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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行业环境、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研究_金融证券论文十篇

2022-04-20

关于上市公司行业环境、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研究_金融证券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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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行业环境、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研究_金融证券论文 篇一

实证研究发现,处于资源丰度高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正相关;相反,处于资源丰度低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负相关。处于高复杂性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正相关;相反,处于低复杂性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负相关。这充分说明,资本结构与行业环境的匹配与否,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业绩。 

[论文关键词]行业环境;资本结构;公司业绩 

战略管理学认为,一个组织为了生存及发展,一定要寻求做到竞争环境与内部管理系统达到最佳匹配。显然,公司资本结构决策与其竞争环境是密切相关的,那么面对特有的产业环境,上市公司应如何安排其资本结构,使之与环境相匹配,进而提高公司业绩呢?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资本结构的安排对业绩又有何影响呢?笔者预期从财务理论和战略管理融合的角度,按照战略管理的研究范式,探讨行业环境、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

一、理论及研究假设

代理理论对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重要:股东更加关注的是偿还债务之后的投资收益,而债权人却是主要关心合约中特定的债务支付情况。较之债权人而言,股东有时会更偏好具有高风险性的投资项目(环境不确定性强)。但债权人也清楚地知道,一旦投资项目失败,债权人将承担全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索要更高的债务价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阻止高层管理者将资本投资于高风险性的项目。而且,既然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种情况下的代理成本,债权人很可能不会投资于从事高风险性行为的公司。

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关注的是公司内部之间以及公司内部与外部之间的联系能否最小化交易成本。Williamson指出,交易最重要的维度是和合约有密切关系的资产专用性。对于那些专用性强的资产,在不完全合约情况下,人们无法通过要素市场详细了解这些资产的现在及未来价值,因此,增加了其交易成本及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债务筹资已不再是最佳选择,而应选择权益筹资。而战略管理的研究者们则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企业的外部环境、内部资源和能力以及企业战略。战略管理的研究范式为资本结构决策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思路。

战略管理理论认为,外部因素是影响资本结构决策效率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其决策的效率取决于公司对于竞争性环境的压力做出反映的能力。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战略管理理论及财务理论的融合,为我们从战略视角来研究资本结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依据以上理论,并结合Dess和Beard提出的环境计量模型,我们使用两个维度(资源丰度、复杂性)来进一步行业环境、资本结构(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

资源丰度指的是在一个行业中资源的丰足性。一个公司的资源越丰足,其生产经营条件就越好,越能够创造更多的现金流量;使得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意味着公司未来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减弱,破产成本较低,从而取得债权性将更容易些。也即意味着一个行业的资源越丰足,其环境不确定性越弱,公司越倾向于采用债权。战略管理学和组织经济学一致认为:组织的战略必须与其环境相匹配。在不同的行业环境下,应做出不同的资本结构决策选择。同时,不同程度的环境变化对行业中同一经营活动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不同企业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环境适应力,而适应能力强弱又会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绩效。由此,可以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1:处于资源丰度高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正相关。

假设1.2:处于资源丰度低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负相关。

复杂性指的是行业环境中的异质性与资源的集中度,该指标的两个极端值反映出该行业是完全垄断型或是完全竞争型。如果一个公司属于垄断行业,其资源集中度高,资源优势明显,能够获得较高的超额利润。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垄断行业的环境不确定性较弱,从而更易于获得债权性。但在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中,高财务杠杆容易导致企业后续投资能力的不足和企业在产品价格战或营销竞争中的财务承受能力的不足,被迫削减资本投资,甚至退出。当业内主要企业因约束或杠杆并购导致财务杠杆高时,财务杠杆低、现金充裕的竞争对手往往主动地发动价格战或营销战,降低产品利润和经营现金流人,从而逼迫财务杠杆高的企业陷人财务危机,降低竞争程度。因此,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低财务杠杆成为一项竞争优势因素。同时,企业资本结构决策的选择要与其外部环境相匹配,否则其业绩将会受损。由此,可以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1:处于复杂性高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正相关。

假设2.2:处于复杂性低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财务杠杆与公司业绩负相关。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期间是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收集了20xx年至20xx年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A股制造业下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皮毛,造纸印刷,石油化学,电子,金属非金属,机械设备仪表,医药生物制品等八个子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在剔除了ST、ST上市公司数据及一些财务指标极端异常的数据之后,最终选取20xx年至20xx年共计2659个样本数据作为研究对象。由于20xx年的财务数据受股权分置影响较大,所以并未选取20xx年公司的数据。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源自香港理工大学中国会计与金融研究中心和深圳市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股票市场研究数据库——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库(20xx版)》。

(二)方程设定及变量定义

本文分别取资源丰度、复杂性两个指标的各行业平均值作为分界线将样本数据分为高资源丰度组、高复杂性组和低资源丰度组、低复杂性组,并建立如下多元回归模型,分别表示为模型1.1、1.2、1.3、1.4:

其中各变量符号的名称及其定义解释如下:资本结构(Leverage):总负债/总资产;公司业绩(Performance):每股收益(Eps);资源丰度(Sg):将行业销售收入与时间哑变量进行回归,再用回归系数除以行业收入的均值来加以计量。复杂性(Sc):先对行业中每一个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单个企业的销售收入占整个行业的销售收入)加以平方,然后再将各项平方值加总。公司规模(Size):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公司成长性(Growth):净利润增长率;第一大股东控制权(Firstsecond):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环境变化分组(Dummy):当公司所处行业变化稳定时,该虚拟变量取1,否则取0。

三、实证结果及研究结论

从回归结果(由于篇幅有限,表中只列示了主要回归结果)中我们发现,在未考虑资源丰度时,无论是高资源丰度组还是低资源丰度组,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均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考虑资源丰度变量后,资源丰度对业绩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资源丰度与资本结构交互作用使得高资源丰度组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呈现正相关关系,说明在高资源丰度的情况下,选择高比例负债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资源丰度与资本结构交互作用使得低资源丰度组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呈现负相关关系,说明在低资源丰度的情况下,选择高负债比例不利于降低公司业绩;这与前面相一致,验证了本章的假设1.1和假设1.2。说明资源丰度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具有显著的修正作用。我们还发现,资源丰度分组变量对公司业绩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处于不同的资源丰度组的公司其公司业绩有显著差异。从而又一次验证了假设1.1和假设1.2。

在未考虑复杂性时,无论是高复杂性组还是低复杂性组,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均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考虑复杂性变量后,复杂性对业绩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复杂性与资本结构的交互作用使得高复杂性组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呈现正相关关系,说明在高复杂性的情况下,选择高比例的负债会提高公司业绩;复杂性与资本结构的交互作用使得低复杂性组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呈现负相关关系,说明在低复杂性的情况下,选择高比例的负债会降低公司业绩;这与前面相_致,验证了本章的假设2.1和假设2.2。说明复杂性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具有显著的修正作用。另外,还发现,复杂性分组变量对公司业绩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处于不同的复杂性组的公司其公司业绩有显著差异。从而又一次验证了假设2.1和假设2.2。此外,本文发现公司规模、公司成长性对公司业绩产生显著正向影响;第一大股东控制权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效果非常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本文实证结果验证了处于资源丰度高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正相关;相反,处于资源丰度低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负相关。处于高复杂性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业绩正相关;相反,处于低复杂性的行业中的公司,其资本结构与公司业绩负相关。实证结果表明,行业环境是影响公司资本结构决策的重要因素;在不同的行业环境下,公司应采用不同的资本结构决策,以提高公司业绩。因此,要想保证企业在竞争的环境中长期生存下去,公司经理人员的首要任务便是科学合理地选择企业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一定要与其行业环境相匹配。资本结构与行业环境的匹配与否,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业绩。

浅谈跨国公司组织结构_金融证券论文 篇二

一、跨国公司组织结构的变迁

 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演变是企业组织结构演变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必须适应企业的不同阶段的发展需要,而不断扩大的企业规模又促进了企业组织结构的不断调整,当企业逐渐成长为实施国际化经营的大型跨国公司时,其组织结构形式相应地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首先,从原有的组织结构中增加海外市场部,其职能主要是向海外销售产品或者服务;然后,随着海外市场的不断扩张,同时考虑到人员和成本,逐步过渡到总部集权下的海外子公司,负责子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区域的生产和销售工作;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扩大,迫切需要协调各子公司之间的资源并对其进行优化配置,以形成更合理的组织结构形式,适应愈来愈激烈的竞争,因此成立了国际业务分部,对跨国公司的各大业务在分权的基础进行统一管理;伴随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全球性的组织机构应运而生,成为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全球化战略的跨国公司的新的组织结构形式。

在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跨国公司都会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强调分工,则导致管理被分割,容易引发控制不力;强调合作,则导致权责不清,难以进行绩效考核。随着跨国公司全球化战略的不断推进,全球经营规模急剧扩大,海外员工资产、海外资产和海外销售比例不断增加。原有的国际业务部门的横向职能性管理与各个事业部在全球的纵向管理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如何协调纵横关系,健全跨国经营网络成为跨国公司的重大问题。最新的发展趋势是跨国公司在设立纵向和横向的管理组织机构时,力图克服条块分割,实现纵横两个方向的有机结合,形成健全的全球管理体制。

 二、跨国公司组织结构发展趋势

 (一)跨国公司组织结构呈现扁平化、简单化

 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人们真正领悟到了“天涯若比邻”的含义。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变化呈现“扁”和“瘦”的特点。

 所谓“扁”,指中间管理层被大幅削减,使原来一项指令由金字塔顶部传到生产线上的工人所必须经过的漫长过程得以大大缩短,信息流得以更加快捷、准确、畅通地传输。所谓“瘦”,指组织部门的横向压缩。例如美国的GE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中,把管理组织的层级从9层减少到4层,公司总部从2100人减少到1000人,高级经理从700人减少到400人,为其在90年代的变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保持了持久的活力和世界领先地位。在管理层次最多的汽车公司中,美国通用从28层减少到19层,日本丰田也从20多层减少到11层。

 组织结构的这种变化要求人员素质的全面提高,要求职员有技能的多样性和更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二)网络结构逐渐代替金字塔型结构

 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使决策权高度集中在一个人身上,严重制约了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而网络型组织能够更有效地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员工才能的发挥,体现了“分散经营,集中控制”的管理原则。网络型组织注重以知识型专家为主的信息型组织,通过搭建高效率的信息管理系统来传达指令,以较多的横向协调关系来取代较多的纵向命令,提高了公司管理的化程度和组织的灵活性。这样的组织结构,在对下属公司有效管理和控制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下属公司的主观性和创造性。

 网络组织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核心层,主要包括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由总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控制;二是组织的立体网络,根据产品、地区、研究和经营业务的管理需要而形成,这一立体网络是柔性的组织,随着市场、客户、项目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契约关系是机构之间的连接纽带。

三、跨国公司组织结构类型

 一般而言,公司在国际化的初期很少改变其基本的组织结构。大部分公司最初是作为被动的出口商来完成来自国外的订单,但是,当国际销售的规模和利润为公司带来巨大影响的时候,公司必然考虑改变组织结构以适应其快速发展的跨国经营活动,防止由于组织的僵化牵制公司的长远发展。

 (一)出口阶段的组织结构

 公司在进行间接出口,即通过其他的贸易公司来处理来自国外的需求时,通常不需要做组织结构的调整,出口管理职能一般由销售部门承担。但在进行直接出口业务时,出动必须纳人企业正式组织结构中,具体有两种形式:

 其一,有出口分部的职能组织结构。公司原有组织结构为职能结构时,通常在销售部下设出口分部,专门从事出口业务。随着出口业务的扩大,出口部分在公司业务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公司有可能将出口分部从销售部下出来,成立一个专门的职能部门,将原销售部变为国内销售部。

 其二,有出口部的产品分部组织结构。公司原有的组织结构为产品分部时,各出口单位最初可能附属于有出口业务的有关产品分部。随着出量的增大,公司可能将出口单位从有关产品分部中出来、合井成一个单一的部门,专门负责本企业的所有出口业务。

