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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_法律论文十 篇

2022-04-10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_法律论文十 篇

党建论文】导语,大家眼前所欣赏的此篇文章共有35292文字,由郝青中潜心纠正,上传到祈祷工作报告网!传统,世代相传、从历史沿传下来的思想、文化、道德、风俗、艺术、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有无形的影响和控制作用。传统是历史发展继承性的表现,在有阶级的社会里,传统具有阶级性和民族性,积极的传统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保守和落后的传统对社会的进步和变革起阻碍作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_法律论文十 篇要是你对这篇文章有更多的感触,请告诉我们!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_法律论文 篇一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并作出裁决后,对该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起诉,经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对该裁判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于二审,经二审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劳动争议纠纷才能最终得到解决。

一、笔者认为目前这种处理方式至少有以下三个很明显的弊端:

(一)是司法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有在当事人服从裁决而不向起诉的情况下在能显示其存在的必要性,只要一进入司法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就没有任何价值。而根据目前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比例大大超过了服从裁决的比例,这就造成了国家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处理和审理时间加在一起,比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还要长,以至于当事人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其自身诉讼成本的加大。

(三)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劳动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诸多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问题。立法的不明确造成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权的不明确,无形中损害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形象。

更大的弊端则是目前这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方式在具体的实践中缺乏法理依据、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尽管最高和劳动部屡屡采用解释、细则、答复、说明等多种方式来弥补其不足,但往往是治标不治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作到既要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又要处理好具体的案件,往往是不能两全其美,只能照顾其中一个方面的需要了。但这样所带来的危害后果是巨大的,不仅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混乱的隐患,还有可能影响到我国的法律架构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二、以下笔者将对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进行具体,以证明这种前置程序存在的种种不足之处。

(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

何为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当事人自愿选择、非司法机构审理、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仲裁三个特点。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不具备这三个特点的。

首先,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不是由当事人选择的,而是《中华共和国xxx》规定的必须要经过仲裁。当事人使用劳动局制定的格式劳动合同尚能勉强称之为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进行了选择,而当事人使用非标准格式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就不能认为他们对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进行了选择,但事实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是接受并处理了这类案件。

其次,完整意义上的仲裁程序是与司法程序平行的一种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司法程序不是仲裁程序的后续,当事人不能采用先裁后审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只是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裁决还可以向起诉,而最终的裁判权是司法机关而不是非司法机构,劳动争议最终变成了由司法机关审理而不是非司法机构审理。

第三,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司法机关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才可以撤销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并且司法机关无权改变仲裁裁决。但是,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司法机关是无权而且没有必要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因为在司法机关审理的时候,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已经处于效力待定的阶段,只有准予当事人撤诉和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才能恢复其效力。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况,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都没有法律约束力,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司法机关可以自行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

第四,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来进行,《中华共和国xxx》、《中华共和国仲裁法》同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即“二级”,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xxx而高于其他法。而我国在程序法方面规定了“三诉一仲”制度,即:《中华共和国民事----法》、《中华共和国刑事----法》、《中华共和国行政----法》和《中华共和国仲裁法》。而《中华共和国xxx》中对劳动争议的仲裁解决程序是和《中华共和国仲裁法》的仲裁程序相违背的,是一种游离于“三诉一仲”程序之外的另外一种程序。而这种似是而非的程序是没有必要存在的,因为《中华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共和国民事----法》规定:“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以上两部法律已经涵盖了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多出一个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重复和多余的,何况它还和它们相抵触呢?这只能给法律体系和实际操作带来混乱。

因此,我认为把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称之为“仲裁”程序是没有法学理论上的依据,至少是没有足够的理论依据。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具体工作中会发现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有一点“四不象”的感觉,很多时候无法作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把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称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反而比较恰当。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证明、澄清等。其实,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正是在行使这样一种确认的权力。

我们可以借鉴目前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作法,根据劳动争议的特点进行适当的改进,制定一个劳动争议机构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行政确认制度。因为这种行政确认不是行政处罚,当事人不能对该确认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种行政确认是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所以,当事人也不能对该确认行为向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该确认行为不服只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对劳动行政机关就该劳动争议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如认为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这并不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因为,它只是从法理和法律上的确定了劳动仲裁机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没有缩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还是浪费了诉讼资源,没有达到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在具体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

衡量一部法律是不是一部“良法”,最起码的标准就是好用,这就是我们指的立法是否科学,是否运用了立法技术,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一部漏洞百出、逻辑混乱的法律是无法实施和遵守的、更谈不上能达到当时的立法意图。笔者总结了依照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在处理案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用以说明其缺乏可操作性。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向起诉的,的审理范围如何确定?

例如:某用工单位甲因其单位职工张某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单位给予张某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三项费用。张某认为裁决中认定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偏低,向提出不服此项裁决内容。应当如何确定审理范围呢?

如果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能对医疗补助费的金额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理,而不能对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进行审理。最终只能作出对医疗补助费的认定的裁判。但是,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张某只能依据裁判的内容,就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向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对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张某会必然丧失了就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很显然,这种结果是不符合我国的立法意图的。

那么,是否可以对张某的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姑且不说全面审理本身就是一种重复和没有价值的劳动,单说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和判决主文部分就无法恰当表述。审判人员把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三项要求都写上,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而且还有审判人员鼓动原告起诉,使自己陷于不公正之嫌。

由于没有规则可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审判人员按照自己的想法,想全面审理就全面审理,想部分审理就部分审理,审理范围由自己定。总之,采用哪种方法审理都不妥,结果导致审判人员陷入两难境地。

2、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范围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有如下规定: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xxx〉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xxx的适用范围和《中华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

《最高x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不足及其完善建议_法律论文 篇二

摘要:《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3、8、11、13、14、16、19条均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关键字: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不足,完善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以下简称《解释》)是集中就《xxx》实施7年来所出现的实体和程序上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的第一个文件,它增强了《xxx》对市场经济发展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适应性,以及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但是,《解释》在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问题,特别是有的规定在法理和实践上仍嫌不足。已有学者撰文就此提出看法。[1]本文试图就《解释》的若干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劳动争议的界定

劳动争议的界定,是劳动争议处理立法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第2条将劳动争议界定为企业与职工之间:“(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xxx》颁布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xxx>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82条对《条例》第2条作了补充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xxx的适用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解释》第1条则将劳动争议界定为:“(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关于劳动争议的上述两种界定,其区别主要在于:(1)界定方式不同。《条例》主要是从争议内容上作列举式界定;《解释》则主要是从劳动关系上作概括式界定。(2)背景不同。《条例》所作的界定以固定工制与劳动合同制并存为背景,其第2条的(一)、(二)项实际上是固定工制劳动关系的争议;《解释》所作的界定则以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为背景。(3)范围不同。《解释》第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受理的案例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这表明《条例》和《解释》所界定的劳动争议范围不尽相同。有人认为,这里所说的不属于受理案件范围的事项,是指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职工下岗或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所引发的争议[2].

《解释》对劳动争议所作的界定,其缺陷主要在于忽视了劳动权利义务对劳动争议的界定作用,《条例》第2条虽然考虑到了劳动权利义务的这一作用,但其(一)、(二)项中所列举的事项过窄。

劳动权利义务是劳动争议的标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就是明确和实现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劳动权利义务。因而,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是界定劳动争议的两个基本标志。劳动权利义务既包括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又包括程序上的权利义务。作为争议标的的只限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实体法上的劳动权利义务从时间上看,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关系缔结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权利义务;从内容上看,既包括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也包括劳动关系运行(含缔结、变更、暂停、终止等环节)、组织和参加工会、职工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从依据上看,包括以xxx规政策、集体合同、内部劳动规则和劳动合同为依据的权利义务。结合争议当事人标志,从争议标的上界定劳动争议,应当明确以下几点:(1)由于争议当事人只限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发生在包括劳动合同订立在内的劳动关系缔结环节的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就不应当列于劳动争议范围之内。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缔结环节如果发生争议,劳动关系尚未缔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尚未成为劳动关系当事人。所以,劳动争议只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缔结后的劳动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2)劳动权利义务不仅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还在一定条件继续存在于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例如,在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劳动者退休后,原用人单位还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义务;又如,在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劳动者仍负有保密义务。所以,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继续存在的基于原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3)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除劳动合同外,还包括xxx律法规政策、集体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以下简称内部劳动规则)[3],因而,劳动争议不能只限于就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更不能只限于因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就以xxx规政策、集体合同和内部劳动规则为依据的劳动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也应当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的实体权利义务,在实践中都可能成为争议的标的,然而,在《条例》和《解释》所界定的劳动争议范围中,有的劳动权利争议尚未明确列入,例如,就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之外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等)所发生的争议,就职工管理、组织和参加工会等所发生的争议。最高某领导人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4]”我们认为,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虽然是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但仍然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只不过是其原因与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紧密联系而已。审判工作应当服务于改革,决不能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置于审判范围之外。就职工下岗和整体拖欠工资所发生的争议本属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并不能由于其是改革中出现的而认为其不属于劳动争议。这两种争议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只是解决此类争议的一种方式,不能以此来排斥解决此类争议的审判方式。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完善,政策对立法起补充作用,许多政策性文件实际上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渊源而予以适用,这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更为突出。职工下岗和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既是政策性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民事、经济纠纷虽然是在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但都被纳入审判范围,那么,就没有理由将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包括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在内的劳动纠纷排斥在审判范围之外。应当承认,这类案件的审理在当前有一定难度,但案件审理难不应是将案件排斥在审判范围之外的理由。此外,认为“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5]也是不妥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往往也为劳动合同所约定;并且,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所依据的内部劳动规则,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在此意义上遵循内部劳动规则也就是履行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所发生的争议,也是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应当纳入审判的范围。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给予开除、除名、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就属于这类争议,已被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具有同样性质的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给予其他纪律处分所发生的争议,就没有理由被置于劳动争议范围之外。

