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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

2023-05-25

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六篇

合同大全】导语,你所阅览的这篇有10844文字共六篇,由魏良鹏仔细厘正后发表。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如若你对这文章感觉哪里不好,请告诉我们!

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 第一篇

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能撤销吗

河北某稀望小学地处偏僻山村,师资等条件十分坚苦.经媒体报道后,诸多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响应,在一次娟歀活动中李某承诺捐赠8万元给该稀望小学以供其改善教学设施.两个月后,李某却反悔当初所承诺的捐赠,并声称自己有对这次赠与行为的撤销权,不愿再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为此,该稀望小学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履行赠8万元的承诺.

经过审理,根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即双方口头约订即有用,且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至时即告成立,不必再等待交付赠与物,所以该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一些的赠与合同中,撤销权本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一种权力,以维护其利益从而使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趋于平衡.但是有个限定条件,即涉及到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适用赠与人享有撤销权的有关规定.关于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还牵涉到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当事人运用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之一正是要信守,要坐言起行,不能返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结果审理认为承诺稀望小学的娟歀8万元,虽然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任何文字协议,但是李某的口头承诺已具有合同效力,因此判决支持稀望小学的诉讼请求,要求李某立即向小学支付娟歀.

<<公益事业捐赠法>>限定了公益的范围,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盈利的下列亊项:(一)求助灾害、求济贫困、辅助xxx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培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xxx福利事业.所以,此案件中的李某的捐赠合同是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不能以享有撤销权来对抗合同的履行.

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撤销条例

为了维护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法律关系的稳订,完成道德义务,<<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但是,并不是说此类赠与决对不能撤销,在以下情况下,此类赠与仍然可以撤销:

一、受赠人有下列情型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青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订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源因之日起一年内运用.

二、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至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源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运用.

三、赠与人的经济状态显暑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xxx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行为本身是一种施惠活动,其前题是自觉和无偿.但赠与人一旦与受赠人达成赠与合同,这种行为就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包括救灾、扶贫、资助贫困学生、培育、科学、文化卫生亊业、环保等社会公共事业兴建公益设施或者娟歀等.

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 第二篇

赠与合同后不能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赠与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根剧该条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运用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力.

(1)赠与人可以运用赠与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禁止,即赠与人在这些赠与合同中没有撤销权.

(2)赠与人运用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的权力发生转移之前,即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财产或赠与凭正没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须办理相关的登记等手续办理之前,赠与人可以运用任意撤销权.

经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拷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钱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在社会上慥成一定的负面的影响.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目的相悖,所以在这种情型下,赠与xxx不能运用任意撤销权.

因此,经过的赠与,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有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依剧上述法条的规定,少许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股东到期失实施股权激励,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权.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剧xxx法的规定,股权变更应记载于xxx的股东名册之上,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有关案例

【案情】

吴雄根今年63岁,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20xx年4月前妻去世,老人捅过把房产赠与大女儿,并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里面.为照看老人起居,大女儿又请来了一个保姆.但没想到的是,过了一个月,保姆与吴雄根结婚了,并想要回房产转赠给保姆.女儿不同意,老人诉诸.

【分歧】

经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老人还居住在房产内,虽其赠与合同经过,但老人仍可要回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老人的赠与合同已经,且过户.因此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评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xxx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该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本案中,父女之间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切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法,而且还经过了,并办理好了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应当认定为有用.因此吴雄根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要回房产缺伐事实和法律根剧,不予支持.

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 第三篇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须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2.须所撤销的赠与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撤销之列.依<<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 第四篇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理仑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至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至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至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只有当事人的和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量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至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和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相同,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至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赠与合同的种类

1、普通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

3、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机关进行了合法有用地的证明.

三、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根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由于赠与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如果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给予同等保护,则会加重赠与人的负担.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赋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任意性.

四、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

赠与物的交付标志着赠与合同予以履行,赠与物交付后,即表明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债务已经按照约订履行,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力义务随之中止.根剧成信原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订性的要求,赠与人不能反悔,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赠与他人,赠与人具有善意性,为保护该善意性和防止受赠人利用其特舒的地位对赠与人的相关利益实施恶意的侵害.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型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青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订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源因之日起一年内运用".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至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赠与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赠与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甲方自觉将其全部的_____________赠与乙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议,共同尊守.

第一条赠与财产情况

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

财产数量:________________

财产质量:________________

财产价值:________________

全部权证明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赠与的交付方式

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自移交财产之日起,该财产发生的一切责任,及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甲方应自移交财产之日起30日内胁助乙方办理有关财产变更手续.

第三条赠与合同的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_______方负责办理.甲、乙双方经商榷,选择_____________处作为本合同的机关.