 (二)自主子公司结构

 这种形式赋予海外公司很大的自,使海外公司能灵活地根据所在国的经营环境的特点来开展经营活动,并且由于母公司总经理可以直接参与每个海外子公司的战略决策,从而使母公司与海外公司之间在战略目标和经营策略上能够得到协调发展。

 这种组织结构最适用于母公司规模不太大,海外子公司数目较少,且分部在邻近国家的情况。

(三)国际业务部结构

 国际业务部结构是跨国公司初步发展阶段的一种组织结构形式,它在母公司国内结构中增设“国际业务部”,该部门设有与总部职能部门相对应的职能部门,通常由一名副总经理领导,代表总部管理协调该公司所有的国际业务。

 这种组织结构的优点是,其一,在公司内部建立了正规的管理和沟通国际业务的机制,避免了海外子公司中个人决策所存在的缺陷;其二,能够协调海外子公司的活动,使各子公司的总体业绩超过各自为政时的水平,例如可以利用转移定价和引导物流的方式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可以使出口产品的生产任务落到生产成本低的子公司等方式提高公司整体利润水平;其三,能够进行资源的整体调配,国际业务部设立后,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之间进行资源的合理安排,同时,国际业务部还可以在各海外子公司之间进行资源的整合和调度,这一点在资金筹措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不仅能够拓宽渠道,还可以降低利息支出。

 (四)全球联合结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需要跨国公司总部将决策权集中到上层,从全球角度将国内业务与国际业务统一起来,相应地产生了一种新的组织结构形式—全球联合结构。全球联合结构有四种类型:全球职能结构、全球区域结构、全球产品结构、全球混合型结构。

四、跨国公司组织结构研究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相应地,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处在一个不断调整的动态变化过程之中。大多数公司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其组织结构也在不断调整,以适应公司整体战略的需要。

 下面以海尔集团为例来说明中国企业的组织结构发展历程和其间的思考。

 海尔组织结构调整的历程

 海尔集团成立于1984年组建的青岛电冰箱厂,经过20年的发展,目前成为中国家电第一品牌,并且在世界范围内生产和销售其家电产品,海尔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能够根据企业的规模、发展目标,及时地调整组织结构,使组织结构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服务。海尔的组织结构调整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直线职能制阶段

 青岛电冰箱厂刚成立时采用的组织结构形式

 2.事业部制(按产品划分)阶段

 1993年海尔冰箱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挂牌上市,并在海尔集团内部逐步推行了事业部制。集团主要是资本运营和战略决策中心,各事业部核算,自负盈亏,是利润中心,事业部下的企业是成本中心。实行事业部制给集团增强了活力,集团急剧扩张,其销售额94年为25亿元,95年达到43亿元,%年达到62亿元,97年达到108亿元,20xx年海尔集团在全球营业额1039亿,其中出口与海外市场销售额28亿。

 3.本部制阶段

 由于海尔事业部内仍是实行直线制管理,导致各分部缺乏相应的分权,而且整个系统快速反应能力差,甚至出现了十几个生产厂共用一套职能部门的现象。有鉴于此,迫切需要对现有组织结构进行调整。1997年初,在借鉴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经验基础上,改进为本部制组织结构。改组后组织结构的特点是分层利润中心制。实践证明,改组是成功的。本部由集权的直线职能制转变为相对分权的扁平型,同时形成了两级利润中心,职能部门的职责更为明晰,企业也更贴近市场。

 4.跨国经营的组织结构调整阶段

 在1998年以前,海尔将主要精力用在国内市场上,随着海尔国际业务的不断开展,现有组织结构不能体现对国际业务管理的重视,因此,为了快速实现国际化经营的效果,海尔在保持基本组织结构形式不变的基础上,在各产品本部根据各自的国际市场情况设立了相应的机构。这个结构只是一个过渡形式,1999年8月,海尔对组织结构进行了战略性调整,形成了扁平化、信息化的组织结构。这次调整是按照业务流程实施组织结构的改造,特别成立了物流和商品流本部,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市场资源,大幅度降低了运营成本。去年海尔海外销售网络拓展到60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市场,尤其是在收购新西兰著名家电制造商斐雪派克之后,海尔在澳洲、北美地区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和产品优势进一步凸显。在此情况下,不排除今后海尔继续收购海外市场当地品牌、工厂,扩大其海外市场竞争优势的可能。因此,有理由判断,20xx年将是海尔等中国家电业领先企业开拓海外外需市场、投资、收购海外工厂等海外市场扩张,大踏步走出去的一年。由此可见,海尔集团处于超常速发展阶段。

 调整后的组织结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物流与供应商方面的整合

 这种整合采用全球集中采购的形式,发挥规模优势,对物资统一管理,统一运输,推行零库存资金占用概念。

 (2)商流与销售渠道的整合

 整合后,首先对业务流程进行标准化改造,从订单执行到安全收汇分为26个标准步骤进行规范。其次,将各进出口公司进行整合,搭建商务操作平台,提高了成功率。最后,推出“市场链”整合机制,即围绕集团的战略目标,把企业内部上、下流程和岗位之间的业务关系由原来的行政机制转变为平等的买卖关系、服务关系和契约关系,形成以订单为驱动力,上下工序和岗位之间互相咬合、自行调节运行的业务链,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明确个人的指标和激励标准。

 五、结语

 随着WTO的全面开放,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国公司如何借鉴跨国公司的先进管理经验,并结合自身的人才、技术优势,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成为中国优秀企业所面对的重要问题。而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工作则成为中国企业高层管理者和理论界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跨国公司的研究涉及到很多方面,例如跨国经营与环境、跨国投资业务管理、跨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跨国公司组织文化管理等等。通过关注跨国公司组织结构,可以对我国跨国公司、国内企业组织管理提供诸多有借鉴价值的模式与方法。

略论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_金融证券论文 篇三

摘要: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是从两个不同层面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它们之间既有着紧密的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为实现企业的最终目标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关键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系 

内部控制是由管理当局为履行管理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则、政策和组织的实施程序;公司治理是关于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涉及决策、激励、监督三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等。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他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一、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联系

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良好的内部控制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保证,健全的公司治理又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内部控制在公司制度安排中担任内部监控的角色,成为公司治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两者之间的联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主体的趋同性

内部控制从制定到执行、评价和改进,一切过程都体现了人的意志。COSO报告特别强调了,内部控制是受企业的董事会、管理阶层及其他员工影响,其中董事会是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而公司治理的主体也是经营者和董事会。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投资回报率约束董事会的行为,以使公司能做出正确的重大战略决策;董事会通过公司业绩约束经营者,目的在于达到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所以说,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主体是一致的。

(二)宏观目标上的同一性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最终目标具有相容性,都是要实现企业目标。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减少虚假会计信息,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其基本目标仍然是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企业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防止董事、经理等代理人损害股东的利益。健全的公司治理是企业目标得以实现的保证,只有实现企业目标,股东财富最大化才能实现。因此,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存在最终目标的相容性。

(三)宏观内容上的交融性

从内容上来看,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有交叉重合的地方,主要是监督、信息传递、权责分配,治理主体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效果,经营者向治理机关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时,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趋于合一。内部治理为主的公司,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是监控主体,因而内容的相容性较大;外部治理为主的公司,主要通过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经营者是控制主体,因而内容上的相容性较小。

(四)形成基础的同根性

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产生的基础都是委托代理关系。内部控制作为系统的制约机制,实施所有者对经营者及经营者对经营过程的控制,其根源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间、上下级之间的代理行为。公司治理是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中“代理”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果。

二、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区别

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又存在很大的区别,包括目标上的、内容上的、涵盖组织结构的范围上的不同等,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差异:

(一)微观目标上差异

虽然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企业目标,但具体来说,两者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企业资产的安全、资产运营的效果,其根本作用在于衡量和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计划的要求;按照目标和计划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价,找出消极偏差之所在,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保证企业预定目标的实现。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在利益相关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公平分配利益,以及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实现所有者、管理者之间的制衡,其侧重点是实现各相关主体责、权、利的对等。

(二)微观内容上差异

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在内容交叉重合的同时,各自也有很多不同的领域。内部控制主要由管理控制和会计控制两个层面以及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八大要素组成。公司治理包括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内部公司治理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成的用来约束和管理经营者行为的控制制度。外部公司治理是通过竞争的外部市场和管理体制对企业管理者行为实施约束的控制制度。相比之下公司治理的内容更注重对企业整体的把握,包括权责划分以及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内部控制的内容则更注重对企业内部具体经营及生产活动的管理。

(三)组织结构上的差异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包括两个层面的设置:一个层面是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设置,在这个层面上主要是理清控制权、监督权与执行权;另一个层面是管理部门的设置,在这个层面上主要是对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治理结构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的不同不难发现。而针对内部公司治理结构来说,也同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有很大的不同。内部公司治理结构是由所有者、董事会与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如果把内部控制所包含的组织结构比喻成一个金字塔的话,内部公司治理则处于金字塔的上层。

(四)理论基础的差异

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虽然都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但内部控制仅在理论基础上涉及到经济学,其内容主要在于管理学、会计学和审计学方面,与经济学范畴的相关性较小。而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完全源于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

三、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相互影响

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不但有内在的联系与外在的差异,而且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一)内部控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会计信息对于契约的鉴定、履行和考核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董事、经理的选择和考核都建立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能促进治理结构的优化。如果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做支撑,公司治理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必然会落空。

1.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利于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制衡

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治理结构受资本市场、市场、经理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内部治理结构受各利益相关方权利制衡的影响。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债权人等代表各利益相关方的之间的权力制衡,它们之间的这种制衡构成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良好的内部控制是实现这些权力制衡的重要手段。比如对所有者和经营者来说,经营者是企业现实的内部控制主体,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则主要通过由经营者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来实现。所以,健全的内部控制下产生的真实、公允的信息将有利于双方权力与信息的制衡。

2.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利于董事会控制权的有效行使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董事会接受股东大会委托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有处理公司经营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责任和诚信的履行状况,主要表现为向广大股东提供可靠、真实的财务会计信息。因此,董事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经营目标,建立高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相应的信息质量监督保障体系,这是董事会行使控制权的重要保证。

(二)公司治理对内部控制的影响

良好的内部控制对改善公司治理有积极的影响,同时健全的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保证。内部控制处于公司治理设定的大环境之下,内部控制能否有效运行,与公司治理是否完善有很大关系。

1.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系统有效运行的前提

内部控制能否有效运行,与公司治理是否完善有很大关系。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环境中,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才能有效运行,从而达到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与效果并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的目的。反之,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理想,再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往往也会流于形式。因为公司治理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企业管理当局就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执行内部控制。

2.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的组织保障

如果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相互制衡,就首先在最高层次上保证了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如果公司治理无效,经理层就会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产生破坏内部控制的动机,使内部控制部分甚至完全失效。究其原因,因为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具有优化权力配置、激励和协调的功能,可以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可以规范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和克服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可以激励和约束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从而影响内部控制的效率。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机制与公司治理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环境中,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支撑,而内部控制的创新和深化,也将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樊行健,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J],会计研究,2O05.02

[2]王立勇,企业内部控制系统[M],:中国经济出版社,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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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永海,试论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财务控制[J],审计研究,2000.3

[5]周晓蓉,我国内部控制理论与实践探讨[J],财经理论与实践,20xx.07

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冲击_金融证券论文 篇四

「摘要」国际金融一体化与金融自由化是国际金融领域最引人瞩目的两大成就,其独特的“双刃劍效应”既给跨国银行业带来发展的机遇,也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造成巨大的冲击。本文指出了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失,在此基础上研讨了跨国银行监管的新方式和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际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跨国银行、监管

国际金融一体化(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tegration)和金融自由化(deregulation)是当今国际金融领域最引人瞩目的两大成就。尽管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曾受到一些非议,但二者作为国际金融领域今后的主流发展趋势,是得到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银行从业者和经济学家认同的。在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跨国银行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同时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也给跨国银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金融自由化放宽限制竞争的规则,充分发挥跨国银行的“觅利”功能;金融一体化则扩大了跨国银行的经营空间,使其能在全球范围内调度资金,经营各种业务,不受国界的限制。但金融一体化、自由化是一柄“双刃剑”,在使跨国银行获得上述好处的同时,它也破坏了既有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加了跨国银行的经营风险,给目前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对跨国银行业的“双刃剑”效应