综上所述,在立法中应当从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的角度,将劳动争议界定为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基于劳动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

《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xxx》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起诉的,应当受理;对确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很显然,这已将仲裁申请期限转化诉讼时效。该条规定旨在弥补《xxx》第82条所规定仲裁申请期限的缺陷,然而实际上未能达到目的。

《xxx》第82条是对《条例》第23条的修改。《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此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xxx》第82条则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对《条例》第23条的修改有两点:一是仲裁申请期限的起点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之日”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是仲裁申请期限的长度由6个月改为60日。本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等同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因为争议的发生需要以当事人一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并且能够和敢于或愿意与对方争议为前提,若当事人一方尚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虽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却不能、不敢或不愿与对方争议,就不可能发生争议。在现实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其权利被侵害而不知道,即使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而不能、不敢或不愿与用人单位争议

当代青年与乡村建设作文800字 乡村振兴作文议论文 篇三

乡村振兴作文800字【1】

近年来,“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成为农村政策的关键词,乡村的发展和振兴逐渐成为新的时代热点。作为的青年,我们应当顺应时代潮流,以己之力,振兴乡村。实现乡村振兴需要我们青年作为中坚力量,在乡村振兴的道路上不拘小我成就大我。的青年是时代发展的晴雨表,也是引社会风气之先的社会力量。作为当今时代冉冉升起并在国家政策的领导下逐渐散发光芒的时代新星,我们应肩负起的历史使命和担当。如给广大青年的寄语所言:“到基层去,到西部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前辈们在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所留下的印记,并向之学习致敬,是青年在乡村振兴道路上的精神寄托与支柱。越来越多大学生返乡创业,青年志愿者上山下乡服务乡亲,20xx年有280多万驻村干部、第一书记奋战在脱贫一线;在这里不得不提到苦干实干的好公仆廖俊波同志,他念念为民,与群众走得最近,将言语落实在振兴乡村的实际行动上,“脚下有泥土,心间有真情”。前辈们在乡村振兴的道路上

挥洒下如此之多的汗水孕育着乡村这颗种子,我们青年更应以前人为榜样,用自身的辛勤与努力将这种子培育为参天大树,努力在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实现乡村振兴梦,无悔于责任与担当。处于的我们,无论是坚守在国内还是留学于国外,青年们都应心怀祖国,心系

,将乡村振兴落到实处。当今选择出国深造的人逐渐增多,但无论身在何方,只有争取更多的学习机会充盈自己,才能为建设更完善的中国特色的乡村道路,作出更大贡献。“乡村振兴”是国家实现精准扶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强国的首要任务,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应当响应时代的召唤,运用自身的满腹学识,循序渐进地让乡村变得兴、富、强,使亿万的基层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拥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真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乡村振兴需要我们青年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挥洒汗水,并在实现乡村振兴之梦的道路上脚踏实地,矢志不渝地稳步前行,尽己之力,振兴乡村。

乡村振兴作文800字【2】

近年来,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成为农村政策的关键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响应的号召,投身于乡村建设。在我看来,这体现的是青年们的热血赤城与责任担当。任何一个时代,青年都是最具有活力和富有责任担当的群体,青年强则国强,青年富则国富。曾说:“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青春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动,如利刃之新发于硎。当代青年正生逢最伟大的时代,该勇担重任,志存高远,积极为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在奋斗中释放出具有时代价值的青春。一代人有一代的责任和担当,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翻看历史,五四运动发端于青年,陈独秀、鲁迅

站在时代的潮头振臂高呼,点起科学真理的火把,照亮了一个时代;战争年代,千百万有志青年、英雄儿郎投身革命,在、周恩来的带领下,抛头颅洒热血;建国伊始,华罗庚、钱学森等一批青年学者冲破重重阻碍,回归祖国,为国铸重器。而我们,身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刻,应积极投身于乡村建设,学习秦玥飞,学习李忠凯,像280多万驻村干部一样,扎根乡村,奋战在脱贫一线,让青春绽放在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愿得牺牲能壮志,浴血坚持创小康。也许有人认为大城市才有更多的机会,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但在我看来,“事业

靠人,业由人兴”,在农村,在基层,有着更广阔天地,更大的舞台。如今,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开局,乡村振兴的嘹亮号角已经吹响,正是有理想、有本领、有眼界的青年人大展拳脚,建功立业的时候。廖俊波为官一方,脚下有泥土,心间有真情,身体力行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

到基层和群众中去;海归学子秦玥飞放弃优渥的工资待遇,回到乡村,带领乡亲们脱贫致富;一批批青年教师支教一乡,为闭塞的乡村带来朗朗读书声;一批批大学生村官回到基层,为乡村振兴带来新鲜血液。16岁到乡村插队,与乡亲们一起摸爬滚打,他曾说,在他一生中对他帮助最大的“一是革命老前辈,一是我那陕北的老乡们”。在沃土上施展才华,在基层一线挥洒汗水,投身乡村,大有可为。“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的青年们,让我们将责任握在手中,担当放在心头,用赤城热血浇灌出一片美丽乡村。

乡村振兴作文800字【3】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展逐渐出现一些问题:撂荒现象普遍、麻将赌博泛滥、基础教育水平偏低、文化生活比较贫乏,留守儿童妇女数量庞大、“空心化”现象多有存在。这就违背了美丽乡村建设的初衷。

我们要让故乡回得去,让乡村的未来看得见。

即使未来城镇化达到70%以上,还有四五亿人在农村。农村绝不能成为荒芜的农村、留守的农村、记忆中的故园。乡村建设要与时代以同频率的步伐向前迈进,让故园依旧,让“小桥流水人家”的场面与我们同行,让在外远行的游子有自己的归属,让更多的老人、儿童得到温暖的陪伴,再无空巢之人,再无留守之痛,才能建设真正的美丽乡村,展望更美好的未来。

建设美丽乡村,有人走在了前列。

走在乡村建设的路上,有农民在大地上奋斗,余姚横坎头村全体党员艰苦奋斗,将一个交通闭塞、房屋破旧、村民收入低的薄弱村,发展成了全国文明村,并收到了为核心的党的亲笔回信。这就是进步,这就是发展,这就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们的希望。总有人说,理想与现实往往背道而驰。但是当踏上了中国梦的征途后,一切仿佛那么和谐。在这条路上,乡村建设如同烟火,偶尔冷漠受挫,但终归发展火热;恰似人间,终有光明时刻。

乡村建设如星星之火,照亮未来。

干部下乡,精准扶贫,带给老无所依的农民情感与物质上的关怀;教育从娃娃抓起,多少个希望工程为乡村的孩子们带去福音,送去知识,传递希望。下一代的农民,不能只当建筑工人、环卫工人、保安大叔、保洁阿姨、食堂大师傅。执政党的不忘初心与创新引领,让我们看见了“一个村庄里的中国”。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村庄最能体现国家的发展变迁与开拓进取,小家的幸福才是大国的未来。

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的美丽乡村建设正如火如荼。生产发展齐头并进,生活宽裕无烦恼,乡村文明小事起,村容整洁不懈怠,管理人人责,这就是美丽乡村。家家户户灯火通明,却又不忘初衷,传统依旧,乡村才是真正的“进行时”,农民的春天才会姹紫嫣红、百花齐放。

建设美丽乡村,让故乡回得去,让乡村的未来看得见。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_法律论文 篇四

摘 要 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国际司法界推行的一种新的诉讼终结程序,本文将对修复性司法进行简要探讨,通过对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使用范围的,阐述了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具体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适用范围 必要性

