限为最后期限。如雇主未考虑到第2条第1款的情况,则上句不适用。
第十九条 解雇
1.任何解雇须有书面形式。
2.如无其他规定,职员的解雇期限为6周并至季度末。如已协商一个较短或较长的解雇期限,则其长短对双方应相同且解雇期限至少为1个月并至月底。
工商业雇员的解雇期限如无其他规定则为2周并至月底。雇员企业工龄满5年,解雇期限为1个月至月底,满10年为2个月至月底,满20年为3个月至季度底。
3.解雇期限期间或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结束前,应根据雇员要求给予其适当寻找工作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不能扣除报酬。
4.劳动关系结束时,雇员可申请取得一份工作证明。该份证明应说明雇员从事工作的性质和期限,并可根据雇员要求说明其工作表现和成绩。
5.雇员可申请要求一与第4款所述事项相适应的中途工作证明。
第二十条 解除性合同
解除性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拟定。任何一方可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最后条款
1.此集体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同时失效。
3.此集体合同可以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遵守3个月的解雇期限的条件下首次解除。如到此时仍未解除,则以后的解雇期限为3个月并至季度底。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4.现有的对雇员有利的、超出本集体合同范围之外的协议不受本集体合同的影响。
5.每名雇员应获得一份本集体合同或以其他有效方式(如张贴)使其了解本集体合同。
6.本集体合同在解除后至新的合同签订前仍然有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补充条款
对_________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第7条:
1. 确定有关工作时间的企业协议时,售货雇员每天的通常工作时间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最迟至18:30,星期六最迟至14:00。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如该星期六适逢节日,则该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以及圣诞节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至18:00。在4月至9月期间的延长开业的星期六,工作时间最迟为16:00。前面2句不适用于采用与《商品打烊法》相偏离的特别工作时间的企业。
2. 晚上营业及其他根据《商店打烊法》,晚上也可能开业的商店竞争产生不利因素时,雇主可以和企业委员会就星期四最晚工作时间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协议。
集体合同 第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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