跨国银行无疑是国际金融一体化与自由化浪潮的积极推动者和最大受益者。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所蓬勃兴起的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很大程度归因于跨国银行业的不懈努力和强大压力。学家一再宣称,银行监管机构已形同虚设,沦为银行业的代言人;许多经济学家以所谓的“需求理论”来跨国银行监管的意义,他们认为银行监管作为制度供给方,是银行业发展需求的产物,因而银行业不断向全球各地扩展业务的需求将决定银行监管的弱化和放宽。2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和1997年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均加剧了这一趋势。跨国银行因此赢得了良好的发展氛围和发展机遇,获得了巨额的利润,但在跨国银行业空前繁荣的“泡沫”下,充满危机的暗流正在悄悄地酝酿,并和诸多因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世纪末的一场金融灾难——亚洲金融危机。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汹涌的背景下,跨国银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利润与风险同在,具体而言,这种“双刃剑”效应主要体现在如下五大方面:

(一)金融管制的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跨国银行利率风险的增加。利率风险是因市场利率剧烈波动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在金融自由化盛行之前,利率风险的发生机率极小,这是因为金融监管当局几乎对所有的金融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并对存款利率设置上限(ceiling),这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利率的上涨,减少了利率风险。但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金融领域放宽管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取消了存款利率的封顶制度,同时金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被突破,银行跨营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情形比比皆是,金融领域内的竞争日趋白热化。3其结果是:利率封顶藩篱的撤除和金融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使各银行间形成利率竞争,竞相以高利率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而为了支付高利息成本并获得高利润,银行往往将资金投入高收益的金融创新项目,但随即而来的往往是高风险,如此便形成了高成本——高收益——高风险的恶性循环。4

(二)金融管制自由化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减少了对外资银行的经营限制,固然有利于资金资源的国际配置,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但也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受到潜在的威胁。跨国银行对外扩张的动因追逐高额利润,与发展中国家引入外资提高本国金融服务水平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跨国银行往往凭借其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设法逃避东道国的监管,发展法律所未规范的业务。而东道国监管当局由于监管技术落后,监管信息闭塞,难以对跨国银行实行有效监管,因而出现所谓“监管落空”的局面,这样就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出现了隐患,而在一定条件下,这种隐患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就会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拉美及东南亚等处爆发的金融危机均与跨国银行的规避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跨国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使银行“表外业务”5剧增,增加了跨国银行的衍生性金融风险。表外业务剧增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银行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必须拓展额外的财源;二是由于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是金融业竞争激烈,跨国银行利润率下降。于是跨国银行为了维持其股本与资产的报酬率,必须发掘资产负债表以外的新业务,这样既可以避免资本要求,又能获得丰厚的佣金收入。目前较为普遍的表外业务有贷款承诺、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其中尤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发展最为迅猛。截止1994年底,跨国银行在全世界的OTC衍生交易(场外交易)余额已高达12万亿美元。由于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即交纳少额保证金即可以从事数倍于保证金数额的业务操作,收益高风险亦大,若操作不当极有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近几年震惊世界的几起金融破产、亏损案件,如1994年加州橘郡基金破产、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亏损事件等,均因从事衍生性金融交易所致。

(四)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管制自由化掀起了跨国银行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银行业的兼并加强了跨国银行业的集中程度,银行业的集中固然一方面可以从规模和总量上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但另一方面这种超级银行也容易因风险管理不当而积重难返,因为这些超级银行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一旦酿成风波,对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都将造成破坏性的影响,这就是银行业所说的“太大了以至不能破产”(too big to fail);其次,跨国银行业的兼并浪潮是全球金融竞争进入了垄断竞争阶段,经过并购后重新组合的大型银行拥有垄断优势,但其面临的来自其它大银行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与此同时,在大银行夹缝中求生存的中小跨国银行将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再次,跨国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淡化了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界限,跨国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固然有利于银行实施全能化和多样化经营,实现所谓“金融超市”(financial supermarket)的蓝图,但同时也使跨国银行的风险来源增多,风险的预测力和评估效果下降,风险的破坏力剧增,此外,由于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存在着利益冲突,跨国银行跨营他业实际上也打破了证券、保险业固有的竞争秩序。

(五)国际金融一体化将全球各地的金融市场连为一体,为跨国银行节省了交易成本,加之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以及现代通讯手段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使跨国银行的经营效率大大提高,但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越密切,它们相互依赖的程度也就越深,在全球支付与清算系统中,一旦某家银行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清算,必然会造成“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理论界有学者将这种波及效应称为“系统性风险”。近年来,美国大陆伊利诺斯银行、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的危机都曾造成类似的链式反应,引起跨国银行界的极大恐慌。

二、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失

上述“双刃剑”效应只是折射出跨国银行业的“市场失灵”现象,如果金融监管当局能因应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浪潮,及时改弦更张,更新监管措施,以“看得见的手”调控失灵的金融市场,仍然可以实现跨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但是,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被监管者的金融创新,加上金融监管当局创新监管的意识淡薄,导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频频出现“落空”局面。一般认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依其监管的范围和方式可大别为三类:国别监管、国际监管和银行内部监管。笔者便从三种监管模式着手,研判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陋。

(一)国别监管的“各自为政”难以应对跨国银行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国别监管系指在一国范围内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主要体现为一国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在金融国际化趋势产生之前,国别监管曾是对跨国银行唯一的监管方式,在国际金融一体化浪潮高涨的今天,国别监管仍是许多国家对跨国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方式。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综合理论,跨国银行的发展得益于其拥有的三大优势,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6所有权优势主要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出现,包括对经营技术的垄断、产业组织的规模效应、丰富的人才资源、以优惠条件获取资金来源的渠道等,所有权优势可以降低银行的成本,使银行获得可靠的资金来源,并形成规模经济。市场内部化优势是指跨国银行可通过其控制的内部市场(海外分支机构)获得资金、技术、信息、管理方式和经验等,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竞争优势。区位优势因素不仅包括要素禀赋,而且还包括文化、法律、政策及制度环境等多种因素,跨国银行可通过区位条件优越的国家经营业务而获得利益。跨国银行的三大优势使其拥有得天独厚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给单一国家的金融监管增加了难度。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国际银行业的动荡不安说明了单一的国别监管以难以应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

(二)跨国银行的监管方兴未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完善。1974年西德赫斯塔特银行与美国富兰克林银行相继倒闭所引发的国际性震动是发起跨国银行监管的肇因。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主持下,以十国集团为核心的央行行长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实施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s and Supervisory Practices),即所谓的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5年2月发布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的宗旨是制定国际合作监督的原则,按照股权原则确立分行、多数股子银行、少数股子银行的定义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性、外汇活动及其储备。《巴塞尔协议》的诞生,被理论界认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标志着一种全新的监管方式——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产生。

但经过几年的实践,匆忙的《巴塞尔协议》逐渐暴露出一些重大缺陷,集中体现在跨国银行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各监管当局的责任分工不明确上。以1982年意大利安布鲁西亚银行破产为契机,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对原《巴塞尔协议》作了修订,在继续强调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的基础上,创设了“并表监督法”,强调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应进行积极的合作,并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的权责作了较为详尽的划分集中体现在对分行、子行、合资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和外汇头寸方面进行合作监管和合理分工。8但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协议》回避了最后贷款人问题,监管责任与最后贷款人责任是否应当保持同一,在《协议》中未有体现,各国分歧很大;第二,国际监管并无可供实际操作的标准,《协议》只是提出抽象的监督原则和职责分配,而对监管的主要内容如流动性、清偿能力、外汇活动与头寸等,都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使国际监管形同虚设;第三,并表监督法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该方法要求母国和总行对海外机构的一切风险承担责任,因而实际上鼓励了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放松对跨国银行的管制,此外,跨国银行只要在自己的全球网络内部巧妙调拨和运用资金,即可规避并表监管,从事投机活动,使并表监管的目的完全落空。

(三)传统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对银行内部监管并不重视,各跨国银行对内控机制的建设各行其是,缺乏科学、统一的风险测量标准。传统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立足于运用法令、政策或惯例的力量,从外部划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防范和控制银行体系的风险。其风险防范的重点是信用风险,并主要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来达到这一目的。但随着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也发生了变化。由于银行持有衍生商品头寸的期限较短,因此由利率、汇率或其它价格发生不利变化所引起的市场风险要比信用风险更为突出。而防范市场风险的最佳途径就是在银行内部设立第一道屏障——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机制(以下简称内控机制)

在传统银行监管方式下,各跨国银行对内控机制的认识尚处于自发阶段,由于缺乏权威部门颁发的统一风险评估标准,各银行或是无所适从,或是各行其是,风险监控不利导致表外业务风险扩张的案例不胜枚举。1995年2月,著名的巴林银行(Barlings PLC)由于交易员超过授权额度,蓄意隐匿交易,造成日经225指数期货亏损10亿美圆,巴林银行资不抵债,被迫清盘。有些专家指出,像此类风险,从外部监管角度是难以查知和实施有效监管的,若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内控机制,巴林银行是完全可以纠正交易员的违规行为,抑制风险的蔓延的。但是巴林银行的内控机制流于形式,其交易员身兼交易与稽核二职,根本不能有效实施监督稽核职能,最终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9因此,内控机制的建设须与外部监管并举,在某些领域甚至可以发挥外部监管所无法达到的效果。但银行监管当局长期存在的“以我为主”的监管作风,无疑阻碍了跨国银行内控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三、跨国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银行业的动荡不安使各国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更新跨国银行监管措施对稳定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于是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试图改变各自为政的监管方式,探求对跨国银行实施综合性监管的新思路。

(一)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趋同。

发展中国家在跨国银行准入条件问题上,一直存在着泾渭分歧,这种分歧,实际上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发达国家强调竞争机会均等,即应保证跨国银行和东道国银行获得均等的竞争机会,并以严格的互惠标准(镜像互惠)为筹码,要求发展中国家大幅降低准入条件。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本国金融业的目的,对准入问题采取审慎的态度,以 “最惠国待遇”为准入的基本原则,规定严格的准入条件,迫使跨国银行知难而返。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有力地推动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一方面,跨国银行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的发展潜力和盈利机会的吸引下,纷纷向这些国家拓展业务,甚至通过“院外集团 ”(Lobbying Group)游说本国,向发展中国家施使其开放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与金融体制相对滞后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也迫切需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加上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开放金融市场的问题终于摆上了发展中国家的议事日程。

经过长期的谈判与磋商,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议》发达国家认可了银行准入在多边体制中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发展中国家亦同意按照谈判所确定的具体承诺,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GATS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自主张的折衷,反映了国际上对跨国银行准入条件趋同的倾向,即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认识到应考虑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有选择有步骤地放宽跨国银行的准入条件。

(二)普遍重视对跨国银行的合并监管。

长期以来,跨国银行为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和监管者为防范风险而进行的监管活动,形成了国际金融市场不断演进的博弈过程。跨国银行为逃避各国金融法规的管制,规避利率、汇率风险,大规模地开展金融创新尤其是表外业务。与此同时,跨国银行为实现其全球战略,不断地掀起银行业的兼并浪潮。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淡化了银行业与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界限。跨国银行的上述活动加大了单一国家监管的难度,造成了“监管落空”的局面,对国际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造成了威胁。

由于《巴塞尔协议》的执行问题重重,为统一金融监管当局对合并监管问题的认识,1992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监管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最低标准的建议》(以下简称《巴塞尔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跨国银行应处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并监管之下;跨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母国及东道国监管当局的双重认可;母国监管当局有获取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利;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上述条件未被满足,则可严格控制或禁止这类银行设立分支机构。1997年初,巴塞尔委员会又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其中23条到25条专门强调对跨国银行的合并监管。《核心原则》确定母国监管者的责任是必须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责任是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东道国国内机构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即对跨国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此外,《核心原则》还强调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必须建立联系,共享信息,以杜绝跨国银行的内部交易。

(三)由单一的信用风险监管走向全面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正逐步引起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