一、恢复性司法的概述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关注被害人遭受损失的恢复程序,强调犯罪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重建社区和平的犯罪反映方式。恢复性司法强调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调停人)的三方互动,尽量在三方的努力作用下,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追求司法的全面平衡: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损害、治疗受创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原有的平衡;对犯罪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恢复性司法在传统刑罚体系之外,为犯罪人的侵害责任提供了一种新的承担方式。

二、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

(一)不应适用的案件:性质严重的犯罪案件

惩戒功能是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如杀人、、抢劫、等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刑罚惩罚,不能用恢复性司法替代传统刑事司法程序。因为严重的犯罪的实施者往往具有严重的倾向,而且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心理伤害,甚至导致被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如果适用恢复性司法。不利于广泛的社会正义的实现。

(二)适用案件类型

第一,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关系的损害程度较轻,加害方和受害方能够进行交流和沟通,通过加害方有效地赔偿损失及表示歉意等,取得受害方谅解;第二,过失犯罪。这类案件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加害方和受害方有坐下来面对面谈话的感情和心理基础,行为人也对自己行为持否定态度,容易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第三,、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和非监禁化是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缘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可矫治性,对未成年人适用恢复性司法比适用传统的监禁处罚更有利于帮助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形成健康的自尊心。

三、在中国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必要性

(一)当今世界的大环境有利于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适用

现阶段xxx、民法等各学科的交流已十分频繁,刑事、xxx律在整体理念上趋向吻合。当代世界刑事法改革运动的三大主题是作为三种基本刑事政策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可以这样说,“民刑合一”是当今世界刑事法治发展的一大趋势和潮流,同时也是现代社会权利救济大众化的制度要求。

(二)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每个社会都有为解决争端而建立的各项制度,其性质、结构和运作都是对该社会的文化、哲学、世界观以及社会模式和经济组织的一种反映: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一般的民事纠纷采取的解决途径更多的是调解而非诉讼,而调解的原理及实践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调解制度迎合了传统社会的需要。

(三)调解委员会制度拥有国家的各种资源支持

各地基层普遍设立调解组织,众多调解员对于调解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这是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重要组织基础及人员基础。由于民间调解具有简易性、灵活性、普遍性和自治性等优点,所以它仍将是中国社会解决民间纠纷、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

(四)“厌讼”的传统与恢复性司法有相通之处

“厌讼”观念的来源于儒家思想中“无讼”的价值理念。中华民族重感情讲究和为贵,非常重视和谐。复性司法让犯罪者和受害人交流沟通,通过犯罪者的悔罪和受害方的谅解化解或修复旧的矛盾,籍以重新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这种恢复性司法的模式符合我国民族情感,易为我国人接受。

四、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的设想

在司法和谐理念的指导下,中国的恢复性司法制度,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构。 (一)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案件范围

构建我国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其适用案件范围应限于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中特定种类案件。公诉案件中特定种类案件包括:①特定的过失犯罪,如过失致人伤害案、过失损坏财产等,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性,行为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改,并愿意提供赔偿,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有协商解决犯罪问题的可能,被害人愿意谅解犯罪行为。②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嫌疑人认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③青少年犯罪,运用恢复性司法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之一。

(二)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条件

第一,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第二,被害人与犯罪人地位平等。恢复性司法程序通过平等的协商、沟通而最终达成处理犯罪问题的协议,它倡导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只有这样,被损害的利益才有被恢复的可能。第三,经司法机关同意和监督,这样使恢复性司法程序的运作更具高效性和权威性,并保证协议的最终实施。

(三)恢复性司法的适用阶段

(1)案件受理、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到立案前,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同意被害人要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已立案但尚未进入检察阶段(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同意被害人要求,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人与被害人愿意通过协商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害人不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根据案情和犯罪人的悔罪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3)审判阶段。恢复性司法在审判阶段,应由特别组成的“审判”组织以调解、协商等方式来“审理”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具体应分为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分别审理:①对于青少年犯罪,设立少年。我国目前的青少年法庭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适用的程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应在我国一些具备条件的地区如上海等大城市,尝试建立少年,配有相应的法官和专业人员,如心理专家、教育工作者等,负责处理情节较轻的大多数青少年犯罪案件,着力从教育感化、弥补损失、恢复关系的角度,解决少年犯罪人的犯罪问题。②对于成年人犯罪,针对成年被告人所实施的有特定被害人的轻罪案件,由调解机构主持,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具体而言,就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或当事人自诉的案件,在受理宣判前,双方当事人有意愿调解或和解的,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可以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或者依据最高《关于执行〈中华共和国刑事----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的规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可以依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的规定撤回起诉。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可以作不起诉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四)恢复性司法程序的运行

虽然恢复性司法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模式,但各种恢复性司法都有一个使犯罪人和受害人进入对话的模式,其通常有以下步骤:承认错误;分担并理解有害的影响;在补偿方面达成一致;就将来的行为构筑理解。在此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主导程序,相互尊重;不是对抗,而是平等的对话、协商;通过这样的程序,被害人的复仇心理得到消解,赔偿心理得到满足,伤害受到治疗,犯罪得到宽恕,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人际关系得到维持,从而犯罪人与被害人得以回归社区与社会。 参考文献:

[1]于志刚.论刑事和解视野中的犯罪客体价值.现代法学.20xx.

[2]马婷婷,罗鹏.浅析恢复性司法之适用.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

[3]巴益军.基层恢复性司法程序探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论文.20xx.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

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_法律论文 篇五

1999年6月3日,广受关注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反倾销调查案终于有了结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分别作出了认定倾销存在、损害存在的最终裁定,各有关利害关系方被确定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自9-78  %不等(注:《中华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载《国际商报》,1999年6月3日。)。至此,此案似乎已圆满结束……

一、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1.从理论的层面来看。依《条例》的规定,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为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就其本质而言,两部委发起并主导反倾销调查的活动为运用行的活动。而依xxx理论,行的运作即意味着对他益的影响,其中内蕴着两种可能:1  )权力正当有效行使达致公平正义(就反倾销调查而言,即为有关机关的决定及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有效地维持了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2)权力不当行使害及他人(在反倾销调查中,可大致分为两种表现形态:有关机关怠于行使权力,使国内生产商合法权益受损的状态无法得以圆满解决;以及有关机关行使权力过于积极,使国外生产商蒙受“不白之冤”)。为力避后一种可能转化为现实,对行施以控制以确保其运作轨迹与理想状态相吻合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可采用的控权手段众多,其中最具有成效者当属司法审查:由另一公共权威系统——司法机关对行运作的效能加以事后监督,以救济弱者,扶持正义。正是基于对此种理论的认同,我国于1989年颁布了《行政----法》,建立了自己的司法审查制度。那么,可否迳将此法适用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呢?笔者以为不妥,《行政----法》系着眼于一般行政活动,是关于司法审查的一般规定,而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及复杂程度使其独具鲜明个性,若不分轩轾概以一般司法审查的规定加以适用,不仅难收事半功倍之效,反而会徒增混乱。

2.从实证的层面来看。  在中欧、  中美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问题的双边协议分别达成及美国对华永久正常贸易关系议案在美众议院通过以后,中国“入世”前景一片光明。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反倾销法与WTO反倾销法接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日益凸出(WTO现行反倾销法为《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定》,  国内通称《反倾销守则》,下文简称“《守则》”)。

《守则》第13条冠以“司法审查”之名,明确规定:“凡国内立法包含有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必须保有司法、仲裁或xxx庭或程序,以特别对最终裁决及第11条所指的复审决定进行迅速审查,此类法庭或诉讼程序应完全于负责作出裁定或复审决定的行政当局。”《守则》第18条第4款则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在不迟于WTO协议对其生效之日,确保其国内法与《守则》相一致。由是观之,一旦“入世”,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即成为我国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目前普遍预计中国有望在2000年年底“入世”,若果真如愿,则此一制度的建构已是刻不容缓。

 二、建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首先,我国现已建立了以《行政----法》为主体的司法审查制度,其与我们今天拟议中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显系基本法与构成法的关系。所谓基本法是对某类社会关系较原则的规定,而同质社会关系量的多样性决定了单由基本法调整的不圆满性,故又有构成法之设,构成法即是对这种社会关系的具体调整措施,其与基本法同属一个法律部门。《行政----法》是对司法审查关系的一般规定,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则是专为针对反倾销调查的司法审查活动所设的特殊规则,此二者同属于司法审查法这一法律部门。区分基本法与构成法的一重要标准在于: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构成法必须要在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方面与基本法相协调一致,方能维系一个法律部门内在的安定性及体系性(注:张善恭主编:《立法学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14页。)。由此,笔者导出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第一个基本原则:以行政----法的原则规定为指导。