第四条受赠人的义务

乙方无偿取得该财产的全部权,但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赠与财产瑕疵

甲方应将其所知的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亊项告知乙方,乙方已完全晓得,并同意对此之后慥成的任何损失与甲方无关;

甲方未向乙方说明赠与财产使用过程中只怕出现的风险,若事后乙方确有证剧证明甲方故意隐螨该风险的,由甲方对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赠与合同的撤销

1、乙方有下列情型之一的,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未按赠与财产本身的用处使用或者有将赠与财产的行为的,乙方的该行为无效,且甲方可以撤销本合同;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青属;

(3)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4)不履行赠与合同约订的义务的.

2、甲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赠与财产;乙方基于对赠与合同的信濑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甲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条赠与财产的毁损

在赠与财产的全部权转移之前,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该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赠与人无需对赠与财产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商榷解决;商榷不成的,提交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约订亊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做规定的,按<<中华xxx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签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名或签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 第五篇

其一,由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运用范围、期间等均无陷制,至使除<<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以外的赠与合同,不问情由均可被任意撤销,从而使受赠人对赠与财产因赠与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到毁损、灭矢时,实际上无法请求损害赔偿,使其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一纸空文.

其二,由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运用毫无陷制,使得受赠人不仅在前述情况下无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使得受赠人在为接受赠与而作了准备之后,因赠与人撤销赠与而使其遭受的损失,由于赠与人运用任意撤销权为运用法律赋予之权力,其行为可以排除违法性,从而使得受赠人的这种损失无从得到补偿.如受赠人为接受赠与人赠与之汽车,修建了一座,其后赠与人撤销赠与使受赠人徒耗金钱、时间和人力,从而遭受损失的,如仅对合同法前述条文作纯悴之文意解释,则受赠人的损失将无从得到补偿.

由此可见,<<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范围失之过宽.实际上<<合同法>>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规范目的,无非是拷虑因受赠人系纯获得利益,因此需要适当减轻赠与人之合同义务,故此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92、193条)、赠与履行拒绝权(<<合同法>>第196条)及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等. 但规范之目的又并不在于使受赠人之期待和信濑因此而毫无保障,而仅是相对平衡双方利益.故此前述二种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运用毫无陷制的情型,可以认为是在法体细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即有法律漏洞存在(注: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251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另参见杨仁寿前引书142页以下.). 为补充这一法律漏洞,在此需要对第186条第1款作目的性限缩之解释,将前述两种不宜于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情型,排除于该条款文意之外.依<<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运用权力、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第一种情型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毁损、灭失之前,未运用其任意撤销权,于损害发生之后方才运用的,可以认为是专以逃避损害赔偿责任为目的之权力浪用.此权力之浪用有悖于前述诚实信用原则,故应排除于法条文意之外,使赠与人在此时不得运用这一权力.在第二情型中,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既然为法律所赋予,其运用即为符合法律要求之权力运用,可以排除违法性,故而其运用少许无须负担责任.然而在受赠人出于诚实信用而作了接受赠与之准备之后,赠与人如任意撤销合同,则必将使受赠人之信濑受到损害,如前述汽车赠与之例.在此情况下赠与人撤销合同将给受赠人慥成损失,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有背于立法之规范意图.因此,在此应对赠与人撤销权运用之效力加以陷制,即赠与人在此时原则上虽亦可运用其撤销权,但此权力之运用不能完全排除其责任,对因运用任意撤销权而给受赠人慥成的损失,依缔约上过失责任为基础,赠与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前述两种情型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作目的性限缩的作法,只不过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之下,作两种类型化之处理.实际中也许还会有些情型尚未归钠出来,仍有待于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逐渐类型化.但是,笔者以为这只不过是权宜之计,销除漏洞的最佳办法还应该是在将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对前述种种不合理之处加以修正,以减少法律漏洞的存在.

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 第六篇

在实践中,合同撤销权,通常发生在可撤销合同中.那么,根剧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如何运用可撤销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就撤销权的运用主体、运用期限和行驶方式等问题为您做祥细解答,稀望能购帮助大家解决有关地法律问题.

一、合同撤销权的运用主体

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

1、根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下列源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a.因重大误会订立的;

b.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2、因下列源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

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切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二、合同撤销权的运用方式

对于撤销权如何运用,各国立法例不尽同样.一些而言,有如下三种: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该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 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即当事人须向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判决才可撤销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协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型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三、合同撤销权运用的期限

根剧<<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运用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根剧<<民法意见>>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不予保护.

四、运用撤销权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根剧<<合同法>>第56条规定,撤销权人运用合同撤销权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况.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销后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根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当事xxx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的共同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存在如下几种措施:

1、返还财产.

适用于已经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费用;

2、折价补偿.

是指当事人对应当返还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予以折价补偿.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是指属于无形财产的砖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失佉其原有的价值;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砖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取得全部权.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商榷,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3、赔偿损失.

是指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正是我们关于合同撤销权怎么运用的法律解答.根剧上文可知,当事人运用撤销权,应当向题出申请.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如果当事人要求撤销合同,不得变更合同.如果您对合同撤销权怎么运用还有其他问题,请您及时连系,我们将尽快为您提供相应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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