信用风险(Credit Risk)是指交易对象未能履行债务的风险,早期曾是银行业的主要风险。但是随着银行国际化的增强和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尤其是以衍生性金融商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蓬勃兴起,单一信用风险的监督机制开始显得捉襟见肘,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实行全面管理,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其中,对信用风险的监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控的重点。

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认真听取了市场参与者和成员国央行的意见后,正式公布了《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市场风险作了明确的界定:市场风险即由于金融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引起的对持有这些金融商品敞口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构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补充协议》还制定了全球统一的估测跨国银行市场风险的定量标准,即“风险额”概念(Risk Value)。风险额是一个统计学上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的可信度内,在未来某个时间段由于所持有的金融商品市场价格的潜在变化所可能引起损失的最大值。《补充协议》还根据不同的金融市场交易规定不同的风险权数或资本要求比例,以引导跨国银行从事低风险的金融交易,从而达到降低市场风险的目的。总体而言,《补充协议》对跨国银行市场风险的监管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特别是引入了“风险额”作为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市场风险的直接工具,进一步促进了国际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这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跨国银行表外业务的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四)在监管方式上,强调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

为了实施“有效的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作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明确提出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安排。《核心原则》指出,持续性监管手段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告的能力。《核心原则》对传统的以非现场稽核为主的跨国银行监管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单纯依靠非现场检查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应将监管人员关注而报表反映不出的问题付诸及时的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为充分实施对跨国银行的持续性监管,银行监管者(包括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状况。

(五)重视跨国银行的自我约束,完善银行风险的内控机制。

有效的银行监管,必须注重外部监管与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跨国银行亏损倒闭事件频繁发生,使各国监管当局对跨国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给予高度重视。完善跨国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银行自律管理水平,成为跨国银行监管的又一重要趋势。

传统的银行监管立足于运用法令、政策的力量,从外部规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规控银行体系的风险。但在“银行全能化”这一战略思潮的推动下,跨国银行的表外业务获得了长足进展,从而给传统的外部监管思想造成了严峻的挑战。1993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曾发布《市场风险的资本标准建议》,试图以分块法(Building Block Approach)分别计算三类衍生商品(股权、利率、汇率)的市场风险资本需求量,但实施效果不佳。而后,巴塞尔委员会集思广益,认真听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主要跨国银行的意见,于1996年1月发布了《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确定了“风险额”计算法(Risk—Value Approach)。《补充协议》要求跨国银行在采用“风险额”测定风险时,应同时满足定性和定量标准。定量标准要求以十个工作日为计算期间,以99%为计算概率,意即应有99%的把握认为,在十天内资产组合价值的损失不超过风险额。定性标准则规定了跨国银行内部控制所应遵循的最低要求,如银行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银行最高管理层参与风险管理,健全管理资讯系统以便管理、监督和报告风险等。《巴塞尔补充协议》所确立的内控体制,是对跨国银行监管思想的一次突破。它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下,设立了 一套有助于激励银行防范自身风险的管理系统,为跨国银行的监管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新兴市场金融部门外国直接投资问题研究_金融证券论文 篇五

一、引言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实体经济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FDI)问题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少有学者关注金融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Financial Secto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SFDI)。这主要是因为此前FSFDI的规模太小,因而一直未能引起重视。此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全球FSFDI的数量特别是流向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FDI的数量迅速增长,一些外国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如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 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CGFS)于20xx年3月发表了一份题为《新兴市场经济体的金融部门外国直接投资》的报告,该报告探讨了此前10年新兴市场经济体FSFDI的有关问题。同年,该委员会在汉城、墨西哥城和华沙分别组织了三场专题研讨会,以深化对该问题的研究。此后,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FDI问题得到了国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导致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FDI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什么?FSFDI将对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部门产生哪些影响?新兴市场国家在吸收FSFDI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鉴于中国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都已经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因此,认真研究这些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FDI

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FSFDI在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较低,并且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之间的对流,而流向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FDI数量较少。此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全球FSFDI总额大幅增长,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吸收的FDI数量迅速增加。如中东欧转轨国家在银行体系改革过程中大量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流向中东欧国家金融部门的FDI迅速增加;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之后,以西班牙为代表的西欧国家和美国开始大幅增加对拉丁美洲国家金融部门的FDI;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一些东亚新兴市场国家也开始在银行市场逐步引入境外投资者。从数量上看,在1990年至1996年这一时期,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吸引的FDI总额仅为60亿美元左右;而在 1997年至20xx年这一时期,该数额增加到700亿美元,其中仅20xx年一年便达到200亿美元。笔者认为,新兴市场国家FSFDI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

第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是导致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FDI迅速增长的直接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大大加快,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之间的经济依存度不断提高,导致新兴市场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数量大幅增长。发达国家的大银行由此也纷纷加大了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以便继续为本国的跨国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即所谓的“跟随客户”(follow thecustomer)策略(Williams,20xx)。这是早期的也是较有影响的对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理论解释。从实践上看,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部门FDI的迅速增长得益于欧盟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如欧盟东扩)的不断加快;而拉丁美洲国家金融部门FDI的迅速增长则得益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组建和以美国为主导的构建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努力。

第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新兴市场国家纷纷放松金融管制,加快金融自由化进程,进而解除了境外金本进入其金融部门的政策性障碍,使 FSFDI的大规模增长成为可能。90年代初期,中东欧转轨国家普遍进行大规模的银行不良资产清理、注资以及面向国内的私有化,但这种由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成本高昂却收效甚微。90年代中期以后,这些国家逐渐开始放松金融管制,在银行改革过程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并最终选择了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拉丁美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进程在90年代中期之后也大大加快,主要表现为放松金融管制和开放资本账户;东亚新兴市场国家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也逐渐开始向外资银行开放本国银行市场。这些举措消除了国际金本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政策性障碍,提高了大型跨国银行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积极性。

第三,发达国家的大银行对利润的追求和在全球范围内拓展业务的需要是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FDI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市场的内部整合,使其国内金融市场日趋饱和,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逐步缩减。为了寻求更大的资产规模(避免被其他金融机构并购)和开拓更广阔的市场以增加盈利能力,发达国家的大银行加大了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George Clarke等(20xx)指出,(新兴市场国家)非饱和的、欠发达的以及低效率的金融市场能够为外资银行带来较高的收益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此外,这也是其获取规模经济收益和在全球范围内分散经营风险的需要。虽然有学者(Amihud等,20xx)认为,FSFDI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分散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其潜在的收益可能被新的经营风险抵消,以及FSFDI是否能够提高外资银行的效率也值得怀疑(Berger等,2000),但一般认为,FS-FDI能够提高外资银行的资产多样性并有利于其在全球范围内分散经营风险,同时可以获取规模经济的收益并提高经营效率。

第四,通讯技术的进步、信息网络的普及与跨国交通的便利降低了FSFDI的信息成本,从而更加有利于跨国金融机构的组织和管理。Farouk(20xx)指出,信息成本是影响FSFDI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地理距离和文化差异对信息成本的影响最大。Buch(20xx)的研究也表明,地理距离一直是外资银行在进行跨国投资决策时考虑的重要因素。9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通讯技术的突飞猛进和跨国交通的便利大大降低了由地理距离带来的信息成本,而且信息网络在新兴市场国家的日益普及,也有利于外资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行(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和信息分享,从而使其母行更容易提高组织和管理的效率并获得规模经济收益。

三、FSFDI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影响

1. FSFDI对资本分配效率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一般认为,FSFDI会强化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体系的竞争,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大量的经验研究证明,外资银行的进入能够有效地降低东道国(Host Coun-try ,在本文中指吸收FSFDI的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业的运营成本并提高其效率(Claessens等,20xx;Claessensand Laeven, 20xx;Martinez and Mody, 20xx)。虽然如此,但外资银行的进入并不一定带来利润的增长。一种解释是外资银行较国内银行更为保守,提取更高的不良贷款准备并执行严格的贷款风险评估方案;另一种解释是,竞争的加剧使贷款的价格(利率)更为低廉,向银行申请贷款变得更加容易,银行成本降低和运营效率提升所带来的利益更多地被转移至客户身上。东道国金融体系效率的提升使信贷分配状况得以改善,关系型得以控制。这主要是由于外资银行在作贷款决策时,会依据其标准化的贷款条件和风险加权价格,排除那些不符合贷款标准、道德风险较高的申请者,进而降低产生不良贷款的可能性。在新兴市场国家,一个普遍的担心是外资银行采用较为严格的贷款条件会增加一些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如中小企业将难以获得外资银行的贷款支持。如Berger等(20xx)指出,由外资控股的大银行在向信息透明度不高的中小企业方面存在缺陷。但也有相反的观点,如Peek and Rosengren(1998)以及De Young等(1999)的研究证明,外资银行倾向于将贷款份额的一小部分分配给中小企业,但中小企业向外资银行申请贷款的积极性并不高;Marc Farnoux等(20xx)的研究也证明,外资银行在信贷分配上并不歧视东道国的中小企业。

外资银行的进入能够促进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市场如基金市场、证券市场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发展。这是因为,在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的新兴市场国家,外资银行拓展业务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金融创新来占领市场份额(如为客户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现必然要求在这些国家发展相应的金融市场。此外,外资银行出于避险和对冲风险的需要,会通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构建法律框架的建议等方式协助东道国的金融当局发展相关的金融市场。

2. FSFDI对宏观经济金融稳定性的影响研究表明,外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会成为新兴市场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催化剂。其金融创新会促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与监管方法,提高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从而加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此外,为了规避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外资银行本身具有很强的维护和保持东道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内在驱动力。因此,从中长期来看,FSFDI能够增强东道国的金融体系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进而使东道国的宏观经济金融更加稳定。如 Demirguc等(1998)的研究发现,外资银行的数量与东道国爆发银行危机的可能性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因此外资银行具有稳定东道国金融体系的作用。 Bonin等(20xx)认为,在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和中东欧转轨国家,与私有化改革之初的混乱情况相比,外资银行起到了增加东道国银行体系稳定性的作用。具体而言,外资银行作为跨国银行,其资本实力雄厚,资产多样化程度较高,信贷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因而对东道国商业周期波动的敏感度较低,能够为东道国的客户提供相对稳定的贷款。而对东道国商业周期敏感度较高的跨境贷款以及本地银行贷款则难以做到这一点。此外,在金融危机时期,外资银行可能会起到“稳定锚” 的作用。因为外资银行资本实力雄厚,而且在必要时会得到母银行的资金支持,这使其在东道国金融危机期间能够保持经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破产概率相对较低,因而有利于东道国的金融稳定。此外,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危机期间往往伴随着大规模的资本外逃,这主要由于投资者对其金融机构失去信心,而外资银行可以在危机时期充当东道国国内资金的“避风港”,从而使资本外逃变成东道国金融体系内部的资金转移(即资金由内资银行转向外资银行),减少由于资本外逃对汇率和利率形成的压力以及对实体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

3. FSFDI产生的问题与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挑战首先,外资银行的重大决策,如风险管理和信贷评估策略,往往由其所属国的总部决定,而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仅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运营。因此 FSFDI使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融入其总部的全球经营战略而丧失了性。这一方面使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会更加专注于境内业务,进而导致其国际化程度下降并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使东道国更容易遭受来自外资银行总部所在国的外部冲击。如在特殊情况下,当外资银行的总部陷入困境时,由此带来的全面收缩可能对东道国产生负面影响。这可以看作是传染效应。此外,外资银行总部的经营战略和风险偏好的变化也可能对东道国产生影响。如出于调整经营战略的考虑,外资银行总部可能缩减其在东道国的金融产品种类,而这可能与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目标函数相左。其次,FSFDI可能导致信息缺失进而加剧信息不对称。当外资银行的总部决定将其在东道国境内的子银行摘牌停止上市时,会造成市场信息的缺失。一方面,股票市场所具有的价格功能消失了;另一方面,由于子公司不再需要发布公司的财务状况、营业状况等信息,市场透明度将会因此下降,市场人员也无法评估和银行的经营状况,从而加重了信息不对称,并削弱了市场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审慎有效的金融监管也将变得困难。因为监管部门难以准确衡量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这要求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由于信息缺失带来的信息不对称。