其次,构成法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同质社会关系量的多样性,构成法势必要表征其所规制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反倾销调查的个性及由此推演出的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独特品格决定了在一般司法审查之外特设反倾销司审查制度的必要性,那么该制度就不能不对反倾销实践的特殊情况予以关注。由此,笔者导出制度设计的第二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反倾销实践的特殊情况。

最后,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只是刚刚开始,更无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实例可循。“一般情况下,没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便没有一定立法的前提和必要性存在。这是法理常识,也是立法实践的基本经验。所谓超前立法,就是在一定社会关系形成之前便预先以立法的形式对这种社会关系作出调整。”(注:周旺生:《立》,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4页。)毫无疑问,  我们今天探讨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就是在超前立法,就是要在国内尚无实例可循的情况下对反倾销司法审查中规律性的东西作预测性的把握,因此,我们必须拓宽自己的视野:西方发达国家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已建立多年,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已达到相当水平,我们没有理由视而不见。由此,笔者导出制度设计的第三项基本原则: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

 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微观设计

在了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之后,笔者试以其为指导,对该制度应有的主要方面的规定作初步探讨。

1.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的界定是建构该制度的逻辑起点,它标志着介入反倾销调查活动的广延性。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讲,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应是主管机关在调查中所作出的一切决定及裁决。应指出的是,这个最广泛意义上的受案范围可为我国一般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所包容:依《行政诉论法》第11条及第12条的规定,我国一般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限于涉及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此列。我国有关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决定及裁决无疑都是针对特定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且必然会涉及利害关系方的财产权益,显属涉及财产权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而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无涉;此外,尽管《条例》规定可由有关机关作最终裁决,但《行政----法》所称的可授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的“法律”系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立法程序制颁的规范性文件,属于xxx规的《条例》显然不在其列(注:《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

那么,我们是否有必要从最广泛意义上来界定受案范围呢?笔者认为,若作如此界定的话,则有关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一举一动都会处在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一则有损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效率性,二则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对受案作出准确把握,美国司法审查中的“成熟原则”可资借鉴,该原则系指,若受控的系初步的、程序性或中间的行政行为,则不属司法审查的范围;只有当受控行政行为已具有最终的确定效力时,对其审查的时机方才成熟(注:王名扬:《美国xxx》,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47—648页。)。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受案范围的确立即贯彻了此原则,例如,美关于倾销的否定初裁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损害的否定初裁则属之,盖因为依美反倾销程序法的规定,前者不具终局性,不会导致反倾销调查的终止,而后者则会。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受案范围的内涵应为有关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作出的,会对利害关系方权利义务产生终局性影响的决定及裁决。结合《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外延应包括:(1  )不立案的决定;(2)不存在倾销、损害的初步裁定;(3)不存在倾销、损害的最终裁定;(4)存在倾销、损害的最终裁定;(5)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6)倾销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可忽略不计的决定;(6)修改、取消或保留反倾销税的复审决定。

2.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模式。在确立了受案范围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对范围以内的反倾销决定及裁决应如何审查,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应分别给予什么程度的关注,这就是反倾销司法审查模式的选择问题。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一般司法审查模式的特征是:以法律审查为主,即着重审查受控行为证据的确凿性,并有权主动取证,查证事实,但不审查具体行为的合理性。不过,由于受职权主义和权力本位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中,事实审查的强度要较成文法的设定为高。

就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模式的建构而言,法律审查的重要性显然不容置疑,法官的禀赋决定了其对法律问题责无旁贷,这是至为显明之理。实际上,此模式建构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事实审查的作用。前已言之,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机关事实判断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法官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决定了不应该也不可能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有关机关的事实判断,而只能对后者予以高度尊重。但是,也不应全盘放弃事实审查,因为一则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并非绝对,对后者的正确理解离不开对前者的相当把握;二则若对事实问题全盘撒手,易使反倾销司法审查流于形式,也与《行政----法》的基本规定不合。概言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中的事实审查不能“无”,但应“弱”,“弱”应体现在:其一,应禁止法官依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

中国文明与中国政党制度_行政论文 篇六

 文明是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成果的总和,其形成和发展受社会环境、 历史传统、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文明包括理念文 明、制度文明、行为文明、法治文明等内容,其中制度文明具有核心地位 。在现代社会,政党制度作为制度最重要的方面,与文明关系十分密切。本文 试图就中国文明与中国党领导的合作制的相互关系作相应的理论探讨。

一、中国传统文明在近代的转型孕育了中国近代政党的诞生

中国传统文明是华夏先民在农业文明的基础上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成果的总和 ,是适应于传统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一种文明形态。中华民族是一个原生的农业民族 ,早熟的农业文明形成了血缘宗法制度和家庭小农经济,两者结合起来作为深层背 景,与由治水所强化的集权共同作用,展示出东方社会所特有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 图景,构筑了传统文明的基础。这种文明形态分别借重天命理念与民本理念来解决 合法性与被统治者的价值问题,并用皇权(王权)秩序与华夷秩序分别调整社会内部 关系与外交关系,社会结构呈现严格的等级秩序特征。

在传统文明的基础、理念和秩序的共同作用下,中国传统文明具有浓厚的反 政党特征。首先,它赖以建立的早熟的农业文明基础,决定了农业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 济的决定性地位。而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上的微弱联系,重农抑商又阻碍了资本大规 模的积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客观上削弱了中国反封建的思想和力量,不 利于政党意识与组织的产生。其次,天命理念和民本理念为王权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两 者连通起来共同作用,促进了王权专制思想的发展并强化了伦理化的倾向。在孔孟 之道的吸引下,士人青睐“学而优则仕”的道路,基本杜绝了通过组建政党提出要 求的可能性。再次,严格的等级秩序通过金字塔形的社会结构,把本质上是一种以皇帝 本人为终点的垂直性效忠体制的皇权秩序具体化,使任何非血缘性的社团尤其是性 组织都被视为潜在威胁,历代统治者因此都不遗余力地禁止结党。而华夷秩序又把社会 封闭起来,阻断了发展和变革的外部动力。这种局面使社会个体普遍按照“修齐治平” 的公式进行自我修养,结果同等地成为王权统治的工具,因而难以形成的思想人格 和阶级意识,更不用说建立近代政党了。

但是,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中国传统文明在近代受到来自三个方面的冲击使之发 生了转型。一是强调儒家取向的经世思潮得到发展,启动了思想解放的风气,不仅 为中国文化的近代化提供了思想准备,而且提升了士人的参与意识和影响;二是现 代化历程的被动开启严重挑战了传统秩序,一系列反侵略战争的失败直接动摇了华夷秩 序,引发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变化的不平等条约体系冲击了传统等级秩序,租界中 形成的“国中之国”以及地方在兴办团练过程中形成的势力抬升,更是从根本上动摇了 集权和皇权秩序;三是以契约论和理念作为合法性理念和价值理念并与天 命理念和民本理念基本对立或格格不入的西方文明的引入和传播,促发了大批知识 精英对的思考和对价值的追求,为传统文明的发展注入了动力。

由于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民族危机的加重和权威的衰落,中国社会和传统 文明转型加快了步伐,从而为政党的产生与合法化准备了阶级条件和活动空间。例 如孙中山先生1894年创立的兴中会就有着开拓性的意义。兴中会虽有较浓的会党色彩, 但它不以改朝换代为目的,可视为近代中国第一个具有政党性质的组织。康有为创立的 强学会,把与学术相结合,虽然有明显的改良主义特征,但它毕竟反映了改良派参 与的愿望,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具备近代意义的团体。而作为维新人士的 联盟和近代中国第一个全国性团体的保国会,有比较明确的主张和严格的章程 规约,有领导骨干和组织形式,更是具备了政党的雏形。强学会与保国会对政党和政党 的宣传与介绍,起到了为政党正名的作用,为突破中国传统的“君子不党”的观念 奠定了基础。

20世纪初知识分子的迅速发展,为政党的建立扩展了群众基础和领导骨干。1905年成 立的中国同盟会,提出了较为完整的革命纲领,标志着民族资产阶级的中下层已经建立 起统一的政党。改良派和立宪派也加快建党步伐,积极谋求政党地位的合法化。流亡海 外的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也积极筹划建立正式的政党组织。1906年9月清廷宣布预备立 宪,促进了国内外立宪分子的建党活动,先后建立了帝国会、政闻社、预备立宪公 会等,并组织发动了数次请愿运动,要求开放、速开国会、成立责任内阁。然而19 11年4月首届责任内阁成立,立宪派大为失望,遂成立宪友会与钦选议员在资政院中展 开斗争。随后,清颁发了所谓《实行谕》和《准革命党人按照法律改组政党谕 》,从而取消了对政党的限制。虽然政党的合法化过于迟缓,但毕竟突破了传统文 明对政党的敌视,树立起一种全新的观念,推动了政党的发展,对中国的发展和政 党制度的选择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中国文明转型过程中的历史选择