总之,外资银行的经营战略和金融创新可能会产生新的金融脆弱性,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成为新兴市场国家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重大挑战。1998年,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委员会举办的联合上,与会各方深入研究和探讨了如何加强对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其中着重强调了应当加强外资银行所属国与东道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分享与合作,构建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以便最大限度地避免危机,确保双方金融监管的审慎有效。

四、新兴市场国家吸收FSFDI应注意的问题

1.加强审慎有效的金融监管,努力消除监管信息的不对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资银行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直接投资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单独开设分行逐渐变为通过并购本土银行建立控股子公司。例如在中东欧国家,到20xx年末,有超过85%的外资银行以控股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业务;在1994至1998年间,外资银行在拉丁美洲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数量也由6家增加到56家。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是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大量投资,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而控股子公司则可以利用杠杆效应,以等量资金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更为重要的原因则是分支行不具有的法律地位,只能以总行的名义开展各种业务,因而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而子公司则是于总行的法人实体,既有利于其总行实现多元化发展,也能有效应对新兴市场国家不同程度的集权,规避各种针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条例。FSFDI形式的变化增加了新兴市场国家金融监管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监管信息的不对称。为此,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审慎有效的金融监管,改革陈旧的金融监管框架,提高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并与其外资银行所属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加强沟通,分享监管信息,以此努力消除监管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监管无效。

2.合理控制FSFDI的数量,鼓励本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程度虽然FSFDI能够为新兴市场国家带来一系列的正面效应,但FSFDI并不是越多越好,合理控制FSFDI的数量至关重要。一方面,过高的FSFDI比率可能会使新兴市场国家更容易遭受来自外资银行所在国的外部冲击;另一方面,FSFDI对东道国的金融机构存在较强的正向激励,因此在理论上,一国存在一个FSFDI的合理比率。一般而言,小型开放型经济体更容易获得金融自由化的收益,因而可以保持相对较高的FSFDI比率,而规模较大的国家在吸收FSFDI问题上则须谨慎。此外,新兴市场国家在合理吸收 FSFDI的同时,应当鼓励本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程度。如前文所述,FSFDI使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融入大型跨国银行的全球经营战略中而丧失了性,其国际化程度下降并难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因此,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当局应当鼓励本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程度,积极融入金融全球化的进程,面对和接受外资银行的竞争与挑战。同时,提高国际化程度也是实现多元化发展,分散经营风险的客观要求。

3.统筹规划FSFDI的格局,避免来源国过于集中东道国的金产过于集中在某个国家,无疑会对东道国的经济产生较为复杂的影响。如果东道国与该国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较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一致性较强,社会、历史以及文化之间的差异较低,那么东道国可能会从这种集中的FSFDI格局中获益。但现实中,新兴市场国家很难找到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FSFDI来源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FSFDI过于集中在某个国家,不仅会削弱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并加深对该国经济的依赖,而且还会增加遭受来自该国外部冲击的风险。此外,新兴市场国家往往只是被动地接受来自发达国家的FSFDI,很难与发达国家形成互动,即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机构很难向发达国家进行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为此,统筹规划FSFDI来源国的格局,避免本国的FSFDI过于集中在某个国家就显得十分必要。从目前来看,拉丁美洲国家FSFDI的来源国集中程度较高,如在智利、阿根廷和巴西,每年分别有约91%、65%和58%的FSFDI来自西班牙;墨西哥每年约有 66%的FS-FDI来自美国;中东欧转轨国家FSFDI来源国的格局则较为合理,如波兰每年吸收的FSFDI分别来自德国(22%)、美国(21%)、意大利(18%)、爱尔兰(14%)与荷兰(8%);捷克FSFDI的主要来源国则为奥地利(39%)、比利时(24%)、法国(22%)和美国(12%);东亚新兴市场国家由于FSFDI数量较低,尚未表现出明显的集中趋势。

五、结论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导致新兴市场国家的FSFDI迅速增长。同期新兴市场国家纷纷放松金融管制,加快金融自由化进程,解除了FSFDI的政策性障碍。对利润的追求和在全球范围内拓展业务的需要也促使发达国家的大银行加大了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此外,通讯技术的进步、信息网络的普及与跨国交通的便利降低了FSFDI的信息成本,使跨国银行更容易提高运营效率并获得规模经济收益。FSFDI虽然具有提高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分配效率、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以及保持宏观经济金融稳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金融脆弱性,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面临重大挑战。为此,新兴市场国家在吸收FSFDI 时,应当加强审慎有效的金融监管以消除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合理控制FSFDI的数量并鼓励本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程度以及统筹规划FSFDI的格局以避免来源国过于集中。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受政策性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正在进行的战略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售一定额度的股权,以改善国内银行的治理结构,获得相关方面的技术支持,并提升国内银行的整体形象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对FSFDI的解释,只有那些最终取得了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的跨国直接投资才算作是FSFDI.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了境内银行股权结构中外资的持股比例(如单个境外机构持股比例不超过20%,整体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25%),这使外资银行很难取得对国内银行的控制权。因此,外资银行对中国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尚处在准备阶段,本文所论述的FSFDI对新兴市场国家的影响在中国并未完全出现。但是在面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币业务以后,中国金融自由化的步伐将逐步加快,外资银行对华金融部门的直接投资将不断增长,以中国为首的东亚新兴市场国家将成为吸收国际FSFDI的主力。在这一背景下,进一步深入研究FSFDI对东亚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浅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_金融证券论文 篇六

论文摘要:伴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我国上市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将空前剧烈,因而完善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将成为必然选择。文章通过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现状进行,提出若干完善发展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本结构 债券资本结构 权益资本结构 

一、引言

资本结构(capitalstructure),是指企业筹措资金的各种来源、组合及其相互之间的构成及比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资本结构是指构成企业的各种资金来源及其比例关系,包括有长期资本和短期资本;从狭义上讲,资本结构是指企业长期资金来源及其比例关系,即长期资本。现代财务理论研究表明,企业资本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企业的盈利状况以及企业长期的生存与发展。因此,确定企业合理的资本结构,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商业银行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一样,以利润为目标。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为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但是商业银行与一般企业一样,受《公司法》的约束和调整,其财务目标同样是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体系正在经历着历史性的变革,一个能够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现代国际商业银行体系正在悄然兴起。这既给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又形成了巨大挑战。这就需要我国尽快完善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提升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尤其当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五年的缓冲期已结束,金融市场更加开放,国内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规模迅速扩张,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剧,为迎接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形成的挑战,国内的商业银行纷纷选择了上市,因此,研究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对于维持国内金融秩序稳定、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和改善银行内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银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

银行资本结构与一般公司资本结构相比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债权资本结构的特殊性

银行的债权资本主要包括:银行长期债务和分散的小额存款。二者虽然形式上不同,但本质相同。银行,作为从事将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进行贷放的负债经营性行业,具有资产负债率高和债权结构分散的主要特征。一方面,债权资本在银行全部资本中占很高的比率,银行债权人与银行内部经理人员之间的代理成本不容忽视;另一方面,银行的债权结构较一般企业来说较为分散,难以发挥大债权人治理结构下的监督与控制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降低银行债权代理成本的难度。

2.银行资本的高杠杆性

银行的自有资本相对于其负债和资产是微不足道的,其净值很低,银行主要是利用负债来形成资产并进行经营,即银行用较低低的净值撬动较高的负债,可以说银行资本具有高杠杆性。正因为银行的杠杆作用巨大,银行能否筹集到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的安全性、业务种类、管理质量、与资本水平等,而不是其负债与权益的比率。

(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债权资本结构的现状

1.资产负债率高,债务规模大

银行是负债经营性企业,负债是银行经营资金的重要来源,因此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债务规模庞大。

从表1中可以看出20xx年中国工商银行的负债总额是91505.16亿元,占银行总资本的93.78%,中国建设银行的负债总额是70878.9亿元,占银行总资本的93.81%;从股份制银行来看,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和华夏银行的负债总额分别为14920.16、12677.24、4580.39、9996.78和7042.16亿元,负债占资本总额的比重分别达到94.92%、96.82%、96.54%、94.81%和96.25%。虽然高负债比率能够获得很高的财务杠杠利益,但是它也会带来很高的财务风险。

2.各项存款构成银行债务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项存款都在负债资本中均占有很大比重。从表1可以看出20xx年中国银行各项存款占负债资本的比重是8O.02%,工商银行是80.65%,建设银行89.96%;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项存款占负债资本的比重中,中信银行最高,达86.58%,兴业银行最低也达65.07%。这说明目前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负债资本结构比较单一。

(二)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权益资本结构的现状

权益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代表着商业银行的所有权。权益资本来源渠道有两个:一是通过内部,即银行通过自身经营所获利润积累的资金,主要体现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项上;二是外部权益资本,即外部投资者投入的权益性资金。根据投资主体身份不同,权益资本又划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及外商资本金。

目前,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表现出以下弊端:

1.资本金不足

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重要制度。它规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扩张的限度。资本充足率指标现已作为衡量单个银行甚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从整体来看,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水平均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如表2所示),

大体达到或超过了8%的监管要求,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深发展达到了1O%的稳健水平,但距国际活跃银行12%的资本金充足率还有差距。

2.不良贷款依然存在

虽然不良贷款的比重,20xx年相比较20xx、20xx年下降了很多,但是它的存在依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消耗了银行资本,造成银行资本结构的不合理。

三、优化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现状的,可以发现资本金不足和不良贷款率高已成为制约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发展的主要障碍。针对此类缺陷,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

一般意义上讲,银行补充资本金的渠道有三个途径:一是利润留成,依靠自身的积累;二是通过资本金市场来补充资本金,发行股票或债券;三是私募扩股,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原有股东增加投资来达到增加资本金的目的。上市银行除了一般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补充渠道外,应充分利用上市这一筹资的渠道,可以采用发行股票等方式,并且严密控制这种方式运用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降低不良贷款的比率

提高资产的质量,降低风险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调整资产的风险布局

调整资产的风险布局,可以从两方面来人手:第一,控制贷款的增长速度;第二,扩大资产证券化的份额。

2.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

要实现这一方案,需要从两个方面努力:第一,减少高风险资产的份额,例如,可以采用出售高风险资产的方法,将风险转移出去;第二,提高发放贷款的质量,不能单纯强调数量,应从源头上控制贷款质量,例如,了解贷款客户的资信、贷款的投向等等。

(三)加强监管力度

第一,强化对上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二,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严格监督;第三,有关监管当局应积极协调与相关部门得关系,以便更好帮助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渠道补充资本金,尽快提高资本充足率;第四,中国银行应充分发挥央行职能,同时兼顾市场规则,谨慎制订对资本管理不合规的有关上市商业银行的处罚措施,切实履行起对上市商业银行的监督职能。

与此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引进权威性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如引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审计,加大外审力度,提高经营、会计信息的可信度,树立社会公众形象。

币升值的内在认识_金融证券论文 篇七

进一段时间以来,币对美元的汇率不断上升,不断升值。而面对国际上其他强势货币,除美元以外,币的汇率基本上保持平稳态势。面对国内高速增长的物价,对内来说,国内的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币却又是在贬值。那么,在这一升一贬的实际情况下币在经济发展中究竟是怎样一个状况呢?经过对国内CPI和外汇的比较发现,名义上币是在升值,而实际上却以大于当前银行存款利率的态势在贬值。

引言:为了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目前币的发展态势,通过对内的CPI数据和对外的国际汇率关系来比较币的币值情况来达到充分认识币对外升值的实际情况。

一 背景

长期以来,中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07年更是如此。各行各业都出现了投资的热潮,并且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房地产和股市这两大行业。随着经济长期过热的发展,必然会出现经济“泡沫”,自从股市进入牛市以来,经济中的“泡沫”不断膨胀,趋势增强。07年底,随着股市由牛市逐渐过渡为熊市,资本市场上资金的供给已经大量减少,虚假繁荣实质性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加之08年年初的罕见雪灾对全国南方地区造成大面积的重创,国内生活必需品的物价上涨速度加快,国内通货膨胀率同时也持续走高。另一方面,美国经济进入疲软发展阶段,经济的不景气直接导致了美元,这一国际强势货币不断走软,相对中国07年以来的发展速度来说更是如此。基于经济上的重大压力,美国呼吁币升值的声音就更大了。而其他的一些发达国家因中国长期以来出口的廉价商品直接导致国内企业竞争力不断减弱和失去市场份额而表示出强烈的不满。以美国,日本带头的国家联合起来对币施加压力,强烈要求币升值以减少中国长期以来对外贸易的顺差,借此方法来减缓国内经济发展的尖锐矛盾。在内外因素的双重压力之下,币在对美元的汇率上出现了大幅度的攀升,并且速度不断加快。

二 环境现状

1 币对外升值。

汇率即国与国之间货币折算的比率。币对美元的汇率至06年以来就一直走低,从07年1月份的7.8到现在跌破7为止,下降了近11个百分点,这在币升值的历史上属于比较快的速度。一方面,中国在出口贸易上一直处于顺差,国际上给币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美元的走软是造成币升值的一个相对原因。中国至05年以来实行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而在这之中储备的大部分货币是美元。所以美元的任何情况的变化都会在相当程度上对币造成影响。但仅仅从美元的走软这一固定标准来说明币币值的绝对上涨是不够的,毕竟一国货币在现在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再加之任何因素对币的实际情况所造成的影响都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对于币而言,导致其升值的主导因素既有国内的又有国外的。之所以说只从对美元的汇率来说明币升值是不客观的,是因为从其他国际货币来说也存在着其他货币对美元汇率下降的情形,比如欧元。欧元对美元来说是在不断在升值。而币对欧元来说却是在贬值。在从汇率看币升值的问题上,任何一国汇率对币的实际购买力的说明只有参考的价值。尽管币在直观的汇率表中对美元的汇率上升了很多。实际上,币的有效汇率升值只有5%—10%①。

2 国内通货现况。

CPI,居民消费指数,是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影响通货膨胀的成因主要由三个方面的指数,包括:居民消费指数、批发物价指数和国内生产总值冲减指数②。而在这三个因素之中,居民消费指数又是最重要和具有说服力的因素,因此本文重在第一个因素。从07年以来的CPI可知,07年全年CPI平均上涨4.8%,涨幅比上年提高3.3个百分点。 08年一月CPI上涨7.1%,2月上涨8.7%,3月份也高达8.3%。同期中国银行公布的年存款利率经过数次加息,截至08年4月 18日,年存款利息为4.14%③。通过08年第一季度的平均CPI和年存款利率的直接抵消可知目前中国国内货币的实际币值在以将近3.9% 的速度对内贬值。而实际上,银行上调的存款利率是以上一季度或几个季度总结出来的数据为依据的。这说明银行上调利率的措施并不是随时随地地按照国内CPI的变化一而变化,并且所有的政策的制定都是以已经发生的数据为基础,同时,这些政策无论是在制定还是在影响方面都具有滞后性。所以币实际对内贬值的比率还会多出一部分。

通货膨胀的原因

就具体的经济情况而言,目前国内的通货膨胀情况基本上属于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包括:

1)生产资料的稀缺。08年初全国大范围的雪灾是造成资源严重稀缺的一个直接原因。一方面这次雪灾造成雪灾地区农产品大幅度减产,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供不应求,直接推动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另一方面,南方大范围的基础设施遭到破坏,用于修复这些工程所需要的钢材、木材等生产原料的需求量大幅上涨,也拉动了第二产业生产成原料的紧张,由供求理论可知,企业的生产成本必然会随着资源的紧张而上涨。再加上交通运输的基本设施大面积瘫痪,在国内就出现了最需要物资的地方迟迟得不到供给的情况,在当地市场供给如此紧张的情况下,这些地区的通货膨胀率就出现了暴涨的情况。而这一情况同时也就直接大幅度上拉了全国的平均通货膨胀率。国际方面,世界出口大国,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农作物方面的出口都大幅度的减少。这就造成了国际上基础农产品的供给不足,同时也制约了中国市场对进口作物的需求,造成国内农产品稀缺,价格上涨。

2)国内货币流通量过剩。中国长期以来大量的外资涌入,尤其是在币升值的过程中。中国是一个经济正在高速发展的国家,引进外资无疑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而另一方面也会带来大量资金的注入。在国内经济发展的同时,整个市场上流动的货币量也大大增加。这的确促进了国内经济的繁荣,但同时,社会生产力总的生产速度并没有比货币增加的速度快。这就使得币的总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总需求,于是也造成了币在有效市场上的流通量过大,直接导致对内贬值,通货膨胀速度加快。

三 结论

比较币币值的实际情况。

中国目前处于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不够发达。因此不足以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指标来衡量中国目前通货膨胀的状况。在国际上,6%以上的年通货膨胀率已经普遍被认为是难以接受的范围。中国07年最后一季的CPI为6.63%,08年第一季的CPI为 8.03%。这虽然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难以忍受的界限,但中国国内的实际情况并未恶化得那么快。理论上而言,本国货币升值对国内通货膨胀的现象会有一定程度的缓解。如果上升的这一部分币值足以抵消国内的通货膨胀率,则通货膨胀不会对经济造成很大的影响。据统计资料表明,币的升值对抑制国内通货膨胀压力的实际贡献,在半年内只有0.2—0.4个百分点(1)。如果说升值对抑制通货的作用是滞后的,但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人们并未看到经济过热能被市场的自动调节所压制住的重大成果。如果说中国的市场经济管制过多,那么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经济过热的措施都旨在降低通货膨胀率,而并未对经济的过热起促进作用。根据经济数据的比较可知,国内实际通货膨胀率实际比调查的结果更高。币升值对通货膨胀率的抵消效果也不大,实际上币实在贬值的。

四 国家应采取的措施

经过以上的可知,中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并不完善的时期,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较差,同时,考虑到广大群众的利益,的确应该在政策方面适当的参与经济的管理,以继续压制现阶段的经济出现过度的“泡沫”。

第一继续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通过银行和国债这两大主要工具回收再市场上过度流通的货币。通过银行提高再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率都是国际上公认了的具有现实意义的措施,前者目的在于提高者的成本,进而从投资的源头对货币总量进行调节;后者则作用于货币的乘数效应上,通过减少货币扩张的乘数来平衡货币的发行量和流通量的关系。通过发行国债,直接回笼流通中的货币量是效果最快的措施。

第二 合理地运用税收和价格控制手段。税收的目的就是为了财富的再分配和引导社会向公平化发展。对金融行业的从紧税收政策则有收缩和稳定投资过热的作用。价格是直接反映出来的对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示,合理的限制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对社会的稳定必然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价格的变化也应该尊循市场客观的发展规律。只有找到在引导和市场发展的过程之中的这个平衡点,经济才能够又好又稳定的发展。

第三对资本市场实行大力监督。尤其是外资大量进入和退出这一投机行为。引进外资无疑是一个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国外资本对本国的经济贡献率不容忽视,无论在就业率方面或是在资金筹备方面的促进作用都是相当大的。中国目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对外资的需求量很大。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不能过度依靠外来资本。尤其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投机的外来资本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某些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但在这么多压制经济过热政策的背后,部门也应该看到这所有的经济政策都具有相当程度的滞后作用,并且一种措施的会引起市场经济关系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所以同时也要预见到通货膨胀之后可能出现的通货紧缩的情况并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

参考文献:

①数据来源:21世纪经济报 4月第二期

②金融学 黄达 中国大学出版社

③国家07—08年CPI数据资料

对基层央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探讨_金融证券论文 篇八

摘要:本文从基层银行的角度,考察了可能面临的各类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探讨性地提出了防范和化解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关键词:基层央行 系统性金融风险 防范化解

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也就是说,银行要注重防范化解那些“整体性、行业性和全局性”的金融风险,如政策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证券风险、国际风险等等,对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监控,维护其整体稳定,促进其协调发展。

现阶段,就基层央行来说,影响区域金融安全稳定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信贷风险。信贷风险,亦称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当前十分普遍的企业对银行债务的逃废以及企业之间的相互拖欠,经济发展失衡,信贷结构单一,信贷投向过分集中等,导致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非常低下。这也是目前最为集中、最为严重的金融风险,其严重损害着商业环境和经济秩序,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巨额的不良资产累积威胁着地区乃至国家的经济稳定。就目前来看,国家不可避免地会承揽这个损失,但同时不可能完全通过财政资金来补偿,而是主要通过银行的基础货币扩张予以平衡。在超过正常经济和金融发展所要求的货币供应增长限度之外,就会发生明显的通货膨胀,从而导致经济较动,并损害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2.支付风险。支付风险,就是借款人不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的风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即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是流动性发生问题,在一定的地区和一定的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支付困难,甚至引起挤提风潮。这是最容易由个别风险、机构风险而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因素,所以这类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是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这些银行又与银行直接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虽然保留了某种“吃大锅饭”的弊病,但是可以起到存款保障的作用,可以避免支付危机。当然,这种以增加国家负担为代价来保证支付并非长久之计,下一步随着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势必要增强各金融机构自己的性和责任心,但必须把防止支付危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重要前提来同时考虑。

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形成的风险。过分追求高额利润,违反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经营原则;一味追求规模扩张、造成过度负债;违规经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高利吸储、低利放贷,形成利率倒挂;内控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内审手段滞后;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等等,导致金融机构风险累积,危机重重。

4.违规风险。违规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主管人员、职员或客户的欺诈、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如内部盗用、侵吞、挪用、短款、外部抢劫、盗窃现钞、私设账外账等,致使银行资金和财产遭受损失的一种风险。

5.创新风险。创新风险,亦称衍生金融工具风险,这是一种制度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证券、银行、保险等业务领域以金融业务交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创新活动,其创新的业务品种越多,衍生金融工具越先进,风险也就越大。

众所周知,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金融稳定这一前提和基础之上, 而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将会严重地打击经济发展,扰乱社会安定甚至造成社会。银行作为承担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部门,必须努力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特别是要维护金融业长远和全局的稳定。为此,基层央行要从微观金融现象中超脱出来,以更宽阔的视野、更敏锐的眼光、更准确的判断来审时度势,科学决策。既要关注金融企业个体风险状况,更要关注并评估其对整个金融体系所产生的影响,有选择地采取相应措施以防范或者化解系统性风险。

1.强化风险意识。基层央行要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意识。银行虽不再承担金融监管职能,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依然存在,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方面需发挥更大的作用。基层银行必须意识到:在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不断增强的大趋势下,银行的业务范围必将拓宽,过去“抓监管、保稳定”这种狭义的维护银行业稳定的职能弱化了,但是涵盖区域经济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现代金融业务的广义的金融稳定职能则增强了。在此基础上,基层央行还要积极开展维护金融稳定的前瞻性研究。目前我国风险机构的救助主要依靠银行再贷款这一单一手段,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基层央行应结合辖区实际,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对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分散、风险转移和风险隔离制度,风险救助基金等措施的可行性和具体操作办法进行研究,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积极推动符合国情的多层次金融安全网的构建。

2.理顺工作机制。基层央行要努力探索并逐步理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工作机制、政策措施,协调有关各方,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共同防范、化解、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是要理顺好与当地的关系。多年的监管实践证明,在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责任与能力相互作用的结果。首先,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稳定是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因此维护金融稳定是的责任。其次,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拥有行政、司法和经济调配权的重要组织,依靠行政资源所带来的权威性和信誉,是平稳化解风险的重要力量。第三,按照目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工作机制看,地方负有重要责任。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过程中,更加明确了农村信用社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即部门监管、省级管理、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因此基层央行的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必须处理好与的关系,通过沟通协调,建立起重视支持和参与的维护稳定工作格局。