中华时期上承传统封建君主专制,下启新主义和,是政党 组建、分化剧烈,活动异常频繁的时期,实践过多种政党制度形态。大致来说,其间出 现过五次:一是初创时期,受放开、同盟会分化、共和政体确立等多种因 素的影响,政党群起,曾出现过三百多个政党或政团;二是新文化运动和十月革命的胜 利,促成了一些党派的建立,中国党就是此时建立的,也是在此阶段由中华 革命党改组而成的;三是大革命失败后,由于对和党的前途都感到悲观而建 立起若干第三势力组织;四是受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进步人士组建了一些党 派,中国政团同盟(中国同盟的前身)就是其中之一;五是抗战胜利前后,新建 了一些党派,现有的八大党派中的多数就是在此阶段建立的。可以说,中国自突破 传统文明对政党的限制以来,就基本上处于状态。

中华确立共和政体,初年出现了政党林立的局面,当时党人一致认为竞争的 理想模式是两党竞争,并开展了组建两大政党的活动,但未能如愿,最后有参加了 国会竞选。在袁世凯处心积虑的破坏下,政党竞争发生畸化,给袁可乘之机,遂使竞争 性政党制度告以失败。在抗战期间及胜利后的一段时间,一些中间党派积极推行中间路 线,试图实现竞争性政党,最后亦以破产而告终,中间党派自身也发生分化。这说 明竞争性的政党制度在中国缺乏合适的土壤,不适合中国国情。

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决心重新建立一个革命的党来重建。他倾向于用一党制 的新思路代替竞争,但并不排斥进步党派。后来他接受了苏俄和的帮助,改组 了,实现了第一次国共合作,使中国革命取得了巨大进展。孙中山逝世后,国民 党右派叛变革命,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等以实行“训政”为名,强化 ,确立起一党统治。“七·七”事变后,虽然被迫在方面 有所松动,设立了国民参政会,推行所谓战时体制,但这些变化实际上包含着“ 以党渗政”、为实行后继续维持事实上的一党制作准备。战争结束后, 一党的反动面目迅速暴露,其统治,遭到中国党和绝大多数中间 党派坚决反对,最终丧失了在大陆的。这表明排斥其它党派的一党制,在中国也缺 乏合适的土壤,同样不适合中国国情。

与上述情况完全不同,面对严重的民族危机,中国党号召建立民族统一战线 ,促成西安事变和平解决,与开展第二次合作,取得了战争的伟大胜利;中 国党在根据地中普遍建立起“三三制”,与其他党派开展合作,创造出以 党为核心的合作制的雏形。在随之而来的反对反动派的斗争中,中国共 产党与各党派紧密合作,为的反动统治、建立新中国发挥了直接的作用 。这说明一党领导、合作的政党制度模式具有深刻的历史合理性,适合中国的国情 。

在近代中国发展过程中,政党承担了艰巨的任务,建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与革 命的过程同社会淘汰性选择政党和政党制度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合而为一。中国党 领导的合作制经过革命的洗礼而形成,它显示出不同于别国政党制度的自身特色, 这表现为:第一,从结构上看,中国党和各党派都是体制内政党,中国党 执政,各党派参政,没有在朝和在野之分;第二,从功能上看,中国党是领导 党,她代表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第三,从理念上 看,中国政党的不是多元的,各党派都以主义、思想、理 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反对多元化;第四,从党际关系看,执政 党和参政党在初级阶段的目标是相同的,彼此是友党,是相互学习、互相支持 、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这种崭新的政党制度,完全摆脱了传统 文明对政党的桎梏,同时体现了中国的大一统的色彩,满足超大社会对一个强有力 的核心的需求,又能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扩大参政议政的范围,促进化,是一 个创造性的突破,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是有助于避免竞争造成的无序状态 和资源浪费,减少成本;二是有助于多个党派群策群力,共同进步;三是验证并强 化了统一战线的思想和政策,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本质。

三、中国党领导的合作制的基本框架是在确立制 度的基础上

参政党组织建设三题_行政论文 篇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参政党建设理论与实践有了开拓性的进展。但是,同参政党肩负 的历史使命、同新世纪的希冀和要求相比较,这种进展就显得十分不够。尤其是在 过去的5年里,当中国党的建设得到了全面加强时,作为与执政党相协调、相匹配 的参政党建设就相形见绌了。显然,之后参政党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已经十分紧 迫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写好参政党建设理论与实践这篇大文章是统一战线理论工作者责 无旁贷的任务。

一、关于“三个为主”与“三个打破”

“三个为主”是党派组织发展的方针,是指各党派的组织发展要以协商确定 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这一方针从1983年 起,经过6年的实践,于1989年写入《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党领导的 合作和协商制度的意见》。

坚持第一个为主,有利于保持党派上的优势和历史上形成的特点,有利于保 持与各自所联系的群众的密切关系。发扬,了解社情,把各界人士的 真知灼见反映上来。

坚持第二个为主,有利于继承和发扬党派与合作共事的优良传统,有利于更 好地履行协商、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有利于发挥党派的作用。

坚持第三个为主,有利于发挥党派参政议政的群体水平,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 党领导的合作和协商制度。这主要由这些代表性人士的自身素质所决定。

“三个为主”的组织发展方针在历史的发展中产生并为历史所确认。

诚然,从1989年至今13年过去了。新世纪统一战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社会结构 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6种人;二是党派成员结构发生了变化,成 员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其职业、岗位、身份发生了变化,有的具有身份多 重性;三是党派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已经由新一代替代老一代而成为党派成员的主 体;四是党派的职能发生了变化。如果说1982年我们创造性地提出了“协商、 监督”的主要职能的话,那么到1994年,主要职能就发展成为“协商、监 督、参政议政”。用的话说,参政议政是对协商、监督的拓展和延伸。 在报告中确认了思想与“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两个理论创 新的最新成果。前者最为珍贵的理论品质就是:不丢老祖宗,又在说新话。后者则是对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新发展。

在新情况、新条件下,特别是在党的之后,当党按照的要求 ,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时,作为与执 政党相匹配的参政党,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扩大群众基础,反映社情,提高 参政议政水平。于是在贯彻精神时,就要逐步修改以“三个为主”的组织发展方 针。概而言之,就是“三个打破”:一是打破按分工范围和对象发展成员的界限。这主 要是因为原来商定的分工范围和对象已与新世纪的客观实际相差甚大,如民革、致公、 等,特别是民革,由于历史的原因,原爱国人士绝大多数已进入耄耋之 年,有一定渊源关系的人士也逐渐减少,在有限的范围内难以发展高层次有影响的新成 员。于是就有了要求跨界别发展成员的呼声,要求跨界别比例高于30%,这样,既能保 持这些参政党的特色和代表性,又不致使组织发展陷于困境。二是打破发展成员的年龄 限制这一界限,要求多发展一些年轻的党外代表人士(指30岁左右)。这样做,可以避免 后继乏人、“临渴掘井”的现象,有利于培养党派成员、选拔后备干部,有利于执政党 与参政党合作共事。三是打破除民建外,其他党派不能发展私营企业人士的界限。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党派不是以夺取为目的的政党,不是反对党、在野党,而是 与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亲密友党、参政党。在新的社会阶层6种人中发展 党派成员,可以帮助党扩大群众基础,巩固执政地位。

鉴于社会结构发生的巨大变化,党派成员的情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响应十六 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呼唤,对各党派组织发展的分工范围和对象作适当的 调整,确实已提到议事日程。我们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新的政策。

二、关于参政党领导班子的建设与旗帜人物的培养选拔

提出“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层”,“ 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作为与执政党相匹配的参政党领导班子建设与旗帜 人物的培养选拔就显得相当重要和紧迫。

为了培养优秀人才,提出了人事制度改革措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 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 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

事实上,人事制度改革这一理论创新成果的一部分,已经在党派换届中得到运用,这 就是目前省级以上领导班子的结构普遍比较好的原因所在。这些新班子成员信息多、见 识广、思想活跃、意识强、与国内外有广泛的联系、有较强的责任心。

诚然,与领导班子成员不同,党派领导班子成员中不少是从基层提到直辖市( 省)级领导岗位的,非专职副主委大多数还在基层,领导工作的经验和知识与具体工作 尚有一段距离。由于不能脱产,客观上他们在过去和当前都不能广泛地联系会员群众。 对于这部分班子成员的情况,作为成员本身,作为班子领导,作为同级部的领 导要有清醒的认识,以使之尽快处理好本职与党派工作的关系,既要在本职工作中有所 建树,又要从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并做好党派工作。