二是要处理好与三家监管部门的关系。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后,形成了“一行三会”的架构。基层央行要处理好与当地三个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最根本的是解决好两个问题:一个是职责划分,特别是人行与银监部门的职责划分问题,职责不清,必然产生监管工作的真空或交叉重复,降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水平,进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另一个是协调合作,无论是从金融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看,还是从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看,建立相互之间的顺畅、高效的协调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非常重要,这是促进辖区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是要协调好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为适应监管体制改革后的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在最新的基层央行“三定”方案中,货币信贷管理科承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职责,其它的如调查统计、会计财务、事后监督、内审、国库、外汇管理等,虽然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但是综合地看,这些工作与金融的稳定有着密切联系。因此银行内部职能部门之间要搞好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维护金融的稳定。

四是要把握好防范、化解、处置三个环节之间的关系。防范,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题中应有之义,防范工作应该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当前要转变过去的思维方式,集中精力,以宽广的眼光,从全局的角度和战略的高度,全面、深入研究防范风险的重大问题。比如:如何因地制宜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如何建立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准确识别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证券、保险三者交叉运行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风险防范等等。化解,指的就是通过采取措施,使已经进入市场的金融机构继续运营,免遭退出市场的“命运”。银行开展风险的化解工作,不能像过去那样直接针对某一具体的金融机构,而是要找准定位,从宏观的高度,提出化解金融风险的方法策略和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已经存在的风险。处置,指的是救助无望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由于银行是最后的贷款人,因此在处置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时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比如,要协调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实施对运用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初审复查,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管理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有关的资产等。

3.建立预警体系。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密切监测金融企业的流动性变化和金融业的整体风险,做到动态情况随时把握,心中有数,是银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当务之急。从基层行看,关键要尽快建立高效、灵敏的金融风险预警监测系统,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有力的保障。当前,要抓紧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金融风险监测体系,通过对银行机构报送的报表、数据和经济主管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系统化的和处理,以准确地识别和判断风险,以便及早进行预警和风险提示,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通过信息反馈系统,尽快地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情况向上级行报告,为上级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4.细化防范措施。针对不同类型金融风险各自的特点,基层央行要结合辖区实际,细化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以达到最佳的防范效果。防范信贷风险,要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基础,初步建立辖区信贷风险监测与提示制度,建立房地产、钢铁、橡胶、农业及其它本地重点行业的跟踪监测制度,要准确审查并把握各类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及贷款的担保情况,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并通过联席会、窗口指导等方式及时发布信贷预警信息,指导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分散、规避和防范信贷风险。防范支付风险,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城乡信用合作社支付性风险监测,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建立商业银行备付金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提示商业银行可能发生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问题。同时,必须与当地银监部门共同设计制定严密的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化解或处理可能发生的个别甚至区域性的支付风险。防范经营风险、违规风险、创新风险等,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及时敦促辖区金融系统,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等相互制衡的内部管理体制。同时,要继续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与指导,完善考核验收指标体系,各方联动,优化辖区信用环境,建设金融安全区,逐步清除金融风险赖以滋生的土壤。

此外,对因受到各种行政行为、社会谣言、矛盾纠纷等“外生性”因素引发的金融风险,基层央行也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苗头性”问题,要立即作为重大事件,在上报上级行的同时,即时向地方汇报,并协助地方做好相关处置化解工作,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波及面和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加强金融监管  维护区域金融安全

许传华  《金融与保险》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宏观和微观对策  马怀玉 杨凌云 李新月  《济南金融》

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讨论综述   

《金时网》(2000-10-28)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李晓西  《江苏经济》(20xx-01-01)

做好维护金融稳定工作         

陈成礼 罗永进  《金融时报》(20xx.02.09)

认清职能定位 创新工作方法    

王迅  《金融时报》(20xx.03.23)

浅议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与保险利益原则_金融证券论文 篇九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利益

近年来,众多挂靠或没有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机动车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受理了大量的因投保人对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的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到挂靠经营及未过户的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还与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等有紧密的联系,投保人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文拟从两则案例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案例一

车牌号为xxx号的小车原系潘某所有并挂靠于车队从事运输经营。潘某于20xx年12月12日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 20xx年12月13日0时起至20xx年12月12日24时止。保险期限内潘某将该车转卖给黄某,但双方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买卖过户手续,亦未告知保险公司该车辆转让事宜并办理相关的保险变更批改手续。黄某又与王某合伙经营该车,并雇用驾驶员张某。20xx年5月10日晚,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了两车碰撞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黄某、王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黄某、王某不具有诉权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等为由而拒绝支付赔偿。原告黄某、王某于20xx年3月2日诉至,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一审认为:投保人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后,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依法成立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潘某已将该保险车辆及其保险单证等有偿转让给二原告合伙经营,虽因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和未履行转让保险车辆的告知和变更义务,发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瑕疵,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继续履行或加重被告的保险责任。鉴于保险车辆已由原告实际支配营运,且经生效判决确认由二原告作为该保险车辆实际车主直接对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承担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又保险公司已明示不对原投保人、被保险人潘某理赔,因此该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权依法可由二原告直接行使。故保险公司既不向保险车辆法律上的车主潘某理赔,又拒绝二原告作为事实上的车主的赔偿请求,于法于理不合,二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法有据,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黄某、王某保险赔偿金。

经上诉,二审认为:该机动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及第三者死亡等后果,损失已客观存在,作为保险公司自然应当承担理赔义务。潘某将保险车辆及其保险单证有偿转让给被上诉人合伙经营,虽因双方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未履行保险车辆转让的告知和变更义务,在合同履行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已由黄某、王某实际支配营运收益,且经生效判决确认黄某、王某为实际车主直接对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承担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对原投保人潘某理赔。因此该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权依法可由黄某、王某直接行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xx年8月1 6日,陈某为车牌号为粤xxxx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车上乘员)、无过失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单上显示:被保险人、联系人、索赔权益人均是陈某,行驶证车主是xx公司,车牌号是粤xxxx,新车购置价是580000元,实际价值是270000元。保险期限白20xx年8月17日0时至20xx年8月17日O时止。20xx年 7月17日,陈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到某市洽谈生意业务,将该车停放在一小区商铺前,在当晚21点取车时发现该车不在,遂,但该案至今未破。后陈某向保险公司就车辆被盗请求理赔,保险公司以陈某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陈某不服,向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币270000元。

一审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单以及支付保险费的发票上显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和支付保险费的人均是陈某,故投保人应认定是陈某。又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案涉保险标的——车牌号为粤xxxx汽车的所有权人是xx公司,而不是投保人即陈某,故陈某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认定无效。但保险单上明确显示行驶证车主是xx公司,支付保险费的人和被保险人均是陈某,可以推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知道陈某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公司仍旧与陈某订立保险合同,并收取保险费,故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不能举证证明是受保险公司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共和国xxx》第五十六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以上和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在承保期间对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已赔付金额不作退回,且应当退还陈某保险费,而陈某的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退还保险费。

经上诉,二审认为,保险单即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依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法律关系当然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本案保险单是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该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是陈某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本案诉争丢失的车辆的所有权不是陈某的,那么陈某即投保人对本案诉争的车辆就没有保险利益,依据上述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即陈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应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陈某即投保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请求保险赔偿,陈某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丢失车辆的诉请应予以驳回。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以上两则案例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对保险利益有着不同的理解,作出的判决也存在着巨大才差异,要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正确理解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保险利益原则,它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条第二款对海上保险利益问题做出了一个定义,很有参考价值:“当一个人与某项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即因与在冒险中面临风险的可保财产具有某种合法的或合理的关系,并因可保财产完好无损如期到达而受益,或因这些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利益上受到损失,或因之而负有责任,则此人对此项海上冒险就具有可保利益。”①;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故保险利益必然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是一种可以确定的利益和合法的利益。

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财产一旦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而具有保险利益,他可以对该项财产进行投保,如汽车所有人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二是财产的合法占有人、经营人对他们所占有、经营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这些人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如果财产遭受损失,同样会给他们带来经济损失,因而也具有保险利益;三是财产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对他们所保管、租用、承包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四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他们所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具有保险利益。汽车所有权的转让标志着保险利益的转移,人不再享有汽车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汽车的保险利益。虽然汽车的买受人取得了对汽车的所有权,对汽车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因人没有办理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故买受人不是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不能享有相应的保险权益。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故其应当履行通知的义务,并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单批改手续。对于车辆过户登记与保单批改手续,市高级《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谁为被保险人的情形: 1)保险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2)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但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3)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且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4)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并已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5)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但未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旧车主都不是被保险人。”

案例一中黄某、王某作为xxx号小车的买受人,其驾驶员张某驾车外出时发生保险事故致小车被盗,因买受人没有办理车辆的变更登记,既不是小车的登记车主,又不是小车的投保人,其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他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也无权获得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在审理中没有考虑到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没有正确理会保险法,而受让人并没有参与原来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却被强制执行原来的保险合同,不仅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也违背了xxx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案例二中陈某作为投保人,但不是粤xxx汽车的所有权人,他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那么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虽然对保险利益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判定合同无效,但是认为可以推定保险公司知道陈某对投保的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险实践中,财产保险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是不是对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并不进行审查,保险人只是关注财产保险在出险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也是符合对财产保险的审查要求和保险行业惯例的。

① 陈欣:《保险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车损险保险金额现行确定方式的缺陷与改造_金融证券论文 篇十

一、车损险保险金额现行确定方式在理论上的缺陷

 把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作为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的主要方式,在理论上存在着以下主要缺陷:

 首先,违背了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其他保险基本原则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这一基本原则的含义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它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二是它要求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说前者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而后者则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要求。那么究竟什么是保险价值呢?保险价值是与可保利益不可分割的一个概念。可保利益是保险标的存在状态对被保险人一方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价值则是这种利害关系的货币表现,即以货币形态来表现的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一方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险标的存在状态对被保险人一方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在财产保险领域内只能是其出险后给被保险人一方所带来的最大直接损失。除抵押权人凭借抵押权而成为抵押财产的被保险人等少数情形外,这种最大直接损失只能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价值通常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车损险保险标的的机动车辆当然也不例外。当旧车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时,已确定的保险金额必然超过旧车的实际价值(除非旧车的市场行情超过新车的市场行情,这通常是不可能的)。这显然是违背可保利益原则的。

 也许有人认为,旧车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并不违反可保利益原则。因为,在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经明文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的确,按照这一规定,新车购置价既是新车的保险价值,也是旧车的保险价值。问题是现行车险条款中的这一规定本身很难经得起推敲。理由很简单:旧车与新车实际价值不等甚至是差异巨大,二者出险后给其各自的所有者带来的最大直接损失不可能相同,因此二者对其各自所有者的可保利益在量上也不可能相等,作为可保利益的货币表现的保险价值当然也不可能相等。我国现行的车损险条款用新车购置价取代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将新车购置价人为地规定为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并以此诱导人们无论新车旧车都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无疑是对保险价值含义的曲解和对可保利益原则的严重背离。

 其次,对被保险人一方显失公平。按照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无论是按照上述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在不考虑其他“从车”或“从人”因素的条件下,保险费率都是完全相同的。其结果必然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旧车的保险金额时,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费明显多于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所收取的保险费,而且车越旧,其实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的差额便越大,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时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费就越是多于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所收取的保险费。在旧车折旧接近尾声时,按前一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时收取的保险费将相当于按后一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时收取的保险费的数倍。例如,一台已使用满6年用于出租的国产轿车,假定其新车购置价为18万元,车损险的基本保险费为480元,保险费率为 2.0%,规定折旧期限为8年。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时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费为4 080元(480+180 000×2%),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所收取的保险费仅为1 380元[480+180 000×(1-6/8)],前者为后者的2.96倍。这无疑极大地加重了被保险人一方的保费负担,对他们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再次,混淆了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的界限。我国现行的车损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如果不考虑残值和免赔率,计算公式为:赔款=修复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属于不足额保险,应该实行比例赔偿。因为,比例赔偿是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保险财产受损后计算其赔偿金额的通用原则和方法(家财险等少数财产保险除外)。但问题是,我国现行的车损条款将保险价值等同于新车购置价,从而也就混淆了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的界限。

 如上所述,车损险的保险价值只能是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新车按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旧车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都是足额保险,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都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只有新车的保险金额低于其购置价和旧车的保险金额低于其实际价值,才是不足额保险,才能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但按我国现行的车损险条款的规定,旧车按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却被认定为不足额保险,发生部分损失时只能比例赔偿。这样,它也在曲解了保险价值含义的基础上曲解了比例赔偿方式的含义。它所规定的比例赔偿的条件,是在曲解比例赔偿方式含义的基础上对这种赔偿方式的扭曲的应用。

 最后,旧车发生全损时存在赔偿金额与所收保费不相称的矛盾。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也就是说,在保险金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时,赔保险金额,即: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如果不考虑残值和免赔率,则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时,赔实际价值,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如果不考虑残值和免赔率,则赔款等于实际价值。在保险金额=出险时实际价值时,赔保险金额与赔实际价值这两种用语是等值的。无论新车还是旧车,也无论旧车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还是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在这里都不存在任何差异。对于新车而言,在保险金额不超过其购置价的前提下,无论保险金额如何确定,所收保费数量的差异与赔偿金额的差异都是一致的,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的数量也就越大;同样,保险金额越大,赔款金额也就越大。然而,对于旧车而言,保险金额的差异并未在其带来所收保费数量的差异的同时,带来赔偿金额的差异。如在前例中,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与按实际价值投保的,都赔4.5万元。但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时,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为4 080元,而按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仅为1 380元。赔偿金额相同,而保费负担的差距却如此巨大。这种对被保险人来说权利相同而义务却极不相同的情况表明,我国现行的车损险条款确实存在严重的混乱。

二、由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在理论上的缺陷所引发的实际问题

 我国车损险保险金额现行确定方式的缺陷首先出现在理论层面上,但又不仅仅局限于理论层面。理论是与实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完全脱离实践,对实践没有任何作用的理论几乎是没有的。我国车损险保险金额现行确定方式在理论层面上的缺陷必然会延伸到实践层面,对车损险的实践产生一系列严重的和难以消除的消极影响。

 一是容易引发赔款纠纷。如上所述,按机动车辆现行保险条款规定,只有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车辆,才有可能在出险之后(不考虑其他因素)从保险机构获得相当于车辆损失的全部赔偿,否则只能按不足额投保对待进行比例赔偿。对于旧车而言,由于其实际价值低于同类新车的购置价,在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且发生全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也会低于其保险金额。而且车辆越旧,二者之间的差额越大。前例中那台已使用满6年用于出租的国产轿车,新车购置价为18 万元,但其实际价值仅为18×[1-(6/8)]=4.5(万元)。即使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且发生全损,被保险人一方最多也只能获得与该车实际价值相等的保险赔款,即4.5万元,与保险金额相差13.5万元。

 按照补偿原则的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一方最多只能通过保险赔偿使保险标的在价值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而不允许出现不正当得利。但这种按新车购置价承保,出险时却只按小于这一价值的实际价值支付赔偿金的矛盾情形,不仅会引起被保险人一方的困惑,而且就是保险人自己也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这种情况必然会引起被保险人一方的不满,导致赔款纠纷发生。当赔款纠纷频繁发生时,就会在客观上使保险人的形象严重受损,对保险人的后续经营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为,与工商企业可以主要以其商品的性能优劣和价格高低影响顾客不同,保险企业主要是以其形象、声誉为生存与发展条件的。

 二是有损于车辆所有者的投保热情。如前所述,按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以新车购置价确定旧车的保险金额时,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费多于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所收取的保险费,而且车越旧,二者的差额越大。与此相反,在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却低于其保险金额,而且车辆越旧,二者之间的差额也越大。前例中那台已使用满6年用于出租的国产轿车,在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条件下,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可相当于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的2.96倍。然而,即使在其发生全损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多仅相当于其保险金额的1/4(4.5/18=1/4)。如此巨大的反差,必然会降低车辆所有者尤其是旧车所有者的投保热情。在全部运行车辆中,旧车始终都占有最大的比例。旧车所有者投保热情的降低,必将导致车险业务规模的相对萎缩。

 三是为保险市场上的无序竞争创造了条件。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与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之间关系的规定,促使多数投保车损险的车辆所有者在车险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的在编人员,保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中的展业人员等)的诱导下,或者出于无奈选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从而使保险公司获得了比多数车辆所有者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时多得多的保险费收入。这些多收取的保险费成为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高额佣金,向投保方的某些人给予高额回扣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它们之间在高额佣金与回扣的支付上相互攀比的条件。而保险公司在高额佣金和高额回扣的支付上的相互攀比,必然会造成车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

三、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车险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在我国各类保险市场中是最为突出、最为严重的,因而也是长期困扰保险监管机构的难题。要彻底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对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不规范竞争行为提供资金来源的车损险保险金额现行确定方式进行根本性的改造。

 前面的已经表明,我国目前车损险中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理论层面上的。因此,要对车损险保险金额现行确定方式进行根本性的改造,应当首先解决在理论层面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车损险条款中要严格贯彻可保利益原则的要求,把车辆本身的实际价值作为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的基础。按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其保险金额是可保利益原则的基本要求。按照可保利益原则的这一基本要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的各种方式应该是统一的,即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确定的保险金额,都要较为准确地反映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对于新车而言,其购置价即为实际价值,故应按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对于旧车而言,其实际价值可采用投保时新车购买价减折旧的方法加以确定。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认为投保时新车购买价减折旧不能反映旧车的实际价值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请公估机构进行估价。所以,旧车保险金额的确定可有三种方式:按投保时新车购买价减折旧的方式确定;按双方协商的价值确定;按公估机构的估价确定。这三种方式应以第一种为主,第二、三两种为辅。

二是在车损险条款中恢复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在理论上的本来含义,使保险人担负起在被保险人一方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条件下对后者进行足额赔偿的责任。要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参照系,把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是否相符作为判断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的惟一标准。无论新车旧车,只要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即可认定为足额保险,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损失就要足额进行赔偿。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计算。计算公式为①:赔款=(保险金额-残值)×(1-免赔率)。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计算公式为:赔款=(损失金额-残值)×(1-免赔率)。只有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才能认定其为不足额保险,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损失才能进行比例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损失-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免赔率)。

 三是在车损险条款中严格贯彻补偿原则的要求,通过车险险种的分设和费率的调整解决部分损失情况下“新换旧”可能给保险人带来损失的问题。补偿原则的核心是强调在足额投保的条件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一方支付的赔偿金能够弥补后者因保险标的出险而受到的损失,同时又不允许后者通过向保险人索赔而获利。在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因而需要修理的情况下,存在因受损零部件的“新换旧”而使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超过车辆本身的价值损失的问题。如果将旧车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认定为足额保险,赔偿其全部修理费用,那么这对被保险人一方来说确有“不正当得利”之嫌。而“不正当得利”的存在是与补偿原则的要求相矛盾的。其实,这种矛盾只是表面上的,是可以通过车损险险种的分设和费率的调整加以消除的。

四、险种分设与费率设计及调整的构想

 所谓险种分设,是指可将车损险分为全损险、分损险和一切险。全损险只对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负责赔偿;分损险只对部分损失负责赔偿;一切险对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都负责赔偿。

 由于全损险不涉及“新换旧”的问题,可不分新车与旧车以及旧车的使用年限的差异,实行同一费率。

 对于分损险可设立两个险种:普通分损险和特殊分损险。二者的区别在于: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投保普通分损险的,保险人只赔车辆的实际损失,修理及修理费用由被保险人一方自己负责②;投保特殊分损险的,则由保险人赔偿合理修理费用。

 投保普通分损险的,由于不存在新换旧的问题,对于新车与旧车可实行同一费率(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而投保特殊分损险必然面临“新换旧”的问题,且车辆越旧,新件与旧件之间的价差越大,因而可根据车辆已使用年限,实行差别费率。这里的差别费率主要体现在纯费率上,即纯费率随着保险车辆已使用年限的增加而逐步提高。

 按扣除折旧的方法计算实际价值的,在折旧期限和最高折旧金额的限度内,实际使用年限每增加一年,纯费率可提高折旧年限倒数的一定比率③。如前面例子中的用于出租的国产轿车,折旧期限8年,每年折旧1/8。假定实际使用年限每增加一年纯费率提高的比率为折旧年限倒数的50%,则实际使用年限已经满6年的该车的纯费率相当于新车纯费率的 (1+1/8×50%)×6=143.9%。再假定纯费率占实际费率的70%,即2%×70%=1.4%,则实际使用年限已经满6年的该车的纯费率为 1.4%×143.9%=2.015%。再加上占实际费率30%的附加费率,即2%×30%=0.6%,则实际费率为2.615%。第7年该车足额投保时的保险费为480+45 000×2.615%=1 656.75元。比原来的4 080元减少2 423.25元。这对纠正目前旧车保费负担过重的不公正状况,提高旧车所有者的投保热情,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当然,在实务中,实际使用年限每增加一年费率提高的比率要建立在精算的基础上,使保险人在正常经营条件下收取的保险费,在扣除赔款和费用后还能达到合理利润的水平(社会平均利润)。

 按双方协商的价值或公估机构的估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可将协商价值或估计价值与利用折旧方法计算的实际价值进行比较,选择与其接近的以折旧方法计算的实际价值作为判断其已折旧年限的依据。例如,一辆旧车双方协商的价值或公估机构的估价为6万元,该种车的新车购置价为18万元,规定的折旧期限为8年,每年的折旧金额为2.25万元。可以认为该旧车的折旧金额为12万元,折算折旧年限为5.3年,可以按5年的已折旧年限计算纯费率。该车的纯费率相当于新车纯费率的 (1+1/8×50%)×5=135.4%。

 不过,纯费率的年差不要过大,而是宁可小些。因为,这有利于维护旧车所有者继续投保的热情 ④,同时又不会使新车所有者的投保热情有所降低(新车通常都为其所有者所喜爱,且其实际价值大,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发生全损时其所有者损失大,故旧车费率的高低对新所有者是否投保不会有显著的影响)。这样,在保险企业正常经营和取得合理利润,从而总费率水平较为合理的条件下,可能会使新车所有者为旧车所有者承担部分保费负担。但这并没有什么不公平。因为保险本身就是表面上向保险人转移风险,由保险人赔偿损失的经济行为,而实际上则是一个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和分摊损失的经济行为。而且车辆本身也有其生命周期,新车总会变成旧车,旧车都是由新车演变而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车辆所有者在其车辆为新车时多交纳的保险费相当于该车为旧车时少交的保险费。就车辆整个保险生命周期而言,其所有者所缴纳的保险费与其应该缴纳的保险费在数量上应该是接近于相等的。

 一切险是建立在全损险与分损险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分损险有普通分损险与特殊分损险之分,可设立普通一切险和特殊一切险。在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投保普通一切险的,由被保险人一方自己负责修理费用;投保特殊一切险的,则由保险人负责修理费用。由于在一切险项下可同时承保全损和部分损失两项责任,可以节省经营管理等费用支出,所以一切险的实际费率应低于全损险实际费率与分损险实际费率之和。

 按照险种分设与费率设计和调整的构想,不仅可以解决保费的收取对旧车不公平,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车险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问题,而且还会因为给保户提供了更多的有实际价值的选择路径,改变按照不同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成交的车险业务的比重,即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和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成效的车险业务的比重将大幅度上升。与这种比例变化相伴随的,将是车险业务总量的显著增加。

 注释:

 ①为了不使问题复杂化,本文的相关公式未考虑事故责任比例这一因素。

 ② 这种做法的好处有二:一是可以避免修理过程中被保险人与车辆修理人之间合谋实施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如小损大修、增开修理费发票金额等,有效降低保险人的赔付率;二是被保险人在修理受损车辆时可以选择市场上与该车使用年限接近的零部件,所以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节省旧的保险车辆出险后的修理费用,而且还有利于机动车辆旧零部件市场的发展。新换旧的修理模式并非一定能带来被保险车辆的寿命的延长,旧换旧在很多情况下也许是一种经济而且合理的方法。

 ③之所以要乘上这样一个比例,是因为多数车辆的实际使用年限要高于规定的折旧年限。

 ④旧车保险的市场潜在规模是巨大的。是一种重要的且内资保险企业拥有客户优势的保险市场资源。在外资保险企业大量涌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情况下,利用好这部分市场资源对内资财产保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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