由于我们在较长时期内忽视了制度建设,目前党派领导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相对 滞后。因此,在当前的领导班子建设中,应该从关于“积极稳妥推进体制改 革”,“建设文明”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自觉按照《纲要》的规定加强 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工作运行程序,确保集中制 在领导班子内部得到切实落实;应该继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应该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制度,并尽快将考核情况切实与班子成员能上能下的机制挂 起钩来;应该建立和完善后备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努力使后备干部的物色、考察、培养 和选拔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旗帜人物的培养选拔是领导班子建设的深化,是在更高的层面上思考班子建设问题。

简言之,参政党的旗帜人物,也就是党派中的领袖人物或准领袖级人物。如何香 凝、李济琛、张澜、沈钧儒、史良、陈叔通、黄炎培、胡厥文、孙起孟、马叙伦、许德 珩等,他们不仅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是著名的专家学者,还有相当的社会活动能力,是 社会著名的活动家。他们对自己的成员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在关键时刻能够一 呼百应,带领广大成员与党在上保持高度一致。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作为历史主体的人,必然是能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是自然 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个体性与群体性的统一。任何个人的能力都是以其时的社会 背景为基础的。一个真正的主义者,是不会脱离当前的社会环境而空谈旗帜人物 的培养选拔的。这或许就是在报告中特别强调的要推进体制、经济体 制改革以及在推进体制改革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因所在。

按照的精神和要求,当前参政党旗帜人物的培养选拔应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冲破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的束缚。简要言之,这些观念主要有:不求创新人物, 但求无过人物;不求有思想、有主见、能开创新局面的一流人物,但求“听话、紧跟” 型的二、三流人物。

二是党委部要为旗帜性人物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在当前由人治向法治转轨的时期 ,具体职能部门的作用显得至关重要。正如一位能够正视这一问题的党的干部所说:“ 培养旗帜人物很重要的是在上加强锻炼,学术造诣上创造条件,社会影响上创造环 境。要求、学术地位、社会影响这三者统一起来。”

三是要真正开创“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生机,必须从体制机制改革入手。当前参政党 缺乏旗帜性人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产生老一代党派旗帜人物的社会历史条件已不 复存在。因此,我们应该从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转换视角,从单纯的侧重党派 旗帜人物的培养转到既重视旗帜人物的培养又重视参政党运行机制的建设上来。把旗帜 人物的培养与优化参政党运行机制结合起来,用科学的机制来造就人才。这是提 出的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关于夯实参政党组织的社会基础与搞好参政党机关建设

我国的各党派一向具有智力优势、人才优势的美称。但从现实和发展趋势看,这 种优势已经走向弱化。首先是社会发展的知识化趋势和实施科教兴国发展战略的影响, 使整个社会的知识发展水平普遍提高,相对而言,党派的知识优势得不到凸显;其 次是执政的党的知识化、现代化水平在不断提高,传统意义上的工农干部比例已经 很低;三是现行的党派组织发展机制难以吸收到优秀人才,“近亲繁殖”成了较为 普遍的现象,而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一些对象却至今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扭转这种优势弱化局面的较好办法就是夯实参政党组织建设的社会基础。夯实了社会 基础,参政党的组织发展就有了活水源头。仅以民进为例。1997年11月通过的民进章程 规定:“中国促进会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政党 。”这里的社会基础十分明确。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教育文化出版事业放开了,特别是 教育作为一项产业被重新定位后,非公有制教育文化出版事业迅速发展,从事这方面工 作的人数大大增加。如何做好民办教育、民办文化单位、民办出

探析建筑外墙涂料在建筑饰面的应用_工科论文 篇八

摘要: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建筑涂料作为饰面装饰的主要材料,对建筑物起着保护和装饰的作用,外墙建筑涂料饰面的特点是造价低,便于施工,丰富建筑物的色彩等,在建筑装饰中应用广泛。本文在建筑外墙涂料选用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筑外墙涂料在建筑装饰面的应用策略。

关键词:建筑外墙;涂料; 建筑饰面;应用

引言

建筑涂料是一类重要的饰面材料。涂料在建筑物上主要起装饰和保护作用。外墙建筑涂料饰面具有造价较低、施工方便、提高工效、色彩丰富和便于维修更新等特点。多年来在各类建筑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也经常发生颜色不均、掉色、粉化和剥落等问题,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不少人对建筑涂料饰面产生怀疑、动摇、甚至反对。其实,外墙采用建筑涂料饰面时,只要合理地选用涂料、控制基层施工质量,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要点进行施工,就不难达到其装饰效果。下面我谈几点认识和体会,以供参考。

1 建筑涂料的概述及作用

1.1建筑涂料的概述

建筑涂料与其他饰面材料相比具有重要轻、色彩鲜明、附着能力强、施工简单、维修方便、质感丰富及耐水、保色、耐污染、耐老化等特点。

目前建筑涂料生产量大, 应用广的建筑材料之一,其品类繁多,色泽多样,所以选择正确合理的建筑涂料,是建筑装饰中重要的环节;主要表现一下几种形式。

1)光面涂层

无光泽涂层与有光泽涂层

2)立体感或质感涂层

砂粒状涂层、纹状涂层、拉毛状涂层、凸出图案涂层、山状涂层。

3)复层点彩涂层

多色彩平面涂层、多色彩凹凸涂层

4)印花装饰

花样印刷贴印涂层、纹印刷贴印涂层

1.2建筑涂料的作用

1)保护作用

建筑涂料通过印刷,滚涂或喷涂等施工方法后,涂饰在建筑物表面形成连续的膜层,有一定的硬度和韧性,具有耐磨、耐候、耐化学侵蚀及抗污染等功能,可提高建筑物使用寿命。

2)装饰作用

3)改善建筑物的特殊要求

合理使用各种特殊涂料的性能,可能满足特殊建筑物的实际要求,达到多功能的目的。

2 目前国际上的新涂料在新建筑中的应用

2.1向水性化发展

现在世界涂料品种结构向着减少VOC等方向发展,水性涂料是其中发展方向之一。中国传统的溶剂型涂料比重逐渐下降,水性涂料的发展速度也很快,但聚乙烯醇类低档品种仍占较大比重。提高水性涂料的质量、开发新的品种是巩固和发展水性涂料的重要环节。对于已较成熟的环氧乳液、水性聚氨酯的水性基料,应继续研究具有高性能的水性涂料,满足部分的特殊要求。

2.2 向功能化发展

目前除应在防火、防毒、防虫、杀虫、隔热保温等现有质量水平较低的功能涂料上加大力度、进行科研攻关外,还应加紧研究和解决建筑装饰中的难、新问题。复合化技术将是提高和满足各类功能的有效途径。

功能的复合化,如弹性功能与呼吸功能复合,将优良的弹性乳液与亲水性表面修饰微壳(超微粒子)复合化,使弹性能力与透湿性并存;弹性功能与低污染功能的复合,将常温反应型乳液与涂膜亲水性技术复合,通过使用交联分子量大的反应乳胶,提高伸长率和膜密度,使弹性功能与低污染性相结合。

基料的改性功能复合化,对于已有的基料进行某种特殊性能的改性,并且与特殊功能相复合。如有机硅改性丙烯酸的耐候性与潮气固化聚氨酯透湿性相结合,以此来达到双重特殊功能的作用。

2.3 向高性能高档次发展

作为涂料的一种理想性能,不仅要保护和美化基材,而且给予基材本身无法具有的特殊功能,使用一些新的基料就可以使涂料获得非常惊人的高性能化、高增值化、高级化的效果,如高耐候性的氟树脂涂料,用于建筑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

重视研究氟树脂在水性化方面的发展,尤其是以氟乙烯为主体的氟树脂改性的共聚物乳液,使其成为性能好、档次高、价格又能为人们接受的高品质基料,为发展高性能、高档次的涂料奠定基础。在水性聚氨酯涂料的研究方面,应集中力量开发产品。聚氨酯是性能优良的高档材料之一,使其水性化,不仅符合减少污染、节约能源的要求,而且还保持了聚氨酯本身的特性。

3 建筑外墙涂料选择时遵循的原则

外墙所选涂料应具备良好的耐老化、耐水性、保色性、耐污染性,以及很好的附着力等;严禁将内墙用的涂料用于外墙,严寒冰冻的北方要求有较高的耐冻性;雨季施工应选用干燥快且有初期耐水性的涂料;冬季施工则选用成膜温度较低的涂料;水泥砂浆的墙面应选用耐碱性较高的涂料。

4 从涂料使用部位的分类来进行涂料的选择

新型建筑涂料按其使用部位分类,有外墙、内墙、顶棚和地面建筑涂料等。根据涂

料所用基料,又可分为无机类、有机类和无机与有机复合型三大类建筑涂料。其中有机涂料又分为水溶性、溶剂型和水性乳液型三种基本类型。

无机涂料是以碱性硅酸盐类,加入硬化剂、颜料、填料及助剂配制而成。外墙饰面选用无机涂料时,应优先选用硅溶胶无机建筑涂料,不能选用石灰浆涂料。水溶性涂料是以溶于水的树脂为成膜物质掺入一定量的颜料、填料等配制而成。因为外墙直接接受雨淋,所以它不适用于外墙。不再赘述。

溶剂型涂料是以高分子合成树脂作为成膜物加入适量的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再加入颜料、填料等铺助材料制成的一种挥发性涂料。外墙饰面选用这类涂料时,应优先选用氯化橡胶涂料、丙烯胶脂涂料和聚氨脂系涂料。可以选用过氯乙烯涂料、苯乙烯涂料和聚乙烯醇缩丁醛涂料。不能选用油漆作饰面。

水性乳液型涂料是由合成树脂以微小的颗粒分散在水中形成非均相的乳状液为成膜物质、加入颜料等配制成的涂料。外墙饰面选用这一类型涂料时,丙烯酸系复层涂料是当今世界上最流行的。它具有成膜较快,无毒不燃和耐老化等性能用于外墙饰面的有TBS一86有机、无机复合涂料和JH85o4型凹凸花纹徐料等。

5 建筑装饰涂料饰面对建筑基层要求

在进行涂饰前,应对墙面进行清理。除掉灰尘、油污、铁锈、松动的砂石尖角等,否则,涂料在施工中被污染就会影响涂料的成膜和色彩效果,墙面的施工中,还应严格控制基层的平整度。如有明显的接茬或麻面,喷刷涂料后。在光影作用下会产生颜色深浅不同,形成“花脸”,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对墙面上酥松、起砂、粉化等现象。在涂刷前应预先清除干净,蜂窝孔洞处刮腻子填平。还有,基层的龄期不宜太短,在一般情况下,硷的龄期在夏季应达到10一14天以上,冬季达到28天以上;砂浆的龄期夏季应在7天以上,冬季在14一20天以上。这与所用涂料不同而有差异,使用时应参照说明。同时,基层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例如,硅溶胶无机建筑涂料要求现浇硷砂浆的龄期应在7天以上,含水率小于10%,pH值10以下;氯化橡胶涂料要求待墙面干燥后才可施工;丙烯胶系涂料,除按上述含水率及碱度要求外,还要求基层强度在0。7MPa以上。

6建筑外墙涂料在建筑装饰面的应用策略

6.1加强对施工天气条件的研究

各种涂料都有它的成膜物质。它在一定温度下才能形成连续膜。在施工中应注意产品说明中注明的最低成膜温度。施工温度如低于它的最低成膜温度。就会影响它形成连续膜而导致涂膜的龟裂、粉化、影响其寿命和饰面效果一般无机涂料在8℃以上均可操作;溶剂型涂料施工温度在O℃以上可操作,但炎热天气因涂料中溶剂挥发太快而影响涂料的粘结和成膜也不宜施工;乳液型涂料可随品种不同而选择,一般在8℃一巧℃之间。氯化橡胶涂料在下雨、下雪、浓雾天均不可露天施工,于炎热的夏天应避免在强烈日光照射下施工;丙烯酸系复层涂料施工后4一8小时内避免淋雨。

6.2提高施工操作的科学性

喷涂施工时,应均匀喷涂,不得漏喷、虚喷或出浆挂流刷涂、滚涂施工时。刷、滚方向长短应一致。喷刷涂料不得过厚,如喷刷二遍时,应在第一遍充分干燥后进行。溶剂型涂料二遍间隔24小时,操作时不宜往复多次涂刷。使用乳液型涂料时,可在基层满刷一遍l:3稀释的107胶水或者其他同类乳液水。减少对粉尘的隔离作用,增加涂料与基层的粘结力。涂料的接茬必须在分格线或阴阳角处,不能任意留茬。

6.3 避免涂料的混用

涂料施工时应有适宜的稠度。但未搅拌均匀就任意加水,常常发生喷刷后颜色深钱不同和掉粉、空鼓。如必须加水时应按产品说明进行,不得任意加水,随意加重涂料颜色,盲目购买市场上的颜料,往涂料中加色,虽然施工时颜色满足了要求,但因私自加色后,破坏了涂料中一定的化学成份而导致饰面色彩不正和保色性能差。此外,涂料的运输、贮存等必须符合产品说明。施工时不用不合格的、变质的和私自加工制造的涂料。

7 应用与发展展望

近年来,建筑节能已经成为我国基本国策,为此对于提供建筑材料及结构给予高度重视。建筑涂料的涂装基层由坚固牢靠的水泥基材料改为保温材料面层的薄质聚合物水泥基材料。建筑涂料是一种以装饰为主要功能的建筑材料,提高其装饰性能也是人们必然的追求,在这种追求过程中将促进建筑材料的不断发展与提高。过去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今后将会循着这一途径前行。

应用是发展的前提,得到大量的应用必然会在应用过程中得到提高或生产新品种,这将是外墙用的建筑涂料发展的基础。建筑涂料的发展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政策法规,产品的技术创新,教育培训及公共参与监督等诸多因素有着紧密的联系,是需要动员全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才能实现。机遇总是与挑战并存的,社会发展为建筑涂料产业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我们应该充分的发挥建筑涂料的技术经济性能优势,提高现有涂料品种的性能,研发新型品种的功能性建筑涂料,以期促进建筑涂料的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_行政论文 篇九

那么,如何通过制度规范和制度创新来优化相关的经济发展环境呢?

第一,规范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政策是决定和影响 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政策对经济发展的阻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 有的政策与经济发展相抵触,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二是政策朝令夕改, 缺乏基本的稳定性;三是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在各个环节被曲解或任意塞进人为意志;四 是激励经济发展的政策难以制定和落实;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创新,规范 政策的制定程序、强化政策的实施程序、监督政策的落实程序。

第二,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 由多方面的内容构成。首先是管理服务,它是由提供的,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取决于行政管理体制的制度安排;其次是商业性服务,它是由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性组 织提供的;第三是社会服务,它是由社会非性、非商业性的公益性组织提供的,取 决于社会公益性组织的发展状况。它们共同构成经济发展所面对的服务环境。服务环境 的优劣关键在于管理服务的水平。优化管理服务,就必须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通过管理制度创新,转变职能,促进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的改善,提高 办事效率和办事水平。

第三,强化立法、执法、守法的制度体系,优化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各种法律是属 于正规制度安排的主体部分,是经济发展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只有通过立法、执法、 守法的系列制度创新,才能够营造出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在营造法制环境 过程中,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守法是保证。这三个环节都需要系列的相关制度创 新来实现。

第四,推进市场制度创新,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市场经济的最基本原则是 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维护这一原则,保障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作保证。因此,需要通过系列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 系。

第五,促进非正式制度变迁,优化经济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习 惯、传统、道德、等属于非正式制度,在规范和调节人们行为关系中发挥重要 作用。当然,作为行为规范,既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也可能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如何根 除非正式制度体系中阻碍经济发展的部分,推进适宜于经济发展的非正式制度发育发展 ,是经济改革面对的重要课题。只有通过相关的制度建设,不断开拓现代文化的发展途 径,以诚实守信为美德,加强道德体系建设,才能营造出诚实、守信、和谐的人文社会 环境。

总之,加强以上相关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制度变革,就会营造经济发展环境的良好境 况和有利条件,这是不可不做的事情。 colspan="2" align='right' class="Article_tdbgall">

谈党的“八大悬案”_行政论文 篇十

党的八大时发生一件事情,大家都知道,大会通过一个决议案。可是过不久,毛主席说不行,是错误的,他不能接受,说当时他是被强迫签字,临时匆忙签的字。于是在八大二次会议上作出新的决议,实际上了八大的决议。这个事到底是怎么回事?到底怎样看法?也许可以叫做一个悬案。这里包括许多问题:这个决议到底是谁作的,谁的主意?决议主要就是讲当前的主要矛盾。毛主席反对,到底有什么理由反对,有没有道理?当时毛主席反对,大家也没有人辩护,一直到1981年写历史决议重新把这个问题提出来,到底这里是非如何?很值得重新考虑。讨论这个问题本来可以搜集档案材料,我生病住在医院里没有能这样做,所以可能说得不完备。

第一个问题简单,八大决议关于主要矛盾的提法到底是谁的主意?去年我看到至少有两篇可以说是正式的党的文献,说指出或是说,甚至打了引号,“当前主要矛盾已不是阶级矛盾,而是……”我可以说,这是错误的,不是的主张。为什么后人有这样的误解呢?这个决议案是报告的决议案,报告是少奇做的,似乎可以说是他的主张。但报告里一点也没有讲主要矛盾问题,根本没有讲“已不是阶级矛盾,而是……”这样的话。说是的主张这个说法不对。少奇在建国后几年,是有些问题和毛主席有不同意见,但毛主席说不对了是到1962年七千人大会。至少在八大报告那段时间,根据我的观察,两人并没有什么矛盾。那么这个主意是谁出的呢?按我的经历,可能是胡乔木。

那时候搞党的文件的起草工作还不规范,不像后来,找几个秀才,搞一个房子住在那里,一起讨论起草,这样做还是60年代才开始的。有人问,说八大有一个起草委员会的名单,我说不清楚,好像没有开过什么起草文件的会。八大的报告,少奇同志亲自抓,自己动手修改,有重要问题他就去和毛主席商量。我查了一下日记,开始没有搞决议案。会议9月15日开幕,27日闭幕,先是搞少奇的报告,17日提出搞决议案,19日晚主席团会议讨论一稿,23日乔木重写一稿。参加搞决议案的主要是陈伯达、胡乔木、邓力群、田家英和我,可能还有一两个人,大概是搞经济的。开始并没有集中在一起,最初的稿子是我们几个人分头搞的,乔木、陈伯达还没有动手,后来被了。23日乔木亲自动手重写,23日到26日连着几个晚上在集中,乔木主持,几个人一起搞一夜到第二天早晨,各人回家睡觉。根本没有时间去请示,也没有听说毛主席或主张写什么。那时会议很紧张,几乎天天开大会,代表自己报名发言,毛主席、不好完全不听,又要听会,又要和外国人交往,所以非常紧张,根本顾不到。26日搞到夜里12点钟,最后有一个定稿,然后送毛主席等人看。从时间看,按我的回忆好像没有说请示过谁。提出一个所谓当前主要矛盾,我回想可能是胡乔木。但当时至少参加起草工作的人,都赞成这个说法,而且扩大一点说可能相当有代表性,代表党内的一般看法。改造已经完成,制度基本上建立起来,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认识。胡乔木就是把这样一个意思变成一段文字说出来,大家也不奇怪。毛主席说,这有些强迫人,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他不知道,是临时的。但从法律上说,手续是完成了,交给你们看了,都画了圈,就是表示赞成。但这里可能有一个教训。党的、人大的、政协的会议,作为决议就是把原来报告主要的核心的内容说一下。本来也不应该这样:一个大会开了几天,到最后忽然向大会提出一个问题,提出一个主要矛盾,这样不但对领导者是突然袭击,对全体参加者也是突然袭击。时间也来不及,不可能讨论问题了。七大没有什么决议,就是通过了报告《论联合》。进城以前的七届二中全会,毛主席的讲话就是决议,没有另写什么决议。可能这里可以得到这样一个教训,本来就不需要搞什么决议,是多余的。当时起草决议的同志,好像觉得要说点什么东西,说出个主要矛盾,也觉得大家恐伯都是这样想的,似乎不成问题。这是讲起草决议的经过,说明主要矛盾的说法不是提出的。

第二个问题,毛主席反对主要矛盾的提法,有没有道理?毛主席会后不久出来反对这个说法,说这不对。毛主席怎么反对的呢?决议上说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说了三句话:“已经是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然后说第三句话,“这个矛盾的实质,在我国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是先进的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毛主席主要反对、不满的是最后一句话。他说这不行,这根本不是主义。社会制度先进,什么叫做先进?先进的社会制度就是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说社会制度先进,生产力落后,这不行。我记得,陈伯达还维护这个说法。他对主席这样讲,说过,生产关系是先进的,而生产力还落后。陈伯达告诉我说,毛主席回答说,讲的是和外国比较,我们是先进的,这样比较是可以的,但决不能说本国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是先进的,是相对于落后的生产力,这不行。我看到一个材料,有人引用毛主席1957年在八届三中全会讲话,主要批评八大决议没有讲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资本主义道路和道路的矛盾,讲的是先进的社会制度同落后的现实状况之间的矛盾,这种提法是不对的。毛主席在这里还是强调阶级矛盾。已经过去多少年了,现在我回忆也弄不大清楚了。胡乔木好像没有出来和毛主席辩论。可能胡乔木又病了,他在八大以前身体就不好,八大的确忙了一阵,起草了一个决议,毛主席又反对,搞得心情不好,病倒了。顺便讲陈伯达,他向来不佩服乔木,这时候,他为决议和主席辩解,什么原因呢?八大提升他为局候补委员,心情很好,很高兴。

现在回想,毛主席的看法是所谓先进与落后和外国比可以,自己比自己,无所谓先进落后,他的意思实际上是只有适合不适合。毛主席在这个问题上有主义的敏感。主义没有这样的提法。说先进的生产关系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话等于说生产关系冒进了,而毛主席认为,生产关系还有发展余地,还有可做的。后来又搞了“大跃进”、公社化。生产关系还大有可为呢,你说我太先进了,他感觉到这不行。现在的确也应该说,生产关系先进,生产力落后,如果有这种矛盾的话,解决这种矛盾怎么办呢?不是简单地说生产力落后,就拼命把生产力赶上去,凑上去。有时候甚至要生产关系往后退一点。生产关系如果是先进,先进在什么地方呢?能够适合于生产力向前发展。如果不能适应,不能促进发展,就不叫先进。毛主席不承认在抽象的条件下讲什么先进落后。所以我认为,现在看毛主席这时候反对这样一个说法,恐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也包含一点他后来表现出来的另一种倾向,就是觉得生产关系还不够先进,还可以更先进,生产关系还远没有到头就说先进了,这不行。

我再提一个问题。在决议上主要矛盾提了三点。毛主席似乎主要攻最后一点,为什么不攻前面两点?可以说是攻其要害,因为第三点带点理论性。也还可以考虑,前两点说法好像并不一定完全违背毛主席的想法。前两点说什么呢?对于建立先进工业国的要求和落后的农业国现实之间的矛盾。要求建立工业国,而实际上生活于落后的农业国。要求?这变成了什么呢?把社会的发展最后简单地归结到人的要求上去。人要求跑得快,现实只能慢慢爬,结果就有车子、汽车、火车,社会就发展了,因为人有这种要求。把人的要求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样说好像不大妥当。第二个说法,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和现实经济文化不能满足的需要之间的矛盾。需要,而现实不能满足,需要成了矛盾的主要方面。一个要求,一个需要,人的要求、人的需要变成矛盾的主要方面。现实人有什么要求和需要,于是就能发展什么,这恐怕不行。毛主席在这个时期就提出了总路线。总路线是什么?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1958年八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总路线。陈伯达那时候为会议写报告,感觉到好难写。总路线要讲奋斗什么,为什么奋斗,怎样奋斗。这句话里只有一句稍微实在的就是“建设”,这是很明确的,不是建设别的什么。鼓足干劲,无非是说大家努力吧。力争上游,力争站在前头。多快好省,也是抽象的。陈伯达尽量把毛主席论述十大关系的问题,农、轻、重啊,小土群啊,把这些东西搬进去。不然总路线就变成大家一齐努力,搞得好一点。这是什么总路线啊?!什么时侯提出一个号召来,都是要大家努力来做。决议案中的说法,把人的要求、人的需要都当做发展的动力。鼓足干劲和这个意思有点相近。但是当时写八大决议,也不是抽象地说任何时候人都可以要求什么。决议的意思是说,我们已经建成了,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已经基本上扫除了,因此这时候人要干什么都可以干成。过去在旧社会里,生产力发展有许多障碍,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等于说现在社会障碍已经没有了,人要干什么就干什么,只要努力就能够干成,变成了这样一个东西,好像也有点说不过去。所以毛主席在这时候有些想法,和起草决议的人处在同样的历史背景下。这个历史背景是什么呢?都是认为,改造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但在这个前提下,毛主席还有点保留,就是阶级、阶级斗争还存在,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还没有完全解决。所以后来他说和资本主义的矛盾是主要矛盾,还是资本主义和的斗争。这在决议中没看到。决议认为人的要求和需要可以带动一切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毫无疑问,写决议的同志的思想是在毛主席的思想的笼罩之下,也不可能不在其笼罩之下,甚至对达到的成就比毛主席估计得还高一点。

最后再说一点。因为毛主席反对,决议上所说的后来就不再提了。这里有好多曲折,八大二次会议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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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混凝土工程施工时,经常发生少许质量通病,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本文就从质量通病的产生源因和防治方面进行探究。 关键词:混凝土工程;质量通病;源因;防治措施  1 蜂窝 1.1现像:混凝土结构局部出现酥松、砂浆少、石子多、石子之间变成空係相像蜂窝状的窟窿。 1.2产生的源因 1.2.1 混凝土配合比不当砂、石子、水泥等材料计量不准,慥成砂浆少、石子多; 1.2.2 混凝土搅拌时间不够,未拌和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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